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宪政争议的原因
最近一个时期,在中国的思想界发生关于宪政问题的争论。
反对宪政的文章一般发表在官方报纸杂志(《红旗文稿》、 《党建》、《环球时报》等),维护宪政的文章在官方报纸上也有(《光明日报》等),多数发表在几个重要的民间杂志或网刊(《炎黄春秋》、《共识网》、《爱思想网》等)。
从表面上看,反对宪政的文章似乎得到官方支持。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封杀维护宪政文章的迹象,也没有出现迫害维护宪政的学者的事情。我认为,这是我国新领导层的明智的态度与政策。因为宪政争议,虽然与政治有关,它还是一个学术性、理论性的讨论。学术性、理论性问题,决不能利用政治权势来强制控制,而应该允许自由讨论,在讨论中,真理自然会愈辩愈明。允许政治问题进行自由的学术讨论的方针,是我国在政治上的巨大进步(与反右时期相比),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并期望能够长期坚持。
许多党内老同志写了维护宪政的文章。郭道晖教授最近发表《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一文,写得很好。在此文的启发下,我也谈一点对宪政的看法。
宪政争议双方的文章中,理论阐述和引经据典已经很多。我这篇文章准备重点只谈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宪政? 并分析一下当前这场宪政争议的原因。
1,么是宪政?宪政是一种政治理念
宪政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也可以称为: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从这个名词(以ism 结尾)能够看出,它是一种政治学说,或政治理念。就像Marxism (马克思主义)、一样,也是一种政治学说或理念。
有的学者将宪政理念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多数学者认为,宪政理念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的思想所创建。他们提出的天赋人权、分权制约、民主法治等构成宪政理念的基本内容。
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 1775~1783) 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宪政理念的确认。因此,宪政理念是18世纪的产物。与自由、民主、法治等其他进步理念相比较,它是较晚形成的一个理念。
随着宪政理念的确认,西方政治哲学中形成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的思想体系,即Constitutionalism;人们简称为“宪政”。
20世纪著名哲学家英国哈耶克1967年写出《自由国家的宪政》;意大利哲学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1994年,写出《比较宪政工程》。这两篇文章对于现代的宪政理念都有经典性的深入阐述。
根据哈耶克和萨托利的阐述,现代宪政理念的主要内涵是两个原则: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有限政府);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提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两个原则,都建立在“主权在民”--民主政治的原理之上。这两个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进步理念的共同内涵。
因此,也可以认为,宪政是综合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等现代进步理念的一种综合性的理念。
《维基百科》对于宪政的解释是:
“它是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
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以上解释是符合许多著名宪政学者的论述的
讨论宪政,就应该重视这些关于宪政的经典性论述,而不应另外杜撰出关于宪政的一套解释。
2,理念与制度的关系与区别
根据上述对于宪政理念的理解,可以认为,凡是符合上述两个原则(①限制政府权力;②保障人民权利),不论是什么政治体制,都可以认为是体现了宪政。而不符合上述两个原则的,就不可能是宪政。
中国几千年的帝王专制体制,皇权至高无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不可能是宪政。
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实行三个垄断:经济垄断、政治垄断、思想垄断(这是俄共主席久加诺夫的论述),也不可能是宪政。
英国、日本等国是君主立宪制。英国至今保留着女王,日本保留着天皇。由于当代这两个国家基本上约束政府权力,并保障人民权利,世界上还是承认它们是宪政国家。
因此,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是有关联的,但是也是有区别的。
凡是专制制度都不可能与宪政相容,这表明宪政理念与政治制度有一定关联。
但是,宪政理念并不一定要求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相关联。
郭道晖教授在他的《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一文中,提到:
“当代西方国家如美国是三权分立,但司法权至上(最高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议会通过的违宪法律无效)。英国却是”议会至上“(政府内阁参加并主导议会,议会立法位阶最高,其上议院还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法国是行政权至上,瑞士则是三权合一。”
美国、英国、法国、瑞士,大家都公认为是宪政国家。但是在具体政治体制上,却有相当大的差异。
为了实现宪政的两大原则,不同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允许有不同的设计。
在中国,由于一直强调政府是党领导的,宪政的两大原则,更确切的说法,应是: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有人可能对于“限制党政权力”的提法,不赞成。其实,限制党政权力,就是要防止苏联模式的三个垄断。习近平最近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有“限制党政权力”的意思。党和政府都必须限制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必须接受党内和人民的监督。这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共18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方针与实行宪政是可以结合的。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按照宪政的两大原则,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
