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从秦始皇大一统成功后中国的专制制度走了两千多年,轮回的方式不论是“改良”还是“革命”,只是手段不同,而轮回的结局只有两个:皇帝个人集权与一定程度的放权。
帝制的满清灭亡后,袁世凯的新政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个是在孙中山等革命党的暴力破坏下袁世凯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权。早期他的总统管不了议会甚至内阁总理,他的权力被内阁总理与国会蚕食一大部分。当总统府与内阁的内斗如火如荼,各省都有随时宣布独立的可能,他便决定收权,走回到帝制阶段。他的嫡系都不答应他复辟帝制,他也就不得不放弃帝制而改回宪政民主制。关键的关键是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司法系统。
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山头林立,总统与内阁总理如同走马灯般更换,没一个人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有治理国家的权力,内斗使得权力下放到了军阀混战的地步。国民党的北伐实际上是蒋介石想收回被北洋政府下放了的权力,刚好赶上了日本进关,共产党借机夺了鸟位。
毛泽东的政权是彻头彻尾的独裁政权,他自己都说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连老百姓穿什么颜色的衣服、留什么样的头型都管起来,更别说户口、粮票、布票,衣食住行样样都死死地管起来,人民没有了任何个人自由。
毛泽东死后的一切改革,本质上都是权力下放。只不过是下放的程度上的差异导致有左派与右派之争。就连左派的代表人物邓力群之流也只是抱怨胡耀邦给人民的政治言论自由度太多了,既“反对自由化不利”。对于经济的放权,陈云李先念这些毛泽东时代鸟笼计划经济的掌舵人也只是抱怨赵紫阳的经济改革速度太快了,他们也没有自信到敢说社会应该回到计划经济---大一统没有私人企业的老路上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发财了的都是些高干子女和少数不是高干子女但必须给贪官受贿的民间富豪。官二代富二代们的穷奢极欲与疯狂榨取民脂民膏,让社会又走到了轮回的边缘。
薄熙来发现了如此继续放权的后果不堪设想,便提出唱红打黑,就是由放权走回到收权的过程,只是用共产党的语言包装一下而已。重庆就是他的个人独裁家天下,王立军副市长只不过是他可以打耳光的家奴,黄奇帆就是比狗鼻子还灵的一条哈巴狗。这还是几千年来专制制度下的轮回,只是此时是共产党当政,而共产党当政期间走收回权力的是毛泽东。毛泽东也是以“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收权的,薄熙来就不得不提出类似于毛泽东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来个唱红打黑,毕竟他不能跳出共产党的语境框架。
习近平看到了薄熙来的粉丝很多,虽然网上不能自由发言而导致薄熙来的粉丝不是乌泱乌泱的假象,但是中央是可以得知下面的民意的。
习近平经历过胡温时的九常委分权期,九常委里有江泽民安插的五个,胡锦涛时时刻刻被江泽民通过九常委里的多数而掣肘。十八大的七常委中,有江泽民安插的四个:张德江俞正声张高丽刘云山。那时我就写文章预测习近平一定会给江泽民点color see,就是让那四个常委去打酱油。习近平不收权,等于第二个胡锦涛,沸腾的民怨就会让走收回权力的薄熙来成为精神领袖。薄熙来为习近平走收回权力之路打开了民意基础。对江泽民-曾庆红-周永康等的围剿暗地里早已展开,他们与走群众路线的习近平决战是很难的,因为他们各个家族的吃相太难看。
按照润涛阎第一定律:生命在于忽悠。社会是一个由人组成的有生命的有机体。忽悠便是社会生命继续下去的动力。一旦放权时间到了30年,贪官污吏们积累的财富太多了,民怨沸腾,便走回到收权的轮回。这样,社会无休止的反复忽悠现象就显现出来了。
与薄熙来一样,习近平不得不走收权的道路,因为中国走不出“一放就贪腐,一收经济就不发展”的轮回。
道理何在呢?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奴性文化,读书人都想当人上人,意识中没有人人平等的观念。而且当上人上人的,也就想着自己的孩子也要当人上人。这样,当权的人认为他们如果不能发财,百姓们发财是不合天理的,他们就绝不让人民百姓发财。这就是一旦收回权力而遏制下面的官员腐败,社会就走向贫穷。毛泽东时代饿死三千万人不仅仅有他深翻土地大炼钢铁吃食堂等瞎胡搞的因素,也有“当官的不能发财,人民就别想发财”的因素,因为大跃进过后人民依然很穷,官员们都在热衷于权力斗争,还大批特批“唯生产力论”。当权力一下放,官员们就可以发财了,他们就肆无忌惮地搜刮民脂民膏,社会经济也随着大发展,因为人民的“相对贫穷”程度加大了,但“绝对贫穷”程度减小了,尤其是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的自由度包括言论自由度也增加了(当官的只顾家属发财个人腐败玩女人,对老百姓的言论自由也多少放松一些)。穷怕了的人民也就有自己也能分一杯羹的梦想而大干起来。
毛泽东时代人民没有丝毫言论自由,甚至说错了一句话比如“毛主席也会死”的一位工人被判反革命罪;说“林彪长得像个奸臣”的被判10年监狱,可笑的是,林彪死后他还在监狱里继续坐牢直到毛泽东去世。而邓小平改革开放以后,言论自由度随着贪官腐败的程度增加而增加。
薄熙来在重庆就因为有人在网上说了几句反对他的话就被劳教,因为他在搞权力收回,当独裁者的过程必然如此。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习近平打老虎拍苍蝇的反腐逐步加深,经济的发展速度就会减速,人民的言论自由度就会收窄。
10年前润涛阎开始上网时就写过文章,提出中国将是地球上最后一个从专制制度走向现代文明民主法治制度的国家。道理很简单:共产党的领导人走不出“毛共”与“邓共”的轮回,直到共产党解体。如同中国几千年来走不出“盛世---乱世---盛世—乱世”的轮回一样。共产党垮台后中国也不会立刻走向民主法治。轮回的特征是:
一放就腐败,一腐败就乱,一乱就收,一收经济发展就停滞。
所以,我们看到:要么是贪官污吏肆无忌惮地搜刮民脂民膏的腐败社会,要么是人民与官员都不富裕的没有自由的个人独裁社会。
在专制制度下,尤其是在“宁肯不富,不能不均”(衍生于孔子“宁患寡,不患不均”)的传统文化熏陶出来的中国人,独裁者收回权力并遏制腐败哪怕饿死很多人人民大众也很少造反;而一旦权力下放一些导致贪官污吏搜刮民脂民膏一旦碰上自然灾害就会引发民变。中国的百姓只能在这两种社会形态中选择。所不同的是:
权力收回时期的“美德”在于公平地享受痛苦(包括百姓无自由与经济上贫穷、当官的往往被独裁者整肃甚至杀头);而权力下放时期的“邪恶”在于不公平的分配(包括财富的分配、获取财富与权力的机会不平等)。
相同的是:
个体尊严被践踏,司法只被胜者玩弄。表现出整个社会成为一部绞肉机而无人能逃脱痛苦、内斗内行外斗外行、没有三代富的奇特景象。
泛华网滾动新闻
2013年10月27日星期日
2013年10月1日星期二
解密:成年人李天一为什么按未成年人判刑
润涛阎:为何很多中国人同情强奸犯?
