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mberg News
香港天际线一景,北面正对中国内地。
严穗陵一案以及价值200万美元的人民币最终如何流入香港让我们得以近观一个现象,即香港这个前英国殖民地如何成为资金流出中国内地的合法避风港。
严穗陵2009年在香港被判洗钱罪名成立,并在香港一家监狱服刑。今年早些时候她被免除了这一罪名,因为她提出,其行为虽然根据内地法律属于违法,但在香港是合法的。
严穗陵通过一家地下钱庄将资金从内地转移出境。在中国内地,运营地下钱庄属非法行为,但香港高等法院认为这些地下钱庄(有时也被称作汇款代理人)是香港这个前英国殖民地自由市场体系的合法组成。在香港,资本流动几乎不受约束。
《华尔街日报》根据政府有关贸易、外汇和投资的统计数据计算发现,近来内地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模越来越大,去年达到2,250亿美元。但中国内地的资本管制条例规定,个人一年向境外汇出的资金数量不得超过5万美元。人们常常逃避这一规定。
据香港大学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at Hong Kong University)总监杨艾文(Simon Young)介绍,由于香港法律和金融体系与内地不同,香港因此成为绕开上述限制的一个重要地点。严穗陵一案正是体现了这一点。严穗陵通过其律师拒绝置评。有关此案的具体细节是记者通过香港法院文件搜集到的(其中包括初等法院2009年对此案的裁决)。
上诉法院法官陈述的事实摘要显示,科班会计出身的严穗陵在华南地区通过卖保险、安利(Amway)产 品并与母亲在广州经营三家餐馆发了点小财。这些摘要是基于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庭审时提供的证据汇集而成。严穗陵的律师提交的证据显示,她想将部分资金汇出 境,尤其是想投资香港的股票市场。
在这一点上,严穗陵同很多试图寻求更高回报的中国人一样。中国内地的利率较低,内地股市持续表现不佳,内地居民并没有多少投资选择。
严穗陵的律师在庭审时提交的证据显示,她就如何将资金汇出境一事咨询了她在内地的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银行客户经理Ting Chi Ming帮她转移了数次资金。后来Ting Chi Ming将严穗陵介绍给自己的妻子Chu Kwan Kwan。香港法院文件将Chu Kwan Kwan称作Madam Chu。
记者无法联系Ting Chi Ming或Chu Kwan Kwan置评。2007年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的代表没有回复记者的置评请求。Ting Chi Ming、Chu Kwan Kwan和深圳市商业银行三方在庭审时均未露面或出庭作证,在香港法院均未遭到犯罪指控。
据香港法官援引的辩方提交的证据显示,Chu Kwan Kwan经营一家地下钱庄。法官说,这家钱庄会将希望把资金非法汇入中国的客户和那些希望把资金非法汇出中国的客户进行匹配。每一方都会在彼此账户存入资金,其中一个户头在内地,一个在香港。由于资金没有实际跨境,因此监管机构难以追踪资金走向。
法院说,在严穗陵操作的一笔交易中,Chu Kwan Kwan指示她将人民币300万元(约合48万美元)以一个陌生人的名义存入内地一家银行。这个陌生人也是Chu Kwan Kwan的客户。
同一天,这位陌生人将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的港元支票存入严穗陵在汇丰银行(HSBC)香港分支机构的账户上。汇丰银行不予置评,该行未被指控不当行为。
这笔资金实际上并没有跨境,但两边客户实际上将资金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转移至另一个,规避了上述5万美元的汇出限制。
法庭文件显示,从2007年到2009年,严穗陵通过这种方法汇出逾200万美元到香港以投资股市。
严穗陵陷入刑事案件困境是因为,存入其香港汇丰银行户头的一张支票是一起抵押贷款欺诈案的非法所得。法庭文件显示,一位身份不明的“混混”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以香港豪华社区贝沙湾(Bel Air)一套公寓为抵押,获得了100万美元贷款,但这套公寓实际上属于另一个人。这笔资金的一部分最后出现在了严穗陵的户头上。
香港执法机关在香港逮捕了严穗陵。根据香港法律,检方不必证明严穗陵直接知晓抵押贷款欺诈案的内情,只要证明一个理智的人应该觉察出资金来源有问题即可。事实上,检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严穗陵了解这起抵押贷款欺诈案的内情。严穗陵声称她没有参与欺诈,并说交易是合法的。
严穗陵被法院定罪,并在香港一家监狱服刑18个月。
严穗陵的律师提出上诉并最终获胜。他们的论点是:严穗陵不可能知道这是来自抵押贷款欺诈的非法资金,因为她认为这是和她进行地下钱庄交易的另一方汇入的资金。严穗陵有银行记录证明这一点。
香港终审法院同意了这一论点,称严穗陵“感到有必要”利用地下钱庄以投资香港股市“并不令人意外”。
虽然利用地下钱庄的服务在中国内地属非法行为,但这在香港是合法的。根据香港法律,检方只有在所涉资金系法庭认定的犯罪行为(如毒品交易或贩卖人口)所得时才会对洗钱提出指控。由于经营地下钱庄在香港不属非法行为,因此不存在可以起诉严穗陵的犯罪事实。
香港大学的杨艾文说,这起案件显示出我们在定义洗钱这一犯罪行为时存在的不足,也提出了一个“我们该如何对待地下钱庄”的政策问题。
杨艾文又说,在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中,资金的流动不可避免。很难辨别哪些资金存在问题、哪些资金又是干净的。
Alex Frango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