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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7日星期六
究竟如何看待非法集资?
因非法集资而触发民众围堵吉首市火车站(志愿者提供)
中国国务院新新闻办公室星期五举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情况发布会。2011年迄今,中国法院总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犯罪分子1449人。
中国法院短短两年多时间针对政府所说的非法集资问题所处罚的4000多名“犯罪分子”中,被判处重刑的接近35%,可谓打击严厉。然而,不知是否与轰动一时的“吴英案“有关,发布会并有透露多少人被判死刑。不过,北京律师李静林表示“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应该被废除:
“像涉及到集资诈骗的,应该以诈骗罪处理, 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应该不要。集资诈骗主要是指虚构项目和许诺投资高回报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诈骗罪没有什么区别, 用不着专门的非法集资罪处置。对于高利借贷, 国家司法解释上有明确的定义, 比如不超过国家金融机构所设利息的四倍。 有些人许诺高利集资, 后来由于经营失败, 实际上无法兑现当初的许诺, 这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可以用民事手段进行规范”。
不过,2012年9月下旬中国“找 法网”刊登的一片评论文章定义“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然而,在过去一年多围绕“吴英案”的讨论中, 有专家和学者认为在中国的经济运行环境下,政府所说的所谓非法集资和民进借贷的界限只有“一纸之隔”和“一墙之隔”, 很难分清。对此, 在广东某地经商的帅先生表示,政府打击的对象应该是那些“有心诈骗的人, 不能堵死民营企业贷款的渠道”
“很多民营企业经营很困难,没有贷款就难以生存。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又冷眼相看,民营企业在那里贷款难。如果国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施以优惠政策, 多家扶持,中国所谓非法集资的问题不会有那么多 ”。
有 学者尖锐地指出,中国吴英案的实质就是中国银行业垄断的结果。中国《瞭望》周刊刊登的一篇文章干脆说,对于“非法集资”, “严打、封堵的路数只是一时救弊,若要最大程度地铲除非法集资生存的土壤, 还须疏之”。换句话说,中国的金系统必须加以改革,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要让民营金融机构有生存的空间, 政府不能垄断金融市场。 对此, 李静林律师表示:
“凡是赚钱和大宗的生意大都被官方垄断。垄断就会产生暴利,得到暴利的人就不允许他人染指。政府持续打击非法集资是为了维护特定的经济秩序,是可以理解的”。
中 国知名财经评论人士叶檀去年底曾撰写题为“请先废除非法集资罪”的一篇评论文章。叶檀女士在文章中表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民间草根借贷作为国 有银行信贷体系的补充,随着货币紧缩周期每隔几年就风行一次,“中国改革三十年的历史,也是一部夺取民间集资、借贷者性命的历史”,“草根金融可谓血迹斑 斑”。在星期五举行的中国国务院新新闻办公室有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情况况发布会上,与会的一位官员, 打击非法集资要做到“标本兼治”,其实标本兼治的药方早已被有识之士开出: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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