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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6日星期三

允许“嫖宿幼女罪”存在是中国司法之耻!

江永康发生的“大规模嫖宿未成年女学生”事件令人愤慨,最近几年全国其他地方也经常爆出此类丑闻,且每次都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涉入并最终以“嫖宿幼女罪”从轻定罪。

而根据中国刑法,嫖宿幼女罪可以被判处5年以上,最高15年有期徒刑;强奸幼女罪则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种处罚力度差别巨大。

从此前诸案的定罪、判决看,“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显然已成这些涉案人员逃脱更严厉制裁的护身符。考虑到每次涉案的党政机关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都被轻判,就更让人怀疑这个“嫖宿幼女罪”,是不是专门为这些衣冠禽兽的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们发泄兽欲而量身定制的轻罪条款?

相信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一定不会同意我的这个说法。官样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一定会拿出一大堆理由搪塞民众,但无论任何理由都挡不住一个现实:那就是此类案件的直接受害者无一例外的都是“幼女”或“未成年人”,他们应该是这个社会最需要关爱和保护的弱势群体,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

因为社会原因和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并未成熟,我们不排除某些极个别未成年人会因为一时虚荣心作怪,或者受人胁迫或诱惑而走上邪路。但作为国家,理应通过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对犯罪分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彻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对此类丑恶行为应采取“零容忍”态度,而不是通过设立这么一个罪名来潦草应付,搪塞民意。

在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上对“幼女”和“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对把黑手伸向“幼女”和“未成年人”的违法罪犯行为进行严惩,这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论理观念,是真正意义上的“普世价值”。

具体到中国来讲,作为一个有着优良文化传统的国家,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更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民族的普遍美德和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

对中共来说,对此类犯罪予以严惩还具有意识形态上的重要意义。作为一个讲究道德情操的政党,中共在意识形态和文化宣传上对社会公民的道德文化建设一直都有着洁癖一样的偏好。而这些年来,不管外界评价如何劣化、社会实质如何变化,中共也都致力于宣称要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既然如此,立法和司法工作就应该体现执政党的这一精神理念,怎么可能拟定出像“嫖宿幼女罪”这种荒唐到极点的司法条款呢?

老牛认为,只要是成年犯罪分子和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是自愿、付款还是强迫,就应该一律以强奸罪立案,予以重惩。即便如此,都未必能管得住那帮素来无法无天的中国官员,更遑论设立这个叫什么“嫖宿幼女罪”的条款。允许这个条款继续存在,和在法律上公然鼓励官员强奸幼女有何区别?

老牛认为,这个违背人类基本论理观念的罪名的存在,是中国立法、司法界的集体耻辱,是中国立法、司法体系系统性堕落的变种。老牛特借多维博客一角呼吁海内外华人社会立即行动起来,敦请中国当局立刻废止这个变态条款。

而中共作为中国司法系统的领导者,也应察纳雅言,督促立法、司法体系及时改正,别等民意汹涌或激起民愤的时候再匆忙出来打补丁。允许这个罪名继续存在,和允许“适度腐败”存在一样,都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和执政软弱涣散的表现!

本文选自多维牛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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