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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星期二

关于薄熙来案第二审必须慎重的紧急建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歧山同志: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同志:

 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全民同志:

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薄熙来对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者已受理此案,薄熙来案进入第二 审。对此,有舆论流传:“二审判决必然和一审判决结果相同”;“一审判决表明了中央领导的意图,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等。这些流言既不符合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也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规定相背离,很不利于维护新一届 党中央的威信。

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经过深入思考,从维护人民、国家和党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一、薄熙来案第一审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8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一案正式开庭审理。从法院实时公布的庭审信息看,如此公开、透明和允许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地辩护, 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赞誉。但是,法院9月22日的宣判,却使绝大多数群众感到非常意外和很不理解,也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主要问题是对薄熙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事实不成立。换言之,判决书与我国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相去甚远,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违反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如下问题:

1、没有依法排除作为定罪的主要根据——在中纪委审查和侦查阶段被告人违心写的自书——非法证据,于是判决认定的证据缺乏真实性;

2、采信的关键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依法质证。一方面,法院认可薄谷开来的“亲属拒证权”,不强制其出庭对质;另一方面,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 其证言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结果把2012年3月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的对《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即根据现代国际社会认可的和通行的立法精神,即新 增加的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亲属拒证权”,这一本来立法意图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规定,却被法官歪曲和颠倒为有害于被告人的法律,这是完全错误的;

3、采信因精神障碍丧失证人资格的薄谷开来的证言为主要判决依据;

4、以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实为共犯的供词而错误地作为证言为判决依据;

5、采信法律禁止使用的猜测性的证言为判决依据,等。

(上列的详细阐述请看附件)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薄熙来的三项罪名,除滥用职权罪外,其余的受贿罪和贪污罪,都是在被告人写出自书材料之后,侦查机关为印证被告的自书内容而去收集证据 的。因为自书内容是被告违心编造的,是不真实的,是没有具体内容和情节的,是似是而非的。那么,以此取得的所有证据之间无法吻合就是必然的。于是,证据不 属实;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 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显然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这也正好证明被告的“翻供”行为是合情合理的、是正当的。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面拒绝听取被告人的申辩和辩护人的辩护,同时又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判决依据的证据严重不确实、不充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二、薄熙来案第二审判决必须慎之又慎

鉴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薄熙来案件的判决所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我们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第二审判决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允许像流言所说的那 样,草率做出同意一审判决的结果;更不能像流言那样造谣,把自己的判决结果说成是中央领导的意图,是为了“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等。

对薄熙来案件这一全国和全世界人民都在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如何判决,不仅仅关乎薄熙来个人权益,而是关系整个国家法制建设和司法形象,关系新一届党中央的威望,关系民心向背,影响深远而重大,必须慎之又慎。

为此,我们郑重建议:审判此案,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定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一定要严格按照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为,坚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一定要“踏石有印,抓铁有痕”地做深入扎实、细致的工作,从而作出对被告人公正的判决,作出有利于促进国 家法制建设和公民法治观念增强的判决,作出维护党的领导威信和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提升的判决,作出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国家、对得起党的判决,作出经得起历 史检验的判决。

建议人(排名不分先后):

李成瑞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

 李 波 航天部原预先研究局局长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恽仁祥 国防科委原情报所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 、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王德英 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原副主任、研究员

 王子恺 北京市委党校原副校长

 苏铁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副秘书长、老红军后代

 张勤德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综合局局长

 巩献田 北京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赵光武 北京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李定凯 清华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景埃埃 北京市高级工程师

 刘 军 北京市退休干部

 李树泉 北京教育学院退休干部

 杨晓陆 北京林业大学

 周靖冬 北京市退休干部

 熊 炬 重庆市中共党员、作家、诗人

 罗志学 广东省珠海市医务工作者

 黄方伯 四川省内江市离休干部

 江根德 上海市退休铁路职工

 胡乔杰 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项目联络员(北京联谊会秘书)

