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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2日星期五

章子怡提告诽谤罪,律师:难以证明

    《大事件》記者范方華/在國際影壇享有知名度的中國女星章子怡,遭媒體爆料捲入薄熙來及其他富商、高官的性交易案,章子怡大動作發出訴狀,就為了洗清自己的名聲,但爆料媒體博訊則相信自己報導的真實度。美國律師對《大事件》透露,這場官司最後可能不了了之。
 
     誓言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公道的章子怡,6月11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民事控告《蘋果日報》的出版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與其總編輯張劍虹,以及《壹週 刊》的出版公司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其總編輯李志豪,兩間被告公司同屬壹傳媒集團旗下,壹傳媒除經營香港《蘋果日報》及《壹周刊》之外,也出版台灣的《蘋 果日報》和港台兩地的《蘋果動新聞》手機程式。
   
    《蘋果日報》和《壹週刊》並未對章子怡的控告做出任何公開評論,《大事件》記者聯繫上《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只得到“No comment”的回應,《大事件》記者也試圖聯繫《壹週刊》總編輯李志豪或該刊發言人,並未得到回音。
   
    章子怡將此案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的同時,也著手向美國法院遞交起訴書,控告首發消息的博訊新聞網。
   
    美西時間6月14日下午3時19分,章子怡在美國聘請的Glaser Weil Fink Jacobs & Shapiro LLP事務所向中加州聯邦法院(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遞交起訴書,在該律師事務所提供給《大事件》的起訴書中,被告為位在北卡羅萊納的非營利機構中國新聞自由(China Free Press, Inc.),以及報住北卡的Weican Null Meng,其另外的名字為Watson Meng和Weican“Watson”Meng。據《大事件》瞭解,Weican Null Meng即為本名孟維參的博訊創辦人韋石。起訴書指出,中國新聞自由經營博訊新聞網。
   
    章子怡為什麼要找一間位於美西的律師事務所,控告總部位在美東的中國新聞自由?《大事件》記者發現,其實,章子怡與Glaser Weil Fink Jacobs & Shapiro LLP律師事務所早在2010年便有接觸。
   
    章子怡Glaser Weil Fink Jacobs & Shapiro LLP的代表律師梅森接受《大事件》採訪時表示,與章子怡有關的出版訊息是肆意、殘酷和惡意的,並已對章子怡和她的全球名聲造成嚴重損害,被告從來沒有任 何刊登這些文章的合法性,他們未事前聯繫章子怡,也未公佈撰寫文章或訊息來源者的名字。而被告刊登文章,則為了利用章子怡,不當提升自己的事業利益。
   
    狀告博訊的起訴書中對被告提出5項指控,分別為毀謗(libel per se)、具有誤導性質的對私隱權之侵害(false light invasion of privacy)、有意干預可預期的經濟獲益(intentional interference with prospective economic advantage)、疏忽干預可預期的經濟獲益(negligent interference with prospective economic advantage)、違法商業經營行為(unlawful business practices)。
   
    章子怡聘請資深律師狀告博訊,博訊並未讓步,也準備以法律團隊迎接指控。博訊創辦人韋石在接受《大事件》採訪時表示,博訊處理章子怡與徐明、薄熙來報導的方式,從媒體的角度來說沒有什麼錯,接下來,博訊肯定會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紐約律師李進進就章子怡告中國新聞自由案接受《大事件》採訪時解釋,誹謗名人和誹謗一般人不一樣。章子怡是公眾人物,因此這項舉證責任在章子怡身 上。章子怡必須證明博訊等刊登的訊息是虛假的,她的訴訟涉及貞潔問題,必須拿出證據來。當然,被告也可反駁。在美國的法院,任何政治力量都不可以干預或封 住任何人的口。如果有人意圖用金錢拖死對方,在這樣一個重大言論自由的案子裡,這個策略也是很難奏效的。美國有許多非營利機構,還有許多律師願意做免費服 務。
   
    李進進對《大事件》表示,誹謗概念的第二點,要有物質和精神上的實質傷害(actual injury),沒有傷害,就不算誹謗訴訟。這是民事法律中賠償的一個重要概念。有的時候,即便有誹謗,但是訴訟難以成立。
   
   
    全文將刊於《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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