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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8日星期四

泛华网首发:吁请重审“薄熙来案”

—— 致十八大全体代表的公开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亲爱的同志们:

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遵照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特在此致函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吁请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议期间,重审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重审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的相关决议,重审第十七届七中全会的相关决议。

按照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重审和修订党的一切文件、一切案件和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党的十八大,也完全有权审查和检讨党的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案件。

刚刚由第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以及这个报告背后的斗争,无论从哪一种意义上看,都标志着我们党正在经历着自“八九风波”以来最大的党内危机。毋庸讳言,这个危机至今尚未结束,它将深远地影响着党的未来。

所谓“薄熙来严重违纪案”,尽管对其大半年的查处,一直笼罩在一片扑朔迷离的叛逃、谋杀、贪腐、情色,……之中,但这个查处本身所呈现在全体党员、全国人民、乃至全球媒体面前那已经定格的公众印象,却是任何人也休想抹去的,这就是:它以路线斗争来开篇,却以谋杀贪腐来落幕。

“薄熙来案”究竟是路线斗争还是刑事犯罪?

如果是刑事犯罪,那为何3月14日温家宝同志要当着全球媒体,严责重庆市委必须反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中央作出关于正确处理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以来的党的基本路线”?如果是路线斗争,那为何4月10日以后中央又刻意要与此案的路线是非进行切割,而执意要将其往刑事犯罪上引?

还有,既然引发薄案的立案基础,是英国人尼尔•伍德的命案,那为何在我们党早已确立“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今天,全党全国面对这样一桩引发全球瞩目的涉外谋杀重大命案,相关同志却要以一种令世人无比惊骇的司法草率,让法庭审判匆匆走一下过场,从而让我们视法制为玩偶的陋习在全世界袒露无遗,并因此让我们党和国家在全世界众目睽睽下损誉蒙羞?

更有甚者,尼尔•伍德本人的间谍身份,现已获华尔街日报的证实(见附件三)。这么一来,事情就更加严重了:为何一个西方间谍在中国原本就疑点重重的毙命,却被最大限度地用来当作除掉我们党内一个高级干部的起因?为何在整个打倒薄熙来的过程中,党内就是有人要千方百计隐匿尼尔•伍德的间谍身份?

因此,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所谓“薄熙来严重违纪案”,最起码,实际不过是又一次用超越党纪和法律手段而展开的一场党内斗争,实际不过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曾在一度在党内熄灭了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又一次死灰复燃。

要知道,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大党,尤其是作为领导一个大国正在走着前人未曾走过道路的大党,在它的艰苦卓绝的跋涉过程中,倘若党内没有思想、政治、路线分歧乃至斗争,是不可思议的,也是很不现实的。

所以,我们今天常说的“文革教训”,归根到底,其难道不都最终指向了这样一个教训:我们党一直没能找到、没能建立起一种正常地、常规地开展党内斗争的健康机制!

是的,我们党建国以来曾经历过多次“路线斗争”:刘少奇、张闻天、彭德怀;贺龙、陈毅、罗瑞卿……,多少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卓越领导人,当年的血雨腥风都走过来了,但却因为思想、政治、路线分歧,后又都倒在了党内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之下,倒在了党内没有正常的健康的路线斗争机制之下。

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党痛定思痛。为吸取文革教训,在邓小平、陈云等老同志的领导下,我们党先后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来吸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教训,来规范党内分歧、党内斗争和党内纪律。

为吸取文革教训,我们党多年已不再提“路线斗争”了。但一种倾向又掩盖了另一种倾向:从“路线斗争”的滥用,走向了“路线斗争”的虚无。全党都怕重提路线斗争。然而,正是在对待“路线斗争”上的这种两个极端的盲目性,便使得我们党一直以来均未能意识到须建立起一种解决党内分歧之健康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换言之,三十多年来,我们党对文革教训的吸取,至今仍未能落实到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上。我们至今仍未能建立起一种正常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机制,来解决党内不可避免的思想、政治、乃至路线分歧,以避免酝酿出如同今天这样你死我活的党内危机,从而使党内的思想、政治和路线分歧,能走向双赢或多赢。

正因为如此,一旦党内发生严重的思想、政治、乃至路线分歧,我们全党却没有一个现成的、可良性互动的、能正常解决党内分歧的制度可用!

