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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日星期二

解密:成年人李天一为什么按未成年人判刑

 润涛阎:为何很多中国人同情强奸犯?

 (2013-09-29)

 (一)轮奸案不存在错判

轮奸属于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集体犯罪。不论是轮奸案还是其它集体犯罪案件,一旦侦破,就不存在冤假错案。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犯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官司,由于取证的难度有时很大,加上双方任何一方都有说谎的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无法彻底排除。但对于超过两人的集体犯罪案件,审查起来就容易多了。像李天一这次五人轮奸案来说,用不着多么有经验的审案高手,就是一个大字不识的老农便可把案发过程审查个清清楚楚。

集体作案,一定有主犯或类似于主犯的犯人与从犯,因为主意总不能几个人同时想到,即使同时想到了,在实施作案前也会有主动程度上的差别,何况有人胆小有人胆大。一旦有主从区别,从犯的律师就会把罪责尽最大能力放到主犯身上而减轻自己一方的罪责。这就是为何集体案件不允许同一个律师代办所有的被告的理论基础。集体案件,主犯的律师一定想方设法串供其目的就是别让从犯招供出自己是主犯。而从犯一定会思考自己一旦主动交代就可减轻罪责不说,还把主犯给供出来。一旦案件有主从犯,从犯的罪责就减少了。所以,集体案件很容易审查个一清二楚,因为被告与被告之间一定打得不可开交,主犯不想招供也无济于事,何况审问时几个被告之间无法猜得到对方都招了多少。

别说五个被告的案子,加上受害人就是六个人的交代,就是两个被告,“囚徒困境”心理就会把案子的整个过程暴露个精光。因为主犯说的如果是谎言,从犯的主动交代就与受害人的交代吻合。主犯为了圆谎,就不得不造更多更大的谎言,而谎言一大必然穿帮。拿李天一轮奸案来说,至少有三个被告想把李天一搞成主犯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李天一和律师采取的是报复从犯:“我睡着了,没参与强奸。”等于是想把他自己摘出来,轮奸案是另外四人干的。可是,另外四人在单独受审时毫无疑问都供出李天一是第一个上的。而且他们还供出李天一大喊“弟兄们,上!”这就很难有冤案了,因为四人招供的原话如果都是一样的,那就证明李天一的确说过这样的话,否则,四个人造同样的谣是不可能的。如果四人串供成功而造了这样的假,那与受害人的招供也无法吻合。所以,李天一的律师和李天一的妈妈想把李天一从轮奸案中摘出来说李天一睡着了,是天真到了幼儿园的水平了。这种五人轮奸案,就是老农民去审,也很快就把整个过程审查个底朝天。因为单个审的时候,一旦哪个细节还不详细,便可找到某人一定在此地方有猫腻,只要单独一问,便可把破绽找到。

有人把美国发生的强奸案最后以受害人说谎而判被告无罪的例子与李天一轮奸案挂钩。这是缺乏司法基本常识的。因为个体强奸案与集体轮奸案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判决案件的难度差异太大。个体强奸案,由于双方都有可能说谎,又没有其它旁证,就很难判定强奸成立。但轮奸案,尤其是超过两个被告的轮奸案,其破案难度太小,被告之间都要互相揭发的,被告之间的互殴很快就把事件的来龙去脉暴露个清清楚楚,连受害人都不需要作证,案子就一清二楚了。五个人参与的轮奸案,不同的被告律师之间都打得不可开交,哪里会有冤假错案发生的机会?

(二)强奸犯的受害人如果是妓女该如何?

美国的《强奸案庇护法》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性史、着装暴露或有挑逗行为等,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

根据现代文明的规则,人生而平等,不仅仅在尊严上,也是在法律上职业、出身、地位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强奸了妓女与强奸了总统的女儿或国家主席的女儿,罪责是一样的。

在没有进入现代文明的中国,其传统文化并不承认妓女与国家主席的女儿在法律上与尊严上的平等。在中国的数千年历史上,妓女不存在被强奸一说,因为她没有资格不接受嫖客。如果拒绝嫖客,就会遭到暴打,甚至妓院的老鸨还会接着惩罚她。强奸妓女,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只要给钱,就不算强奸。但这腐朽的观念早已不适合现代的司法规则了。虽然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但中国的法律条文并不比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条文落后多少,只是绝大多数法律条文都是纸上的,并不执行。比如,在毛泽东时代的宪法里也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于组党自由、组独立工会自由),但你要是真的按照法律去办,你就是死路一条了,因为“你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但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国的司法对老百姓犯人往往会按照法律条文去办的,而且比法治国家更严酷,除非你是高级干部的家属。

中国人至今仍然有人认为强奸妓女与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就不应该同等对待,甚至认为不存在对妓女的强奸,只要事后给钱就行了。这才是梦鸽与水军总是想把受害人说成是妓女的原因。他们不知道,就算受害人是妓女,受害人的职业与强奸案无关。只要女方不认同与你发生性关系,你霸王硬上弓,就是强奸罪,与她的身份无关。

(三)美国联邦法为何拒绝卖淫嫖娼合法化?

