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要想找真凶,就必须让谣言、传言、流言滚得越远越好,就必须让可靠的证据站出来说话,推理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源,这是最基本的证据要求。我看了张捷、童宇峰等人炮制的号称十几位专家历时1年多写就的,但是又对参与写作者保密的所谓《真相调查报告》,文中所主张的事实竟然可以毫无可靠证据支持,通篇的“经调查证实”、“据了解”,却不说明具体的证据来源,好像只要加上一句“经调查”之类的就都是证据,这样的话世上还真就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了,也不知要出多少聂神探,我真不能相信这是一个据称有法律专家参与写作并发表出来的东西,而且我也不能相信这样无证据支持的胡编乱造是真的想调查出个什么真相来,也许掩盖真相才是这篇鬼文字的真正目的。先不理这个鬼报告,我从有限的资源里整理出以下有真实来源的证据,先做一些去伪存真、抽丝剥茧的工作,再来扒这个“真相调查报告”的皮不迟,也许一不小心就扒了真凶的画皮也未可知。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出在清华学生中一直有一个(或几个?)神秘人物不断地匿名向外界发送与物化2班及朱令案有关的消息,这些消息对于整个案件的侦办及舆论走向都起到了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估且称这种来自清华内部对外匿名提供消息者为“潜水者”,虽然潜水者提供的消息不能证明来源,但因其实际影响力而不能不提及,我且称其为“潜水者证据”,以方便观察其行为轨迹。
以下是本人收集整理的证据目录,凡是来源不明的证据恕不收录,如果有未收录的有可靠来源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欢迎补充,但如果提供的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的来源,比如像“经调查”、“某专家称”、“早已证明”、“公认”、“有网友称”等弱智证据,恕我不予以理会:
1、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文《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关注》
2、新闻晨报2006年1月11日文《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
3、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月11日文《谁是投毒者-重访10年前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
4、新快报专访朱令母亲文章《看了晓薇(孙维)声明,更怀疑她》
5、法制早报2006年1月22日文《朱令事件再起波澜》
6、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
7、羊城晚报文《清华朱令"铊"中毒案悬疑重重缘何不了了之》
8、贝志城接受网易采访记录
9、央广采访朱令母亲记录
10、凤凰Uradio采访童宇峰、张利记录
11、贝志诚文《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
12、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
13、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
14、贝志诚文《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
15、贝志诚在Yahoo群上的发言
16、童宇峰2004年3月13日BBS回贴文章
17、薛钢文《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18、童宇峰2006年3月12日BBS发贴致薛钢文
19、童宇峰百度吧贴《关于我和薛钢被暴光的私人通信》
20、孙维的声明
21、孙维的再次声明
22、天洼社区孙维声明贴中被证实发贴人身份的相关讨论回贴
23、黄光锐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巨大漏洞》
一、关于铊毒接触者的范围。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与犯罪现场的确定一样对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起着重要作用,主要争议是孙维是不是清华学生中唯一有机会接触铊的人。
我所看到的能证明孙维是学生中唯一接触者的证据如下:
孙维在其声明中称:“我4月2日被讯问时第一次从公安那里了解到的情况竟然是:我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而且实验室的“管理非常严格””。
朱令母亲朱明新称“1997年4月28日,清华大学总务处杜总长、办公室马主任,保卫处陈处长,教务处李处长等会见朱令家属。杜处长说,学生正常学习环境中没有铊盐,包括朱令在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不接触铊盐。清华大学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很好。”这两个证据一个说没有学生接触,一个说只有孙维可以接触,这两个证据前后矛盾,但都具有维护清华管理形象并力求免责的作用。
还有一个证据是贝志诚说的,但不能证明证据来源,他在《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称“你们中已经有同学改变了原来的想法,给我写信,告诉我当年的种种情况,她告诉我在案发前,你们做为和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女生都没有听说过铊盐。包括清华大学之所以开始告诉警方和协和没有铊,也是根本不知道孙维所在地课题组在使用铊”。贝志诚在这里提及一个女性潜水者。
另外,在最近,化名为“王一风”的一朱令班同学在最近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称:“当年一共有七个人可以接触到“铊”,分别是两名教师(李隆弟和童爱军)、三名女研究生(87级女生陈某、88级女生赵某、89级女生朱某)和两名本科学生。其中一个为90级男生吴某,另一个就是孙维,女研究生住在别的楼。只有孙维可以近距离接触朱令的日常用品。”这个“王一风”有人认为就是童宇峰,我未见童宇峰公开予以承认,故该证据只能归于“潜水者证据”。
再来看看相反的证据。
先看看学生“能够接触”铊盐的证据,毕竟“管理不严”与“能够接触”是不同的概念,“管理不严”只是为“能够接触”创造了更多可能,而非必然。
2006年1月12日,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当年指导孙维本科论文的童爱军教授承认,当年自己和孙维因为课题需要都接触了铊盐,但童爱军教授强调:“仅仅说只有我和孙维能接触到铊盐是不对的,当年我只是一名讲师,参与的是一个大的课题组,有其他教授和同学参加这个课题组,而且这个课题组也不止我们清华一家单位。”
贝志诚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一文中称:“我所知道的是朱令被确诊后,清华的校方先是矢口否认有任何学生可以接触到铊的来源(当时的意思是我们清华和朱令中毒没关系),后来在警方调查下,承认只有孙某曾和一名教授做过的一个课题可以合法接触到铊。这里面是否存在学校为了掩盖毒物管理不严,其实很多学生都可以获得铊的事实,导致了误导警方,我就不得而知了。”对此薛钢反驳称:“这连贝本人也明确表示不能确信的传言是近十年来芸芸众生要把孙维推上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我们的同学,很多校友,以及化学相关背景的网友都以实情证明了这不是事实。”
其后,童宇峰在与薛钢的BBS讨论中,也提到合法接触这个问题,他称:“我们班别的同学没有一个人的课题要使用铊盐,任何其他同学是可以去拿那个铊盐的瓶子,但是都是非法的。我问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从客观角度去问的,难道唯一合法就是凶手?你何苦这么敏感“合法接触”这个词呢?其实,童宇峰在强调合法接触这个概念的同时,也承认了存在“非法接触”的实际情形。
另外,在据童宇峰称被非法暴光的私信中,童宇峰与薛钢也谈及合法接触问题,童宇峰称:“我觉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关于她被调查的原因。我觉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薛钢反驳称:“这点我不同意。我记得李隆弟的荧光和磷光实验室是仪器分析课的开放实验室,就在罗国安的小小GE实验室的对过儿。只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锁门。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
关于“管理不严”的证据如下:
与童爱军同一实验室的另一教师李隆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也称,“我和童爱军老师是同一个实验室的,孙维当时是在童老师名下到实验室做毕业论文。朱令不在这个实验室里。同学们是可以随便进实验室进行实验的。”
朱令同学李现平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当时的清华,学校鼓励一些学习比较优秀的、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提前介入一些教授、副教授课题的研究,当时物化2班有很多同学在参加这些课题,每个人的课题都不同。“高校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并不严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时松、有时紧,那时做实验时,本系的学生、外系的学生想进实验室去基本上都能进去。”
另外还有官方的证据。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与朱令家属的一次正式会面中,确认了以下事实:“确认朱令是铊盐中毒;确认清华大学实验室购买过铊盐,对铊盐的使用未经严格管理和登记”。
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从以上证据看,清华出具的证据具有自我证明以达到免责的性质,连主张孙维为唯一嫌疑人的贝志诚都怀疑其客观性,“潜水者证据”因不符合证据要求则根本不具有证明力,其它证据均为证明接触者不唯一或管理不严的证据,因此,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孙维为学生中或物化2班学生中唯一可以接触铊盐的人。另外,童爱军和贝志诚提出的合法接触与否的问题,因为非法接触的铊盐同样可以用于投毒,因此并不影响嫌疑人范围。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从接触者范围证明孙维是唯一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投毒犯罪现场的确定。
这是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的另一重要问题,主要争议为朱令所住的女生宿舍是否为已证实的或唯一可能的投毒犯罪现场。
先说唯一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于证伪并不难,只要举出一个可以成立的除外情形就可以否定,就以社团集中班宿舍为例。
据《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文章《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关注》报道,朱令母亲朱明新称:这时(结合前文指开学返校后)的朱令,大多数时间是呆在宿舍温习功课、准备补考,早餐吃家里带过去的壮骨粉、面包,每天跑到乐队同学那里用电炉热家里带过来的瓶装中药。朱令在电话里跟母亲说:“乐队同学要帮我打饭,我不要他们帮忙,我自己打饭。”该证据因出自于朱令妈妈,故可信度很大,它证明朱令在2005年2月20日开学返校以后,朱令并非只待在女生宿舍,而是每天跑到乐队同学那里用电炉热中药,且在乐队吃饭。
另据当时为清华学生的黄光锐的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巨大漏洞》介绍,“在清华学生当中被称为“集中班”的文艺社团专用学生宿舍,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经非常成型,对此有所了解的同学不在少数,但却也不算非常普遍。应该说,以当时清华文艺社团的发达程度与文艺社团组织活动进行排练等各方面的需要,“集中班”的出现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以清华课程的繁重,文艺社团在白天搞这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到了晚上,学生宿舍都要按时熄灯,而且一天繁忙下来准备休息的同学们也不可能接受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们在宿舍楼里吹吹打打鼓乐喧天。为文艺社团特别是其核心团队成员提供具有专用性的场地是必然的无法回避的要求”。该文并说明社团宿舍无用电限制及管理宽松等特点。该证据进一步证明朱明新证据的真实性。另外提一下,朱令律师张捷发出的“真相调查报告”称,朱令是在团委热中药,且不是用电炉,只是泡在开水里,不知是不是说“经调查”发现朱令母亲兼其委托人是当着媒体面说谎呢。
在孙维声明中她称“我和朱令没有任何过节,但确实和另外的舍友们更亲密,主要是因为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即使是在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虽然有嫌疑的人的自证不具有说服力,但如果立场对立的双方对同一事实均予认可,则该事实足以认定。
那么,朱令实际活动场所就不仅限于女生宿舍内,既然社团与女生宿舍相距并不远,人员进出管理宽松,朱令常在此处热药和吃饭,从投毒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来看,这里更应是投毒的理想地点,这足以证明女生宿舍并非唯一可能的投毒场所,进而不能以此为由将嫌疑人范围缩小至与朱令同室或同楼人员或女生之内。
那么,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朱令所在宿舍就是确定的投毒地点呢?
