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 作者:陈永苗
(参与2012年12月23日讯)中共在1949年之后,就像古龙小说《萧十一郎》中侏儒逍遥侯用迷幻手段建立的偶玩山庄那样,用塞壬歌声般的魔法宣传灌输和死亡恐惧建立了一个猪圈,让大陆人民相信了很多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我们就像《西游记》中的小妖怪精细鬼,面对齐天大圣孙悟空的瞒天手段,以为天被吞了。如我们相信1949年是新中国,是开天辟地新的时间的开始,如相信中华民国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真实存在,并且持久维系下去。如今或者在局外的人看来,这段六十多年的时间,不外乎中国大陆沦陷区人民的一次“日全食”而已。在本文章,我要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根本不存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只有吸着海洛因皮包骨头快死的病人,才需要这个幻觉支撑。
中共及其病人信徒认为联大2758号决议承认了中国的新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承认的惯例,如果对一个旧国家的新称号拒绝予以承认,其唯一的结果只是这个旧国家不得对承认的国家主张与新称号相联系的任何特权而已。他们认为,2758号决议并没有开除中国的联合国会员国会籍,可是,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正式承认中国的新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承认的惯例,就是承认中国有权利对联合国主张与中国新国号相联系的政治法律权利。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法定国名,与其相联系的特权,在联合国的政治框架和法律框架内,自然包括中国从1945年加入联合国时起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中国享有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以及其他特权。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正式承认中国的主张,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这样,中国固有的联合国会员国会籍还在,但是,这个联合国会员国会籍从此只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名义存在,而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都没有办法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来解释和享有了。
邓小平曾于1979年1月18对美国参议院访华代表团回答关于台湾问题时称:“台湾拥有它自己的权力,台湾的武装可以不解除,但就是只是它要把所谓的‘中华民国’旗帜去掉。”
中共关于“一个国家”一切支撑点,就是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可是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来看,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是内部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没有法律效力。国际法学者和全世界的人,除了中国人之外,都会知道联大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这类决议没有约束力,意味着所有国家都不是必须按照决议去做,与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无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说法,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只是“建议”。 。《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但是一些专家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决定”都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那些涉及《宪章》第八章所称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决议才是强制性的。《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但是一些专家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决定”都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那些涉及《宪章》第八章所称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决议才是强制性的。
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如下:“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中文表达如下:“联合国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会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引据联合国2758号决议文,请注意这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也没有把‘中华民国’这个在联合国备案的中国名称从联合国的组织中驱逐出去,更没有变更,而是‘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成为代表‘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法人政府地位。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代表的国家是中华民国,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会员资格,这是国际组织联合国内部成员的事务,表述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不会产生国家承认的效果,不会对国家主权产生国际法效力。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M·阿库斯特在其著作中说:“共产党人在1949年底掌握了中国的政权,直到1971年以前,中国在联合国中一直由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代表”。“正确的分析应该是,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是国家,而不是政府。而中国驻联合国大使,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这是一个政府的内部事务。
联合国大会不具备决定一个既定会员国的变更和除名问题,更不具备接受一个新国家资格的权限,这个承认一个新国家的权力,不属于联合国大会,而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超越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是无效的权力,更是无法律效力的解释。联合国安理会的中国名称,依然是中华民国。因1945年《联合国宪章》国名为中华民国(第23条、110条),1971年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只是建议,不具法律效力;只涉及政府承认,非国家变更;修改宪章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国会一致批准,只在1965年修改过一次。
依照聯合國組織程序來說,联大无权解决主权国家的会籍主权变更 、消失、转移等国家继承问题,也不属于承认新国家问题,这些相关问题只限于安理会职能。此決議並不涉及到應由安理會表決的開除成員國問題,而只是一項應由聯合國大會表決的外交承認問題,因此中華民國並不是被開除了,按原文聯合國只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蔣介石代表的席位。联合国大会的权限是在联合国大会1688号文件的基础上,解决哪个政府具有中国的资格,而不是驱逐一个国家。就像找那个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更加合适一样。
国家主权无需联合国大会来决定。国家和主权在联合国之外,不在联合国之内。蒋介石退出联合国,也无关中华民国的存在和主权的完整。联合国2758号决议文并没有产生国家继承,甚至没有产生政府继承的国际法效果,因为这不是联合国大会决议这种内部决议能解决的。
必须注意: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发表的送达世界各国的公告上的措词就是:“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其中郑重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1949建政以后,从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苏联政府的承认电文中,明确表示承认的是一个新政府,而不是一个新国家。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和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一般在宣布承认的外交电文中,有的说“法律的承认”,有的则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合法政府”,所谓“法律的承认”就是承认为该国家主体的法律上的政府之简称。并没有国际法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的法律意义,除了中共对内的意识形态欺骗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试图把自己打扮为、既存的中华民国的延续,而不是国际法上的另一个新国家。
当我们从国际法上辨析了联大2758号决议这一画饼,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空中楼阁,就气泡一样破裂,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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