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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星期一

聚焦中国: 美国之音 | 长沙警方广东抓记者,央视让其光头出镜认罪,法律顶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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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长沙警方广东抓记者,央视让其光头出镜认罪,法律顶个球?
Oct 28th 2013, 19:21, by Against Internet Censorship

华盛顿 — 书记薄熙来案波澜起伏,记者陈永洲案也是一波三折。

一波:广东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写了十数篇报道发表在新快报上,湖南机械制造大户中科重联认为其造谣诽谤中伤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遂举报至公安。长沙警方派捕快跨省抓捕,将陈永洲缉拿归案。

一折:新快报不服:连续几天头版呼吁湖南放人。
二折:北京国家级媒体和机构(全国记协)和海外媒体声援新快报。
三折:一夜间,北京媒体和机构变调:陈永洲和新快报有罪(错)。

不是读者不明白,实在是外面世界太精彩,变化实在快。

这到底是明规则还是潜规则?是长沙警方专政铁拳硬,还是新快报"骨头硬"?
 
*党领导一切,政治是统帅是灵魂*。

明规则:卷入"案子"四方:中联重科是国企,新快报是羊城晚报旗下报刊,长沙警方是执法机构,陈永洲是普通记者。中联重科、长沙警方、新快报、陈永洲是不是都归党领导?他们各自单位有无党委或党支部?

出现如此重大纠纷,是否要通过各级党组织层层上报:长沙方面—长沙公安局,省公安厅,市委省委、省政法委?
广州方面—广州市委、省委宣传部?
 
各自党组织出面交涉还摆不平,是否需要上报中宣部、中纪委、中央政法委?

明规则需要民主,起码需要党内民主,但民主难免有公平却失去效率之虞。

半明半潜规则、貌似明规则实则潜规则:派几个精干探员,将陈永洲捉拿归案,节省法律社会资源,再让其认罪服法,央视昭告天下,三下五除二解决问题。

*法律何在?程序正义何在?*
 
陈永洲到底所犯何罪?
 
长沙警方抓他,说其罪名是:损害(中联重科)商业信誉。从各方在舆论场和法律上争辩情况来看,显然这里涉及起码两个案子:一是商业信誉受损案,二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受贿案。前者是民事案,后者是刑事案。
 
北京法律教授吴法天(环球时报10月27日)说,陈永洲"犯罪",26日"关键证据"已拿到。吴法天的根据是"央视早间《朝闻天下》"的报道。该报道图文并茂,让剃光头的陈永洲现身说法:坦承"受人指使,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央视报道陈永洲话说,他收受"他人"五十万发表文章。而央视、环球时报以及其他重量级媒体的相关评论,显然把两案合二为一,笼统说成刑事案。

北京权威机构全国记协以及数家大媒体从开始支持新快报和陈永洲到"反戈一击"抨击记者和新快报"犯罪",都认定陈永洲的犯罪事实是"为获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
 
*"发表"是个什么概念?陈"发表"报道谁之过?*
 
每个公民都可以发表言论,就看你在哪里发表。在自己日记里?博客上?论坛上?还是发表在报章上?显然陈永洲是后者。陈永洲是新快报的法人代表?众所周知,记者只有采写报道的职责和义务,并无随意发表其报道之权力。一旦有读者状告报纸造谣诽谤损害名誉,正常途径和程序是什么?甲个人或公司对乙个人或公司。在新快报对中联重科一案中,显然是必须要通过法庭起诉,双方和代理律师对薄公堂,由法官判定是非做出(经济或名誉)赔偿判决。
 
至于陈永洲涉嫌搞有偿新闻,涉及到(党管报章的)公职人员受贿替人办事(发表)的行为,罪名应等同薄熙来所犯"受贿罪",应在先解决民事案之后再加以追究。
 
在追究陈永洲受贿发表文章的刑事案中,势必要牵扯到其责任编辑、总编的"责任"。在陈永洲"招供"后,人民网发表任平宜署名文章:陈永洲事件,都是谁该反思?该文说:陈永洲显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一般来说,记者发表在公职媒体的稿件属于职务写作,稿件能不能发,怎么发,往往并不取决于记者,记者写好稿件之后到报纸正式发出,还有诸多程序要走,必须要过编辑关、主任关、乃至值班老总关等等。"任平宜还没说全:在党的重要机关报发表文章,有时还需要更高层官员把关:省委宣传部、中宣部、甚至中央书记处。今年初的南周元旦献辞事件,就是其中一例。
 