与证明此问题有关的热点事件有:宿舍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分吃面包打电话事件,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宿舍失窃事件。
法制早报《朱令事件再起波澜》一文引朱令父亲吴承之的陈述称,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开始立案调查,这之间吴承之在家接到了匿名电话,来人声称朱令的宿舍被盗,清华在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据《新闻晨报》报道,吴承之称:“据当时勘察现场的民警后来跟我们说,钱撒了一地,其他同学的东西都没丢,唯一不见的是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又称“朱令用过的不锈钢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们怀疑凶手在消灭投毒证据。”另据央广新闻近期对朱明新的专访录音,朱明新对于所丢物品是这样表述的:“被偷的是两件东西,一个是装洗澡用品的小蓝子、一个是水杯”,这两个证据对于被偷物品的表述存在出入。根据童宇峰所称被曝光的与薛钢在BBS上的私信,薛钢称“琪还是那个向警察报告宿舍盗窃案的人!”
上述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盗窃案发生的准确时间及被盗物品的详细情况的内容,对于被盗物品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但从上述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做出如下判断:“钱撒了一地”,且无人报称有贵重物品丢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不是钱;被偷物品只有朱令物品,无人报称有他人物品丢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与朱令有关;发生在投毒案刚刚立案后不久,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与投毒案有关,而且这种判断是唯一合理的。从以上判断最容易得出的推论是盗窃是为了消灭投毒证据,进而证明投毒案发生在被盗宿舍内,而同室女生成为最大嫌疑人。如果这个推论是唯一合理的,则这个推论可以做为一个结论。但还存在另一个可以成立的推论,就是转移视线和栽赃。如果是同室人员投毒后以上述行为消灭证据,则无疑于告诉大家我这个投毒者就在这个房间内,且就是在此地投毒,如果同室人要消灭投毒证据,完全有时间有条件以更隐蔽更安全的方式进行,按照常理,如果疑似行为人智力正常,且该行为明显不利于疑似行为人,则行为人另有其人的可能性更大,就本案盗窃行为而言,更合理的推断是,非同室人员为了消灭证据或达到转移视线的目的而故意伪造盗窃案发生。结合证据中所反映的潜水者以匿名电话方式通知朱令家人的情况,可以判断,潜水者对朱令及盗窃案十分了解,潜水者不愿暴露自己身份,因此不能排除该潜水者即为盗窃行为人甚至即为投毒者的可能性,并以此行为转移视线进行栽赃。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在证据和证明过程上要求具有排他性,显然,仅凭该盗窃案的发生,不但不能认定朱令女生宿舍为唯一投毒现场,且更有可能是一种栽赃和转移视线的行为。
(二)咖啡杯事件
该事件是由贝志诚首先提出的,他在2002年发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提出“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给她食物和饮料,饮料还会以咖啡这样掩盖性强的可能性为大”。2005年12月31日,在孙维声明发表后,贝志城借用朋友“花沐兰”的ID在天涯网发表“转贴贝志城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在该声明中,他称:“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另在回贴中称:“关于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结果是在孙维床下的箱子里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彻底清洗过。孙维的解释是:朱令一直不在怕杯子脏了,所以就给洗了,然后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里保管”。从公开的文字材料看,贝志诚的言论,是咖啡杯事件最初的消息来源,贝志诚称该信息来自公安朋友。
对于贝志诚提出的在孙维床下发现朱令咖啡杯一事,朱令同学薛钢在《25个矛盾点》一文中反驳称:“对于咖啡杯我一无所知,无法评论。但“太阳正暖”(金亚已承认为自己ID)作为孙维和朱令的同班女生,目击了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物件的全过程,特转贴于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阳正暖”的真实身份,可以负责地说绝不是有网友所言孙维的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确定。”金亚的回贴称:““不错,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的东西的时候,我就在旁边看着,还“帮忙”来着告诉他们那些是朱令的东西,而且在场的还有别的同学。当时没告诉我们是"搜查”,也没有出示搜查证,所以我不知道这叫不叫“搜查”。在整个期间根本没有“从孙维的箱子里找到朱令的咖啡杯”这回事,我的确记不清楚咖啡杯在哪里,但除了朱令的东西,派出所的人没有“搜查”其他人的东西,开箱子的事从何说起?说“因为发现杯子被清洗过,问孙维,孙维说怕落了灰...”,更全属杜撰。这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志对质,相信他们有记录!这不是推断,是我对当时情况的叙述,我想也是众网友希望看到的发言类型。”
另外,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报道,朱明新说:“朱令现在的智商有时就像几岁的孩子,对过去不幸的一幕她也似乎没有留下什么痛苦的记忆,但她对上学仍是念念不忘。”另据,新快报专访,朱明新说:“贝志诚是朱令的中学同学,他在朱令出事后,1996年来看望过她一次,之后就再没出现”。而《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报道,“在朱明新的印象中,最后一次见到孙维是1996年初,她和宿舍另外两个女孩——新疆的王琪和陕西的金亚一起到海军总医院去看望正在做高压氧舱治疗的朱令,那天,朱令笑的声音格外响亮”,该证据证明了前述北京晨报报道的真实性,也证明朱令当年并未对孙维心存怨恨与反感。因此无论从朱令当时的智力情况和记忆情况看,还是贝志诚看望朱令的次数看,朱令根本不清楚自己被人下毒的情况,则贝志诚所言听朱令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这句话实在无法令人相信。因此咖啡杯问题最初由贝志诚提出,但贝志诚始终不能证明该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得到证实。
(三)分吃面包打电话事件
这个事件我在初稿中没有提及,因为开始我认为可能就是个小小的误会,但是在分析案件线索时,发现这个事件也有其参与价值。
新民周刊报道,“在朱令住院不久的1995年3月底,朱令的一名女同学给吴承之打电话,告诉他“朱令还剩下的面包,我们几个分了吃了”。“很明显,有人在销毁证据。”吴承之向记者回忆这个细节时强调。”但是吴承之没有讲这个电话是谁打的,以后也没有讲过,应该是匿名电话。
另外,在陈震阳作完检测确定铊中毒后告诉朱明新,铊盐无色无味,“搁在面包里都察觉不出来”。也就是说,在面包里投毒是可能的,而《南方人物周刊》报道称朱令父母回忆朱令在2005年2月开学返校后,每天早晨吃朱令母亲带去的面包和壮骨粉。那么,就不排除在宿舍朱令吃的面包里投毒的可能性。
