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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星期二

方舟子:义务为“朱令案唯一嫌疑人”孙维当一次辩护人

此次我介入朱令案的讨论,是不满于贝志诚、童宇峰、张捷这三个“追凶英雄”长期以来捏造、散布关于朱令案的种种谣言,搞有罪推定、网络公审,煽动网上暴民去骚扰孙维、孙维同学好友。原先并无意为孙维做辩护,但在网上有人造谣说我拿了孙家40万替孙维洗白,是个姓王的当中间人,如果他说假话就死全家云云。然后很多人就拼命地转这条谣言。虽然让造谣者的家人跟着他遭殃很不人道,我还是要说这是个谣言。朱令律师张捷则说我站在恶性案件嫌疑人的立场上是无德,说我有“鸿鹄之志”,想靠孙家的势力当两会代表,还骂我是孙维的鸭子。原来他这只小燕雀知道的鸿鹄之志就是像娱乐明星一样去当两会代表花瓶,而他当律师是为了去当别人的鸭子。

我并不认识孙维或孙家的任何人,孙家到现在也没有跟我有任何接触,当然更没有通过任何渠道要聘请我为孙维辩护。但既然网上众口一词说我在替孙维洗白,我就在这场网络公审中义务为孙维当一次辩护人好了。指控孙维的材料主要是根据张捷最近发表的《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和《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因我与孙维没有接触过,来自孙维一方的材料,只能根据公开发表的孙维声明和她的同学的证词。孙维声明在发表前先征求过了其同班同学的意见,涉及的事实部分应该是可信的,否则,如果她敢在同学们面前说谎,相当于向同学们自证自己有问题(除非你相信其同班同学除了童宇峰都是投毒案共犯的天方夜谭)。

接下来我们就来逐条分析孙维被指控为朱令案的“唯一嫌疑人”、“凶手”的依据。

一、铊投毒是否具有“极端专业性”

指控孙维的一条理由是,铊投毒具有“极端专业性”(“调查报告”的说法),只有像孙维这样既是化学系的学生,又在实验课题中用到铊的人,才会了解铊的毒性,知道用铊投毒的隐蔽性。

这是欺骗外行的说法。化学不是毒物学、毒理学,化学系学生并不会专门去学习某种元素的毒性。找《无机化学》教材看看,就可知里面并不介绍铊的毒性,只是在介绍硼族元素时会简单提一下铊盐的化学性质。化学系的学生除非有特殊的兴趣,不了解某种元素、试剂的具体毒性,是很正常的,最多是知道某种试剂有毒。老师在指导实验时,最多也只是告诉学生某种试剂有毒,要如何防止吸入,而不会具体讲其毒理。铊在实验中罕用,一般化学系学生对它并不了解。清华大学化学系特殊一点,是因为在历史上有人因为吸入铊蒸汽中毒,所以据物化2班的同学回忆,老师在课堂上曾经讲过铊有毒,但也没有具体讲其毒性、毒理(老师估计也不懂)。有毒的元素、试剂多得是,除非是讲者无心听者有意。张捷说物化2班曾经就铊的毒性做过培训,那是他的幻想。

孙维和一般化学系学生不同的是,她在实验课题中用到铊试剂。但是她并不是研究铊的毒性、毒理的,其参与的实验课题是《一种奇特的流体室温磷光现象──无保护性介质水溶液中丹磺酰氯的RTP发射》,亚硝酸铊只是实验中用到的几种试剂之一,该实验与其毒性无关,她不知道其毒性、毒理,也很正常。这和复旦大学投毒案不同,该案嫌疑人是医学院学生,研究的就是用于投毒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

北大铊投毒案的案犯王某也是化学系的学生,但是他是自己去借阅《毒理学》才了解铊的毒性的。《毒理学》不是化学系的教材,而是生物学和医学的教材。按指控者的理由,岂不只有生物系、医学院的学生才有作案的可能?