王建龙 浙江农民

 李 涛 河南企业家

 武 晨 中共党员、重庆助工

 丁婷婷 浙江农民

 苑连雪 河北银行退休

 吴双玉 浙江商业

 刁懿飞 山东技术工人

 刘万昌 上海工人

 李冠贤 广东医生

 曾昭怀 江西教师

 于国清 山东德州

 郑建涛 浙江商业

 杨建设 河南企业家

 余国民 浙江企业家

 许 英 广东企业家

 李民科 广东商业

 胡小珍 浙江农民

 郭 晓 河南企业家

 陈庆焕 浙江商业

 胡三弟 浙江农民

 闫云霞 河南商业

 李 彬 河南工人

共计42人

2013年10月20日

联系人:巩献田,男,1944年生,山东人,中共党员 、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曾任教育部“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研究中心核心组成员、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电话:62753533 (最好用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go_ngxt@163.com

附件:一、二

附件一:

严防把薄熙来案办成世纪特大冤案

北京大学 巩 献 田

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薄熙来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提起上诉一案。为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为维护 我国司法机关在国内外的声誉,为使薄熙来案件依法公正审判,在此我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提出我的意 见。

通过认真研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8月22日—26日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我认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件的判决是极其严重的枉法裁判,其理由如下:

一、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认定的证据缺乏真实性

在本案庭前会议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和辩护人一再提出有非法证据存在而请求法庭依法排除,即在中纪委审查和侦查阶段,由于极少数办案人员的“无素 质”和“不文明”,并且有诱供行为,致使被告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写下自书材料,即所谓公诉人提供的和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的本人自书供词。

被告人说:“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辩护人也说:”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对于唐肖林受贿、徐明报销费用的 相关自书材料的请求,在庭前会议中,经过法庭主持,法庭认为对于这一申请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以排除,我们尊重法庭的决定,但我们认为是符合刑诉法第50 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申请符合这一规定,并希望法庭结合其他证据对上述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之内容相似的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人还讲:“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 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辩护人也说:“被 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給了我們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 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根据济南中院公布的信息,被告称:“办案机关跟他讲,如果你态度好,可以保留党籍,其实中央对你的态度还是有保留的。态度好就是主动提供两个大单。”被告 还称,侦查机关七八次跟他提到,王怀忠贪污几百万就是死刑,而刘志军一个多亿都保住了生命,就是因为态度好。“办案人员几次提示我,如不配合就发红色通缉 令抓瓜瓜回国受审。”又称,“正是上面这些因素,使其违心做出了供述。”被告承认:“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 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 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

被告人所说的上述审查人员的行为,显然属于诱供行为。

同时,根据被告一再指出的“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结合庭审中的被告所说的,在审查阶段,审讯数百次,曾经晕倒“二十七次”,我们无法排除有的办案人员完全可能对被告人采取了我国法律一再重申和一直严厉禁止的审查方式的怀疑。

据亲临庭审现场的人士讲,被告数十次对不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提出异议。被告当庭称,在8月14日的庭前会议上,他也强烈的提出对他自己的自书笔录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 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六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七条规定:“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 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已经多次依法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了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情况下,依然对于如此明显的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仅不予以排除,反而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是严重的枉法行为。

二、以未经对质查实的证言为根据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宣布实施该条约。该条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判定对 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 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 证。”

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要求薄谷开来出庭作证。但是庭审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而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法庭不能强制薄 谷开来出庭,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 法处理。”

据此,薄谷开来的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是,一方面,法院根据上述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可薄谷开来的“亲属拒证权”,不强制其出庭对质;另一方面, 却违反上述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其证言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结果把2012年3月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的对《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即根据现代国际社会 通行的立法精神,增加的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亲属拒证权”,这一本来立法意图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项法律规定,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歪曲和颠倒为有害于 被告人的法律,这是完全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被告的三项罪名中,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薄谷开来没有出庭作证,那么她的证言就无法查证属实,其证言依法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判决认定的被告三项罪名就都不能成立。

三、采信无证人资格者的证言为判决根据

(一)本案最主要证人薄谷开来的证人资格,即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行为能力的资格,是缺乏的,换言之,薄谷开来是无证人资格的。

1、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谷开来患有狂躁型抑郁症和轻度精神分裂症;2、王立军在担任重庆公安局长时,曾经说过她经常报假案;

