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网滾动新闻

2012年8月18日星期六

高伐林:一个文革死刑犯如何看待“文革”?

老高按:我的武汉市一中的校友钟逸,数年来帮助一位“文革”死刑犯整理其回忆录,今年6月,终于完工,由香港的中华文化传播出版社出版。钟逸给我发来了书稿《雪地足迹:一个文革死刑犯的人生记忆》,作者:徐正全。

这里我就贴上徐正全为这本书所写的自序。

徐正全出生于1946年,算下来,今年已经六十有六,奔古稀而去。1966年,20岁的他以一个普通的产业青工投身“文革”,成了一个基层造反派组织的 头头,从此他的命运就和“文革”纠缠在一起。尽管他投身“文革”不过一生岁月的30分之一,到22岁时,就进了监狱,此后有21年是在监狱之中;出狱以来 的20多年,也不可避免地笼罩在这铁窗21年生涯的阴影之中——那也就是仍然与“文革”拧在一起。

这本书,正如该书序作者曹承义所说:“这本书的侧重面不是文革的运动轨迹、重大事件,而是他在文革中、文革后的所为所思以及因文革而改变的人生,也就是说写的是个人命运。”

徐正全和曹承义,都是拥有两万多职工的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简称“一冶”)的职工。“文革”前,曹承义在这个公司担任施工技术员。“文革”中,响应毛 泽东的号令起来造反,当上了造反组织“新一冶革命代表大会”(简称“新一冶”)的一号头头。徐正全是一冶总公司下属县团级工业安装公司“新一冶”组织的一 号头头。

作者徐正全自己在全书的最后一节《写在后面》中说,

说句心里话,我一个初中生(技校都是提前毕业的),文不能“等因奉此”,武不能“向右看齐”,又终生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有什么值得回忆的?但“文革”中 的朋友们却非常希望我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说一是“文革”经历各有不同,二是我曾经在人世间另一个世界生活了二十多年,而这个世界是许多人所不知道的,应 该让人们了解这些人的生存状况和内心世界。犹豫再三,还是附庸风雅一次,把回忆来录它一次吧。

我经历过“文革”,对许多“文革”亲历者有所熟悉,最近十年来也看过若干前造反派成员如鲁礼安、李乾、吴焱金、曹承义等人的自传、回忆录,虽然见多了,然 而读到徐正全这本书,仍感到五味俱全,浮想连翩。这里,我也恭请各位读者前往一读,相信各位当会多少摆脱一些官方在“文革”结束36年来持续灌输的妖魔化 “造反派”的印象。

徐正全的这本书,叙事为主,但也有很多是议论,涉及对“文革”政治社会起因的思忖,对毛泽东发动“文革”动机的分析,也涉及对“造反派”悲剧命运根源的 探寻,自然更有忏悔和反省。或许不少读者对他阐述的见解,不以为然。这都正常。我之所以推荐他的书,不是因为它“句句是真理”,而是因为它能启发、刺激我 们去寻找真理。

作者徐正全说:我反思这一生,可以说是毫无意 义,一事无成,然而“文革”让我懂得了过去许多不懂、不关心的事,学会了睁开眼睛看世界,“懂得了人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生存环境,有三样东西不能失去,一是 生命,二是自尊,三是独立思考”。我们生活在民主法治制度健全的美国,生命,无疑是有保障的;自尊,也是有保障的——除非自己愿意匿名或化名在网上詈骂和 捣乱,歪曲捏造论敌的观点,自己不要自尊,这些人另当别论;但是,第三,是否会失去独立思考?却并沒有谁来保障,完全靠自己——当以这位文革死刑犯的肺腑 之言自警!

 
《雪地足迹:一个文革死刑犯的人生记忆》自序
徐正全

天悠悠,地悠悠,文革纷争终难休。是非曲直凭谁定,夕阳西下水东流。

文革发生至今已四十六年,和古今中外一切重大的社会历史事件一样,当事人和后来者往往会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各执一端,而且都能摆出并非虚构的事实 来支持自己的结论。这不足为怪,因为双方都是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来采集论据。双方都只注重文革中具体过程的对错,常常忽视了对文革历史必然性的探讨,即毛泽 东为什么要发动文革,亿万群众为什么会舍生忘死、以命相搏地投身文革,为什么至今还有那么多黄土埋到脖子的文革亲历者九死而不悔。