中国矿业大学铊投毒案的案犯则不是化学系的学生,而是材料专业的。关于他为什么选用铊来投毒,新闻报道中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是受到朱令案的影响,一种说是读了文学作品受到启发。的确,一个非生物医学、非化学专业的人,完全可以通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而知道铊适合于投毒。在朱令案之前,至少有三个途径:一、铊投毒是推理小说中常见的题材。当时在北大力学系上学的贝志诚自己都说过,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推理小说《白马酒店》中就有铊投毒的描写。该书中译本是在1990年左右出版的。二、1977年在英国曾经发生过一起小孩误食用来杀蟑螂、老鼠的硫酸铊的事件,英语阅读材料中有关于这个事件的介绍。三、1988年美国佛罗里达发生一起铊投毒案,FBI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巧妙地破案,轰动一时,国内外都有报道。

可见,说只有化学系的学生,或只有在实验中用到铊试剂的学生,才知道用铊投毒,是荒唐的。

二、孙维是不是唯一既能接触铊又能接近朱令的人

指控孙维的一条理由是,在能接近朱令的人,比如同班同学或朱令的朋友当中,孙维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因为她在实验中用到铊试剂。

孙维对此的辩解是:“我绝不相信自己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因为我帮老师做实验使用的铊溶液是别人已经配好了放在桌上的。为此我查阅了文献,事实上化学系在实验中使用铊试剂有很长历史了。”“此外,系领导后来也说除了化学系,其他系实验室也有铊。”“最重要的是学校对于有毒试剂没有严格管理,铊溶液和其他有毒试剂在桌上一放就是好几年,实验室有时也不锁门。很多同学课余时间下实验室帮老师作实验,实验室也对外系学生开放。做实验的时候,同学们互借仪器药品也是常有的事。这种情况多年来一直如此,即使在朱令中毒确诊后也没有太大改善。”

如前所述,孙维的声明事先征求过同班同学的意见,所以这个说法是获得其他同学的认可的。《新民周刊》2006年1月报道物化2班同学李现平的说法,也这么说:“高校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并不严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时松、有时紧,那时做实验时,本系的学生、外系的学生想进实验室去基本上都能进去。”孙维的指导老师童爱军教授也说:“仅仅说只有我和孙维能接触到铊盐是不对的,当年我只是一名讲师,参与的是一个大的课题组,有其他教授和同学参加这个课题组,而且这个课题组也不止我们清华一家单位。”

指控孙维的童宇峰并不否认这一点,但他认为“孙维是唯一能合法接触铊的同学”。这个说法很可笑,要投毒的话,还会管搞到铊的途径是合法还是非法?

孙维说的是铊溶液。在多人作证铊溶液就随便放在桌上,别人也可以进入实验室拿走铊溶液后,张捷改口说其实验所用的铊溶液因为浓度太低,要用固态铊盐来投:“下毒的铊无法使用铊试剂 受害人体内的铊含量一瓶试剂不够用;大约需要1.5升,两大啤酒瓶 大量液体不好携带也不好投毒 只能使用固体”、“铊盐固体上锁保存 证明外人无法取得”。

但是孙维能够“合法接触”到的只是铊溶液,她不掌管储存固态铊盐的毒品柜钥匙,“清华大学化学系的一位老师也告诉朱令父母,清华的化学毒品管理很严,两个人拿毒品柜的钥匙,同时开方可取出。”(《新民周刊》2006年1月)既然投毒只能用固态铊盐,孙维即使能设法搞到,也和其他学生一样只能是“非法”的,她就不再具有唯一性,不能再以此认为其嫌疑比其他学生大。

从孙维一直在讲铊溶液看,可知她和其他人一样想当然地以为朱令是被用铊溶液投毒的。如果像张捷所说只能用铊盐投毒的话,反而可说明她并不知情。

另外,由于铊盐也用来作为化工原料,以前还用来做鼠药,所以要获得铊盐,并非要从化学实验室拿。中国矿大铊投毒案使用的铊盐,就是从网上向化工厂购买的。

所以,声称“孙维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这条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强调孙维是“唯一合法能接触铊的人”的人,反而有栽赃之嫌。

三、投毒现场是不是在朱令宿舍

如果投毒现场是在朱令宿舍,那么同宿舍的人作案较方便,嫌疑相对来说比较大。但是也未必就一定是同宿舍的人干的,北大铊投毒案投毒现场在宿舍,但是是别的宿舍的人干的。关键是,由于没有发现投毒工具,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朱令宿舍就是投毒现场。认定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是想当然推断出来的,理由有:

(一)朱令用品失窃

在1995年4月29日确诊朱令是铊中毒,向警方报案后,到警方在5月7日去朱令宿舍取证之间,发生了一起失窃案,是朱令班的女生到泰山度假期间发生的。对这起失窃案,各方说法不一。朱令家人的说法是,宿舍里钱撒了一地,什么东西都没丢,只丢了朱令的洗漱用品。孙维及其同学的说法是,并没有钱撒了一地,丢的是口红等化妆品。朱令家人的说法前后不一致,早期还说丢了中药瓶(《中国律师》1998年8月),以后不再提中药瓶了;曾经说过丢了一个洗澡的篮子,现在也不说了。根据朱家认可的匿名“调查报告”,现在朱家一方能确认的丢失物品是:隐形眼镜小盒、口红、洗发液、浴液、水杯(后来找到)。