反对宪政的学者,一定要将宪政带上资本主义的帽子,完全排斥宪政与社会主义结合的可能性。
按照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他们反对宪政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实际上是认为,社会主义不能限制党与政府的权力,党和政府的活动可以超越宪法与法律的限制,可以不接受任何监督。社会主义也不能保障人民的各种合法权利。这种论点,不是在给社会主义增辉,而是在给社会主义抹黑。
他们将宪政的帽子,送给资本主义,也就是认为,只有资本主义才能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这是在为资本主义增添光辉。
从认识上讲,他们未能理解宪政理念的真正含义,他们犯了对具体问题不做具体分析,而只会按简单化、教条化、绝对化方式进行思维的错误。
3,什么是宪政的关键元素或关键原则?
杨晓青教授在她的《宪政的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一文中,列出宪政的5项关键元素: 1)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3)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4)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
可以认为,这五个方面都是属于制度范畴的,而不是理念范畴的。
关于我国现在社会的经济,在我国的82宪法上,是完全肯定私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见82宪法第11条)。中国目前的公有制比例,只占整个经济的20%左右,低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挪威、新加坡等)。 因此,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不能认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就不能实施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就不能实现宪政。
议会民主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议会民主并不必然与宪政相联系。实行议会民主的国家,并不一定是宪政国家。希特勒的上台就是德国议会选举的结果。中国北洋政府时期,是有议会民主形式的,但是并不是宪政。
司法独立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它与宪政并没有完全不可分的联系。郭道晖指出:“英国是议会至上;其上议院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也就是说,英国的司法并没有与立法完全分离,并没有完全独立。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说,英国不是宪政国家。
三权分立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上述英国的例子说明:英国的三权并没有完全分离,但并不妨碍英国是宪政国家。
军队国家化,更不是宪政的标志。二战之前,日本的军队是属于天皇的,或属于国家的。那时候,日本实行的军国主义,而不是宪政。
因此,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都是属于政治制度层面的问题,它们虽然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与宪政并没有完全不可分的必然联系。
因此,这几个方面都不能说是宪政的关键性元素。根据国际宪政学者的经典性阐述,宪政的关键元素,就是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因此,不谈宪政的两大原则,只从这些具体政治制度方面来论证中国不能实行宪政,在理论上是没有说服力的。
从这五个方面来讲,在我国当前政治与经济生活中,都需要沿着“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即宪政的两大原则的方向,逐步改革或改进。而不应该以这五个方面为籍口,拒绝宪政。
4,关于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有联系的。宪法是一个国家高于一切法律的根本大法,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有特别的重要性。
一个国家的治理要体现宪政原则,必须让宪政原则在国家宪法中落实,并且要求国家按照宪法治理国家,以体现宪政的理念。
但是,宪法与宪政又有区别。并不能说:一个国家有了宪法,就必然有宪政。
1949年前,清末民初,中国曾经有过7部宪法: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4. 《曹鲲宪法》(1923年);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 《五五宪草》(1936年);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但是,1949年前,中国一直没有真正地实行过宪政。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有第一部宪法。在1975年文革期间,也曾经制定过宪法。该宪法13条提出:“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这样的宪法只能与专制相容,而不可能与宪政相容。
文革结束后,吸取文革的严重教训,在许多老同志的努力下,制定了82宪法。这部宪法,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有不足之处,但是总的讲,是比较好的,是基本上符合宪政原则的。
它删除了不少75宪法中体现专制思想的条款。
正如郭道晖教授所指出的,它主动地限制了党的权力,将国家最高权力归于全国人大(而不是归于党中央);将国家军队领导力量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而不是归于党中央)。
它对于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许多规定(31-43条),特别是是第35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2宪法在中国宪法历史中首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此,82宪法(包括后来的修正稿)基本上是符合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党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提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由于82宪法基本上符合于宪政原则,习近平要求大家认真地执行82宪法,是符合宪政精神的。
当前,82宪法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有较多不符合宪政原则的问题,因此,今天许多老同志与广大人民呼吁宪政,应该给予理解与支持,而不是反对或禁止。
5,宪政争议的原因
为什么在中国当代思想界会产生宪政的争议?争议双方究竟是什么动因?
