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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3日星期六

薄案:处理高干两类手法 轻重谁决定?能否成铁案?

按照一般规则,十八大召开之前,中央会公开宣布薄熙来的问题如何处理。从轻发落的话,大概是开除党籍公职、削夺为民;从重发落的话,就会“双开”之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铁窗”之苦、牢狱之灾是免不了的。前者是党纪处理,后者是国法处理。对于薄熙来这样一位政治局委员、地方大吏之高官,如何处理他本人及他的问题,党纪与国法的界线是微妙而灵活的,不仅取决于事件的性质,更重要的是事件背后的种种复杂诡异多变的政治斗争、人事关系、局势发展。事件的性质和这些因素的“互动”,决定了是只“动用”党纪,还是党纪、国法一起招唿。

  毛泽东时代,中共处理政治局委员这样的高级领导人一定要和政治有关,和政治上犯“路线错误”或“搞政治阴谋”或“反党夺权”等有关。这样做的“便利”在于可随时炮制“黑材料”,捉住一言半语或什么“讲话”,捉住某些高干们“来往密切”、“活动不正常”等等,就砌人入罪。这样在政治上“砌人”,方便虽方便,但也很容易被翻案。政治形势一变,政治斗争有了新发展,原先“被定罪”、“有问题”的人就要“平反昭雪”,甚至成了“英雄”,成了“正确”的一方。

  毛泽东之后,中共总结了这种“翻烙饼”式的折腾教训,也因为宣布不再搞“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了,特别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了,再有什么政治局委员级数的领导人要在没有社会政治事件下被处理,那就最好不要和政治挂钩,而是在经济上、违纪上“发现问题”,像前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前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都是这样处理的。这样做,手续上、取证上虽然麻烦一些,但一旦入罪,不易翻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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