这个电话的奇怪之处在于,在1995年时,打电话并不像现在这么方便,尤其是学生打电话,可能要到学校内的公用电话打,或找关系借用学校办公电话,在这个情况下打电话而不表明自己身份多少有点奇怪,而且朱令住院是在3月3日,打电话是在3月底,放这么长时间的面包还想着分着吃了,不但吃了,还要打电话告诉朱令家,这个情节不符合常理?这也是吴承之对该电话印象深刻的原因吧。这个电话与宿舍失窃时给朱家打的电话一样,都没有表明自己身份,都起到提示朱令家人投毒发生宿舍的作用,而且正在销毁证据,应该都是与朱令关系较近的人,区别在于吃面包打电话发生时,还没有确诊为铊中毒,这个事件也被作为投毒发生在宿舍内的证据。
但是把这个作为证据有一点说不通,就是朱令吃的面包是每天带过去的,每天带几个面包过去呢?不详。且为了隐蔽、缩短投毒时间,投毒只需投在一个面包里即可,投在多个面包里是不必要的行为,而朱令中毒说明已经吃了那个被投毒的面包,就算没吃完,更没有必要把吃剩的面包分吃,扔掉不是合情合理吗。所以把这个作为销毁罪证的证据,也有些说不通。另有一种解释,投毒者不是同宿舍女生,但是了解朱令生活细节,以此电话转移视线,那么这个投毒者就很有远谋了,不过这一假设倒是把电话奇怪之处解释了,这个电话姑且称为疑似潜水者电话。
综上所述,从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吃面包打电话事件,都无法肯定投毒地点就发生在朱令宿舍,且宿舍也不是唯一可以投毒的地点,如果系同宿舍人投毒,更不是投毒的最佳地点,因此如果将嫌疑对象缩小为同室女生或同楼女生,显有不当。
三、关于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本身带有隐蔽性,外向的人可能会表现出来从而被人感知到,内向的人不会轻易表现出来从而被人忽略,对于嫉妒、自尊心被伤害、失恋等等这些普遍存在的负面心理活动,如果不能与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定事件、自身人格障碍等因素结合,是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的,所以一般性的负面心理活动不等于就是犯罪动机,也不能以简单外在表现判断犯罪动机的有无,正如北大与复旦的投毒案,表面看投毒人与被害人并无明显的足以引发投毒行为的严重冲突,但事实上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存在着同性恋这种特殊的关系,并都以感情纠纷为诱因,如果不是行为人提供毒源情况的行为,就不会这么快被抓获。在朱令案件中,有人认为因为朱令的优秀导致孙维嫉妒,所以孙维具有犯罪动机,并举出朱令各方面的优异表现加以证明,且不说“嫉妒”是如何加以证明的,其实这种指证本身就毫无意义,如果这种指证可以成立,它同样可以适用于别人。
在孙维犯罪动机的说法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乐队竞争说,因为这种说法将孙维与朱令放在一种竞争关系当中,并以129演出作为激化矛盾的特定事件,所以较有说服力。
乐队竞争说最初也是由贝志诚提出的,他在2002年所写《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里称:“但我听说的一个情况很有意思,据说朱令和孙某因为都是北京考来的,关系不错,朱令介绍孙某也参加了民乐团,而且练习的也是古筝,由于朱令的水平高,孙某几乎不可能有演出的机会。考虑到朱令第一次中毒是在一二九清华民乐队在北京音乐厅演出前夕这样一个日子里,这个情况就很有意思了。”在此,贝志诚同样没有说明可靠消息来源,但结合贝志诚在其《说明》中对消息来源的解释,该消息应该也是清华内的潜水者提供给他的。
对此,薛钢在2006年的《21个矛盾点》中进行了反驳,“正如许多网友所述,尤其是清华文艺社团“一路倾情”“迷你猫”校友的介绍,作为中阮伴奏的孙维与担任古琴独奏的朱令竞争是无稽的。而贝在12/31/200513:21:54贴子中承认“我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而且“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可是贝当年此番论述成为了多年来舆论斥责孙维加害朱令的唯一动机。如果贝如其发贴所言,觉得自己“可能有误”,认为“不能算动机”,我想希望贝能就这一点清楚地为孙维澄清一下应该不为过。”
此后,贝志诚再未以古琴竞争说作为指证孙维具有犯罪动机的理由,也未如薛钢所希望的加以澄清。其后,贝又据潜水者信息修改为中阮竞争说、乐队替补说,但古琴才是朱令的主要项目,中阮只是多人伴奏项目,上与不上对朱令并无意义,故以中阮竞争作为动机可能性不大,乐队竞争说根本不能成立,但是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贝志诚提出的古琴竞争说及中阮竞争说,倒底是谁提供给他的,那个匿名提供谣言的潜水者到底是谁,动机是什么?
四、关于侦破工作受高层干扰的问题
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其背景问题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出现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枉法裁判、循私舞弊行为时,进行讨论才有实际意义,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则枉法裁判、循私舞弊行为也无从谈起。但是对于朱令案这样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之下,在朱令及其家庭的不幸遭遇引起公众的强烈同情的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因家庭背景而可能逃脱法律制裁的消息,毫无疑问会引发公众的普遍而强烈的义愤,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这样的普遍义愤之下,对于孙维而言,所有对她的不利信息,只能被公众无条件的普遍接受、放大,贝志诚提出的乐队竞争引发孙维犯罪动机的说法才能被公众多年来普遍接受,乃至虽然贝志诚早已不提,但仍然有人相信。
最早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提出家庭背景干扰案件侦办说法的,也是贝志诚,“他的爷爷孙XX参加过辛亥革命,曾任民革副主席。据说他死前,江泽民去探访他,他的要求就是把他孙女放出来。又据说当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大发雷霆说:放他妈什么放,打死了装在麻袋里放出去。”在2006年,贝志诚在《说明》中又称:“关于她爷爷托话、高层干预,这个事情朱令的父母和我都从公安部门的不同渠道得知过,绝对不是空穴来风或者有意造谣。而且朱令父母今年上访希望重查此案,公安部门私下给的答复也是上层当年有过批示,不可能重查。孙维关于此事的描述肯定有问题。”
每个人的家庭背景是不能选择的,就像最近被暴光的贝志诚也同样有高干级别的直系长辈一样,如果认为人不能仅因为其出身而承担罪责的道理是正确的,那么,这个道理对孙维和贝志诚应该平等适用。那么,就应该回到实际的问题上来,即孙维在被调查过程中是否有被放纵的事实,如果没有,则家庭背景干扰办案。
先说清华大学对孙维是如何放纵的,如前所述,清华对公安出具的孙维是学校唯一能接触铊毒的学生的证明,是后来将孙维作为唯一嫌疑人的重要原因,孙维哥哥为了证明其不是唯一,亲自去偷清华化学系实验室中的有毒试剂并拍下录像,并以该录像为证据要求清华实事求是地向警方说明毒品管理的真实情况,但是清华始终拒绝,孙家只好将该录像交给警方,所以没有证据显示清华受到干扰,反而是清华向警方提供了对孙维最为不利的证明,而且这个唯一接触的证明,如前所述,与当时化学实验室老师及学生所提供的证据完全不符,也与国家教委文件中提到的清华毒品管理问题完全不符,可以说,在这个毒品管理问题上,当时清华为了保护自己的形象,不惜出具不符事实的证据,完全不顾对孙维可能造成的影响。
另外,贝志诚自己的说法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在2006年贝志诚发布在天涯网上的《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中称:“2005年的时候,朱令的妈妈还去市公安局信访,市局口头答复,此案上级早有批示,不可能再查了。”
同样在天涯网,他在与孙维同学论辩的回贴中称:“她爷爷曾任民革副主席,其实应该说不能叫做真正又有影响力的高干。客观地说,高层的批示就是要秉公办案。”
这两个不同说法的提出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到底上层的批示是“不能再查了”,还是“秉公办案”?1995年立案当年就批示“不能再查”,则何时批示“秉公办案”?