人世间一切事情的发生都不会是无缘无故的,“墙上没个钉钉,就挂不住个瓶瓶”,何况这种牵涉到亿万人身家性命的大事。文革的发生,必然有着深刻的政治、 经济、文化、历史等原因。毛泽东不是心血来潮,投身文革的几亿人也不是疯子,什么权力之争、个人恩怨、群众愚昧狂热,不是扯淡,起码也是浅薄。文革发生自 有它的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所谓必然,就是一定会发生,人民改善和变革现存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是一定要表现出来的,不以文革这种形式表现,就会以“武革” 或其他什么革的形式表现。文革是以毛泽东的错误发动造成的吗?不对。毛泽东只是使文革发生的时间提前了,毛泽东看到了发生文革的必然性,与其让它自行爆发 而导致无序,不如主动发动而将其纳入有序。这正是毛泽东的英明和雄才大略。

文革一开始,就大张旗鼓地宣传这场运动是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试问建国以来,镇反、三反五反、反右、四清,运动一场接着一场,哪一场不是毛主席亲自 发动和领导的呢?可是,又有哪一次出现过亿万人舍生忘死地自觉参与?没有,一次也没有,除少数运动积极分子外,广大群众用现在的话说,是“被参与”。发动 发动,他发还要我肯动啊。文革则不同,各行业、各阶层群众,绝大多数是自觉自愿投入,包括保守派。运动初期,“十六条”规定工厂的文革按原来四清的部署进 行,各地工人造反派为争得参加文革的权利,冒着被当权派打成反革命的危险,或冲击各级党政机关,或静坐,或切断铁路,或上京告状,殊不知当时离开工作岗位 将被扣掉赖以养家糊口的微薄工资,他们也置之不顾。工人造反派要求和学生一样参加文革,是因为他们有话要说,有自己的诉求,尽管是很朦胧的。我可以肯定地 说,文革就是人民的文革,就是人民群众的盛大节日,不然那些造反的工人真不会拼死拼活非要参加。

建国十七年来,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翻了身,做了国家的主人,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生活水平提高,那也是宣传超出实际。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 是: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阶级斗争的学说和实践,被各级当权派歪曲成为欺压人民、巩固和扩大自身既得利益的有力工具,在阶级斗争旗号下开展的所有 运动,几乎都会被当权派变着法地把矛头指向群众,伤及一批又一批的人。任何一个当权派都可以以“党”、“组织”自居,把人不当人,一个小当权派不经意间就 可以决定一个人甚至一批人一生的命运。经济生活上高积累、低消费,广大群众长期清贫。这一切使得官民矛盾越积越深,几乎没有缓和的可能。根本原因在哪里? 那个时代,我们国家的各级管理者就单个人而言,绝大多数不是恶人,而是有良知的人,看来还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

全面评价文革前的国家体制,我没有那个能力,我只能说一说自己的切身体会,比如说当时每一个中国人都离不开的“组织”。中国人民高度的组织化,中国政府 堪称世界一流的社会动员能力,或许是中国这样的国家走向现代化所必需的。但这个组织实在是太强势了,你离开组织就是自己找死,农民遇灾外出讨饭都要到公 社、大队开证明,否则做叫花子的资格都没有。各级各类组织的当权派一旦放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形成了人民对他们的人身依附。这样就很好理解,为什么广大 干部对其上级抱定“宁犯政治错误,也绝不犯组织错误”的宗旨,为什么保守派群众死心塌地跟着当权派跑。

保守派群众对组织的依赖程度比造反派深,对组织的无边法力有着比造反派更深切的体会,紧跟领导几乎是他们的本能。一月风暴来临,造反派没怎么冲击,保守 组织一个个土崩瓦解,这是因为那时当权派或自顾不暇,或躺倒不干,不能再以组织名义操控他们,他们就成了无头苍蝇。同样是这批人,二月逆流一起,有军人做 后台,他们就极其迅速地重新集结起来,而且强悍无比,杀起人来毫不手软。无论是打倒刘少奇、打倒林彪,还是打倒四人帮,举国上下一律热烈欢呼。有人说这是 中国人的劣根性,只知向权力献媚。这固然不错,但绝不是中国人生得贱,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组织行为,一旦与组织对抗或离开组织,生存都成问题,你可以什 么都不要,但不能不要命不要生存。