从发表的文章来看,反对宪政的学者认为:维护宪政者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要将西方政治制度搬到中国来,说到底,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有的维护宪政的学者认为,反对宪政者的实质目的是要维持专政体制,维护权贵集团的既得利益。
我的看法有所不同。
从几个代表性的维护宪政的学者的出身、经历来看,基本上都是参加中共几十年的党内老同志,郭道晖教授就是一个代表。他1928年出生,1948年参加中共地下党(据说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他的经历与我本人十分相似),是入党65年的老同志。在新中国担任过高级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其他多位维护宪政的学者都是类似情况(如杜光先生)。当然,还有许多党内外的老中青同志也是积极维护宪政的,他们构成中国广大的社会群体,决不是如有些反对宪政的学者所称:只是极少数人。
以维护宪政的这些党内老同志来讲,他们入党50年,60年以上,又在党政机构或大学中担任高级职务的老同志。反对宪政者说他们的目的是要否定或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说法,完全是异想天开,无稽之谈。我可以说,他们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感情,只会比反对宪政的一些中年学者深,而不是浅。即使从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许多是离休干部,都有较高工资)考虑,他们也不可能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政并不是矛盾的。
中共在武装斗争中夺取了政权。反对宪政的学者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意思是:既然中共是靠革命获得领导地位,就是“一劳永逸”地具有合法的执政地位。但党中央自己的认识不是这样,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党要依靠自己的正确的执政与治国方针,依靠与时俱进的改革开放,依靠党员们的清明廉洁,来不断地努力,以赢取与稳定自己执政地位。
党根据它为人民、为国家的根本宗旨,应该会执行宪政两个基本原则(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因此,维护宪政的老同志,根本没有必要为了宪政,而否定党的领导。他们希望并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在继续经济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改革,会更好地在中国实现宪政。
老同志们维护宪政,他们决不是要在中国搬用西方某国国家的政治体制。(反对宪政者能举出维护宪政者有这方面的具体文章或言论吗?)他们在中国生活与工作70-80年以上,他们当然理解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与历史。中国的宪政,在符合宪政原则的同时,在具体政治制度方面应该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如上所说,宪政的基本原则就是两个:①限制党政权力;②保障人民权利。
这两个方面,正是当前中央领导在推进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努力方向。
习近平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李克强最近正在狠抓:减少行政审批,坚持市场优先。
这些指导思想都是符合于宪政原则的。
因此,维护宪政的党内同志们,他们的目的与当前中央领导是一致的。
他们认识到,只有推进宪政,才有利于人民与国家的利益,也才能维护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他们认识到,如果拒绝宪政,因袭前苏联的“三个垄断”的政治模式,那才是中共最大的危险。
当然,我也不认为,反对宪政的学者,就一定是在主观上要反对改革,维护专政的旧体制或特权者利益。他们中的多数可能是奉命写作;而他们在认识上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以一些陈旧的观点,或以马克思、列宁的一些过时的,或片断性的论述,来束缚国家和党前进的步伐。
他们反对宪政,根据上述宪政的两大原则,在客观上只能阻扰对党政权力的合理限制,阻扰对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结果,只能是强化党和政府在全国政治、经济与思想上的全面垄断,剥夺人民各种合法权利;他们反对宪政的论述,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客观上必然会有阻碍作用;其后果,既不利于人民幸福,也不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稳定。
来源:共识网
泛华网滾动新闻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