这就是说,如果打商业信誉受损官司,必须是中联重科和新快报法人代表对薄公堂。正如新快报在23日头版声明中所说:如果警察叔叔发现了敝报虽力尽而不能发掘之证据,敬请公式,我们一定脱帽致敬。"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新快报这完全是针对商业信誉受损案的民事官司而来的。
 
但是,吴法天则很快把两个案子混为一谈:"现在,陈永洲的招供已经牵扯出新快报内部的领导,也牵扯出一些南方系的同行。报社准备如何道歉,如何脱帽致敬呢?造成股民几十亿的损失,又准备如何赔偿呢?"
 
*"招供"能否"呈堂做证*?
 
陈永洲是否屈打成招?据有网友根据陈永洲在央视认罪的视频,怀疑其中一帧画面有所谓的脖子"勒痕",并发出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招供几乎已成为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的代词。中国博客作者王思想说:有朋友指责陈永洲"和薛蛮子一样,不会行使应有的沉默权"。他说:"把我抓进去暴揍一顿,我也招。你让我招说我杀了300人我也招。"这位北京高校教师说:陈永洲招了,薛蛮子招了,李庄当初也招了。招有什么稀罕的,不招才稀罕。
 
中国有杀人偿命的传统,更有屈打成招的沿袭,以致《玉堂春》、《十五贯》、《杨乃武与小白菜》这些传统戏经过多少朝代而常演常新历久不衰。远的不说,就说毛泽东的改造思想运动。网友济善园之三慎斋贴文说:1957年反右,人民日报刊登了费孝通的《向人民伏罪》、储安平的《向人民投降》、罗隆基的《我的初步交代》、章乃器的《我的检讨》、章伯钧的《向人民低头认罪》、陈铭枢的《自我检讨》等文,55万人随后被打成右派—以史为鉴,提醒央视,越俎代庖搞"审判",是国家法治的灾难。
 
文革初,许多人被打成牛鬼蛇神。当时一曲《牛鬼蛇神歌》成了牛鬼蛇神们的专曲:我是牛鬼蛇神,我是牛鬼蛇神,我有罪,我有罪,我对人民有罪,人民对我专政!有许多人就是唱着这首歌被打死的,其中有北师大女附中老师卞仲耘。
 
*刑讯逼供易导致"自我入罪"*
 
王思想说:假如存在刑讯逼供,是否陈永洲就应无罪?从辛普森案来看,美国的法律也许如此,这个我不是专家,但我们至少知道,中国的法律不是这样。而且,中国人的思维也不大接受这个。
 
王思想的想法,可能代表了相当一些中国网民的思维方式。
 
谈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谈到一个法理概念:无罪推定。其含义是:"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中国历来的执法观念是:警方为啥抓你不抓别人?肯定你小子不是好人。抓你肯定你有问题。但经过文革无法无天痛定思痛后,中国现在也在改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起也开始慢慢意识到并在实践中尽量实行"无罪推定"。今年初,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记者会上面对美联社记者的提问,首次在总理记者会上引用了无罪推定之概念。他希望外国媒体在黑客攻击问题上不要对中国搞有罪推定。
 
回到陈永洲案。如果一个公民被"请"进局子,他是无罪之人,就不应搞任何刑讯逼供。民事案不允许,刑事案也不行。一旦用刑逼出口供,在西方法律诉讼中也不能呈堂做证。这点,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严格限定。王思想提到的辛普森案如此。还有洛杉矶发生的纪然冰命案审理亦然。警方秘密给嫌疑人林黎云同律师谈话录音。在这次谈话中,林坦承自己杀了青岛姑娘纪然冰。警方将此作为"证据"提交法官遭到法庭驳回,林因此脱罪。
 
说到无罪推定,必须谈到程序正义。在陈永洲案中,无论是民事案还是刑事案,都不可以"大刑伺候"。按照程序正义原则,嫌疑人有权请律师,有权会见辩护代理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拒绝"自证其罪"。而从长沙警方"跨省"抓人一直到央视曝光其"认罪",都没有看到律师或为当事人辩护的人士的身影。
 