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孕育出 一个官僚资产阶级是必然的。毛泽东洞察其致命弊端,给全党定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治国归纳为治吏,这就是说,国家对人民是服务、效劳,对官 员是治理、整治。老人家希望用这个宗旨来奠定执政党和人民的公仆和主人翁关系,确立这个政权的性质。遗憾的是,老人家至死也没拿出落实这个宗旨的制度,其 实老人家就是制定了这个制度,人一走也会成为一张废纸。文革的努力分毫没有触动现存制度的弊端,文革结束后官僚资产阶级疯狂地反弹报复,反倒使这个制度的 官僚性空前强化,人民性消失殆尽。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现行 制度的弊端不改变,它就是孕育下一次文革的温床。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这是人民对政府天然合理的要求,更是政府合法性存在的基础。政府一旦背离了为人民服 务的宗旨,就应该垮台了。造反派为什么造反,不是毛主席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制度设计的弊端造成的。造反从古至今可都是提着脑袋玩命的勾当,兔子 不被逼急了不会咬人,说穿了文革就是官逼民反。当下老百姓对“组织”的依附减弱了,当局如果在制度设计中真正把“以民为本”作为核心,那倒是在向共产党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回归,起码可以延缓他们梦里也怕的文革再次发生。不过我对这种回归不是很有信心。

我出身贫寒,初中都未毕业,一直生活在社会底层。像我这样的中国老百姓,人生平淡无奇,本无任何意义可言。正是文革,使我们毫无意义的人生有了那么一点 意义,让我们真正做了一回人,当了一次自己的家。虽然过程是那样令人心酸,时间又是那样短暂,我们付出的代价又是那样沉重,但这是我们人生中唯一的亮点。 我们参加文革,一不为当官,二不为发财,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虽败犹荣,赤诚之心,天地可鉴。这就是文革对我、还有与我类似的人的意义,这也是我 们至今不悔的原因。现如今掌握话语权的人全面否定文革,连我们人生中仅有的一点意义也要剥夺。当然这也无关紧要,这个意义在我们心里,与别人的话语权无 关。

我的人生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1967年七二○事件后我 们新一冶工安公司分部的几个人殴打王荣炎师傅致死。这一血案是我永远回避不了的,因为它决定了我21岁至今的人生足迹,更是因为这个同事宝贵的生命就此毁 灭,使其亲朋心底的苦痛永远挥之不去。对此,我这个新一冶工安公司分部一号头头罪责难逃。

我曾经找出很多理由为我和我那些动手的兄弟们辩解:百万雄师以围攻造反派据点、抓人打人杀人为全部行动内容,在其两个多月生存期内血债累累,我本人就被 他们抓过打过;王荣炎参加过百万雄师武斗队的行动,叫喊过对新一冶九八纵队的人见一个杀一个;七二○后武汉三镇造反派报复百万雄師成员成为风气,我的那些 兄弟不过是想教训王荣炎一下,并不想打死他……
这些理由成立吗?有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足以推倒这些理由:大多数身受百万雄师之害的造反派在七二○后并没有实施报复。

另外,武汉公安机关军管会的判决不顾事实、别有用心、显失公正。我没有指使此事,也没动手,虽然制止不力但也制止过,最终被判死缓;张治能虽在现场但没 动手,被判八年徒刑。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军管当局和一冶当权派要在工安公司否定文革、整垮造反派,一定要找个理由把“跳得最高”的徐正全、张治能整下去。 我确实有罪,一是部下犯了罪,头头就有责任;二是我就在现场,制止得再坚决一些是完全可以制止的。但这个判决按当时的法律也是极不公正的。

判决不公,是一个法律问题;走资派横行无忌,是一个政治问题。他们的问题能抹掉我自己的问题吗?我在此案中的罪责也涉及法律和政治,但我在法律和政治上的问题是根本问题吗?