再看警方对孙维是如何保护的,这里有两个有据可查的重要事件:窃听事件、讯问事件。
(一)窃听事件
有证据显示,警方不但将孙维列为唯一嫌疑人,而且采取了当时所能采取的最有效侦查手段。
新民周刊1997年2月文章称,化学系教授薛方渝等两位老师来方庄医院看望朱令,薛方渝教授向朱令父母透露:将配合公安局做一次有效的侦破行动。此后朱令父母多次询问,至今无回音。一个有效的但不公开的侦破行动,会是什么,我在看到该报道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窃听与监视。
孙维在其声明中,曾经把一只在夹层内有电子设备的咖啡杯,误当作窃听设备,后被网友指出其实只是音乐咖啡杯,于是孙维在其《孙维的再次声明》中对这一错误进行了道歉:“在“孙维的声明”中我把一对音乐杯误当成了窃听器。多年来我和家人一直确信无疑,因为它们确实从未响过。发贴前还特意把这保留多年的“窃听器”拍照上传。经多位网友指出后,我们找了三位真正懂行的专业人员,证明确实是音乐杯。所以我再次发表声明,在相同的场合向大家特别是公安机关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但这一误会招致了当时包括贝志诚在内的很多网民的口诛笔伐,并被作为明显说谎的证据,以此证明孙维就是真凶。
不过,这次贝志诚在天涯回帖中证明窃听手段是存在的,“公安的确窃听孙维家里了,这点我听公安的朋友也说过,但是不是她发现的窃听器我就不知道了。”对贝志诚说法,薛钢在《21个矛盾点》也进行了引用并称:“这与孙维怀疑咖啡杯底装置为窃听器好象所言一致。但除了与孙维声明真实性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按照证据的证明规则,如果指控方的证据证明被指控方主张的事实,则可以采信,所以虽然贝志诚的说法也是听公安朋友说,信息来源不明确,但可以采信该说法。
结合前述朱明新所言的一次有效侦查行动,有理由相信,公安对孙维采取窃听侦查手段,而且,该有效行动既然由学校配合,就不排除在校内同时进行窃听的可能,窃听这种侦查手段是不可能公开宣布的,在进行过程中也不能泄露(包括朱令家属在内),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此后朱令父母多次询问,至今无回音”的原因。如果高层干扰办案,这种特殊侦查手段就显得与高层干扰格格不入、背道而驰了。但是,贝志诚对窃听行为的亲证与孙维的道歉,似乎并没有影响当时义愤之中的众多网民对音乐咖啡杯误会进行指责的热情,至今仍然有人将其视为孙维的有罪依据。
(二)讯问事件
在孙维声明中,孙维承认公安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事实,“随后学校保卫处和派出所开始了解情况,我和同宿舍、班里、系里以及文艺社团的很多人都被问询过,都是一些了解基本情况的问题,之后两年公安再没找过我。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在经过了8小时的连续突审后,他们通知家人接我回家”。
孙维室友金亚在天涯回贴中称:“95年孙维和我们一些其他同学一样,被叫去派出所询问和调查,据我所知,在97年4月之前,她没有以不同于这样的方式被介入过此事的调查,包括被公安讯问。97年4月她被公安14处突然带走讯问一事,我印象很深刻,因为她当时一晚上没回来,事先也没和谁说过,同宿舍的同学都觉得挺奇怪的(这是基于安全的考虑,谁要是晚上因为什么原因不回来要给其他人打声招呼,否则时间再长些就要找一找了),过后她告诉我们她被公安14处突然带走了,后来她可以回家时已经非常晚了,说的时候她情绪还是在很震惊的状态,不知道怎么突然发生了这种事情,并给我们说了一些讯问中的事情,象公安不让打电话回家、长时间一点不让休息的讯问、反复问同一件事等等,我印象很深刻。”金亚的证据说明了传讯的时间是在晚上,且进行了一夜,这与公安对重要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方式是一致的,按规定,传讯时限为12小时,完全可以在白天进行,夜间进行是为了对嫌疑人施加最大的精神压力,在嫌疑人困倦之时,对关键问题反复进行重复讯问,以达到使嫌疑人精神防线崩溃的目的。但这一讯问方式的采取,似乎又与高层干扰说相冲突。
但是,贝志诚与群情激愤的网民对这次讯问是不满意的,在网易采访时他时,主持人问:“有网友说这件事情证据不足,按照当年的司法水平公安部门很可能逼供,您认为这种说法成立吗?”贝回答:“应该说从一个杀人案来讲,这是一个投毒,应该是杀人未遂,而且从嫌疑人的声明来看,警方对他进行了八小时的审问,而且也是最长的一次审问,我不知道各位网友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面你们认为这样的方式正常吗?反正我认为不正常,逼供不一定是严刑拷打,即使是美国的国家也会有各种手法审判出来,所以我还是觉得当时包括审判的手法也是受到了一些干扰”。在此里,贝志诚没有对主持人提出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进行逼供的正当性时行回应,只是称“逼供不一定是严刑拷打”,并指出还有各种手法审判(应是指审讯),但是没有具体说明还有哪种手法,以此认为还是受到了干扰。
逼供本身就是违法的,则各种逼供手法自然违法,如果贝所指的没采取的各种手法是指逼供手法,则根本失去正当性,如果贝所指的手法不是逼供,他没有说明还有什么手法可以采取,何以得出“也是受到干扰”的结论?对于贝志诚所暗示的在中国这个地方没有采取更多逼供手法是不正常的说法,如果你不同意聂神探的办案手法,就不能同意贝志诚的。因为贝志诚在网络远程求助事件中树立起来的义士形象,使得很多网民还是接受了他的这一说法,高层干扰说成为公众质疑的主要理由和对官方不满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从有据可查的事实来看,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公安仍然对孙维采取了窃听侦查手段,对孙维进行了夜间突击审讯,清华官方始终坚持孙维是唯一可以接触铊的学生,从这些事实,不能得出高层干扰的结论。如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通过分析家庭背景进行各种可能的推测,则想象力可以是无限的,但抛开证据,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则毫无意义,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五、对于《孙维的声明》发表前后各种信息的分析
讨论和关注这个问题的价值在于,《孙维的声明》使事件达到了一个高潮,事件中主要人物纷纷登场亮相,在该《声明》发表的前前后后,各种信息不断抛出,分析这些信息最初提供者和背后的来源及其所起的作用,对于本案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起因-《天妒红颜贴》
2002年贝志城在网上发表文章《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第一次在网上明确表示怀疑孙维为凶手。在这个贴子里贝志诚首次提出乐队竞争说(见前文),并提出孙是清华唯一可以接触铊的学生。
2005年,网名skyoneline在天涯网贴出“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一文,引起了很大反响,本文真实作者不详,部分信息与贝志诚公开主张的信息一致,文中提出的指向孙维就是凶手的信息如下:
1、据网上清华同学透露:朱令中毒那段时间只有孙维因为跟教授作课题的缘故能接触到铊这种重金属;
2、据说孙维祖父死前,最高领导人去探访他,他的要求就是把他孙女放出来。又据说当时的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长大发雷霆说:放他妈什么放,打死了装在麻袋里放出去。
3、据清华同学透露,孙维毕业时并没有拿到毕业证,没有官方原因。孙维毕业后清华除了没有发孙维学位,还有如下规定:不许给孙维开出国留学所需的一切有关材料。不许给孙维开找工作所需的一切介绍信。这对于一个普通学生来可以说是毫无道理的刁难,所以唯一的解释就是孙维在校期间做过后果非常严重的事情,失去了做一个清华毕业生的资格,而清华出于义愤给予该学生力所能及的惩罚。
4、很多人一直在尽力阻止该名嫌疑犯出国,先后阻止了她在美国、英国、新加坡使馆获得签证。在前年她和一个美国人结婚了,再次申请出国,美国使馆要求同仁医院对她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评论道:有时候我很恍惚为什么老外总会愿意娶一些人品很差的中国女孩(当然也不是绝对),对此我只能归结为文化差异。我想孙维的美国丈夫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他的妻子是个多么可怕的嫌犯)
5、在网上甚至有清华同学主动提出,为了多年前的良心,作为多少有些知情的同学,明确认定孙维就是投毒者。
以上很有煽动性的信息,引起极大关注与反响,但均没有明确指明出处,无法查证,但其中所称嫁美国人一事明显不属实,孙的老公就是其当年大学同学兼男友谢飞宇,且一直生活在一起,这一情况也被人肉孙维的网友证实并晒出照片。关于孙维祖父求情的信息及孙维是清华学生中唯一能够接触铊的信息与贝志诚之前发出的信息一致。其它信息均以匿名的清华同学名义发出,属于潜水者信息。
(二)孙维同学的辩护与贝志诚的指控-《孙维的声明》