(2013-09-29)
(一)轮奸案不存在错判
轮奸属于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集体犯罪。不论是轮奸案还是其它集体犯罪案件,一旦侦破,就不存在冤假错案。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犯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官司,由于取证的难度有时很大,加上双方任何一方都有说谎的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无法彻底排除。但对于超过两人的集体犯罪案件,审查起来就容易多了。像李天一这次五人轮奸案来说,用不着多么有经验的审案高手,就是一个大字不识的老农便可把案发过程审查个清清楚楚。
集体作案,一定有主犯或类似于主犯的犯人与从犯,因为主意总不能几个人同时想到,即使同时想到了,在实施作案前也会有主动程度上的差别,何况有人胆小有人胆大。一旦有主从区别,从犯的律师就会把罪责尽最大能力放到主犯身上而减轻自己一方的罪责。这就是为何集体案件不允许同一个律师代办所有的被告的理论基础。集体案件,主犯的律师一定想方设法串供其目的就是别让从犯招供出自己是主犯。而从犯一定会思考自己一旦主动交代就可减轻罪责不说,还把主犯给供出来。一旦案件有主从犯,从犯的罪责就减少了。所以,集体案件很容易审查个一清二楚,因为被告与被告之间一定打得不可开交,主犯不想招供也无济于事,何况审问时几个被告之间无法猜得到对方都招了多少。
别说五个被告的案子,加上受害人就是六个人的交代,就是两个被告,“囚徒困境”心理就会把案子的整个过程暴露个精光。因为主犯说的如果是谎言,从犯的主动交代就与受害人的交代吻合。主犯为了圆谎,就不得不造更多更大的谎言,而谎言一大必然穿帮。拿李天一轮奸案来说,至少有三个被告想把李天一搞成主犯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李天一和律师采取的是报复从犯:“我睡着了,没参与强奸。”等于是想把他自己摘出来,轮奸案是另外四人干的。可是,另外四人在单独受审时毫无疑问都供出李天一是第一个上的。而且他们还供出李天一大喊“弟兄们,上!”这就很难有冤案了,因为四人招供的原话如果都是一样的,那就证明李天一的确说过这样的话,否则,四个人造同样的谣是不可能的。如果四人串供成功而造了这样的假,那与受害人的招供也无法吻合。所以,李天一的律师和李天一的妈妈想把李天一从轮奸案中摘出来说李天一睡着了,是天真到了幼儿园的水平了。这种五人轮奸案,就是老农民去审,也很快就把整个过程审查个底朝天。因为单个审的时候,一旦哪个细节还不详细,便可找到某人一定在此地方有猫腻,只要单独一问,便可把破绽找到。
有人把美国发生的强奸案最后以受害人说谎而判被告无罪的例子与李天一轮奸案挂钩。这是缺乏司法基本常识的。因为个体强奸案与集体轮奸案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判决案件的难度差异太大。个体强奸案,由于双方都有可能说谎,又没有其它旁证,就很难判定强奸成立。但轮奸案,尤其是超过两个被告的轮奸案,其破案难度太小,被告之间都要互相揭发的,被告之间的互殴很快就把事件的来龙去脉暴露个清清楚楚,连受害人都不需要作证,案子就一清二楚了。五个人参与的轮奸案,不同的被告律师之间都打得不可开交,哪里会有冤假错案发生的机会?
(二)强奸犯的受害人如果是妓女该如何?
美国的《强奸案庇护法》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性史、着装暴露或有挑逗行为等,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
根据现代文明的规则,人生而平等,不仅仅在尊严上,也是在法律上职业、出身、地位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强奸了妓女与强奸了总统的女儿或国家主席的女儿,罪责是一样的。
在没有进入现代文明的中国,其传统文化并不承认妓女与国家主席的女儿在法律上与尊严上的平等。在中国的数千年历史上,妓女不存在被强奸一说,因为她没有资格不接受嫖客。如果拒绝嫖客,就会遭到暴打,甚至妓院的老鸨还会接着惩罚她。强奸妓女,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只要给钱,就不算强奸。但这腐朽的观念早已不适合现代的司法规则了。虽然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但中国的法律条文并不比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条文落后多少,只是绝大多数法律条文都是纸上的,并不执行。比如,在毛泽东时代的宪法里也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于组党自由、组独立工会自由),但你要是真的按照法律去办,你就是死路一条了,因为“你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但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国的司法对老百姓犯人往往会按照法律条文去办的,而且比法治国家更严酷,除非你是高级干部的家属。
中国人至今仍然有人认为强奸妓女与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就不应该同等对待,甚至认为不存在对妓女的强奸,只要事后给钱就行了。这才是梦鸽与水军总是想把受害人说成是妓女的原因。他们不知道,就算受害人是妓女,受害人的职业与强奸案无关。只要女方不认同与你发生性关系,你霸王硬上弓,就是强奸罪,与她的身份无关。
(三)美国联邦法为何拒绝卖淫嫖娼合法化?