过去,在毛泽东时代,由于缺乏良性的解决党内分歧的健康机制,这类分歧就往往被简单化地用“阶级斗争”来代替;而今天,则同样是因为没有良性地解决党内分歧的健康机制,于是,这类分歧则被简单化地套用“反腐斗争”和“刑事犯罪”来代替了。

而两者的共同点又都是,将党内因政见分歧的同志,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

亲爱的同志们,我们在此,绝不为任何个人的任何真实的错误或犯罪辩护。我们只是提请全体十八大代表充分地意识到:真正的“文革教训”并未过去,它在新的历史时期正在以一种新的面貌而重演。

我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则指出:“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这些原则,至今还完整地保留在《党章》总纲和《党章》第三十八条之中,也体现在《中纪委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之中。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这里特别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全体代表们注意:薄熙来同志作为中共党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公民和全国人大代表,自2012年3月15日起,他就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从未履行过任何法律手续(相关法律条文见附件一)。自那以后,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所听到的就都只是包括中央文件、中央传媒对他单方面的污名指控和无以复加的大泼脏水,却听不到一丝一毫来自薄熙来同志自己的声音。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当年全党共讨之、全国共诛之的“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案”。试问,这样搞出的“薄熙来严重违纪案”,这样追查出来的所谓薄熙来“杀人”、“贪污”和“腐败”的罪证,又与当年文革中追查出来的刘少奇“叛徒”、“内奸”、“工贼”的罪证,又有什么两样?它就真如温家宝同志所宣称的那样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

同时,我们还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全体代表们注意:薄熙来同志从基层做起担任党的各级领导工作近三十年来,他在各地工作期间所犯下的这样或那样错误,譬如包括传说中的在重庆打黑中的刑讯逼供等等,它们究竟是一种在全党全国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错误,还是仅仅为薄熙来同志个人所特有?比照全党全国,如果它是一种普遍性的错误,那我们当然支持党和政府严肃党纪国法,在全局上去纠正这种任何党员、任何地区都可能发生并正在发生的错误;但是,若因人而异、无限上纲,假某种普遍性、全局性的错误而有选择性地去打击因为政治分歧、路线分歧的党内同志,去打击那些冲在第一线,为党为人民勇于探索、挥洒汗水的同志,那么,我们则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及其将产生出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严肃地纠正这种将党的纪律庸俗化、宗派化的不良倾向。

最后,我们更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全体代表们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同志,对“尼尔•伍德命案”真凶所提出的专业质疑(附件二)。在此,我们真诚地寄希望于党的十八大及其新选出的党中央:在重审“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同时,还将建议高检高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尼尔•伍德命案”并追查其真凶。

事情很明显,既然作为倒薄之发端的“尼尔•伍德命案”之真凶至今都模糊不清,至今都站不住脚,那么整个案件因谷开来而牵连到薄熙来同志的任何必要性,也就从根底上消失了。况且,由妻而夫,株连亲属,这本身就是一种封建法制的陋习。

更何况,我们共产党的纪委,究竟理应保护英国间谍,还是理应保护党的干部?!

同志们,我们党经过世代交替,现正在将党的接力棒转到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一代人手中。今天,当年在枪林弹雨中开创出新中国的老一代革命家已逐渐逝去,党内现在已没有老一辈共产党人来替我们掌舵了。但是,他们打下的江山,则要由我们来继承;他们留下的教训,也要由我们来吸取。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开创出不辜负先辈们的未来。

遥想当年,胡耀邦同志那“再不能通过我们的手去制造冤假错案了”的铿锵誓言,至今仍萦绕在我辈的心头;而习仲勋同志那“一辈子没有整过人”的自豪感,也至今还受到大家的仰羡垂范。因此,心动不如行动,现在就从我们自身做起:通过重审“薄熙来案”并吸取其中的教训,进而创设出一种可解决党内思想、政治、路线分歧的健康长久的机制。这将是使我们党在面临错综复杂挑战的新时期,能更上一层楼的最终制度保证。

此致

共产主义敬礼!