针对该文及其所引发的网上讨伐,孙维于2005年12月30日在天涯社区发表了《孙维的声明》为自己进行辩护,主要内容是针对《天妒红颜贴》中用以指证其为凶手的信息进行反驳和否定,在这个事件中孙维其实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刑案中,控方才负有证明被告有罪的当然的举证义务,其所举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是否具有证明力才是决定指控能否成立的关键,所以我最关心的不是她的自辩,游戏规则本来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控方证据不成立,即使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也不能认定其为有罪,但是孙维及为其辩护的清华学子们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个网络空间里,游戏规则并非如此,当广大义愤填膺的网民坐上法官的位置,控方可以是匿名的,就算贝志诚坐上控方的坐椅,当把“据说”、“有人告诉我”之类的当作有罪证据的时候,因为出自组织网络救助的义士之口,这些证据是可以被采信的,她不能自证无罪,是可以证明她有罪的,游戏规则是颠倒的。
在《孙维的声明》发表后不久,2005年12月31日,贝志诚立即以“花沐兰”网名发表《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针对《孙维的声明》进行反驳。其中对高层干预办案一事明确了是他从公安朋友处听说的,并提出新的信息:
1、朱令同学拒绝帮助翻译求助信。
此事件争议较大,也很耐人寻味,容后文单独进行分析。
2、同学关系不好:
“这一点,在多年之后,朱令的一位男同学给我的邮件里更加证实了,我只摘抄几句
“物化2在大学5年中拿了不少荣誉,至于是否名副其实,仁智共见。班里的矛盾从一开始就是很大的。甚至到了毕业,可能还有一些矛盾没有解开。男生之间,女生之间,干部之间,种种矛盾只是被掩盖在荣誉虚幻的光环下。而至于为何“大家”维护着这一个“荣誉集体”,我的一个同学说其实是因为这是那些干部的荣誉。我的观点是物化2与其说是一个大学生的班集体还不如说是一个高中生的班集体。”
“物化2的通讯录到现在也不完整,对于一个“优秀班集体”实在是非常奇怪的。我以为实际上反映了荣誉光环背后的种种矛盾。
物化2很多人不愿提朱令这件事,我想原因可能很多。有些人不了解情况,有些人因为在漩涡中心,感情上不愿提,或者担心自己卷入此事太深,也未可知。”
这个反映朱令同学之间关系不好,存在种种矛盾的信息,贝志诚明确是一个男同学提供的,且与贝志诚有邮件往来,是一条男性潜水者消息。需要指出的是,关系好不好这个问题本来是很难向外人证明的,但是随后而来的孙维的同学为孙维进行的辩护,无论是后来证明身份的还是没证明的,都表现的异常团结,这无异于是对该信息的讽刺。
3、朱令中毒病后,亲口对贝志诚表示对孙维的怀疑:
“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
这个信息,在前文已经被证明是不真实的,在此我再补充一条反证,武汉电视台科技之光栏目邀请朱令母女到节日现场做节目,当时朱明新要求不要提投毒一事,因为一直没有告诉病后的朱令怕刺激她,于是,在朱令出场的整个节目过程中,主持人要求所有参加者不提“投毒”一词,这也是贝志诚所言不实的一个明证。
《孙维的声明》发出后不久,自2005年12月31日开始,在天涯社区展开一场论战,后被证实身份的孙维同学对孙维进行辩护,并与贝志诚展开论战,在论战过程中,贝志诚不但坚持自己提出的以及《天妒红颜贴》中提出的各种用以指控的信息,同时又抛出新的指控信息,咖啡杯事件就是在这时明确提出来的(见前文)。如果不带立场地看孙维同学与贝志诚的论战,我认为,物化92班几位同学完胜,主要原因就是贝志诚无法证明自己之前所主张的事实,辩护产生了效果,在论战结束以后的天涯回贴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孙维是否唯一嫌疑的质疑,出现了对贝志诚所主张的事实是否能够成立的质疑,甚至出现了对贝志诚说谎动机的质疑,虽然相对于义愤填膺的网民还是少数,能取得这样的效果,应该算是相当不容易的。在事后,薛钢还将网上与贝志诚进行的辩论加以整理,发表了《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显然,他对自己及班上同学反驳贝志诚的效果是满意的。
2006年1月3日,在论战刚刚结束后,贝志诚在网上发表《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不仅针对孙维同学在网上的发言进行回击,同时又爆出猛料:
孙维散布朱令父亲走私铊盐。
贝称“警方调查之初,我的一位关系很好的大学同学,女友在清华且和朱令班上一些女生关系不错。说清华传言朱令中毒是因为他爸爸走私铊,不小心沾染的。当时,我想这个谣言如此恶毒,实在不像是无聊的人可以编出来的,告知警方调查出谣言的来源有助于此案的侦查。好友因此差点和我决裂,我被讯问时警方态度很友好,他的女友被询问警方的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我对同学很抱歉,但是这件事还是要做。同时,我补充一点,谣言的来源最后查到了,确定为孙维所为。”
贝志诚始终没有说明如何“确定为孙维所为”,但这个谣言的来源的确是破案的重大线索,造谣者必有其动机,警方当然要重点调查。如果如贝志诚所言有证据可以确定为孙维所为,那么孙维就是当然的最大嫌疑人,如果不能证明,那么那个向贝志诚提供该信息的女潜水者同样具有重大嫌疑。最提供但是最近由朱令律师发表出来据称历时1年多经调查制作的《真相调查报告》中并没有提及这一“确定的”重大嫌疑线索,令人不解。
在该声明中,贝志诚针对孙维同学所称的其为谣言制造者进行辩解,确认了其信息来源均来自警方、朱令家属及清华学生,并对不能公开信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释:“鉴于国内的现实和对知情人的保护,请恕我不能如“团支书”所要求的那样给出消息所闻的明确出处,但不代表这仅仅是道听途说”。
另外又称,“我和朱令的父母通过不同渠道看到了一些证据,我怀疑孙维就是凶手,但不是100%确定。很多人希望在这里提供证据,我说了一些可以说得,但是第一中国的政治和现实不允许我提供更多的,第二很多证据我相信嫌疑人本身也不知道;我在这里提供了只会让可能的凶手掌握更多的资料,更好的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这里,贝志诚实际上承认其在提供上述用以指控孙维的信息时不能说明原始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因此,这些信息是无法核实真实性的,虽然他对此进行了解释,但无论其解释是否合理,有一点是不容否认的,即他是提出这些信息并作为证据对孙维进行指控的人,他就负有证明这些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果在法庭上都以“据称”、“听朋友说”当证据来举,唯一的结果就是败诉(但是网络公审的游戏规则往往是颠倒的)。贝志诚自称掌握着更多证据,只是还不想拿出来,但是你既然已经公开指控了别人,你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指控是对的,正像吃饭馆,吃完了你不能说自己有钱就是不想带来,那是无赖的逻辑。
贝志诚在回击孙维自辩的过程中新爆出的无法核实的罪证如下:
1、孙洗咖啡杯
2、孙传朱父走私铊盐
3、孙被多次传讯
5、看望朱令时朱令怨恨并怀疑孙
6、宿舍女生拒绝翻译救助信
如此等等,皆为直接指证孙就是凶手的信息,皆为无法核实或已被证伪的信息。
更蹊跷的是,在孙的声明发出几天后,有人在天涯网上用带“1987926”的几个ID对朱令进行了大量的谩骂,并称“孙维是公主,公主会毒猪”?还显示出知道朱令及其宿舍细节,比如说朱令几乎天天12点回屋洗洗刷刷到1点睡觉,还很肯定地说“孙维才不会去你的凯迪猫眼,听都没听过”,当有人说吴今死于1987年时她马上就反驳说是1989年,等等。这些发言引起网友愤慨,不少人认为发言人就是孙维。我想说,在孙维忙于自辩时,还以这种明显让人怀疑自己的方式发贴并激怒公众,那么孙维还不如去自首算了,这种贴子,正如前述宿舍失窃一样,更大的可能是一种栽赃行为。
2006年1月《孙维的再次声明》,在声明中表示要求公安重新侦查,并为“窃听器”的错误向网友和公安道歉。这个时候,孙维与及孙维同学已经意识到事情的蹊跷,在孙维同学的回贴中,已有人提出,制造谣言的人很有可能就是真凶,这个人很有可能就在清华同学之中。孙维声明中提出:“但这些天的情况让我彻底明白了,除了好事者外,有人在专门生产谣言!因此谣言是永远驳不完的。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公安重新侦察,查明真相,在这一点上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如果你认为清华学生至少不比一般人的智商低的话,你就会相信他们的判断是有道理的,如果你仔细看了孙维同学的所有回帖,就知道这并不是孙维的个人感觉,还包括不少参与讨论的网友也表示了同样的怀疑。
这是孙维在网上唯一一次公开的自辩,它所触动的并不仅仅是与此事件无关的一般网民,更触动了与此事件关系密切的当事人,如果真凶另有其人,无疑首先触动的就是他。《孙维的声明》本身并不重要,单有这么个声明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是没有多少人相信她的自辩的,对于指控方而言最让人头疼的是孙维同学的辩护。对于这一点,孙维应该是清楚的,她向同学求助以求为其辩护是必需的,如果她一个人跑去网络公审大会当被告自辩,等待她的只能是一片杀声,在这里我要强调正常辩护的规则,辩护时只要不是故意提供伪证,如实陈述,那么在辩护之前协商辩护策略与方法并不影响辩护本身的正当性,所以正如后来被所谓的黑客曝光的孙维与同学沟通这次自辩行动的电邮,甚至还有《发贴纲要》,虽然并未有其中的当事人出面澄清,在我看来就算真有沟通电邮与发贴纲要也并不奇怪,但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沟通作伪证。
但是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就在孙维及其同学刚刚作了产生一定效果的辩护行动以后,他们可能根本想不到的事情接连发生,这些事情包括:
1、孙维与同学之间的电邮被曝光,
2、匿名者以朱令同班同学名义发贴表示对为孙维辩护良心不安,并曝光发贴纲要,
3、童宇峰与薛钢在网上讨论朱令案件的私信被曝光,童宇峰以私信被黑并被恶意修改为由要报案。
4、童宇峰发给薛钢的反驳信发布,公开反对《孙维的声明》及其同学的辩护。
以上事件,都集中发生在《孙维的声明》后不久,都起到了削弱孙维同学辩护可信度的作用,都起到了贬低与离间参加辩护的孙维同学及物化2班的作用,对孙维声明的反击其实刚刚开始,有些事情可能一直蒙敝着我们的眼睛,迷雾重重。
六、孙维电邮、回贴纲要及童宇峰与薛钢私信被曝光事件
《孙维的声明》及《再声明》发布后,给人的感觉是她的同学相信她并支持她的自辩,同时,贝志诚反击《孙维的声明》的表现差强人意。贝志诚在天涯论战过程中,先是以真实身份发言,不久就以有事为由走人,给人以招架不住之感,但立刻有人以匿名的贝志诚朋友身份以同一ID号继续发言,发言内容大抵是证明贝所言属实,是贝亲口告诉他的云云,发言过程中还粘贴贝志诚与孙维同学的私人邮件内容,显然此人不是贝本人就是与贝很亲近的人,有故意隐藏身份的嫌疑。孙维同学要求此人表明自己真实身份,否则无法考证其所言真实性,但此人对其身份没有回应。纵观贝志诚在天涯反驳孙维及其同学的过程,贝志诚除了又提出大量新的无从考证的指控信息以外,并无什么亮点可言,有些说法比如“乐队古琴竞争”,就被很直接地证伪,网络出现对其很多说法的质疑之声就不足为奇了。但从孙维与部分同学私人电邮及孙维给同学所发《回贴纲要》被曝光后,孙维同学被冠以冷血及帮凶之名开始成为网民的众矢之地。
(一)被曝光的孙维与同学的电邮
从我看到的资料,我不知道电邮与回贴纲要被曝光的先后顺序,我手头的据称是被黑出来的电邮不包括《回贴纲要》内容,但据匿名黑客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讲他黑出的电邮是有《回贴纲要》的,但因为是匿名,所以无从判断真假。先说这个被曝光的电邮,其中值得注意的内容如下:
1、《孙维的声明》在发布前是与同学沟通过的,同学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限于表述方式上,而没有虚构事实的内容。
2、自《孙维的声明》发布后,这些公开身份的同学遭遇人肉搜索、电话及电邮骚扰,私人信息被曝光,孙维对这些行为,以及各种关于她有罪的传言表达了厌恶、愤怒情绪,我认为这种情绪表达比较自然,与真凶应表现出的情绪不符。
3、孙维向同学表明要向公安申请重新调查及起诉侵权行为,并要求同学作证。
4、请求同学收集关于铊中毒的有关文献。
5、对于天涯有关朱令案的讨论被停一事,事先孙维并不知情。
如果该邮件属实,它可以证明这些事实:1、不存在串通虚构事实的行为;2、明了网络暴力行为的存在;3、证明了孙维在《再声明》中所提向公安申请重新调查的真实性;4、孙维及为其辩护的同学正在收集朱令中毒案件的资料。但是,从这些邮件内容看不出可以反映孙维就是投毒者的内容,也看不出真凶应表现出的语气、情绪。
有一点存在疑问,就是这些电邮如果真的被黑,是否黑客必须掌握一些有关被黑电子邮箱及孙维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本人不是电脑专业,有请高人指点。如果需要邮箱地址或个人基本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是否为同学内部的知情人向黑客提供?或者这些电邮根本不是被黑出的,而是内部知情人从正常渠道所得,假以黑客之名故意泄露,以达到证明孙维与同学串通发贴的目的,使人不相信孙维同学为孙维所作的辩护。因为,到目前为止,并不知道黑客真实身份,也不能证明侵入孙维邮箱的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因此不能排除孙维同学及朋友中有人泄露的可能,如果是这样,泄露者的动机就令人怀疑。
(二)被曝光的《回贴纲要》
如前所述,《回贴纲要》本身的真实性无从查证,最原始的曝光资料我没有看到,但同样是匿名曝光。我看到的最有影响的曝光资料是一位自称为清华孙维同学的人所发匿名贴子《孙维同班同学:我们替孙维辩护的真相》,2006年1月29日,该贴子匿名发表在新浪网,文中称:“我的良心已经受了一个月的折磨了”、“随着事情的发展,我越来越怀疑她了,我的良心也越来越不安”,内容类似一封网上检讨书,同时,公开了一份《回贴纲要》,内容为发言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为证明该文件的真实性,在文章的结尾附有孙维,谢飞宇,金亚,高菲,李含琳,王琪的MSN账号(电邮)。
首先,该《回贴纲要》中提到的联系人从未对此进行回应及确认,只有童宇峰与贝志诚保证其真实性,但是两人都不是为孙维辩护的当事人,童宇峰还曾要求当事人出面确认真伪,所以其保证没有依据,因此无从判断其真实性。另外,如果是黑客黑出,既然可以黑进邮箱,如何保证不能篡改内容?其次,该纲要内容中,除了证明孙维人品可信及家庭生活朴素这种带有主观色彩的发言要求外,没有可被证明为串通虚构事实的内容。最让人怀疑串通虚构的表述为“如果有关键性的事实(和案件相关的)年久失修记不清了的千万要先和我确认,如果记不清宁可不写,但一定不能自相矛盾!千万千万!”这句话被很多人作为串通作假的证明,但我实在看不出这个意思,记不请的可以不写要写就先与其确认,前提是“记不清”,并未要求别人对“记得清”的事实也要经其确认,不能理解为要求他人作假。另外对于发言人身份及所用ID的建议,被很多人作为雇用水军的证明,首先,没有规定不可以匿名发贴,该《回贴纲要》标明的联系人为6人,也反映不出存在雇用水军问题,其次,出于个人安全考虑,提醒大家发言身份及所用ID以免被事后骚扰也是合理的,这一合理性与必要性被后来发生的事实加以充分证明。所以,对该《回贴纲要》的认识是:1、无从证实真实性;2、从内容看,如果为真,也具备合理性,且不存在串通虚构事实的内容。
所以从《回帖纲要》的内容本身而言,说孙维串通作假是不能成立的,但是这里面确实涉及到了辩护策略的串通,如:“须每天逐渐发贴”、“尽量不要互相呼应(例外:以大学同班同学身份的可以适当呼应)”、“长篇大论也行,逐条发也可以。不过长篇大论难度较大,所以重要的要点还是建议逐条发帖”。如果考虑到孙维是去参加“网络公审大会”作被告的,并且邀请了辩护人,那么,在统一辩护发言策略上动一点小脑筋是可以理解的,在刑事法庭上,对于辩护人的发言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是否作伪证,如果没有,谁也不会埋怨被告与辩护人之间协商辩护发言方式与策略,如果有作伪证的情况,是要构成伪证罪的。但是“网络公审”并不完全遵循这些原则,公共情绪的倾向才是决定因素,所以《回贴纲要》一出,网上骂声一片,普遍的情绪反映是:一个已经在心目中被定义为真凶的人,“居然敢于出来洗白,居然有人为她辩护,居然还事先组织起来,简直丧尽天良,敢这么做的人才有胆投毒”,这个就是《回贴纲要》所引发的网民情绪。
其实,最需要注意的是那份检讨书的发贴人的身份,及那份检讨书所起的作用,发贴的动机是什么。贴子被冠以孙维同学名义发出,但没有表明真实身份,所以也是一个网上潜水者。其对为孙维辩护进行了深刻自我检讨,表示自己良心不安已经一个月了,发贴检讨的原因是“随着事情的发展,我越来越怀疑她了”,并在信后附上参加辩护同学的MSN邮箱,以证明真实。“良心不安一个月了”,说明从孙维发声明那一天(到发贴检讨整好一个月)就不安了,如果不安,必然有怀疑的理由,按照常理可以与孙维或其他同学事先沟通,没有必要突然来个网上自我检讨,从事后《童宇峰与薛钢的通信》,到曝光的《孙维与同学的通信》这份材料看,孙维同学中只有童宇峰一个人在与薛钢的通信中表达了对孙维的怀疑,甚至有诱导孙维同学出面指证孙维有罪的言词,但是童宇峰并没有参加为孙维辩护。
“随着事情的发展”,这个潜水者“越来越怀疑”,表明在辩论过程中,他看到了足以证明孙维有罪的证据,但是无论从网上辩论的贴子看,还是薛钢事后发表的《21个矛盾点》看,从证据到逻辑,贝志诚明显处于下风,有些证据被直接证伪,有时还自己证明对方事实,最后,贝志诚不得不对孙维同学提出的证据的主要缺陷-“不能证明来源”的问题,在事后发文进行专门解释,实在看不出是什么样的新证据才能让这个同学“越来越怀疑”,乃至良心不安到需要出来写检讨的程度?
那么这个潜水者的检讨贴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一、“从一开始就良心不安”,证明参加辩护是不情愿的,辩护不可相信;二、“越来越怀疑”,证明贝志诚所提出的各项罪证是可信的;三、是参加辩护的孙维同学出面检讨,足以引起孙维与同学,同学与同学之间互相猜疑,瓦解互信。可以说这个检讨贴与曝光回贴指南的行为,起到了一箭三雕的作用。
(三)被曝光的童宇峰与薛钢的私信
这个私信曝光事件也是相当的诡异。在此之前,还发生了几件事情,这些事情是私信曝光事件当时的背景及私信中涉及的内容。
2006年2月15日,贝志城在新浪网发表文章《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贝志城》。除了表示对他之前对物化2班同学进行集体攻击表示道歉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由于目前我们还在争取通过正规途径解决,请大家原谅我暂时不能公布很多新资料”。
但是从目前朱令律师发布出来的《调查报告》及《证据大全》看,还没有看到这种大量新材料的涌现。
2、“你们中已经有同学改变了原来的想法,给我写信,告诉我当年的种种情况,她告诉我在案发前,你们作为和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女生都没有听说过铊盐”
又提出一条新的潜水者信息,是直接写信给贝志诚的,文中使用“她”,是指为女生,并指出该女生是与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女生,同宿舍女生只有金亚和王琪,是网上辩护的主力,贝志诚是说为孙维辩护的主将已经倒戈?