有人可能误以为美国由于宗教的原因而把卖淫嫖娼有伤风化而在法律上拒绝。事实上,不论美国还是欧洲,当司法进入现代文明时,卖淫嫖娼便使得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产生悖谬:

一是:任何商业,都不得对客户有歧视行为。比如,你到沃尔玛去买东西,不会因为你长得丑或者残疾而不卖给你。

二是: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

对于妓女来说,那就是性工作者。如果政府把卖淫嫖娼合法化,她们就得交税,等于开店服务于客户。那她就不能对一些她看着不顺眼的客户拒绝。而这就与“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相悖。

也就是说,嫖客可以控告妓女不给他提供服务。法院无法判决此案。在美国建国早期,法院就碰上了这样的案子。当然,不是嫖客强奸了妓女,那是强奸罪,根本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强奸妓女与强奸总统的女儿是一样的罪行。因为法律的二者相悖,法院无法给出嫖客指控妓女歧视客户(不接她看不上的嫖客)的判决,就只好修改法律,以卖淫嫖娼为非法。这样,就避免了司法相悖法院无法判决的难题。

有些欧洲国家就找到了另外的办法:卖淫合法,嫖娼非法。这样,妓女就可以根据自己是否喜欢嫖客而做出是否接客的决定,而嫖客就不敢到法院控告妓女歧视丑男人而拒绝接客。

这样,在欧洲一些国家,假如一位

82岁的老朽,即使他有钱而多给小费,想嫖28岁的妓女,妓女不同意,他也没辙。除非他告诉妓女自己是很有名很有名的名人,得过挪被窝奖,刚好28岁的妓女特别崇拜得挪被窝奖的人,皮肉生意才能成交。由于合法,对老朽来说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无所谓,甚至还以为是个人的成功。也就是说,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那么,在欧洲卖淫合法的国家,如果妓女在事后讹诈嫖客说他强奸了妓女,法律该如何判决?

首先,在红灯区或者说是妓院,都有保镖。如果发生强奸,妓女喊叫,保镖就会到场。妓女找不到被强奸的证据,怎么告强奸?如果嫖客打了妓女,那就有伤痕作为证据。保镖或者妓院一方,都不会因为生意的长远利益而配合妓女诬告嫖客。如果嫖客在妓院以外的地方发生强奸,比如殴打了女方,那与妓院无关,只要证据确凿,强奸案也会成立。如果没有发生殴打强迫事件,那就不是强奸。更重要的是:妓女讹诈嫖客是很难的,嫖客不会告诉妓院真实身份与姓名,事后找人都不知道是哪位。妓院有严格的防范措施,不会发生妓女看不上某嫖客还让她接此客人的事发生,也就堵死了妓女讹诈嫖客的路。

在中国,卖淫嫖娼不合法,但也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梦鸽找到卖淫嫖娼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文,认为杨女士属于卖淫,她儿子属于嫖娼,那么,妓女如果坐牢五年,嫖客也坐牢五年。这不影响李天一五人轮奸案的判决,轮奸是说,女人不同意,他们动手打人强迫女人的轮奸行为。如果杨女士的卖淫罪应该判刑五年,李天一就坐牢15年。轮奸案的10年是另外的案子。卖淫嫖娼案,要重新起诉,一码归一码。

梦鸽明白了这些后,她还会不会指责杨女士是卖淫女而让儿子罪加一等?这个法盲,的确让国人开了眼界。她需要知道的是:女受害人的身份是否是妓女、甚或有挑逗行为,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李天一是轮奸后才给杨女士两千块钱,并非谈好价格女方收了钱后认同了买卖并配合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再讹诈。多名被告都承认当时她就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何况还毒打了人家。

一个妓女在大街上不穿衣服,你只能报警,绝不能因为是对你的挑逗而上去强行奸污她。即使她挑逗你在前,只要在最后一刻不同意,你就得收手。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强行奸污了她,你就是强奸犯,你的罪行与她是妓女身份、此时一丝不挂、曾经挑逗过你,都毫无关系。这就是法律,是保护妇女的法律。法律合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你可以告她对你性骚扰,法院就会判决她与你隔离,以后她不能骚扰你。但你如果趁机强奸了她,你的强奸罪就坐实了,你就得坐牢。