共产党员:许寒冰,北京,离休干部

共产党员:王军学,江苏,工程师…

2012年11月8日 于北京
支持者:…………………………………

炼钢老工人:吴育民,上海浦东新区

医师:罗志学,广东省珠海市

附录:

一、相关法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尼尔•伍德真是死于氰化物中毒吗》(摘录):

作为当今中国最高检察机关的在任法医,我对涉及尼尔•伍德死亡事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最终所认定的事实与结果深表遗憾。

我个人认为,尼尔•伍德死于氰化物中毒的结论,严重缺乏事实与科学依据。

众所周知,用于杀人的氰化物具有“闪电式”死亡的致命效应,一旦毒物接触口腔及消化道粘膜,受害者即刻就会出现明显的致命性中毒表现。然而,无论是从王立军主动向政府提交的薄谷开来与其详述杀人经过的秘密录音中,还是从薄谷开来与张晓军在法庭上的杀人供述中,我都没有寻找到两个“毒杀者”提供的本该亲眼见证的一系列出现在受害者身上符合科学规律的中毒表现,这个事实不得不让人怀疑,尼尔•伍德被薄谷开来灌进“氰化物”后,并没有出现相应的中毒症状!

众所周知,死于氰化物毒杀的尸体,由于血中氰化正铁血红素的形成,其尸斑及血液必然会呈现出明显异常的鲜红色。我相信,在中国,只要是个法医,就应该一眼识破这样的异常;我相信,这样的一个突然发生在高档宾馆的涉外命案,在当时的重庆,一定不是个小案件,公安机关必然会按常规对死亡现场和死者尸体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起码会有相当级别的法医对这个尸体多看一眼,事后法庭出示的公安部心血检验结果也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当地法医对死者的尸体确实进行了心血的提取,试问:假如死者真是死于氰化物中毒,法医怎么可能对具有明显异常的鲜红色尸斑及鲜红色心血视而不见?如果法医当时的反常行为是为了包庇罪犯而故意视而不见,那么,为什么当犯罪事实被揭露后,四个涉案警界官员均被判刑,而最应该承担案件定性错误即“酒后猝死”之责任的法医却榜上无名呢?以上事实,不得不让人怀疑,死者无论是尸斑还是心血,均不存在氰化物中毒的标志性颜色改变,换句话说,死者尸体上严重缺乏氰化物中毒的尸体证据。

众所周知,对公安机关来说,氰化物的心血检验非常简便易行,这是由于氰化物的致死量极微,一般无需定量分析,血液样品中的氰化物不经分离就可用最简单的方法进行定性检验,因此,氰化物的定性检验是命案中最基本最常规的毒化检验,按照常规,公安机关理应对已经提取的死者心血当即进行包括氰化物定性检验在内的常规毒化检验,如果当地公安机关确实按规矩这么做了,那么,根据整个案件事态的发展,死亡事件发生的当时,也就是死者的尸体还没有火化之前,公安机关通过科学的毒化检验并没有发现死者的心血里有致命性的氰化物,有鉴于此,我对被王立军一手控制历时三个月的心血检材中霍然出现的致命毒药表示严重质疑,并对据此作出的氰化物中毒死的死因认定表示严重质疑!

根据公布的有关庭审资料,我绝不怀疑薄谷开来有明确的杀人动机、杀人预谋和杀人行为,但是,我很怀疑薄谷开来用来毒杀尼尔.伍德的“致命毒药”是否真得致命?作为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一个职业法医,站在法律监督的角度上,我有理由对此案的死因认定提出严重质疑:尼尔•伍德真是死于氰化物中毒吗?如果另有死因,那么,真正的死因不排除系他人用柔软物衬垫在死者的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用这样的方式实施“后补性”他杀,完全可以在尸体上留下与“设计中”的氰化物中毒相似的窒息征象,却又不会在尸体的表面留下扼压颈部的暴力痕迹。这样一来,只要不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能够揭示死亡真相的尸体证据就必然会随着尼尔•伍德尸体在当地的火化永远地离开我们人类的侦查视线,代替死亡真相的就只剩下从远离尸体的物证检材中获取的物证及与之相关的人证共同编织而就的人造现象,这,大概就是王立军在电话中对薄谷开来说的那8个字“化作青烟,驾鹤西去”的真正含义吧。