3、被告人称:“开来曾经讲,她杀尼尔的时侯有荆柯刺秦王的豪迈,足以证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4、有吸毒历史和有重金属中毒的历史,公诉方也承认其有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而公诉人所谓精神“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则是缺乏证据的;

5、被告说,侦查人员对我讲,“谷开来疯了”,公诉人当庭、当时并没有否认这一事实。

6、在公诉人庭审期间展示2013年8月10日的音像资料的视频时:“今天的讯问全程对你进行录音和录像,你同意吗? 高检人员:今天我们对你的讯问,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薄谷开来:(笑),没有。”

这在与被告人夫妻关系已经存续27年并且依然存续的情况下,指控自己的丈夫犯罪竟然发笑,足以证明其精神并不正常。

医学与法学专家都认为:患有狂躁型抑郁精神病者表现为高度兴奋同压抑、抑郁状态交替出现,情绪表现为大起大落,忽悲忽喜,通常为周期性发作,长达数年;精 神分裂症的主要症状是妄想,幻觉,稀奇古怪的反应;通常自己都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但是在神志清醒时可能显得有知觉,表现出正常的智力。但无论如何说, 都属于精神病人,属于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规定:“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显然,薄谷开来作为精神病人是无作证资格的或者其资格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而法院完全采信其证言则是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 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 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第一百零九条列举的两类证据提出要“慎重使用”!并且提出“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但是,本案薄谷开来所提供的证据与其他应该予以印证的证据之间,却都是不吻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 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薄谷开来所有证言与本案有关联性的所有证言相互之间,都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法官采信有精神障碍的薄谷开来提供的证言,实属枉法裁判。

(二)关于王立军的精神是否正常的问题,是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王立军在大坪医院的原始会诊记录、就诊病历资料,病历中明确有“王立军曾因……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感音神经性耳聋等就诊……的记载。”

2、曾经被他人“打过针”,长期、高度超负荷并紧张的公安工作,致使精神疲惫,等;

3、王立军作为思想政治立场观点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高度吻合、且被国家机关授予多项荣誉称号的高级干部,从未发现其有不同政见的迹象和倾向,却突然逃亡美 国驻华领事馆并写下“政治避难”书,在该案出庭作证时,他又说去美国领事馆“是有手续的”,这些极为荒唐怪异的举动不能排除其精神不正常的合理怀疑。

根据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采信的法律规定,因而同样无法排除王立军因精神障碍丧失证人资格或者资格受法律限制的合理怀疑,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有精神障碍的薄谷开来和王立军不但不依法减免其刑事责任,反而采取判处重刑、予以羁押的极为不人道的措施;本案法官无视证人有精神障碍的事实,根据其缺乏真实性的证言裁判,显然枉法裁判。

四、采信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共犯供词作为证言

本案的主要证人的证言是被告“供述”而不属于证人“证言”。

按照公诉方指控被告的三项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薄谷开来与被告均为三项罪的共犯;王立军与被告系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唐肖林、徐明、王正刚与被告系行贿受贿、贪污罪的共犯。

上述证人的一切供述不应作为证言采用,而应作为共犯被告的供词。所谓共犯,属于实体法概念,不因程序法的分离(即另案处理)而改变其共犯性质。另案共犯与 被告人不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并不能消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共犯陈述的可疑性,即本案的证言,不能因此而消失。上述证人有的已被、有的将被追究刑事 责任,其供述均属于“被告人供述”,依法不能互相作为补强证据。作为供词而不作为证言,是由事实决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共犯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 中生有、编造情节、栽赃陷害、推卸责任等。

但是,本案法官却统统把共犯的供述作为证言采信,这样做显然是枉法裁判。

五、完全以污点证人的证言为判决依据

本案主要证人均为“污点证人”,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污点证人是西方法学概念,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他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虽然没有污点证人这一概念,但是具有污点证人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的,或者提供了同等严 重的犯罪案件侦破线索等行为。

本案主要证人分别为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均为污点证人:

谷开来:犯罪人,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立军:犯罪人,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唐肖林:犯罪嫌疑人,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笔录中可以看到他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另案处理。

徐 明:犯罪嫌疑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另案处理。

王正刚:犯罪嫌疑人,辽宁省住房建设厅厅长,曾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另案处理。

对于上述证人的证言,由于不能排除作证的动机、目的是立功减刑、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合理怀疑,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法官毫无顾忌地完全采信这样的证言,显然是枉法裁判。