指控方的说法是,“这几样丢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因极有可能还残留有铊,凶手不得不把它们偷走。”(“调查报告”)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凶手也真够笨的,等于告诉警方投毒渠道。智力正常的会顺便再多偷点东西,特别是偷点别人乃至自己的东西,把失窃案制造得像模像样一点。如果是知道警方马上要来封存朱令物品,惊慌失措的话还说得过去,但是宿舍的人从获悉报案到警方到来有一周的时间,凶手如果是同宿舍的人,完全可以从容布局。所以这更像是宿舍外乃至校外的凶手利用五一无人期间的栽赃,想要让警方误以为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

关于钱撒了一地,孙维的同学认为那是误传,而“调查报告”的说法是朱令以及同宿舍的人的钱都在原处,一分没丢,撒在地上的钱是盗窃者自己带进这个宿舍的,“这些洒在地上的钱显然是用来装饰用的,为了伪造盗窃现场。”这个推理真是弱智得无以复加了,要伪造盗窃现场,应该是把宿舍原有的钱拿走才对,却自己带钱来装饰,有这么搞笑的笨贼吗?这种弱智的装饰做法只有“调查报告”的人才想得出、干得出来。

关于那个失而复得的水杯,也很不可思议。对此指控方的说法也是前后不一,改变了几种说法,时而说是警方搜查宿舍时在孙维的箱子里找到的(其实当时警方并没有搜查他人物品),时而说是别人在孙维的箱子旁边找到的,现在朱家认可的“调查报告”的新说法是:

“清华大学派出所当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时,曾交给朱令亲属一张‘朱令个人物品清单’,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关键的东西,觉得有点诧异,就去问他们班的任课老师薛芳瑜;薛老师也觉得奇怪,就说去问问;过了一段时间,薛芳瑜老师亲自打电话告诉朱令的家属说: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个不锈钢的,孙维在床底下给找到了,好象是掉到床底下了。”

原来那个杯子是孙维自己后来找出来的。如果凶手是孙维,她把杯子找出来干什么?说找不到不就完了?据说这个杯子就是投毒渠道,但是清洗过了,所以检测不到铊。如果孙维是凶手,她敢保证杯子就能洗得不留一点铊的痕迹?她又没有用仪器测过,也没有贝志诚同宿同学吴向军的神眼(曾自称在4月底在朱令宿舍看到朱令的水杯到处都是铊),敢保证杯子上不残留哪怕一点点铊?正常智力的人都会知道最保险的办法是让杯子彻底消失,扔到河里、垃圾箱里,谁能找得到?即使警方检查时惊慌失措暂时把杯子丢到床下,以后把杯子处理掉的时间还有得是。

所以如果“调查报告”所述的杯子失而复得的经过是真实的话,反而证明了孙维的清白,说明是有人故意要栽赃给她,而她毫不知情。

所以这起号称离奇的失窃案,不仅不能用以证明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反而让人觉得是凶手用栽赃的方法想要误导人们以为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

(二)投毒次数问题

朱令在1994年12月和1995年3月先后住过两次院,一开始争论的是一次中毒还是二次中毒。当时童宇峰是力主二次中毒的,号称已问过了很多专家:

“我为了确认到底是不是二次中毒,蓄意投毒,问了我们的老师,14处,当年参加救助的国外的医生,还有那个医学杂志上的作者Dr. Cunnion,我还拿病情的描述,和职业病所的检验结果请教了毒理学专家,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在有人指出不管是一次中毒还是二次中毒,凶手都有可能是在宿舍之外作案,不能以二次中毒认定只能是在宿舍投毒,于是指控孙维的人又改口说成是小剂量多次中毒,张捷的理由是:“受害人的临床症状证明是亚急性中毒,而受害人的体内铊含量远远超过致死量,说明是被多次小剂量投毒,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毒条件要求很高,缩小了嫌疑范围。换血八次还有大量毒素,这是一个不断投毒的过程,需要让她日日服用才可以,如果是急性的会有激烈的肠胃反应,因此这个案件能够投毒的嫌疑人范围被大幅度缩小。”