王师傅被打死,为什么?谁之罪?一些人会不假思索地归罪于文革,这就是胡扯了。古今中外,民间私刑一直存在,去看一看2010年网络上广泛流传的组图 “全球街头上演的争议‘私刑’”吧,看一看美国吧,马克·吐温曾经斥责美国为“美利坚私刑合众国”,现今击毙误入私人领地者仍然不负法律责任。在新中国, 无论是文革前,还是现今“太平盛世”,民间私刑草菅人命的事一样发生。说文革时期特殊,哪一个时期不特殊?不特殊怎么会单独划为一个时期?把文革期间的民 间私刑主要归罪于社会环境,什么领导责任,什么社会氛围,什么主流舆论,还可以找出一千一万条理由为施私刑者开脱,但忽视了最重要的一条:施私刑者不尊重 生命。

我们在自己的生命并没有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剥夺王师 傅的生命,这就逾越了人类万世不变的道德底线,演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公法问题。在那一刻,我们丧失了人之为人的基本品质——善良,有同情心,爱自己的生命也 爱别人的生命。中国人骂人有一句很重的话——“禽兽不如”,就很有道理。我们知道很多禽兽爱护他者生命的事实,也知道禽兽的残暴,但禽兽的残暴并没有超出 生存所需的范围。而人的残暴程度、范围却能够无限扩大,这一点上人真不如禽兽。

王师傅在“新一冶”的手里失去生命,给他的家人造成了永久的伤害。一想起这事,我就觉得抬不起头来,完全能够体会、理解王师傅的亲人、朋友,一冶的一些职工对我们的仇恨,我们应该向他们忏悔。希望我们毕生的真诚的悔恨能够一点一点地减轻他们的痛苦和仇恨。

尽管这一事件事出有因,但并不能成为暴打王师傅致死的理由,也不能减轻我们的罪责。王师傅当时没有可能对我们构成任何威胁,也没有任何反抗能力;同时没 有任何人要求我们这样做,也没有任何人胁迫我们必须这样做,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就这样在我们的拳脚下消失了。在对一个手无寸铁的人大打出手的时候,社会和父 母从小就教给我们的“人命关天”,文革以来中央一再强调的“要文斗不要武斗”,毛主席说过的“人是最可宝贵的”,统统忘到九霄云外。铸成如此大错,谁也怨 不得,怨自己。

上面拉拉杂杂说的这些,是我在写这本书时想得最多的问题,一是我对文革发生历史必然性的认识,二是我对王荣炎师傅之死的基本态度,就以此作为开场白。

温州炒房团:全军覆没太夸张 卷土重来不可能

  温州炒房团最近再次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卷土重来”的消息犹在耳畔,最近却有媒体报道温州八成炒房者资不抵债,面临全军覆没的危险。

  “全军覆没的说法太夸张,但我们也没有再次卷土重来的机会和条件。炒房团现在处于一种灰色状态,既没有媒体说的那么风光,也没有那么惨,但的确是有人赔了。”一位温州投资客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两三成投资客亏损

  “即使是跟团一起投资,有赔的,也有赚的。现在我们很煎熬:继续待在楼市,看不到赚钱的希望;退出,钱又不知道该投到哪里。”上述温州投资客告诉本报记者,以现在的环境,炒房团成员自身实力与几年前相比也在变弱。

  他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朋友在上海投资房地产赔钱的故事。

  “2010年7月份我这个朋友以1.8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在上海嘉定区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新房。虽然当年10月出了严厉的限购政策,但房价 在当时并没有跌得太厉害。我的朋友经历了此前几轮调控,因为坚持没把房子卖掉,从而赚了很多钱。他认为短线操作赚不了大钱,所以没有抛盘而是选择了继续还 贷。”

  但形势的发展却出乎意料。

  “去年年底嘉定区的新房均价降到了1.1万元/平方米,比他买的时候跌了7000元/平方米。现在嘉定的房价回到了1.4万元/平方米,仍然亏损了4000元/平方米。当然,这其中还没有把利息的成本算进去。”上述温州投资客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温州投资客的投资失败并非个案,但并非所有投资客都出现亏损。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顾建发告诉记者,据他调查,温州投资客中,有二三成因各种原因出现亏损。其中主要是在2010年年初至9月入市的一批人。这部分人炒房赔本,与入市的时间节点有很大关系。

  “因为这个时间段房价是最高的。如果投资客在房价高位期买的是位于一线城市远郊且供应量较大的区域或是三四线城市的房子,亏损是最大的,因为这些地方刚需较少,后续供应量却很大,遇到调控后房价很快就开始下降。”顾建发说。

  高和投资董事长苏鑫表示,即使是没有亏本的温州炒房团成员,收益率也出现了大幅下调。在本轮调控前炒房团投资一二线城市的住宅,年投资回报率一般能达到15%;但在本轮调控后,炒房团的年回报率不会超过5%。