由于本案主要证人系污点证人,其证言的可信度极差。作伪证的证人因不可能牢记自己原来编织的谎言,后来编造出的与原来证言内容不一致的、驴唇不对马嘴的证 言,这是完全合乎“作伪证”的思维规律的,因为说过不符合事实的话是最易忘记的。作为本案的主要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百出、漏洞太多、不合逻辑和常理,甚至 “太可笑,”“太荒唐”,可信度极差。 微博转载的庭审现场,以及旁听者的文字显示,到庭作证的证人因为心虚均不敢正视被告人,证人证言属于违背自己的良心为改变证词的证言,不应采信,而法官予 以采信,则是枉法裁判。

六、以法律禁止使用的猜测性证言为判决依据

证人不是法官,不能对事物性质作出任何判断。

证人的义务仅是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陈述。证人只能提供自己所见、所闻和感知以及所参与事件的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具体情节,而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作出任何的判断,作判断则是法官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可是本案判决书认定的滥用职权罪的主要证人证言,竟然都是猜测和评论。济南中院发布是微博显示的信息是:公诉人说,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时任重庆 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吴某某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1月29日被告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 件’的态度。”这里不仅是三人一词,而且是“多名”证人一词;还说什么被告与王立军这样“矛盾公开化了”,等。
上述证言,都是证人自己的猜测和评论,这已经越出证言的范围,依法不应采信。法官采信这类证言定罪,是枉法裁判。

七、以不符合法定形式、无证明力的书证为判决依据

本案境外的书证来源,没有进行司法协助,证据又都是复印件,不符合境外取证的要求,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1、来源境外的书证没有经过公证程序。境外取得的书证,必须通过书证的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认证、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公诉人提供的和判决书确认的境外书证没有履行此程序,显然没有证明力。

2、书证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显示,有的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而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 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的证明,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故没有证明力。

3、书证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复印件没有公证机关的公证而作为证据就无法确认其客观真实性,故没有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 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 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 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还有,来源境外的书证,例如德某某提供的文件有的还没有签署,是草稿,而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不符合证据的实质和形式要求,没有证明力。

综上所述,本案这类证据依法不应采信,而以没有证明力的书证为判决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判决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 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 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 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 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 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具有前 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 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所以,判决书认定被告的三项罪都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一、所谓受贿罪:

1、所谓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给被告13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的问题。

宋振军的证言和做法前后矛盾,没有真实性,不能采信,那么就只有唐肖林三次送钱的证言,是孤证。而送钱的时间与出入商务部的车证取得的时间又不符合,毫无其他具体情节。根据孤证不立的原则和唐肖林证言本身矛盾的情况,受贿事实不能成立。

2、所谓明知并认可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7930.11 元的事实问题。

除薄谷开来的不真实的证言之外,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明知,就不能认定被告明知并认可接受徐明贿赂。

被告仅仅是在一次偶然场合在家里看到薄谷开来与徐明一起看一套法国别墅的幻灯片,而徐明对被告谈到在法国有一套别墅,被告自书中“有机会去看看”,可是, 并未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知悉这套价值323万美元的别墅的具体情况,包括:一是徐明出资购买的,二是产权属于薄谷开来。

薄谷开来关于上诉人明知的证言是孤证,无真实性可言。直到宣判之后,现在该别墅的产权归属不是薄谷开来,而是属于徐明女朋友姜丰的,同时无法解释徐明管理薄谷开来150美元的问题,就无法认定被告明知和认可接受价值323万美元别墅的贿赂。

第二、所谓贪污罪:

关于贪污上级单位转来一笔500万元的工程费用问题。

1、严某某、程某和王正刚本人证言,3月19日得知向大连市政府返还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与王正刚2月份见到薄熙来时谈起此事显然矛盾。2、省政府秘书 车辉提供的“领导活动一览表”书证显示:2002年,王正刚唯独3、4月份一次面也没有见过被告。3、济南市中院判决书所指的“2002年5月23日至 2002年12月26日,严志耕、艺声视听公司、艺声电子公司共向山河世纪公司、鉴知公司汇款人民币4483602元。2002年12月27日至2005 年3月17日,昂道律师事务所共收到艺声电子公司、天创电子公司汇款人民币516398元。”涉嫌伪证。根据是:(1)王正刚回答公诉人法庭质证时的回答 “2009年我又接到赵某某的电话,说有部分尾款没有到。”(2)判决书评判意见17:“经查,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确有150万元被李 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中有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汇款时间长达3年、多次,数额一直细微到元,2005年3月17日已经结清500万元赃款总额与 2009年还有150万元赃款没有转到谷开来指定的账户,没有扣除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无法排除是用其他汇款做为赃款,是伪证的合理怀疑;而贪污500 万元人民币之巨的被告和薄谷开来竟然十多年对于这笔款项不加过问和不予以使用、支配,与常理明显不符。

所以,判决被告贪污500万人民币的事实不成立。

第三、所谓滥用职权罪:

因为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相信是薄谷开来杀死尼尔·伍德的,而却有在王立军担任公安局长时出具的尼尔·伍德不是他杀的、并有尼尔·伍德亲属认可的反证,证明不是薄谷开来杀死的。

因为被告坚信薄谷开来不会杀人,那么就不存在阻止调查尼尔·伍德死亡一案的动机和目的。

那么所谓阻止王立军调查薄谷开来杀死尼尔·伍德一案就不能成立。

至于未经公安部批准而调整王立军兼任的职务问题,一、这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二、最后是集体决策,被告是动议和提议者。

根据上述理由,所谓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所以,本案的整个判决的三项罪,没有一项达到法定的证明体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证明体系极不完整,即::(一)证据没有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不能相互 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无法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和经验。

综上所述,判决书对于被告薄熙来的判决是一起严重的枉法裁判案件。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二:枉法裁判另外例证

另外例证之一:

9月22日宣判以后,新加坡《联合早报网》读者投票

截止2013年10月5日20:18:

薄熙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对此你有何看法?(2013年09月22日开始投票)

充分展示中国政府反贪反腐的决心 10% (12779)

刑期偏重,有些意外 46% (56521)

刑期适当,有关指控证据确凿 4% (5067)

薄熙来应该会提出上诉 39% (47641)

投票总数: 122008

截止10月12日:

充分展示中国政府反贪反腐的决心 10% (18299)

刑期偏重,有些意外 46% (83108)

刑期适当,有关指控证据确凿 4% (7874)

薄熙来应该会提出上诉 39% (69533)

投票总数: 178814

截止10月15日21:44:

充分展示中国政府反贪反腐的决心 10% (20994)

刑期偏重,有些意外 47% (95454)

刑期适当,有关指控证据确凿 5% (9193)

薄熙来应该会提出上诉 38% (77506)

投票总数: 203147

截止 2013年10月18日8:15:

薄熙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对此你有何看法?(2013年09月22日开始投票)

充分展示中国政府反贪反腐的决心 10% (22418)

刑期偏重,有些意外 48% (103851)

刑期适当,有关指控证据确凿 5% (9948)

薄熙来应该会提出上诉 38% (81799)

投票总数: 218016

另外例证之二:

1、英国《泰晤士报》8月29日发表专栏作家戴维·阿罗诺维奇撰写的评论指出:“对薄的审判一团糟,审判结果也将没人相信。”“中国目前的体制下,不可能实现正义。”

2、薄案“在精心设计的各个环节中,尚有诸多不合逻辑之处,难以服众,如以薄受贿2000万元这个在中共体制内官员并不为奇的数额,与谷开来案中杀害海伍德的理由有逻辑上的矛盾之处。”(2013.7.27《德国之声》)

3、法国房子的事,根本与薄熙来没有关系,更谈不上谷开来的资产,因为这个房子在姜丰名下,从法律上讲,这个房子合法人是姜丰,谷没有实质性拥有房子,也就是说即使说是谷的都不能成立。(2013.8.22美国《多维评论》)

4、谷开来在薄案中不具备充当入罪薄熙来的证人资格。纵观各国刑事诉讼法,合法配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具备对配偶被告作伤害性指证的权利能力。(2013.9.23《华岳论坛》转美国著名律师的评论)