有人可能误以为美国由于宗教的原因而把卖淫嫖娼有伤风化而在法律上拒绝。事实上,不论美国还是欧洲,当司法进入现代文明时,卖淫嫖娼便使得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产生悖谬:
一是:任何商业,都不得对客户有歧视行为。比如,你到沃尔玛去买东西,不会因为你长得丑或者残疾而不卖给你。
二是: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
对于妓女来说,那就是性工作者。如果政府把卖淫嫖娼合法化,她们就得交税,等于开店服务于客户。那她就不能对一些她看着不顺眼的客户拒绝。而这就与“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相悖。
也就是说,嫖客可以控告妓女不给他提供服务。法院无法判决此案。在美国建国早期,法院就碰上了这样的案子。当然,不是嫖客强奸了妓女,那是强奸罪,根本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强奸妓女与强奸总统的女儿是一样的罪行。因为法律的二者相悖,法院无法给出嫖客指控妓女歧视客户(不接她看不上的嫖客)的判决,就只好修改法律,以卖淫嫖娼为非法。这样,就避免了司法相悖法院无法判决的难题。
有些欧洲国家就找到了另外的办法:卖淫合法,嫖娼非法。这样,妓女就可以根据自己是否喜欢嫖客而做出是否接客的决定,而嫖客就不敢到法院控告妓女歧视丑男人而拒绝接客。
这样,在欧洲一些国家,假如一位
82岁的老朽,即使他有钱而多给小费,想嫖28岁的妓女,妓女不同意,他也没辙。除非他告诉妓女自己是很有名很有名的名人,得过挪被窝奖,刚好28岁的妓女特别崇拜得挪被窝奖的人,皮肉生意才能成交。由于合法,对老朽来说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无所谓,甚至还以为是个人的成功。也就是说,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那么,在欧洲卖淫合法的国家,如果妓女在事后讹诈嫖客说他强奸了妓女,法律该如何判决?
首先,在红灯区或者说是妓院,都有保镖。如果发生强奸,妓女喊叫,保镖就会到场。妓女找不到被强奸的证据,怎么告强奸?如果嫖客打了妓女,那就有伤痕作为证据。保镖或者妓院一方,都不会因为生意的长远利益而配合妓女诬告嫖客。如果嫖客在妓院以外的地方发生强奸,比如殴打了女方,那与妓院无关,只要证据确凿,强奸案也会成立。如果没有发生殴打强迫事件,那就不是强奸。更重要的是:妓女讹诈嫖客是很难的,嫖客不会告诉妓院真实身份与姓名,事后找人都不知道是哪位。妓院有严格的防范措施,不会发生妓女看不上某嫖客还让她接此客人的事发生,也就堵死了妓女讹诈嫖客的路。
在中国,卖淫嫖娼不合法,但也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梦鸽找到卖淫嫖娼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文,认为杨女士属于卖淫,她儿子属于嫖娼,那么,妓女如果坐牢五年,嫖客也坐牢五年。这不影响李天一五人轮奸案的判决,轮奸是说,女人不同意,他们动手打人强迫女人的轮奸行为。如果杨女士的卖淫罪应该判刑五年,李天一就坐牢15年。轮奸案的10年是另外的案子。卖淫嫖娼案,要重新起诉,一码归一码。
梦鸽明白了这些后,她还会不会指责杨女士是卖淫女而让儿子罪加一等?这个法盲,的确让国人开了眼界。她需要知道的是:女受害人的身份是否是妓女、甚或有挑逗行为,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李天一是轮奸后才给杨女士两千块钱,并非谈好价格女方收了钱后认同了买卖并配合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再讹诈。多名被告都承认当时她就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何况还毒打了人家。
一个妓女在大街上不穿衣服,你只能报警,绝不能因为是对你的挑逗而上去强行奸污她。即使她挑逗你在前,只要在最后一刻不同意,你就得收手。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强行奸污了她,你就是强奸犯,你的罪行与她是妓女身份、此时一丝不挂、曾经挑逗过你,都毫无关系。这就是法律,是保护妇女的法律。法律合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你可以告她对你性骚扰,法院就会判决她与你隔离,以后她不能骚扰你。但你如果趁机强奸了她,你的强奸罪就坐实了,你就得坐牢。
(四)网络的巨大作用
网络改写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拿两个例子来说。
在李天一轮奸案最后判决的几天前,强大的网络搜索把李天一的年龄给搞明白了,有很多图片与记录表明李天一早已是成年人,他隐瞒了两年的岁数。这是因为他曾经参加冰球体育比赛,在比赛时单位帮他更改了年龄。从此,他就有了两个生日。当他申请驾照时就用真实的生日,当他犯法了就用假的生日。这些白纸黑字的证据包括了李双江自己在杂志上吹捧李天一的文章里边提到的李天一的年龄。
刚好此时是在海淀区法院宣布了李天一轮奸案审查之后与宣布判决之前的期间。梦鸽立刻就哑巴了,从此再也不闹了。那为何遭到梦鸽指责的海淀区法院没有按照李天一是成年人来判决?如果按照法律,成年人轮奸的刑期不可能是10年,可以是无期、死缓、死刑。这倒不是因为梦鸽的家庭背景,当然也说不定多少有点关系,根本的原因是:海淀区法院已经宣布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了,如果再改,表明海淀区法院办事不靠谱。折中的办法便是判决李天一10年,算是未成年轮奸犯性质,但不给缓刑,因为10年以上的不能缓刑。这就是为何有人认为李天一判决的太重了,因为他们站在李天一是未成年一方;而事实上是李天一判决太轻了,因为李天一事实上是成年人。梦鸽算是认了,如果她再闹,就逼得法院以成年人判决。所以,梦鸽不会上诉大闹了,除非她判定上级法院也不敢公开李天一的真实年龄,那样就给海淀区法院难堪了,她才会上诉。俺估计她上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她真的疯了。