三、《华尔街日报》2012年 11月 06日:海伍德生前曾向军情六处提供情报(摘录)

驾驶着一辆车牌上有“007”三个数字的银色捷豹(Jaguar)在北京游弋,海伍德(Neil Heywood)似乎很享受围绕在他身边的神秘气氛。

在会面中,这名英国顾问常常暗示自己同曾经是中共高官的薄熙来的关系,但他又常常拒绝给对方一张名片。他说普通话,烟瘾很大,为豪车品牌阿斯顿马丁(Aston Martin)的一家经销商做兼职工作。银幕形象詹姆斯•邦德(James Bond)开的就是这个英国牌子的跑车。一些人认为他是一个幻想家,一些人则认为他是一个骗子。

但他故意营造的这种神秘感看来是一种虚实并用的伎俩:《华尔街日报》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去年11月于中国被谋杀前,他已经向英国的秘密情报机构军情六处(MI6)提供有关薄熙来家族的信息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而他一直很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

这一发现令薄熙来一案出现了新的转折。今年8月,薄熙来的妻子因为在中国西南部城市重庆的一家酒店客房将海伍德毒害而被定罪。案发时薄熙来还是重庆市委书记。中共最具权势家族之一的倒台打乱了中国原定的10年一次的高层领导换届计划(定于本周四召开的中共18大将开启高层领导换届的进程),并带出了有关腐败、滥用权力以及中国政治精英内部残酷的人事斗争等问题。

中国检方关于海伍德谋杀案的说法遭质疑

《华尔街日报》的调查发现,海伍德在2009年遇到一个人,此人后来向海伍德承认其是军情六处的工作人员。海伍德后来在中国定期同此人会面,并继续提供有关薄熙来私人生活的信息。《华尔街日报》的调查是基于对现任和前任英国官员以及海伍德密友的采访。

中国政府视领导人的私人生活为国家机密。很多外国政府试图理解这样一个不透明的政治制度的内部运作机制,它们非常看重有关中国领导人及其家庭的内幕信息。

《华尔街日报》今年3月曾报道,海伍德生前曾在中国偶尔为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商业情报公司工作。这家公司由军情六处的一名前任官员创立,其员工多半做过间谍。这篇报道发出后,英国有关部门试图平息外界有关海伍德曾是一名间谍的猜测。

负责军情六处工作的英国外交大臣黑格(William Hague)今年4月违背了英国政府有关“不对情报事务置评”的规定,发布一份声明说海伍德(被害时为41岁)根本不是英国政府的雇员。

知情人士说,从技术上讲这么说没错。他们说海伍德不是军情六处的官员,没有从军情六处领取薪水,从来没有接受过任务。这意味着他从来没有接受过一个要他执行的具体任务,也没人要求他去搜集某一特定信息。

但他却是军情六处一个坚定且知情的线人。他在军情六处的联系人有一次在和前同事聊天时曾形容海伍德“非常有用”。这位前同事回忆说,在谈到基于海伍德提供的信息所形成的情报报告时,这位联系人曾说:海伍德的信息帮助很大。

海伍德与英国情报部门的联系使人们对英国当局对他死亡一事的反应有了新的了解。英国当局一开始接受了中国重庆警方做出的海伍德死于“饮酒过量”的结论,并且也没有阻止中国方面在没有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将海伍德尸体迅速火化。直到2月15日之前,英国政府一直没有要求中方对海伍德的死因进行调查,而那时已经是王立军事件发生一周以后了。当时重庆市前公安局长王立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并告诉美国外交人员薄熙来的妻子谷开来杀害了海伍德。

《华尔街日报》通过调查发现,海伍德定期向英国情报部门提供有关中国前高官薄熙来及其家人的信息,这一行为一直持续到他被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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