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权”,就是主体个人充分实现自己以人为本的价值要素、价值谱系、价值信仰的主体权利,包括个人生活领域的自由自治、财产私有;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契约平等;公共生活领域的一人一票、民主授权;政治制度领域的宪政限权、依法监督;人类共同体超越国界的自由交往、博爱大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生态平衡。人类共同体的普世价值六要素之间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缺一不可的内在逻辑。
马国川先生编著的《中国在历史的转折点:当代十贤访谈录》,是反复采访十位年逾八旬的历史老人的文字记录。这十位老人分别是生于1929年的茅于轼、高尚全;生于1930年的吴敬琏、厉以宁、江平、资中筠、余英时、李泽厚、许倬云;生于1931年的袁伟时。他们都曾经在民国时期接受过相对自由的学校教育,站在新一轮的历史岔路口,他们所面对的共同问题,却依然是100多年前的“中国,该何去何从?”
在访谈录《重启改革议程》中,经济学家吴敬琏给出的主要是技术操作层面的改革路径: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行宪政。
在《我与股份制》中,经济学家厉以宁给出的同样是技术操作层面的改革建议:计划经济体制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国有企业体制,二是城乡分割、限制城乡要素流动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两个支柱支撑着计划经济的存在和运转。对前者的改革还没有完成,对后者的改革刚刚破题。所以要继续进行改革。
在访谈录《中国法治30年》中,法学家江平给出的主要是价值层面的路径药方:“改革开放30年,无非就是两个主轴: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法治。……我认为,在今天,市场经济和法治更多是在和国际趋同。……我觉得法治精神中最基本的无非是民主和自由这两个基因。……对我来说,60年前是要为民主自由而努力奋斗,今天这个任务还仍然存在。当然,我认为中国的民主进程只能循序渐进,只能在目前的体制内来进行。”
既然有“体制内”,自然就有“体制外”。那么,“体制内”与“体制外”要不要共同遵守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所普遍遵循的契约面前甲乙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信仰和价值常识呢?体制外更加广大的本国民众,难道就是只能遭受制度性身份歧视而没有资格享受体制内民主权利的贱民么?自称“我只坐在法律一边”的江平教授,为什么转过身去就坐到了“目前的体制内”的另一边呢?难道所谓的“民主进程”,可以撇开遭受制度性身份歧视的体制外民众去单边片面地加以推动吗?
作为一名曾经在“反右运动”中遭受过残酷迫害并且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法学家,有一些话江平教授可以不说或者不敢说;但是,公然歧视出卖体制外广大民众的人权尊严的背叛价值常识、突破文明底线的低级话语,是无论如何不应该从一位法学泰斗的嘴巴里面说出来的!
与江平明确表现出“体制内”的身份优越感不同,茅于轼在《自由的扩大与中国改革30年》中自我介绍说:“我是一个民间的学者,我的印象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一些问题。改革有什么不足?第一个问题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如果我们法治同样跟经济改革一样进步的话,今天大部分的社会问题就不存在了;第二个问题是舆论监督。我们的言论自由还存在一些障碍,所以不能充分发挥舆论的正常作用;第三个问题就是地方政府的趋利化。地方政府特别关心自己的利益,有点儿权就拿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真正的经济学家一定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赞成控制的经济学家不是真正的经济学家,是冒牌的。”
“真正的经济学家一定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同样道理,真正的法学家也必须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公然强调“只能在目前的体制内来进行”所谓“民主进程”的江平先生,至少在屈从于现行体制的身份歧视方面,是严重违背真正的法学家的职业伦理的。正是基于自由主义者的“民间”立场,茅于轼为中国改革提议的路径方向是:
“从计划经济的不自由、不平等,变成一个自由、平等的文明国家,我们现在还没有走完这段路。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在我看来,是继续扩大人们的平等,也就是对人权的尊重。”
“如果用一句简单的话来猜测,我认为取决于政权和人民双方如何处理彼此的关系。如果政府对变化采取宽容态度,人民有足够的耐心,这个过程在中国也许能在三四代人之间完成。操之过急只会把事弄糟,民主既要清除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也要建立一套对话解决的规则,在发生矛盾时通过谈判解决。民主的精神实质是在平等基础上的妥协折衷。”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哲学名著《美学》中谈到包括中国戏剧在内的东方戏剧与以古希腊悲剧为经典源头的西方戏剧之间的本质性区别时,给出了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戏剧定义:戏剧表现的是“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在黑格尔眼里,中国社会只有“一种戏剧的萌芽”,这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戏剧“不是写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而只是把生动的事迹和情感结合到某一具体情境,把这个过程摆在眼前展现出来”。古希腊悲剧所表现的“对自己的罪行负责正是伟大人物的光荣”的悲剧性崇高,在中国特色的曲折传奇、委曲求全的情境剧及情节剧中,是完全不存在的。
黑格尔所谈论的不仅仅是东西方戏剧之间的本体论差异,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念与西方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要素、价值谱系、价值信仰、价值常识之间的本体论差异。中国传统的农耕游牧及宗法专制社会,一直是以族长或家长专制的家族实体为基本单位,而不是以自由自治、财产私有的主体个人为基本单位的。在孔学儒教持续2000多年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政教合一、独尊儒术的奴化教育陶冶下,几乎所有个人都习惯于等级森严地依附于自己的家族尤其是族长或家长。即使无家无业或离家出走的江湖中人,也习惯于依附于等级森严的行帮会党的大家庭。在孔学儒教的纲常礼义中,国家被认定为家族之上更加强大也更加需要依附效忠的等级森严的大家庭;所有依附于家庭、家族、官府、国家的奴性个人的最高诉求,就是走出小家庭去直接效忠于以天子皇帝为权力中心的家天下的大家庭。所谓的忠孝不能两全的传统美德,讲的就是这样的奴性逻辑。