  “温州炒房团远没有达到全军覆没的程度,只是处于低潮或是蛰伏期。但从现在的政策走向来看,炒房团也没有卷土重来的条件和可能。”苏鑫表示。

  炒房团内部分化

  “资不抵债的投资客还是少数,更不会借高利贷去炒房。资金链如果真的出了问题,温州人首先会抛盘自救。尤其是2009年和2010年的炒房团成员。”上述温州投资客告诉记者。

  由于调控时间远超于市场预期,温州炒房团内部也出现了分化。

  温州人之所以组成炒房团,因为团购可以获得更高的折扣,并有可能享受到银行的优惠利率。但炒房团成员的经济实力并不一样,而房价的下跌更加剧了炒房团成员的分化:有的还能继续还款,有的则需要抛盘才能缓解压力。

  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经理宋会雍指出,由于成员出现了分化,所以现在已经很难组织起真正成规模的炒房团了。但炒房团几乎已经成了一个标志和代名词,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会在适当的时机打出炒房团的旗号。

  “在销售滞缓期,部分开发商可借炒房团之名博得眼球进行营销,以显示楼盘的潜力空间,这已成为很多开发商喜欢运用的一种营销方式。”宋会雍说。

  “2009年和2010年的炒房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员是私营企业主。这些企业主当前因外贸出口不佳,看到房地产赚钱容易,所以关厂之后来炒房。因此说炒房团亏损,也蕴含着这些私营企业主生存状态并不理想的潜台词。”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表示。

  苏鑫告诉记者,炒房团中的成员也有着不同的来源,而一些私营企业主进入炒房团后的生存状态,尤为惹人关注。

  “与2009年最大的不同是,今年实体经济对楼市的影响远大于2009年。由于外贸出口持续下滑和内需疲软,很多企业主面临着进退维谷的情形。退出楼 市后将钱再回到生产领域,前景不明;继续把钱放在楼市,不但升值无望,还可能面临亏损。而把钱取出来,他们又担心能否跑赢CPI。”苏鑫向记者表示,现在 整体的经济形势,让2009年和2010年进入炒房团的私营企业主备受煎熬。

  顾建发告诉记者,由于现在经济低迷,地方要求重启投资的呼声很高。但由于不清楚下一步该怎么走,因此一些地区就以“炒房团”进行试探。

法学专家:国务院有关劳教法规违背宪法应撤销

 
法学专家:国务院有关劳教法规违背宪法应撤销(图)
陈忠林(资料图)

  访谈嘉宾 陈忠林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在人大任期内,8次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订新法律的议案。

    劳教不是行政处罚

  新京报:因为唐慧事件,劳教制度又成了议论的焦点。很多人疑问,劳动教养最长可以限制4年的人身自由,为什么比刑事处罚还要重?

  陈忠林:劳教一般的时间是一两年,四年是最极端的情况,实际上很少出现。

  如果将劳教的性质理解为针对有实施严重违法犯罪危险的人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措施。这种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国际上也不是不允许。例如,很多国家 的保安处分,其期限都是取决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是否消失,而不是行为本身的危害大小。比如说,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就是什么时候治好什么时候才能放出 去。因此,不能将这种措施和刑事处罚简单比较。

  新京报:不过此前有官方文件认为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

  陈忠林:这是违反《宪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等现行法律规定的。

  就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而言,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是目前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这个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劳动教养有两个性质,一个是强制性教育,一个是安置就业。很显然,这两个措施都没有涉及行政处罚。

  如果把劳动教养定性为行政处罚,这个措施就完全没有存在的空间。中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和刑法之间已经完全实现了无缝衔接。

  新京报:从最初的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到1980年国务院的通知,再到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的适用范围在发生变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陈忠林:1980年以后的这些规定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极其不合理地扩大了劳教的适用范围,在根本上改变了这个制度的初衷。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秩序,人们开始脱离相关法律规定来认识劳教的性质,认为劳教也是一种劳改。

  我们还出台了一些把劳教实际上等同于“二劳改”的法律规定。而在“文革”之前,据我了解,不是这样。因为它不仅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措施,还发点钱,而且劳教出来,社会是不能歧视的。所以,甚至出现了有的家长送自己的子女去劳教的情况。

  “文革”以后,特别是1983年“严打”后,简单地把劳教看成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只要你闹,我就把你关起来。这种对劳教性质的认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这是今天劳教制度这么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京报:在劳动教养决定作出的程序上,目前有哪些弊端?