朱令的两次发作,表现的正是急性中毒症状,也有激烈的肠胃反应。陈震阳说朱令体内的铊是正常人的一千倍,但并不能由此就称“受害人的体内铊含量远远超过致死量”,即使远远超过致死量,反而更不能说明是多次小剂量投毒,因为如果是多次小剂量投毒,在达到致死量之前,早就表现出各种慢性中毒症状了。换血八次还有大量毒素,又怎么证明这是一个不断投毒的过程?换血是住院期间换的,难道是在医院投的毒?何况换血只能是置换出血液中的铊,并不能置换出其他组织、器官的铊。

总之,这个多次投毒的论证,只是一个缺乏常识的人胡言乱语,是先想要缩小嫌疑人范围,然后再去找理由。

即使多次投毒,也不能就把投毒地点锁定在朱令宿舍。朱令的同学都作证,朱令由于是文艺特长生,其实在班级宿舍待的时间很少,大部分时间都在文艺社团的宿舍(所谓“集中班”),那里不更有多次投毒的条件?

(三)隐形眼镜盒和洗发夜能不能是投毒渠道

指控方为了把投毒现场锁定在朱令宿舍,声称在朱令住院之前,还有三次中毒:据说,在1994年10月,朱令有过两次原因不明的暂时性失明,这是铊中毒症状,铊盐下在隐形眼镜盒(“调查报告”的说法)或隐形眼镜液(童宇峰的说法)里头。11月,朱令开始大量地掉头发,却无全身症状,铊盐是下在洗发液里的。

显然,指控方以为既然失明、掉头发是铊中毒的症状,那么眼睛失明就是眼睛与铊接触,掉头发就是头皮与铊接触,哪里出问题就是哪里和毒品接触,这是不懂生理学的想当然的无稽之谈。铊中毒之所以会导致失明,是因为摄入铊后随血液流到眼睛,损伤视神经引起的;之所以会掉头发,是铊影响角蛋白的合成引起的。如果铊能够通过眼睛进入体内损伤视神经的话,它首先要穿过角膜、虹膜、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对这些地方造成损伤,眼科医生会认为有外伤,岂会认为原因不明?事实上,由于角膜有丰富的神经末梢,只要铊能够渗透过角膜上皮细胞,就会感到眼睛受到刺激,会肿胀、疼痛,隐形眼镜还能戴得住吗?皮肤能完全吸收铊,如果头皮接触到铊,那不止是头皮那里出问题,身体各处都会出现症状。

从化学的角度看,说把铊盐下在眼镜液、洗发液里也是无稽之谈。眼镜液、洗发液里含有多种化学成分,能与铊盐发生化学反应。比如,眼镜液、洗发液都含有氯化钠,氯化钠与铊盐反应会生成紫色的氯化亚铊沉淀,你看到眼镜液、洗发液里有紫色的东西,还敢用吗?

总之,并没有合理的理由认定朱令宿舍就是投毒现场。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班级宿舍,而在文艺社团宿舍,那里也可能是投毒现场。朱令曾经每天到文艺社团宿舍或团委办公室(说法不一)热中药,那里也可能是投毒现场。食堂、餐馆和校外同学的聚会……都可能是投毒现场。铊投毒的特点是隐密性强,投毒量少、次数少,只要有和朱令的饮食接触的机会,就能完成投毒,为什么非得在班级宿舍?“调查报告”否定文艺社团宿舍和团委办公室是投毒现场的理由是那里没有化学系学生,且不说只有化学系学生才能投毒的说法我一开始就反驳过了,即使只有化学系的学生才能干,那种地方比女生楼开放得多,可以随意出入,凭什么认为化学系的学生就不能去?

四、性格与作案动机

从性格、作案动机看,孙维的嫌疑反而比其他人更小。

我们先看性格。投毒犯一般是性格内向、孤僻、阴险、敏感、不合群的人,而孙维的性格却恰恰都与此相反。孙维的自我鉴定是:“了解我的人都知道我性格非常直爽,心直口快,爱开玩笑,嘴有点‘损’,有可能得罪过一些人。我从不小肚鸡肠,更谈不上好嫉妒。”这个说法得到了其同学的认可,在文章中有相似的描述。至少她的人缘不错,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同学支持她。

我们再看犯罪动机。指控者经常说的是孙维嫉妒朱令美貌、有才。为了强化这种说法,采用了很多夸张的说法,把朱令描绘得美若天仙,现在又流传一首据说朱令在中学时代翻译的《大麦歌》,据称比郭沫若译得还好。虽然去评论一个受害者的相貌会让有些人觉得无礼,但此事有关犯罪动机,我还是不得不说,就我见到的多张朱令发病前的照片判断,朱令还没有美得到了让人嫉妒的地步。而那首《大麦歌》,也不是朱令翻译的,而是李敖在1960年翻译的,只不过传抄的时候改动了几个字。关于嫉妒说,童宇峰在摇身一变指控孙维之前,自己都反驳过:

“朱令的确很优秀,但并不是说每一方面都是第一,也没有优秀到让别人感到自卑。音乐方面我不好评论,论学习、容貌,都有比她好的人存在。朱令和班上的同学并非合不来。只是她活动比较多,比较少和同学在一起而已。”

另一个可能的犯罪动机是竞争,孙维曾经和朱令一起在清华民乐队,为了竞争演出机会,就把朱令害了。这个说法最早是贝志诚说的,换过几个版本,发现与事实不符后,现在由张捷提供的版本是:“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竞争关系 同演中阮,有演出录像”

朱令的特长是古琴独奏,而孙维学的是中阮伴奏,乐器不同,二者是不构成竞争的。朱令也参加中阮伴奏,孙维对此的说法是:“民乐合奏的时候几个中阮是一起上台的,不分主次,更谈不上争上台机会。我记得有一次清华民乐队代表学校参加一个比赛,朱令和我们另外的中阮是一起上的台,这些都有民乐队演出的照片和录像为证。”我问了练民乐的人,孙维的说法是有说服力的。张捷说有演出录像,大概就是孙维说的两人同台的录像,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贝志诚的说法是,12月9日清华民乐队首次在北京音乐厅演出,孙维为不让朱令上台,所以在演出前夕投毒,而朱令忍住疼痛坚持演出。问题是孙维此前已因学业退出了民乐队,即使朱令上不了台,她也没有机会上台,她去毒害朱令干什么,为别人创造机会吗?

能构成竞争关系的是水平相当的对手。在民乐方面两人根本就不是一个级别的。孙维是朱令介绍进民乐队的,进了才开始学中阮,只是入门级,而朱令是专业级的,即使朱令登不了台,也轮不到孙维当替补。

所以,如果朱令中毒真的是因为乐队队员竞争引起的,嫌疑人反而是那些水平与朱令相当、和朱令一样练古琴独奏、有望在一二九演出的专业级别的队员。

校园投毒的常见犯罪动机是同学关系紧张,两人有矛盾。但是,朱令因为经常不在宿舍、不参加班级活动,与同班同学关系都不密切,反而与孙维的关系较好,没有这方面的动机。贝志诚说,正因为孙维和朱令关系好,所以才能接近她投毒。关系不好有犯罪动机,关系好有犯罪机会,那你要孙维和朱令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校园犯罪的常见动机是情杀,或因同性竞争同一个情人,或因异性追求不到或关系破裂因爱生恨。张捷现在也声称孙维和朱令“有情敌情节”,但语焉不详。朱令当时有一男友、清华民乐队队长黄某,而孙维当时也有男友、现在的丈夫谢某(谢某后来敢娶孙维,可见两人感情之牢固)。多年来从来没有人提到孙维和朱令有情敌情节,是张捷为了咬死孙维新发明的说法吧?

此案之所以激起“民愤”,是因为传言孙家背景了得,干扰了办案。张捷如此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有能力妨害司法 有直系亲属为副委员长,有旁系三代近亲为政协副主席,同时当时是案件案发和管辖归属地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之一,当时最高领导人亲自给落实政策”。

所谓其直系亲属,指的是孙维的爷爷孙越崎(孙维的爸爸是国家地震局的),他官至全国政协常委,被张捷提拔为“副委员长”。而政协副主席孙孚凌是孙维的堂伯父,关系很疏了,属旁系四代,而非三代,在1993年孙孚凌当全国政协副主席时已不当民主党派的北京副市长了。他们都是没有实权的民主党派,在北京这种高官多如牛毛的地方,算得了什么?其家庭背景比贝志诚差远了。对中国政治环境稍有了解的人就知道,这种人家根本保不了命案不受追究,最多能获轻判。但也因这个有名无实的家庭背景,能保孙维不受刑讯逼供。如果是普通人家的子女,恐怕早已屈打成招。贝志诚不就很遗憾地表示由于孙维的家庭背景,没法对她刑讯逼供吗?听得让人不寒而栗。

我并不是说孙维就没有嫌疑。在朱令中毒期间和她有过接触的人都可以说有嫌疑。我只不过说,孙维的嫌疑并不比其他人大,把她列为“重大嫌疑人”、“唯一嫌疑人”、“凶手”是经不起推敲的。

20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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