3、“我在天涯发表声明之后,陆续有朱令和孙维的同学和我联系,据我所知,孙维找来支持他的同学一共是6位,目前找到我的她的同学也不少于这个数字,里面还包括原来支持她后来感到怀疑的同学。”“我证实“孙维同班同学:我们替孙维辩护的真相”这个帖子的真实性”。
贝志诚表述了一个相当感人的场面,孙维的同学们一个个陆续地如写检讨贴的同学一样来向贝志诚检讨和揭发,并以此证明前文提到的检讨贴就是孙维的同学写的。贝志诚的道歉信,其实更像一份获胜感言,至于这个同学们纷纷投诚的场面实在难以让人相信,至到现在,也只有童宇峰与贝志诚在指证孙维是真凶的问题上立场坚定。如果这个纷纷投诚的场面是虚构出来的,那么包括之前的检讨书,就很可能是一出反间计的实战运用,可见心机之深。
另外,在2006年2月24日,也就是童宇峰与薛钢进行私信对话的前一天,在百度朱令吧上再次出现以“间接知情人”名义发的贴子,称:“朱令宿舍失窃案发生后薛钢曾亲临现场”,又称:“象朱令第一次发病的那个周一或周二早上,朱和孙没来上课,说是朱令肚子疼了一夜孙送她去医院了”,这是又一条网上潜水者信息,其中第一条信息明显针对薛钢而去,暗示大家薛钢在失窃案上说谎,其为人不可信,该信息被许多网民采信传播,并以此指责薛钢为阴险小人,看来只要善于利用网民情绪,贬损一个人只是动一动手指的事。
有一件重要事件,就是物化2班同学童宇峰开始向物化2班学生发起呼吁信的签名活动,这封呼吁信的内容我没有找到原始文稿,据传是呼吁警方重启调查,童宇峰在最近2013年5月10日接受凤凰Uradio采访时自己的说法是:“我那时还不是很清楚是怎么回事,我说大家一起促进公安办案,大家一起回忆把事情搞清楚,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当初搞了个联名信息,打算3月份递交上去。我开头把稿子写好后,他们就出来说,你的稿子这里信息不对,那里信息不对,他们又提出来了很多版本,最后截至日期过了都没能提交。”说明当时同学之间对于呼吁信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不一致在哪里,童宇峰没有说明。另外,童宇峰于2004年在美国组织发起设立“帮助朱令基金会”,使得童宇峰在当时成为与贝志诚一样的被公认的义士,不支持童宇峰对于很多人就意味着正义的反面。
以上就是童宇峰与薛钢私信曝光之前所发生的一些事件,下面来看被曝光的私信。
2006年2月25日,童宇峰与薛钢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私信对话,该对话邮件于2006年2月26日被人在百度朱令吧曝光,根据童宇峰在百度上的声明,薛钢曾在被曝光之后不久,在校友网询问童宇峰贴子是否是童贴出的,而童宇峰也立即在百度与管理员联系:“管理员:你好,关于我的信件被贴的事情,我已经联系了和事情相关的人。确定为恶意的事件。由于所改部分确定与重大案件的证据有关,请管理员:1。保存好原帖作为日后破案证据。2。由于报案需要,请管理员和我联系。”随后,曝光贴被删除。童宇峰又于3月7日,在百度朱令吧发表声明,表示:“正在委托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的张捷律师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童向网友澄清几个事实”:
“1.贴出的邮件来源并不是校友网,因为校友网的信件没有信头。
2.贴出邮件的信头,并不是薛刚回给我的邮件的信头,而是薛刚在发给我邮件13分钟以后用他夫人(李含琳)的信箱转给另外3人的信头。
3.根据所改内容,基本确认发贴人是重要涉案人员。”
童宇峰最初表示该信有一处恶意改动,又变为有两处改动,其中一处为将“回贴纲要”几字用×代替。在该声明中,童宇峰指出被贴出的私信是薛钢转给另外3人的,因此实际上暗示这“另外3人”是曝光私信的人,同时指出发贴人是重要涉案人员,因此他要报案。童宇峰所委托的报案律师正是长期代理朱令案的律师张捷,也是近期《真相调查报告》与《证据分析大全》的发布人。我没有看到该报案行动的后续情况及结果,也没有查出曝光者是谁,能看出的就是童宇峰的勃然大怒,该曝光事件成为无头案。
而在此之前,非常奇怪的是,童宇峰对孙维的立场从其公开的文字看则是完全不同。
以下是童宇峰于2004年3月13日发表在网上的文章,摘录如下:
“我承认在朱令事件中,是朱令在北大的高中同学贝志诚他们做了更多的事情。但信件的翻译,我知道物化2也参与了。只是工作量以及和贝志诚他们的沟通方面,我不清楚细节。”
是否证明了贝志诚所说物化2同学拒绝翻译求助信是谎话?
“朱令病重期间,所有女生曾去轮流过夜陪护,班上同学去看望。这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所有女生是否应该包括孙维?
“朱令的确很优秀,但并不是说每一方面都是第一,也没有优秀到让别人感到自卑。音乐方面我不好评论,论学习、容貌,都有比她好的人存在。朱令和班上的同学并非合不来。只是她活动比较多,比较少和同学在一起而已。”
是否在证明,孙维嫉妒朱令的优秀是犯罪动机的说法不可信?
“但是嫌疑人终归是嫌疑人,并不就是认定的凶手。”
童宇峰是深刻领会“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的。
“要物化2的人站出来指认谁谁谁是凶手,真是幼稚的想法。连警方都
没有找到过硬的证据,你让朱令的同学出来说:“啊,好像谁很可能是凶手”?
“大家不必把道德的指责加到物化2的女生头上,设身处地为别人想想,你处在那样的环境你会怎么做?”
“不要再去骚扰不相干的人,也不要没有真凭实据就在那里胡乱指认说谁谁谁可能是凶手。在网络世界里,你们都是作为一个符号存在,但是朱令事件里的人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指责,如果没有真实根据,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人来说都是不公正的。”
“没有证据,道义上胡乱的指责有任何意义么?”
如果要是现在有人在网上发表以上言论挺孙的话,一定会被某些人定为“铊党”、“水军”、“五毛”的,我的疑惑是一个人的立场和观点怎么会在《孙维声明》发表后,出现如此180度的变化呢,是不是在2004年3月13日到2006年12月30日《孙维声明》发表这不到两年时间里,童宇峰看到了“有根据”的“真凭实据”呢,还是有什么原因刺激了他?因为存在这样的转变,所以薛钢和为孙维辩护的同学在察觉后从惊讶到不解到愤怒,就可以有合理的解释。
至于谁是私信曝光者,我不评论,我只能说曝光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是------请上前台。
而童宇峰也确实不得不走到前台,2006年3月12日童宇峰再次给薛钢发出电邮,这次未见薛钢的回复,该电邮内容也再次被贴在百度上,不过这次童宇峰没有称是被人恶意曝光,该电邮是童宇峰针对薛钢在上次私信中的意见以及薛钢反驳贝志诚的《21个矛盾点》的全面公开的反驳:
1、对薛钢等同学为孙维辩护的行为进行否定:
“我们班一个同学被毒害成那样,这么多年没有什么人为她伸冤,这个反而不是"冷血"。搞个人大提案,还被折腾得错过了时间。倒是孙维声明一出来,相关同学就纷纷出来,说不给她辩护是"冷血"。我不明白"冷血"是怎么定义的。”“事情一发生,我1月3号就在校友网上说,网上解决不了问题,希望大家用正常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可是你们听么?”“为什么P6,寇鹏,张利,陈忠周的生活没有遭受恶意的攻击?有些事情发生了,不要老是埋怨别人不好。”
2、对薛钢及其同学的辩护意见的真实性进行否定:
“你自己能保证你的25点是客观事实么?你要保证不了,就更无法保证别人。”
“你们信誓旦旦的为另一个同学打保票?然而问当年的主要事情你们却又都记不清了?这是为什么?”
“王琪说:"我想如果是二次投毒,那目的就一定是要置之于死地,没有一点心理疾病或者大仇恨的人都是做不出来的。所以,我无法想象是我所了解的身边的人做的,无法理解。孙维的人品和性格我都了解,这样的事不可能是她做的。"这个是拿事实来给纠正不负责任的谣言么?你认为这种辩护能起作用么?”
3、直接或间接指证孙维为投毒者
“我们班别的同学没有一个人的课题要使用铊盐,任何其他同学是可以去拿那个铊盐的瓶子,但是都是非法的。我问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从客观角度去问的,难道唯一合法就是凶手?你何苦这么敏感“合法接触”这个词呢?”