  陈忠林: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可以说是当前劳动教养决定程序最不合理的地方。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 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 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我们国家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规定凡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我认为,从程序上来讲,把劳教决定机关从公安机关里独立出来,是绝对必要的。否则,这种措施的公正性就必然会受到损害。

  新京报:劳动教养的合法性备受质疑,它到底有哪些违法之处?

  陈忠林:现在采取劳动教养措施的依据,主要是1980年以后相关部门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首先是和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相违背。

  在目前适用的劳教法规内,国务院1957年的《决定》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性文件,其效力高于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等单位制定的法规,后者的内 容不得与这个《决定》的内容相抵触。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与1957年的《决定》相比,目前的劳动教养措施,性质变了,适用的对象也变了。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公安部等行政部门都没有制定“对公民”“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权力。现行劳动教养措施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明显超越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

    作为教育措施有存在必要

  新京报:很多人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但也有人认为劳教制度应该保留,你怎么看?

  陈忠林:劳动教养这个称呼,恐怕不可能继续保留。我们的立法机关计划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不再使用劳动教养的表述,恐怕也是基于这种考量。

  但是,作为一种类似保安处分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它有存在的必要,应该予以保留。这也是世界比较通行的做法。当然,前提是必须要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

  比如,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又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适用刑法不处罚的未成年人,就可采用强制收容教养等强制性教育措施,帮助他纠正恶习,防止他再度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

  又如,经常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多次处罚,屡教不改,但行为又不构成犯罪这种“气死公安,难死法院”,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对民众和社会危害都很大的人,也应该采取强制教育措施。

  当然,目前的劳教期限总的来说还是太长了,如果两三年还矫治不好,应该是教育方法有问题。改革的方向恐怕以半年为起点,比较适宜。

  新京报:你一直在两会上提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改变这个制度,必须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吗?

  陈忠林:由于现行《立法法》规定,涉及到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我从2003年当上全国人大代表就一直在提相关议案和建议,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因为制定相关法律,是变革劳教制度的根本之道。

  但是,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国务院自己应该撤销“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等规定因为这些规定违背《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极端不合理地扩大了劳教的范围。

  新京报:你共提了多少次?为什么这么坚持?

  陈忠林:10年来,我每年都要在全国人大上以不同形式提出相关问题。因为,劳动教养制度涉及数以十万计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现行劳教制度中的很多规定既极端不合理,又严重不合法,极大地破坏了现行法律体系的和谐,必须得到改变。

  所以我就一直坚持提,它不改,我就一直提。

    改造后的制度应参照刑事司法程序

  新京报:你在议案中对这个制度的改造是怎样设想的?

  陈忠林:我的设想是,将现有非刑罚和治安处罚性的强制性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统一起来,制定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它的适用对象主 要包括:实施了刑法所禁止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社区戒毒无效,需要强制戒毒的人;因为多次卖淫嫖娼应当强制教育的人;多次受过治安管 理处罚、屡教不改的人。

  在程序上,我认为应当参照刑事犯罪的处理程序,当然可以简化。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决定机构不能常设在公安机关内,公安机关可以参加,但是不能起决定 作用;二是以公开促公正,以民众的有序参与促公正。对有争议的案件,应当采取有随机抽取的民众决定的陪审制,或者请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士、专家进行听证。 所有这些强制措施的过程,都必须对社会、对媒体公开。

  新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计划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这部法律打算怎样改革劳教制度?

  陈忠林:我没有看过这个法律草案的全文,但据我了解,这部法律要缩小强制教育适用的范围,不是屡教不改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教育。

  此外,还将采取一些相对比较合理的程序。这些内容,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了。

  新京报:社会对这部法律的期待非常高,但是为什么两次都没有提交审议?

  陈忠林:因为有一个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就是作出矫治决定的机关是应该常设在公安机关,还是其他部门。这是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各个部门分歧太大,意见不统一,以后的法律又要靠他们来执行。草案不上会,很可能是这个原因。

  这个法肯定要立,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现行的制度太不合理、太不合法了。我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这个法立不立,而是什么时候能立,怎样立的问题。

全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