在中国社会既等级森严又相互依附的人际关系中,作为效忠对象的强权人物尤其是专制皇帝,是可以战无不胜地推卸罪责的特殊材料。以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天子自居的专制皇帝,总是自称为独一无二的孤家寡人,就是对于自己既拥有最高权力又不承担最大罪责的特权地位的最好标榜。在古希腊悲剧里面,主动承担危害城邦国家及人类共同体的各种罪责的悲剧性英雄人物,往往是城邦国家的国王元首或者高踞天堂的高贵天神。与中国传统儒学的天道、天命、天理、天神,总是站在自相矛盾、自欺欺人地打着奉天承运、君权神授、神道设教、替天行道、天命流转、天下为公、天诛地灭、吊民伐罪、改朝换代、一统江山的专制皇帝一边不同;在古希腊的《荷马史诗》和英雄悲剧之中,相当于中国传统儒教中的天道、天命、天理、天神的不可抗力,总是保持着一种超越人间是非成败的公正中立的永恒态势。
在胡适的话语体系中,对于黑格尔所说的“自由的个人”另有一个更加准确的称谓,即“健全的个人”;相应地,自由主义也另有一个更加准确的称谓,即“健全的个人主义”。(3)概括了说,胡适直接学习汲取自杜威的实验主义哲学、易卜生的现代戏剧以及18世纪以来西方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的这种“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价值谱系和价值信仰,主要包含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六个层级的价值要素。
第一层级是主体个人以人为本的自由自治、财产私有、自主选择、自食其力、权责明确、自我健全。简称自由自治。
第二层级是以人为本、自由自治的甲乙双方自然人及实体法人,在社会化扩大再生产的文明财富创造过程中,通过意思自治、契约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协商一致、量化细分的合同条款以实现公平交易的良性契约关系。简称契约平等。
第三层级是各种自然人及实体法人的公民自组织及其联合组织,建立在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的基本前提之上的一人一票、权为民所赋、少数服从多数、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授权、民主自治的直接民主。可以简称为民主授权。
第四层级是国家及地方政权建立在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的前提之上的治官安民、宪政限权、依法行政、多元共和的政治制度,尤其是立法、行政、司法各自独立相互制衡的分权限权制度。简称宪政限权。在以人为本的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的共和国里,无论是经过直接协商程序还是经过代议制的立法程序所制订的宪法及法律,都是国家及地方政权与民间社会反复博弈并且充分量化细分的契约性条款。
第五层级的价值要素,是主体个人在人类共同体超越国界的国际性交往过程中,全方位实现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的价值要素和主体权利的博爱大同。
第六层级的价值要素,是主体个人在力所能及的时空及地域范围里,把以人为本的博爱大同从人类社会扩展延伸到自然界的动物、植物以及自然风光方面,同时对于大自然的各种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表现出一种理性的敬畏和适度的预防,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平衡。简称自然和谐。
这样一种多层级、多元化的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价值谱系和价值信仰,在以英、美等国为榜样的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里,早已成为老幼皆知的文明常识。为了便于记忆和传播,可以把上述六个层级的价值要素、价值谱系、价值信仰、价值常识,合称为人类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六要素,或者说是普世价值六要素。
作为一名坚持民间立场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茅于轼对于上述几个层级的价值要素,是有着自己的独到理解的。用他自己的话说:“一个权利平等的社会,财产得到保障的社会,必然发展为市场经济。在权利平等的社会,具有独立人格地位的人,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订立契约,实现有利于双方的事情,这就是市场制度。可以说,市场制度的基础就是人与人的平等,就是人权,保护产权、自由竞争等无不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要求每个人应该拥有同等的竞争和选择权利,反映到公共领域,就是以投票表决为中心的民主程序。因为公共事务的决策会影响到每个人的利益消长,所以民主的作用就是保障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经济权益和交易地位。”
所谓“人权”,就是主体个人充分实现自己以人为本的价值要素、价值谱系、价值信仰的主体权利,包括个人生活领域的自由自治、财产私有;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契约平等;公共生活领域的一人一票、民主授权;政治制度领域的宪政限权、依法监督;人类共同体超越国界的自由交往、博爱大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生态平衡。茅于轼在上述话语中对于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的理解大致上是准确的,只是他把“人权”等同于“人与人的平等”,就显得过于片面和狭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他对于人类共同体的普世价值六要素之间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内在逻辑,缺乏一种全面理解和整体把握。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经济学研究明显违背文明常识,把自然人及实体法人之间最为基本的意思自治、契约平等关系,误读成为“人与人的等价关系”;也就是他自己所说的“我认为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必须推广为‘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到极大限度,该限度就是别人同样的自身利益。’”举例来讲,假如我与茅于轼先生合作经营一本图书的出版销售,我在这单合同交易中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赢利额1万元,茅于轼先生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赢利额5万元,我们之间显然不是什么等价关系,而是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契约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协商一致、量化细分的合同条款达成公平交易的良性契约关系。
张耀杰,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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