5、中共审薄,是抓小放大,判决却是以轻判重。薄熙来的罪人人都清楚,不是在于起诉书上的那一点贪污受贿,更不是他的政治路线,而是政治上的权斗,他不过是一个权斗落败者而已。(2013.9.25美国《博讯网》)

6、对薄熙来的判处不仅是以中国法律的形式判决,也是中共最高领导人以及薄熙来梦寐以求地想跻身的政治局常委会对他的判决,因为他打破了89六四以来,中国当局统治的共识与平衡,(2013.9.24法国《世界报》)

7、在薄案庭审公布的证据中,似乎看不到,若在台湾,要定薄熙来的罪很难。(2013.8.26台湾《中央日报》)

8、法庭似乎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指控薄熙来,这就给共产党出了一个难题:无罪释放吧,等于放虎归山;证据不足就重判吧,那就等于说中国不是法治国家。(2013.9.23新加坡《联合早报》)

9、对薄熙来的处理,先是以“文革遗毒”和“路线斗争”为由,接着是罗列6宗罪公布于世,而最后则以贪腐和滥用职权定罪,显现出当局在处理薄熙来问题上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原则性。(2013.9.24美国《华岳论坛》)

10、薄熙来曾在庭上自爆,中纪委调查期间,他受到数百次审问,曾晕倒27次。而他之所以会向调查人员自书认罪,是因为当局要胁他,若不认罪,妻子谷开来会被判死刑,他刚刚从哈佛大学毕业的儿子薄瓜瓜则会被遣送回国。(2013.9.25美国《博讯网》)

11、“滥用职权罪”就很难定罪,并且这起杀人案件有许多疑点没有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薄熙来自辩讲的对王立军叛逃的处理是得到上级6点指示的。如果是事 实,那就不是滥用职权,也定不上什么罪。如果凡是下级叛逃都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那要追究的政治局成员那就多了。如许家屯、俞强声的叛逃,又谁来负责? (2013.9.26美国《华岳论坛》)

12、薄熙来虽然是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罪名受到起诉和审判,但世界媒体和中国公众普遍认为,薄熙来被起诉并不是因为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而是因为他在中共内部政治斗争中败北。(2013.9.23法国《费加罗报》)

13、薄熙来之案出现了举世罕见的问题:一是所有指控没有物证,全是口供;二是主要口供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三是所有证人全有污点;四是主要证人全部在 押;五是贪污指证全是孤证;六是所有孤证全由谷开来旁证;七是所有谷开来出证全是书证和视频;八是谷开来是精神病人。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老婆的旁证,所有 对薄熙来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正因为如此,为防万一老婆翻供,也就只好不让老婆出庭了。(2013.9.29美国《博讯网》)

14、新浪网搞了一个“人民陪审员投票”活动,结果,认为薄有罪该判刑的不到8%,认为薄应无罪释放的近82%。(2013.9.23《新浪网》)

15、网友 denver2013说:颠覆性错误,无非是指前苏联和东欧,但那是党的问题,不是国家的问题,国家不存在颠覆性错误。还有网友说,审判薄熙来算个颠覆性的案子,不知道这算不算个错误。

16、名为高岩的9月27日的文章写道:济南中院法庭判决最终折射出此次法庭审判、从一开始就有明确、不受干扰的既定原则和路径,以及某种既定意志在主 导,因此得以排斥了外部对诉讼的可能影响和干扰。这种具有内在轨迹和逻辑的审判形式排斥了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努力、包括薄熙来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辩护都被排 除;而公诉人的所有指控和其安排的证据基本全部都被采纳;仅点缀性地不采取某些证据,因此此次济南审判不算是真正的控辩双方合理法庭对抗;薄熙来案件中法 庭对控诉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标准、以及最终判决的依据和理由,都使薄熙来案件审判依然变成了一次深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审判——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另外例证之三:

1、在 8月底的一天,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刑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亲口对巩献田讲,“无法给薄熙来定罪。”

2、在9月26日北京大学召开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理论研讨会散会后,巩献田在离开会议室不远的路上,当巩献田问列席会议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的五位博士研究生:“你们认为薄熙来有罪吗?”其中一位马上回答:“没有罪。”另外四位没有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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