另一件事就是,一个月前国内的新浪网有了高级搜索功能:你可以搜查过去的发帖人哪个帖子发帖所在地。很快就有人搜索两个人的博客文章,一个是韩寒的,一个是蒋方舟的。韩寒在他多年参与赛车的时候发博文,他辩驳说他是一边参加比赛一边在当地发博文。虽然有他的朋友出卖了他,指出二人曾去一县城,住的旅馆里根本就不提供网线,韩寒那天还是发了博文,还有好事的记者亲自去该县城的旅馆询问,得知事实的确如此,表明那篇博文不是韩寒所发。但是,这一个例子不能说服韩粉们。现在韩粉们再也不能狡辩了,因为韩寒所有在外地参加赛车或其它活动期间所发的博文都是来自于他爹所在的上海,而非他所在的外地。
蒋方舟也一样,在她在北京清华读书期间所发的博文统统都是来自她妈所在的武汉。今天,韩粉蒋粉们不得不接受他们的偶像是骗子了,除非他们对事实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可以自己去搜索。
韩寒的老爹和蒋方舟的老妈当年绝不会想到几年后网络的发展会把他们所发的博文搜出来是发自哪里的!如果他们能预测到,他们就不会如此骗人了,毕竟他们的孩子没有分身术。韩寒不可能一边在外参加车赛一边在上海发博文,蒋方舟也不可能一边在清华读书一边在武汉发博文。目前的交通工具不具备让人有孙悟空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的能力。同理,如果梦鸽能预测到在李天一判决前就有网人们能查出李天一是成年人的确凿证据,她就不会如此大闹了。她不大闹,网人们说不定就不会花功夫去找李天一是成年人的证据了。
网络的强大力量几乎令作假者走投无路。人人都是侦探,骗子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传统文化的根基在互联网前开始摇摇欲坠。这对现代文明的司法普及也是非常有效的。那些认为强奸妓女跟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不应等同甚至认为强奸妓女就不属于强奸的人,从李天一案件中通过网络的强大宣传作用而获得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在职业上也一样,中国的潜规则本质上是非法行为,导演把女演员当成妓女看待,她们也只好认了。官员甚至总经理都把女秘书当成小老婆。这些都是传统文化的沿袭,是对现代文明社会司法的嘲弄。中国保护女性的司法之路还很漫长。
来源:润涛阎文学城博客
binzhu282013-09-29
阎叔,给出您提到的具体细节并有所补充:2002年07月李双江在河南杂志《妇女生活(现代家长》发表文章,称儿子李天一8岁了,上三年纪;2006年,在《鲁豫有约》节目中,李双江看着现场播放的父子同台演唱的视频,说这是12岁——两相对照李双江自己前后一致的话,就互相验证了李天一已成年的结论。
(2013-09-29)
(一)轮奸案不存在错判
轮奸属于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集体犯罪。不论是轮奸案还是其它集体犯罪案件,一旦侦破,就不存在冤假错案。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犯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官司,由于取证的难度有时很大,加上双方任何一方都有说谎的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无法彻底排除。但对于超过两人的集体犯罪案件,审查起来就容易多了。像李天一这次五人轮奸案来说,用不着多么有经验的审案高手,就是一个大字不识的老农便可把案发过程审查个清清楚楚。
集体作案,一定有主犯或类似于主犯的犯人与从犯,因为主意总不能几个人同时想到,即使同时想到了,在实施作案前也会有主动程度上的差别,何况有人胆小有人胆大。一旦有主从区别,从犯的律师就会把罪责尽最大能力放到主犯身上而减轻自己一方的罪责。这就是为何集体案件不允许同一个律师代办所有的被告的理论基础。集体案件,主犯的律师一定想方设法串供其目的就是别让从犯招供出自己是主犯。而从犯一定会思考自己一旦主动交代就可减轻罪责不说,还把主犯给供出来。一旦案件有主从犯,从犯的罪责就减少了。所以,集体案件很容易审查个一清二楚,因为被告与被告之间一定打得不可开交,主犯不想招供也无济于事,何况审问时几个被告之间无法猜得到对方都招了多少。
别说五个被告的案子,加上受害人就是六个人的交代,就是两个被告,“囚徒困境”心理就会把案子的整个过程暴露个精光。因为主犯说的如果是谎言,从犯的主动交代就与受害人的交代吻合。主犯为了圆谎,就不得不造更多更大的谎言,而谎言一大必然穿帮。拿李天一轮奸案来说,至少有三个被告想把李天一搞成主犯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李天一和律师采取的是报复从犯:“我睡着了,没参与强奸。”等于是想把他自己摘出来,轮奸案是另外四人干的。可是,另外四人在单独受审时毫无疑问都供出李天一是第一个上的。而且他们还供出李天一大喊“弟兄们,上!”这就很难有冤案了,因为四人招供的原话如果都是一样的,那就证明李天一的确说过这样的话,否则,四个人造同样的谣是不可能的。如果四人串供成功而造了这样的假,那与受害人的招供也无法吻合。所以,李天一的律师和李天一的妈妈想把李天一从轮奸案中摘出来说李天一睡着了,是天真到了幼儿园的水平了。这种五人轮奸案,就是老农民去审,也很快就把整个过程审查个底朝天。因为单个审的时候,一旦哪个细节还不详细,便可找到某人一定在此地方有猫腻,只要单独一问,便可把破绽找到。
有人把美国发生的强奸案最后以受害人说谎而判被告无罪的例子与李天一轮奸案挂钩。这是缺乏司法基本常识的。因为个体强奸案与集体轮奸案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判决案件的难度差异太大。个体强奸案,由于双方都有可能说谎,又没有其它旁证,就很难判定强奸成立。但轮奸案,尤其是超过两个被告的轮奸案,其破案难度太小,被告之间都要互相揭发的,被告之间的互殴很快就把事件的来龙去脉暴露个清清楚楚,连受害人都不需要作证,案子就一清二楚了。五个人参与的轮奸案,不同的被告律师之间都打得不可开交,哪里会有冤假错案发生的机会?
(二)强奸犯的受害人如果是妓女该如何?