说到程序正义,有必要说一下"毒果理论"。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毒果理论。它的意思是:如果一颗果树根是有毒的,那么,它结出的果实必定有毒。展开来说,就是如果一桩案子的程序不对,那么,检方和法庭得出的结论和判决必然有问题,经不住质疑和推敲,属于枉法滥权。
 
*在美国打诽谤官司不易赢*
 
回到陈永洲案。我们来看一下引起关注的中国女星Z某状告美国博讯网站的案例。该女星指控博讯刊登消息说她也是同薄熙来有染的女人。该女星聘请美国大律师给博讯发函要求道歉赔偿不果,在加州法庭状告博讯诽谤造谣毁人名誉。现在官司正按部就班按照程序进行当中。很难设想,该女星一方给加州警方提供汽车让其到东海岸来抓博讯老总到加州"招供"。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再是受害人的原告其官司也必输无疑。
 
再看天安门广场学生领袖柴玲在美国状告长弓公司案。近日,麻萨诸塞州法庭对柴玲及其公司"恶意诉讼行为"作出惩罚裁决,判处其支付被告方50多万美元的律师和法庭费。柴玲一方2007年起诉"中国人民老朋友"韩丁女儿卡玛的制作公司"长弓"公司,指控其网站《天 安门》网站上包含对柴玲及其《尖子班》公司负面内容的文章,损害其名誉,侵犯其商标权。
 
柴玲一方输掉一审,上诉又遭驳回。最后麻省最高法院判决柴玲公司赔偿511,943美元12美分律师费和法庭费,因为,原告"滥用法律程序",压制新闻自由,其原意并不在"合法的商标"遭到侵权。
 
 
*法律顶个球*
(这里可用这张照片)
http://bbs.tiexue.net/post_2053849_1.html
 
可用其中宪法顶个球插图。这个塑像已撤除,应该没有版权。)
 
前些年,中国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曾立有一个塑像:下面是一部宪法,上面顶着一个大球。有网友解释说,该作品寓意是:宪法顶个球。如今,西北政法大学这个"宪法顶个球"已被拆除。
*先抓后审与未审先判*
北京网友王思想说,这次长沙警方是"先抓后审",这是违法。
但是,中国更多的案例是未审先判。这次陈永洲案如此。上次薄熙来案也是如此。薄案一审(9月22日)还未开庭,中央级媒体就发表文章和评论,罗列薄熙来各种罪名和不是:2013年7月25日,新华网发表网评《薄熙来受审:令出一门方能不偏不倚》。2013年7月26日,党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法治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
再回到陈永洲案。人民日报周一(10月28日)发表评论说,陈案"仍在审理,一切还未尘埃落定。"既然尘埃未定,为何央视和中央级媒体都认定陈已招供?而且,这种自陷己罪的视频和图像,在环球时报评论里,也成了陈永洲犯罪的"证据"?人民日报这篇署名陆侠的文章说:"这不妨碍我们对媒体责任的体认、对职业操守的反思。"
同理,中国有关当局是否也应对大型国企中联重科的操守和行为、对长沙警方的操守和行为,作出责任"体认"和"反思"呢?
香港苹果日报报道,中联重科董事长詹纯新的父亲詹顺初是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前院长,岳父万达是湖南省委前第二书记;副总裁孙昌军是湖南前省委书记杨正午的女婿;加上现任国家广电新闻出版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的儿子等其他官二代,中联重科实则是湖南高官后代的后花园。
*人民日报:丁是丁卯是卯*
人民日报周日(10月27日)的署名评论文章说,有论者称,长沙警方跨省抓记者的行为,涉嫌违背程序正义;还有人认为,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就急于报道陈永洲自述'罪行',令'嫌疑人'在电视上自证其罪,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更有人提出长沙警方抓陈永洲用的商务车来自中联重科……如此等等,需要有关部门回应。该评论说:"丁是丁卯是卯,有疑问应回应,有违规违法之处应处理,包括记者在内,谁都不能逃脱。"
 
现在,有关陈永洲的"事"已经"真相大白",陈已被抓招供,已然"丁是丁"了。那么,剩下的有关长沙警方和中联重科"该办"之事,又由谁来监督和督促他们执行呢?谁来督办和处理这个"卯是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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