摘要:胡炜升(本名胡伟星)持美国护照进入广州,后用香港回乡证往返香港和深圳,他在官方媒体曾被称为“爱国华侨”。被捕后,广东紧急向公安部索
取“国籍”的认定,公安部紧急回复。将胡炜升认定为“中国国籍”,酷刑、非法关押得以实施。到底胡炜升是中国国籍还是美国国籍?此案影响之大可能引发外交
争端。
胡伟星被抓捕并受到刑讯逼供后,曾寄希望于自己的美国国籍身份而被文明审查和公平对待。被抓捕后,胡伟星声明了自己的美国国籍,要求美国领事馆关
注此案。但是,尽管侦查机关扣押并持有胡伟星的美国身份证明(美国护照),但是,却通过更加荒谬的公安机关内部回复对此加以掩盖。侦查机关连胡伟星的美国
国籍也不予认可,使胡伟星丧失了野蛮执法状态之下可能的身份帮助。
胡伟星是2012年5月1日从美国飞广州入境的之后用回乡证往回过香港。香港是中国的,去香港也没有离开中国,中国发的香港和广州证件又不是第三国。
在胡伟星案卷中,一份材料赫然在目。2012年7月13日,签发人为朱际青、等级为特急的、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公境传(2012)792号}《关于对胡伟星国际认定的批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持有
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你局上报的情况及香港入境事务
处的调查结果,胡伟星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且其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这一批复及其使用存在以下错误:
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国籍
变更程序的规定。《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
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
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绝对不存在“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律规定。
正确的理解是,胡伟星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因此后取得美国国籍,尽管未向中国领事机构、公安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胡伟星应为美国国籍。
惠州市公安局将爱国华侨达成了黑社会,将美国人变成了中国人。 惠州公安局捏造事实,刑讯逼供,制造了胡伟星冤案。办案警察明目强胆,徇私枉法造冤假错案。
3、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明传电报作为证明胡伟星国籍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并且剥夺了胡伟星关于国籍确认的行政诉讼的权利。胡伟星声明
其为美国国籍,中国警方认定其为中国国籍,并以中国国籍身份对其执法,其间,存在一个行政确认程序,即,公安机关确认胡伟星为中国国籍,胡伟星不予认可,
存在行政争议,有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内部明传电报的形式对此加以认定,未对胡伟星的权利诉求给予行政答复,仅仅是作了内部认定,
并根据内部认定进行刑事处理,剥夺了胡伟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导致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被错误执行。
4、这一错误认定及司法行为,违反了国际关系准则,为之后的外交纠纷买下了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19980514]规定:第三百二十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
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第三百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
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第三百三十一条:“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三百三十
二条:“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
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
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广东政府对胡伟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审判,是否实事求是地向公安部汇报案情,是否向美国驻华使领馆发布了通知,这既是一个执法监督程序,又是涉
外人权保障机制。据了解,此事已经引发海外爱国华侨的抗议,并引发美国政府派驻机构的高度关注,也可能随即引发外交争端。
这一错误认定,不仅表现了惠州市公安局法制水平之粗糙、法律意识之淡薄、执法水平之低下,而且表现了在涉及国际人权问题上的野蛮和极端不负责任。
胡伟星案件不再是一起简单的国内刑事案件,已经演变成一桩跨国人权侵权、财产侵权、国际关系侵权的跨国纠纷,已经引发广大旅居海外的爱国华侨、国际人权组
织、胡伟星国籍国家的高度关注。即使如此,惠州市司法机关对本案处理之草率仍然不减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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