美国的《强奸案庇护法》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性史、着装暴露或有挑逗行为等,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
根据现代文明的规则,人生而平等,不仅仅在尊严上,也是在法律上职业、出身、地位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强奸了妓女与强奸了总统的女儿或国家主席的女儿,罪责是一样的。
在没有进入现代文明的中国,其传统文化并不承认妓女与国家主席的女儿在法律上与尊严上的平等。在中国的数千年历史上,妓女不存在被强奸一说,因为她没有资格不接受嫖客。如果拒绝嫖客,就会遭到暴打,甚至妓院的老鸨还会接着惩罚她。强奸妓女,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只要给钱,就不算强奸。但这腐朽的观念早已不适合现代的司法规则了。虽然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但中国的法律条文并不比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条文落后多少,只是绝大多数法律条文都是纸上的,并不执行。比如,在毛泽东时代的宪法里也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于组党自由、组独立工会自由),但你要是真的按照法律去办,你就是死路一条了,因为“你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但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国的司法对老百姓犯人往往会按照法律条文去办的,而且比法治国家更严酷,除非你是高级干部的家属。
中国人至今仍然有人认为强奸妓女与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就不应该同等对待,甚至认为不存在对妓女的强奸,只要事后给钱就行了。这才是梦鸽与水军总是想把受害人说成是妓女的原因。他们不知道,就算受害人是妓女,受害人的职业与强奸案无关。只要女方不认同与你发生性关系,你霸王硬上弓,就是强奸罪,与她的身份无关。
(三)美国联邦法为何拒绝卖淫嫖娼合法化?
有人可能误以为美国由于宗教的原因而把卖淫嫖娼有伤风化而在法律上拒绝。事实上,不论美国还是欧洲,当司法进入现代文明时,卖淫嫖娼便使得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产生悖谬:
一是:任何商业,都不得对客户有歧视行为。比如,你到沃尔玛去买东西,不会因为你长得丑或者残疾而不卖给你。
二是: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
对于妓女来说,那就是性工作者。如果政府把卖淫嫖娼合法化,她们就得交税,等于开店服务于客户。那她就不能对一些她看着不顺眼的客户拒绝。而这就与“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相悖。
也就是说,嫖客可以控告妓女不给他提供服务。法院无法判决此案。在美国建国早期,法院就碰上了这样的案子。当然,不是嫖客强奸了妓女,那是强奸罪,根本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强奸妓女与强奸总统的女儿是一样的罪行。因为法律的二者相悖,法院无法给出嫖客指控妓女歧视客户(不接她看不上的嫖客)的判决,就只好修改法律,以卖淫嫖娼为非法。这样,就避免了司法相悖法院无法判决的难题。
有些欧洲国家就找到了另外的办法:卖淫合法,嫖娼非法。这样,妓女就可以根据自己是否喜欢嫖客而做出是否接客的决定,而嫖客就不敢到法院控告妓女歧视丑男人而拒绝接客。
这样,在欧洲一些国家,假如一位
82岁的老朽,即使他有钱而多给小费,想嫖28岁的妓女,妓女不同意,他也没辙。除非他告诉妓女自己是很有名很有名的名人,得过挪被窝奖,刚好28岁的妓女特别崇拜得挪被窝奖的人,皮肉生意才能成交。由于合法,对老朽来说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无所谓,甚至还以为是个人的成功。也就是说,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那么,在欧洲卖淫合法的国家,如果妓女在事后讹诈嫖客说他强奸了妓女,法律该如何判决?
首先,在红灯区或者说是妓院,都有保镖。如果发生强奸,妓女喊叫,保镖就会到场。妓女找不到被强奸的证据,怎么告强奸?如果嫖客打了妓女,那就有伤痕作为证据。保镖或者妓院一方,都不会因为生意的长远利益而配合妓女诬告嫖客。如果嫖客在妓院以外的地方发生强奸,比如殴打了女方,那与妓院无关,只要证据确凿,强奸案也会成立。如果没有发生殴打强迫事件,那就不是强奸。更重要的是:妓女讹诈嫖客是很难的,嫖客不会告诉妓院真实身份与姓名,事后找人都不知道是哪位。妓院有严格的防范措施,不会发生妓女看不上某嫖客还让她接此客人的事发生,也就堵死了妓女讹诈嫖客的路。
在中国,卖淫嫖娼不合法,但也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梦鸽找到卖淫嫖娼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文,认为杨女士属于卖淫,她儿子属于嫖娼,那么,妓女如果坐牢五年,嫖客也坐牢五年。这不影响李天一五人轮奸案的判决,轮奸是说,女人不同意,他们动手打人强迫女人的轮奸行为。如果杨女士的卖淫罪应该判刑五年,李天一就坐牢15年。轮奸案的10年是另外的案子。卖淫嫖娼案,要重新起诉,一码归一码。
梦鸽明白了这些后,她还会不会指责杨女士是卖淫女而让儿子罪加一等?这个法盲,的确让国人开了眼界。她需要知道的是:女受害人的身份是否是妓女、甚或有挑逗行为,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李天一是轮奸后才给杨女士两千块钱,并非谈好价格女方收了钱后认同了买卖并配合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再讹诈。多名被告都承认当时她就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何况还毒打了人家。
一个妓女在大街上不穿衣服,你只能报警,绝不能因为是对你的挑逗而上去强行奸污她。即使她挑逗你在前,只要在最后一刻不同意,你就得收手。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强行奸污了她,你就是强奸犯,你的罪行与她是妓女身份、此时一丝不挂、曾经挑逗过你,都毫无关系。这就是法律,是保护妇女的法律。法律合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你可以告她对你性骚扰,法院就会判决她与你隔离,以后她不能骚扰你。但你如果趁机强奸了她,你的强奸罪就坐实了,你就得坐牢。
(四)网络的巨大作用