“还有关键问题,信件(指救助信)到底里面有没有提到铊中毒?如果提到了,为什么孙维不说她的实验里用到了铊?以致后来排查的时候说化学系没有。”
“朱令家庭和女生关系没有完全闹僵之前,有女生和朱令父母聊天的时候不断提示朱令父母徐冉和朱令的关系很差。2003年我去拜访朱令父母的时候他们也和我提了这个事情,告诉我说班上和朱令关系差的不是孙维,而是另有几人,问我知不知道情况。”
“我唯一有印象的是在三教上的一堂物化课,看得出来她病得不轻,行动也不方便。而且上物化课那个学期,数学、无机、有机等繁重的课程已经学完,剩下的主课程很少,说朱令大部分时间呆在宿舍,我相信。”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童宇峰与薛钢等为孙维辩护的同学之间的关系已经可以用绝裂形容,而邮件中一句引述薛钢的话,反映了薛钢在某个场合明确表示同学中的造谣者就是童宇峰------“至于"联系自己当年的经历,咱们班同学应该知道到底谁在造谣惑众",你直说这个人的姓名就是了,不用避讳。”
对于童宇峰与薛钢等人在整个事件过程各自的不同表述,我无从判断真假,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整个过程中不难看出童宇峰与贝志诚的立场的一致性,童宇峰与薛钢等人公开绝裂之前,贝志诚的很多辩论意见都和童宇峰在与薛钢的往来邮件中体现出来,童宇峰对这些意见的表达与运用甚至比贝志诚更高明,而且当时的情况显示,没有同学比童宇峰与贝志诚的关系更紧密,童宇峰说过,没有同学如他所愿出面澄清被曝光的孙维电邮及《回贴纲要》的真实性,而童宇峰却出面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贝志诚说有同学已出面证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以上这些情况相结合,可以得出什么结论?童宇峰是不是潜水者,或潜水者之一呢?而童宇峰在《孙维的声明》发布后,其态度骤然转变的原因,成了一个迷。
八、线索就在传言、谣言与谎言之中,真凶就在其后。
与案件相关的一切不合常理的行为都可能是重要的破案线索,在线索的发现过程中,我坚守对于证据的基本原则,不以传言为事实,因为如果传言是可以依据的,那么嫌疑人和线索就可以无限大,只要你胆子大脸皮厚,在键盘上敲几下,就可以制造一个传言、一种可能。在朱令案中,有太多不合常理的行为与现象发生,有太多可以被认为是线索的疑点出现,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有人经常以虚构的事实栽赃他人为案犯,那么这个人是真正的案犯的可能性非常之大。所以,在之前的论述过程中,我把主要精力放在各种传言、谣言、谎言的去伪存真上面,放在事件中各种人物对这些言论与信息的态度上面。
(一)对潜水者信息的再分析。
在此过程中,我认为最有参考价值还是以清华大学学生身份散布的潜水者信息,理由如下:
1、对清华内部情况很了解,符合作案人身份条件;
2、多数信息为证明他人有罪,但是查无实据,符合作案人驾祸他人的心理动机;
3、多数信息的发布巧妙而及时地配合当时侦破方向与社会舆论方向,绝非巧合;
4、很多潜水者信息的来源是有条件进行追踪的,可能也是目前唯一可以被追踪的实证。
因此下面对潜水者信息再进行一些深入的分析。
无论假贝志诚之口,还是在网上散布,大量的潜水者信息不断出现,这些潜水者信息有如下特点:
1、都具有直接或间接指证孙维为真凶的作用;
2、集中出现在朱令案侦破与社会关注的高峰时期;
3、都以匿名方式提供;
4、都有具体细节的表述但都无从证实,有些明显为虚假信息。
还有一些网上信息虽然没有提供具体的指证,但是起到暗示孙维是凶手的作用,比如2006年1月,就在孙维声明发表后不久,在天涯网上有人用带“1987926”的几个ID对朱令进行了大量的谩骂,同时有孙维是公主、孙维不会上猫眼等内容,明显暗示发贴人就是孙维,激起网民愤怒,其语气似为女性。
分析贝志诚所提供潜水者信息,据贝所称,有四个信息为女生提供,而这四个信息均为对证明犯罪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信息,即“走私铊盐”、“古琴竞争”、“中阮竞争”、“唯一知道铊盐”,其中“走私铊盐”不合常理,可信度低,“唯一知道”与其它证据不符,“古琴竞争”根本不存在,“中阮竞争”可能性太低,是谁这么不遗余力地构陷呢?动机何在?结合前述通知朱令家人分吃面包的打电话的疑似女性潜水者,似乎在清华中有一女生从案发当时就急于让公安锁定孙维为嫌疑人,那么,该女性潜水者无疑是目前最大的嫌疑对象(或为共犯)。不知朱令父亲当年所接的通知失窃案的打电话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我想这个细节他应该记得,如果是女性,这个可能性就更大了。在贝志诚提供的潜水者信息中,有三条是关于乐队的,其中两条如前所述,第三条“替补关系说”不知提供者性别,如果这些不是贝瞎编的,那么能够让贝相信其为真并加以利用的原因可能就是,提供该信息的潜水者与乐队有关或至少与乐队成员相识,且三条乐队信息,从最初的古琴竞争到替补关系,不断修正,说明所述事实可能并不存在,为了证明孙维犯罪动机而刻意编造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如此重要的破案线索,为什么贝志诚不能具体说明信息的来源和过程呢?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提供上述信息的潜水者实为男性,贝只是如其所言保护其身份而故意说成女性,也是有可能的,另外一种可能是潜水者为一男一女,均与本案有关,但这种作案方式风险较大,投毒案以一人作案的情况为多,但也不能排除作案时为一人,事后因建立了特殊关系而进行包庇的可能。
(二)最需要澄清的事实。
1、贝志诚对与朱令交往关系的表述为什么前后不一,实际情况如何?
2、童宇峰在对孙维态度上为什么有这么大改变,为什么对孙维声明及同学辩护反应如此强烈,乃至最后不惜撕破脸皮?
4、宿舍失窃案警方有无详细记录?
5、贝志诚在中毒确认前收到多少救助邮件,有多少判断为铊中毒,如果不是多数,贝志诚肯定为铊中毒的理由是什么?
6、吴承之所接通知失窃电话的通话人是男是女?
7、最近提出的孙维与朱令情敌说、眼镜液投毒说、孙维被拘传细节、团委开水热中药等新出现的离奇说法是谁提供的,信息来源何在?
8、解放日报所报吴承之讲1998年扣留在系里的朱令物品再被盗,情况是否属实,所盗物品是什么?
(三)新的侦查手段
其实,真凶可能一直没有休息,自1995年作案到现在,其一定在关注此案,大量可疑网上信息的出现,尤其是明显虚构事实或假冒他人名义构陷他人的信息,案发时互联网技术还不成熟,但是现在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查明信息来源,这些新出现的证据线索和侦查手段可以成为重启案件的条件。
(四)以下内容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1、A单恋B并实际有交往,事发后A被调查,出于面子和避嫌进行了隐瞒,C为真凶欲驾祸D,C与A相识并提供大量潜水者信息,A急于为B报仇相信C的信息并进行散布,A为保护C不泄露其身份,在警方查无所获后,A继续利用C的信息对D进行谴责,D进行自辩并查觉C的行为,A为报仇血恨不惜制造新的虚假事实证明C的信息,结果反而让人起疑,A上了C贼船。
2、A单恋B被拒绝并发现B另有男友,A追踪B并知道其学校生活细节,A谋害B报复,同时A有B所在学校的信息渠道并在案发后找到驾祸对象D,被调查时A隐瞒与B的关系事实,A实施驾祸D的行为,并以救助B的行为取得公信,同时与B同学C相识并取得信任,在D被警方解除嫌疑后,A为保护自己散布谣言让D继续承担嫌疑角色,为达目的,利用制造的谣言说服并感化了C,使C指证D,C与D及同学关系破裂,C上了A贼船。
3、X与B是同学或队友,同时恋上Y成情敌,X为情谋害B,并实施驾祸D,A单恋B又与X相识,B被害后A积极救助B并想报仇血恨,X利用A的情绪向其提供指证D的信息,同时B、D的同学C也暗恋B,A与C相识并形成报仇的共识,C从A处得知X散布的信息,对D态度大变,A与C在警方解除对D嫌疑后,利用X的信息发动对D的社会审判,并为了证明X信息不惜编造新的谣言。A与C上了X贼船。
4、D(或其他人)与B为室友并谋害B,A与C在D被解除嫌疑后,仍坚信D是真凶但没有确实证据,为了给B报仇血恨,不惜编造大量谣言证明D有罪,结果反而让人怀疑A与C。
以上情形的可能性从大到小排列为:
从犯罪动机看:3-2-1-4
从实施犯罪的条件看:4-3-1-2
从散布谣言的必要性看:3-2-1-4
从散布谣言的便利条件看:2-1-3-4
九、总结
综上所述,无从查证的信息是谓传言,已被证伪的传言是谓谣言,虚构事实是谓谎言,以此三言定人之罪是谓构陷,因此,在信息时代对信息进行去伪存真、用科学与理性对信息进行过滤是非常必要的,这首先是新闻媒体的责任与义务,在信息时代里,谣言止于智者可能是句空话,谣言止于媒体更有现实意义。在朱令案中,有一种说法试图为网络公审寻找合理依据,那就是美国陪审制度中的心证理论,有人试图以此证明网民的多数意见就可以形成心证,从而证明某人有罪,从而证明所进行的社会公审或网络公审是正义性,这种说法不是对陪审制度的无知,就是故意误导公众。其一、在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有罪无罪的认定是非常慎重的,需要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做出有罪结论,绝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其二、为了保证陪审员的心证不受干扰,在重大案件审理过程中是需要与外界隔离的,不能获取除法庭提供的有效证据之外的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与网民大量接受真假难辨、来源不明的信息有着根本区别。所以,用心证理论为网络公审的正义性进行背书,是荒诞可笑的,有两部电影推荐大家观看:《失控的陪审团》、《十二怒汉》。
回到案件本身,我认为,其实,朱令案的最大线索正在于贝志诚已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种种可以证明孙维有罪的信息及这些信息的提供者,甚至可以说贝志诚本人就是本案的最大线索,这并不等于说贝志诚就是本案的嫌疑人,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并不能排除孙维的嫌疑,但从目前的可考证据看,其嫌疑并不比某些人更大。本人支持贝志诚与童宇峰在远程求助与设立基金方面为朱令提供的帮助,但正如贝志诚所言,“大家别忘了朱家最大的心愿是早日抓到真凶”。
作者:花溪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