(四)网络的巨大作用

网络改写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拿两个例子来说。

在李天一轮奸案最后判决的几天前,强大的网络搜索把李天一的年龄给搞明白了,有很多图片与记录表明李天一早已是成年人,他隐瞒了两年的岁数。这是因为他曾经参加冰球体育比赛,在比赛时单位帮他更改了年龄。从此,他就有了两个生日。当他申请驾照时就用真实的生日,当他犯法了就用假的生日。这些白纸黑字的证据包括了李双江自己在杂志上吹捧李天一的文章里边提到的李天一的年龄。

刚好此时是在海淀区法院宣布了李天一轮奸案审查之后与宣布判决之前的期间。梦鸽立刻就哑巴了,从此再也不闹了。那为何遭到梦鸽指责的海淀区法院没有按照李天一是成年人来判决?如果按照法律,成年人轮奸的刑期不可能是10年,可以是无期、死缓、死刑。这倒不是因为梦鸽的家庭背景,当然也说不定多少有点关系,根本的原因是:海淀区法院已经宣布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了,如果再改,表明海淀区法院办事不靠谱。折中的办法便是判决李天一10年,算是未成年轮奸犯性质,但不给缓刑,因为10年以上的不能缓刑。这就是为何有人认为李天一判决的太重了,因为他们站在李天一是未成年一方;而事实上是李天一判决太轻了,因为李天一事实上是成年人。梦鸽算是认了,如果她再闹,就逼得法院以成年人判决。所以,梦鸽不会上诉大闹了,除非她判定上级法院也不敢公开李天一的真实年龄,那样就给海淀区法院难堪了,她才会上诉。俺估计她上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她真的疯了。

另一件事就是,一个月前国内的新浪网有了高级搜索功能:你可以搜查过去的发帖人哪个帖子发帖所在地。很快就有人搜索两个人的博客文章,一个是韩寒的,一个是蒋方舟的。韩寒在他多年参与赛车的时候发博文,他辩驳说他是一边参加比赛一边在当地发博文。虽然有他的朋友出卖了他,指出二人曾去一县城,住的旅馆里根本就不提供网线,韩寒那天还是发了博文,还有好事的记者亲自去该县城的旅馆询问,得知事实的确如此,表明那篇博文不是韩寒所发。但是,这一个例子不能说服韩粉们。现在韩粉们再也不能狡辩了,因为韩寒所有在外地参加赛车或其它活动期间所发的博文都是来自于他爹所在的上海,而非他所在的外地。

蒋方舟也一样,在她在北京清华读书期间所发的博文统统都是来自她妈所在的武汉。今天,韩粉蒋粉们不得不接受他们的偶像是骗子了,除非他们对事实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可以自己去搜索。

韩寒的老爹和蒋方舟的老妈当年绝不会想到几年后网络的发展会把他们所发的博文搜出来是发自哪里的!如果他们能预测到,他们就不会如此骗人了,毕竟他们的孩子没有分身术。韩寒不可能一边在外参加车赛一边在上海发博文,蒋方舟也不可能一边在清华读书一边在武汉发博文。目前的交通工具不具备让人有孙悟空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的能力。同理,如果梦鸽能预测到在李天一判决前就有网人们能查出李天一是成年人的确凿证据,她就不会如此大闹了。她不大闹,网人们说不定就不会花功夫去找李天一是成年人的证据了。

网络的强大力量几乎令作假者走投无路。人人都是侦探,骗子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传统文化的根基在互联网前开始摇摇欲坠。这对现代文明的司法普及也是非常有效的。那些认为强奸妓女跟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不应等同甚至认为强奸妓女就不属于强奸的人,从李天一案件中通过网络的强大宣传作用而获得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在职业上也一样,中国的潜规则本质上是非法行为,导演把女演员当成妓女看待,她们也只好认了。官员甚至总经理都把女秘书当成小老婆。这些都是传统文化的沿袭,是对现代文明社会司法的嘲弄。中国保护女性的司法之路还很漫长。

来源:润涛阎文学城博客

binzhu282013-09-29
阎叔,给出您提到的具体细节并有所补充:2002年07月李双江在河南杂志《妇女生活(现代家长》发表文章,称儿子李天一8岁了,上三年纪;2006年,在《鲁豫有约》节目中,李双江看着现场播放的父子同台演唱的视频,说这是12岁——两相对照李双江自己前后一致的话,就互相验证了李天一已成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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