网络改写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拿两个例子来说。
在李天一轮奸案最后判决的几天前,强大的网络搜索把李天一的年龄给搞明白了,有很多图片与记录表明李天一早已是成年人,他隐瞒了两年的岁数。这是因为他曾经参加冰球体育比赛,在比赛时单位帮他更改了年龄。从此,他就有了两个生日。当他申请驾照时就用真实的生日,当他犯法了就用假的生日。这些白纸黑字的证据包括了李双江自己在杂志上吹捧李天一的文章里边提到的李天一的年龄。
刚好此时是在海淀区法院宣布了李天一轮奸案审查之后与宣布判决之前的期间。梦鸽立刻就哑巴了,从此再也不闹了。那为何遭到梦鸽指责的海淀区法院没有按照李天一是成年人来判决?如果按照法律,成年人轮奸的刑期不可能是10年,可以是无期、死缓、死刑。这倒不是因为梦鸽的家庭背景,当然也说不定多少有点关系,根本的原因是:海淀区法院已经宣布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了,如果再改,表明海淀区法院办事不靠谱。折中的办法便是判决李天一10年,算是未成年轮奸犯性质,但不给缓刑,因为10年以上的不能缓刑。这就是为何有人认为李天一判决的太重了,因为他们站在李天一是未成年一方;而事实上是李天一判决太轻了,因为李天一事实上是成年人。梦鸽算是认了,如果她再闹,就逼得法院以成年人判决。所以,梦鸽不会上诉大闹了,除非她判定上级法院也不敢公开李天一的真实年龄,那样就给海淀区法院难堪了,她才会上诉。俺估计她上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她真的疯了。
另一件事就是,一个月前国内的新浪网有了高级搜索功能:你可以搜查过去的发帖人哪个帖子发帖所在地。很快就有人搜索两个人的博客文章,一个是韩寒的,一个是蒋方舟的。韩寒在他多年参与赛车的时候发博文,他辩驳说他是一边参加比赛一边在当地发博文。虽然有他的朋友出卖了他,指出二人曾去一县城,住的旅馆里根本就不提供网线,韩寒那天还是发了博文,还有好事的记者亲自去该县城的旅馆询问,得知事实的确如此,表明那篇博文不是韩寒所发。但是,这一个例子不能说服韩粉们。现在韩粉们再也不能狡辩了,因为韩寒所有在外地参加赛车或其它活动期间所发的博文都是来自于他爹所在的上海,而非他所在的外地。
蒋方舟也一样,在她在北京清华读书期间所发的博文统统都是来自她妈所在的武汉。今天,韩粉蒋粉们不得不接受他们的偶像是骗子了,除非他们对事实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可以自己去搜索。
韩寒的老爹和蒋方舟的老妈当年绝不会想到几年后网络的发展会把他们所发的博文搜出来是发自哪里的!如果他们能预测到,他们就不会如此骗人了,毕竟他们的孩子没有分身术。韩寒不可能一边在外参加车赛一边在上海发博文,蒋方舟也不可能一边在清华读书一边在武汉发博文。目前的交通工具不具备让人有孙悟空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的能力。同理,如果梦鸽能预测到在李天一判决前就有网人们能查出李天一是成年人的确凿证据,她就不会如此大闹了。她不大闹,网人们说不定就不会花功夫去找李天一是成年人的证据了。
网络的强大力量几乎令作假者走投无路。人人都是侦探,骗子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传统文化的根基在互联网前开始摇摇欲坠。这对现代文明的司法普及也是非常有效的。那些认为强奸妓女跟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不应等同甚至认为强奸妓女就不属于强奸的人,从李天一案件中通过网络的强大宣传作用而获得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在职业上也一样,中国的潜规则本质上是非法行为,导演把女演员当成妓女看待,她们也只好认了。官员甚至总经理都把女秘书当成小老婆。这些都是传统文化的沿袭,是对现代文明社会司法的嘲弄。中国保护女性的司法之路还很漫长。
来源:润涛阎文学城博客
binzhu282013-09-29
阎叔,给出您提到的具体细节并有所补充:2002年07月李双江在河南杂志《妇女生活(现代家长》发表文章,称儿子李天一8岁了,上三年纪;2006年,在《鲁豫有约》节目中,李双江看着现场播放的父子同台演唱的视频,说这是12岁——两相对照李双江自己前后一致的话,就互相验证了李天一已成年的结论。
2013年9月24日星期二
润涛阎:从薄熙来案谈共产党的笑话一箩筐
(一)作法自毙---说秦城
秦国的法家商鞅严刑峻法,令百姓人人自危。他提出腰斩、车裂等严酷的刑责。而且一旦一人犯法,全家被腰斩。商鞅被他自己定的最严酷的车裂行刑方式杀死,他的家人悉数被腰斩,这是“作法自毙”的典故和成语的来源。支持商鞅严刑峻法的李斯也遭到了腰斩的待遇。
唐朝的周兴,发明了把活人塞入瓮中然后用火活活烤死的办法,可他万没想到他自己也要遭受如此待遇,这是“请君入瓮”的历史真实故事。
秦城监狱是当年北京市市长彭真副市长刘仁下令、公安部部长罗瑞卿选址、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冯基平亲自监督建立起来的中国最高级监狱。罗瑞卿还督促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放下其它活专注秦城监狱的建造、财政部副部长胡立教为秦城监狱负责预算与拨款。当时建秦城监狱的目的是关押那些在战争中曾经杀戮共产党的国民党高级战犯,然而,彭真、刘仁、罗瑞卿、冯基平、杨奇清、胡立教都在1966年被关入秦城。冯基平后悔地说:“如果知道自己也住进秦城,当初就建好一点了。”其中的副市长刘仁还被弄死在秦城。建秦城属于苏联援建项目之一,而援建项目都是通过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再报送苏联方面的,其结果是:刘少奇的老婆王光美在秦城待了很多年,周恩来的亲弟弟和养女孙维世都被关入秦城,孙维世死时一丝不挂,头上被钉入一根大铁钉。
一家子进秦城的也不在少数。例子太多,仅举几例。毛泽东的老婆江青和毛泽东的孙子媳妇郝明莉都死在了秦城,江青被逼死,而郝明莉是被丈夫毛新宇送入秦城后给弄死的。北京市副市长吴晗一家三口。罗瑞卿的老婆在文革时也被关入她丈夫亲自参与建造的秦城,然而,夫妻在秦城多年都不能见面。刘少奇的嫡系薄一波1967年入秦城,到1977年出狱,在秦城待了十年有半。而且父子也都以秦城为“家”。在审判时提出尊重“薄家家风”的薄熙来在秦城待多少年才能保外就医,还是个未知数。
毛泽东整人的办法很多,毛泽东的救命恩人傅连暲就被弄死在秦城。毛泽东的手下人也学到了不少,比如,秦城监狱谁谁跟谁做邻居都是精心策划的。罗瑞卿在整肃彭德怀时特别起劲,对彭德怀落井下石,所以,等罗瑞卿被关入秦城时,就安排他跟彭德怀在一个院子,是邻居。罗瑞卿便大发雷霆,抱怨把自己与反党分子彭德怀关押在一起是对自己的侮辱。
所以,当局对薄熙来在秦城的安排也会煞费苦心,也就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关押在薄一波当年的囚室,并且告诉他这是你老爹当年的房间。另一是跟王立军做邻居,还要让王立军每天早上喊两嗓子:“五哥,我好想你啊!你在哪里在哪里?”
薄熙来在重庆黑打的时候不会想到他也被黑打。他杀文强的2010年7月7日那天他不会想到不足两年他就被双规。
审判薄熙来也是搞笑得很。薄熙来比习近平等七常委个子都高,审判他时就找到了俩傻大个,显示薄熙来低人一等。难道薄熙来一米八几的个子就真的矮小了?古人云:“人小有才国家用,大汉空长做什么?”玩这种低级的把戏就跟幼儿园小孩子过家家一样可笑。
历史就这样重复着,从商鞅算起也有两千多年了。专制文化与制度依然传承着,至今固若金汤。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可以看到宫廷政治残酷内斗的大戏一出接一出,美轮美奂,看着特么得舒服。舒服之余,也必然为他们感到悲哀,怜悯之心油然而生,因为专制独裁的猴王世界就是这样子的,可惜中国人民还处在离现代文明十分遥远的专制制度下,跟猴子的社会没多少区别。
(二)张家的仇转移到李家泄愤
在内斗内行的专制社会里,还有一个非常好玩的笑话,就是转移泄愤对象。
拿薄熙来案件来说,本来薄熙来的罪恶是在重庆的唱红打黑,就是想博上位,与习近平叫板。可是,习近平绝对不敢杀掉薄熙来。习近平知道,如果倒过来薄熙来政变成功,习近平的脑袋要搬家的。这里就有不公平:如果薄熙来政变成功,可以杀掉习近平,社会不会发生动乱。而习近平要是敢杀掉薄熙来,就难说了。薄熙来在刚被双规时交代了很多贪污受贿的事,可当他看到起诉书里只是在大连期间的罪行而与他在重庆期间所作所为彻底切割,薄熙来立刻明白了:你习近平不敢提重庆的事,表明你害怕“朝廷未乱蜀先乱”的历史重演。薄熙来也就明白自己死不了,也就胆敢彻底翻供了。
如果有人认为习近平与薄熙来之争是政治路线之争,那就太不了解中国历史和中国特色的政治了。他们绝不是为了什么路线而你死我活,他们都是为了个人的政治野心与权力,都是走维护共产党一党专制的政治制度之路。他们是权力之争。只不过是:薄熙来在争取穷人的民心方面走在了习近平前边。习近平的“群众路线”与薄熙来的“五个重庆”里的内容都是拉拢毛左们的小恩小惠策略,只是习近平晚走一步而已。二人甚至让孩子去美国哈佛留学的套路都一模一样。他们俩没有政治路线的区别,只有争权夺势的你死我活。
习近平不敢拿薄熙来在重庆的黑打犯罪说事,一开始还是把“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加在薄熙来的罪恶条款上,可到了法院审理案件时,这一条给删除了。有人胡说什么这一条不犯法,所以,没提。事实上,被共产党判刑的部级以上的高官,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都被列入指控之一,虽然这一条不影响刑期。共产党的办法是:把薄熙来“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转移到薛蛮子头上以泄愤。在审理与判决薄熙来案的中间,把嫖娼的薛蛮子抓起来,并在央视上带着手铐示众。
薄熙来最令习近平恼火的不是什么唱红打黑,也不是杀外国人,更不是什么贪污受贿,而是与周永康联手想入常,然后找机会篡位。但习近平不敢把这些拿出来给薄熙来定罪,哪怕谷开来早已主动交代了个底朝天。因为习近平最担心的是人民大众瞧不起他而高看薄熙来,内心里就害怕把这一条摆到桌面上让人民大众思考到底薄熙来该不该上位取代习近平。习近平内心还是惧怕薄熙来的。习近平也会按照把薄熙来“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转嫁到薛蛮子头上而泄愤的路子而把政变的罪恶拿到周永康头上泄愤。所以,周永康一旦贪污受贿的数额出来后,一定是真的,不会跟薄熙来一样只提在早年那点事,周永康一家所有的贪污受贿钱数极可能都会作为法庭证据,周永康被杀掉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杀掉周永康,吃了人血馒头后的习近平名望立刻高升,比薄熙来在重庆打黑杀掉文强还令中国人民佩服。中华民族是一个奴性文化熏陶出来的民族,给这样的民族当主子,就必须吃人血馒头,否则,就没有威望。所以,毛泽东一辈子不停地杀人。然而,剃人头者,人头亦被人剃。杀不了你,你死后家属就要顶缸。这才是专制制度的残酷与可怕之处。这样的制度下,当权者人人自危,必须对对手残忍毒辣,成王败寇是也。
薄熙来的三宗罪里的两宗都只好让他人代受了:“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这一条让薛蛮子替他受过;阴谋政变夺权这条就让周永康代之受过,而罪行当然是“贪污受贿”。这些说起来跟小孩子搞出来的笑话一样荒唐可笑,然而,他们自己却乐在其中而不能自拔。
(三)明明是土包子,偏要有理论
第一个提出“毛泽东思想”的是刘少奇。刘少奇死后火化时连个真实姓名都没有,火化的名字是“刘卫黄”。这名字怎么解释,有很多版本。第一个喊“毛主席万岁”的彭真被红卫兵批斗坐喷气式后被毛泽东关入秦城十年。第一个喊“四个伟大”“世界几百年中国几千年才出一个”把毛泽东那些屁话搞成“语录”的林彪死在温都尔汗。这些都成了历史上的笑话。
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有两个:一个是四个坚持。其中一个坚持就是坚持社会主义。而邓小平自己说他最大的发明就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不讨论。也就是说,邓小平本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他偏要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坚持自己不知道的东西,这不是笑话是什么?邓小平理论的第二个核心是改革开放。邓小平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而邓小平本人说他的最高明的理论是“摸石头过河”。大家想过河,需要建桥,建成的大桥可以走卡车甚至火车,便找了个总设计师给设计一下这个桥梁如何建造。总设计师最后告诉大家的是:“摸石头过河。”不建大桥要什么设计师?建议摸石头过河的人成了建大桥的总设计师。笑话不?
江泽民提倡“闷声发大财”,又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毛泽东思想只是思想,没有重要二字。官员们明白了,闷声发大财的三个代表就是“带三个婊”的意思。凡是被双规的高官,都有四个以上的情妇,凡是带三个婊的贪官,都没有被双规。到目前为止无一例外。所以,法院检察院都知道三个代表等于带三个婊。带多了的,就要双规、判刑。
胡锦涛当政期间,维稳经费超过了国防开支,他却提出“和谐”社会理论。他发现了河蟹,人民大众发现了与之对应的动物---草泥马。
薄熙来对颜色很感兴趣,年轻时受毛泽东的影响太深,当过红卫兵,也当过黑崽子,所以他只对红色与黑色有超强的记忆,提出了唱红打黑。绿的白的,他都视而不见。他给别人戴绿帽别人也可以给他戴绿帽,他都不在意。
习近平对梦特别感兴趣。他做梦都没想到过他会当上国家主席。他很善良,也想让全国人民人人都做这么好的梦。
是政治制度让他们成了历史上的笑话。专制政权就是一部绞肉机,互相倾轧,谁都别想有好结局。
其实,只有毛泽东一人不可交。谁交了他这样的朋友,谁倒八辈子霉。邓小平虽然不是可交之人,最明显的是曾经给周恩来背后插刀、对叶剑英恩将仇报、对华国锋笑里藏刀,但邓小平还是给朋友活路的。相比之下,江泽民则是“义帝”,对朋友讲恩重义。凡是对江泽民有恩的,都得到了他的报答。胡锦涛则是冷漠之人,虽然他很善良。他当政十年,他的当年朋友老同学万润南都不能回国看望老母亲。要是万润南是江泽民的老朋友,别说六四时万润南不是什么黑手,就是直接参与了,也小事一桩。所以,交朋友宁可交江泽民,也不能交胡锦涛。薄熙来也凑合,只要不跟他争出风头,哪怕给他戴绿帽,他照样可以跟你共事。如果你跟他争权夺势,那他绝不会放过你。对于习近平,是吃软不吃硬的主。如果不是陷入政治漩涡而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他还是一个可交之人。
其实,只有毛泽东一人不可交。谁交了他这样的朋友,谁倒八辈子霉。邓小平虽然不是可交之人,最明显的是曾经给周恩来背后插刀、对叶剑英恩将仇报、对华国锋笑里藏刀,但邓小平还是给朋友活路的。相比之下,江泽民则是“义帝”,对朋友讲恩重义。凡是对江泽民有恩的,都得到了他的报答。胡锦涛则是冷漠之人,虽然他很善良。他当政十年,他的当年朋友老同学万润南都不能回国看望老母亲。要是万润南是江泽民的老朋友,别说六四时万润南不是什么黑手,就是直接参与了,也小事一桩。所以,交朋友宁可交江泽民,也不能交胡锦涛。薄熙来也凑合,只要不跟他争出风头,哪怕给他戴绿帽,他照样可以跟你共事。如果你跟他争权夺势,那他绝不会放过你。对于习近平,是吃软不吃硬的主。如果不是陷入政治漩涡而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他还是一个可交之人。
关于他们各自的结局,这要看他们的命运了。人不跟命争。这与他们的能力无关。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到头来都是历史笑话。
为何说他们的命运与能力无关?毛泽东有能力,李鹏无能而且还有点傻,但二人的个人命运都很好。李鹏在死前都不会遭到审判,不论他发表什么日记胡说八道。当然,父债子还。薄一波恩将仇报,给儿子留下了债,儿子就只好坐牢了。薄熙来对不起薄瓜瓜的地方在于:他明明知道薄一波是恩将仇报的小人,却不告诉薄瓜瓜,令薄瓜瓜蒙在鼓里。薄瓜瓜在薄熙来受审前还把薄一波的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首页,他在提醒共产党别忘了薄一波。其实,这是哪壶不开提哪壶。薄一波要是有习仲勋刚正不阿的人品,也就不会有薄熙来的今天了。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否则谁还积阴德?
为何说他们的命运与能力无关?毛泽东有能力,李鹏无能而且还有点傻,但二人的个人命运都很好。李鹏在死前都不会遭到审判,不论他发表什么日记胡说八道。当然,父债子还。薄一波恩将仇报,给儿子留下了债,儿子就只好坐牢了。薄熙来对不起薄瓜瓜的地方在于:他明明知道薄一波是恩将仇报的小人,却不告诉薄瓜瓜,令薄瓜瓜蒙在鼓里。薄瓜瓜在薄熙来受审前还把薄一波的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首页,他在提醒共产党别忘了薄一波。其实,这是哪壶不开提哪壶。薄一波要是有习仲勋刚正不阿的人品,也就不会有薄熙来的今天了。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否则谁还积阴德?
毛泽东、李鹏这类命大的人有共同点:不长胡须,男人却具女性特征,阴气十足。男人女相,杀人不偿命。从生理器官科学上来说,他们是标准的男人。这种男人很少见,令飞机场女士们汗颜。当然,相比之下还是毛泽东比李鹏胡子更少,女性特征更强,命更大,杀人更多也不用偿命。而薄熙来是典型的男子特征,算得上是美男子,所以,他想当薄泽东,可他的命运跟毛泽东无法比。
看图,有图有真相(原始照片都来自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可靠性不容置疑)。当毛泽东上身从水面露出时,接应他的两个女性都感到不好意思而扭头并暗笑。显然她们没见过这样的男人。
看图,有图有真相(原始照片都来自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可靠性不容置疑)。当毛泽东上身从水面露出时,接应他的两个女性都感到不好意思而扭头并暗笑。显然她们没见过这样的男人。
文章来源: 文学城博客精选
作者:润涛阎 文学城博客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1666/201309/18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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