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越来越让人看不懂了,从习李的高调改革言说到“七不搞”、819讲话、两高司法解释、连篇累牍的反宪政反普世价值和挺毛宣传及连续抓捕大V;从反腐风暴、石油帮接连落马、剑指更大的老虎到民间强拆依旧、城管打人依旧及针对一系列民间民权诉求的打压,这种让人亦喜亦忧的巨大反差,使国际舆论和中国学界新闻界及众多网评人士的看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分裂。数月以来,争论空前激烈,莫衷一是。根本分歧就在于到底怎么看待习的执政路线。从国际视角来说,就是中国正在发生什么和将要发生什么?一个正在崛起的庞大国家和巨型族群正在走向何方?对她自己和世界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2013年以来,全世界都忧心忡忡地有时惊喜有时惊诧有时狐疑地注视着中国,巨大铁幕内部的我们,更是对未来充满着迷茫。
一、对新团队执政路线的几种判断
各路观察家的极具分歧性的看法,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看法认为,习团队是坚定的改革派(包括宪政改革),由于各种反改革势力过于强大,所以习团队头一两年的主要目标就是巩固权力,逐渐削弱元老各派的掣肘,从反腐入手,逐渐站稳脚跟,赢得党内党外的普遍支持后再逐步实现改革目标。而近八九个月以来出现的所有乱象,包括反普世价值反宪政让毛回归等,都是党内各路阴谋集团(包括与薄有牵连的若干势力)制造的对习的绑架行为(包括七不搞文件都与习无关),试图逼迫习走向倒退,当前正处于激烈的党内斗争状态。但习李体制已基本形成,正在逐步稳固权力,必在三中全会上做出重大改革决定,从而推动中国进入新的改革高潮时期并顺乎世界民主宪政的大潮流。持这种积极乐观态度的部分论者,甚至把对习团队的批评者都诬为“前朝水军”,或跟随某集团的阴谋家。事实上,某个一厢情愿的把自己的改革诉求盲目投射到上面,认为“吾意即上意,上意即吾意”的言说团队,正堕落成官家的变相维稳派和打击自由民主派的知识分子的帮凶。
第二种看法认为,由于党内派系内斗多年,新班子并不是习自己选择的,而是各种派系权力争夺的妥协产物,因而也没有统一意志,习即使有改革意愿也难以实施,必须左右逢源,逐步树立自己的权威,在权威没有树立起来并把自己的思想变成统一意志前,不可能进行任何改革,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才会有“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状态,说明他们对执政方向仍然没有定论,因此要“捧着改”,多提建设性意见,多务实少批评,更不能“棒杀”和匆忙否定,要看到18大以来各方面已经取得的可喜进步,要给他们时间,再观察,再争取,再进谏。只要把道理真正讲清,相信他们会从善如流,逐渐抓住改革机会,把中国推向具有宪政社会主义的进步方向。应该说,有很多学者、官员及红二代当中的改革派都善意地持有这一看法和期待,并且不遗余力地做着努力,积极劝改。持这种看法的朋友们是善意和真诚的,但缺少对现实状态和新执政团队真实战略思维的本质把握。诚然,他们的努力是有价值的,他们对改革的坚持和不放弃希望的精神是令人敬佩的,但未来也许是失望最大的。
第三种看法可以说是由充满希望到彻底失望派,他们去年都相信由辛子陵那封公开劝导信所引申出的逻辑,即家传优良传统和现实形势迫使他们必须进行政改,因此对他们执政之初就去深圳拜谒邓小平,很多人几乎是欢呼状态。其实当时我就指出,邓的路线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果新人实际是要全面继承邓路线,未来可能并不乐观。后来的发展进程验证了这一预判。但这批充满希望的朋友,现在已经从充满希望跌入了彻底失望的谷底,认为上面就是一批二百五,没文化,没章法,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地乱搞,还特别狂妄,不听劝,世界已经被互联网彻底改变,他们还在倒行逆施,根本不可能重新回到文革状态或法西斯主义,最后一定以失败告终。我的点评只有一句话,充满希望时你们太看重他们了,彻底失望时你们又太轻视他们了。
第四种看法在近一年时间里差不多只有笔者自己,只是在最近这一连串的打压后,不少学者才逐步认同笔者这种看法。笔者的看法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目前的执政路线可以总结为新威权主义格局下的“红色帝国”之路;
2、这是在数年等待接班时逐渐形成的比较成熟的战略思维,并非上台后盲目打乱仗;
3、“路论”“梦论”“鞋论”“三个自信”“中国模式”以及打通两个三十年,不能非毛,用如何避免垮台的视角总结苏联亡党教训,用马克思主义信仰和领导人道德感召力来整顿执政党团队,用威权主义的反腐来重拾民心,用压制舆论、重占思想阵地来夺回话语权,同时在威权主义的总体框架内实现一定程度的司法公正,坚持在宏观可控和国有主体前提下的市场化改革等等,这一连串“新思维”,构成了习团队新威权主义的总体战略思维,而且事实上已经超越或摈弃了18大政治报告给出的“保守”框架(和谐社会,三个代表,不争论,韬光养晦等等“保守”的意识形态),变成积极进取的甚至带有攻击性的战略思维(重新夺回思想阵地云云);
4、中国梦就是要既实现国家富强,同时又保持一党长期排他性执政的混合梦,就是要在建党100年时画圆从毛到习的一个完美圆圈,在国家主义总体成功的大逻辑下,把毛的种种失误归结为“有益探索”,从而实现中共100年总体上“伟光正”的历史定论,而这一切又都是由新执政团队完成的,新团队的伟大作用也就名垂党史了;
5、为实现这个超级中国梦,必须扫除一切杂音,重占思想阵地,大力宣扬反宪政反普世价值,重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主旋律”,并“依法”行事(为此重新解释司法);
6、由于大的“中国模式”与原“重庆模式”有相当多的同构性,可以说是“没有薄的薄路线”,因此,新团队不可能批判重庆模式。只不过,新的中国模式不会特别明显地重回文革(不走老路),而是强调“国家社会主义”(重庆模式也包含此因素),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好个人才会好”及以一党执政和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强国强军模式),会不会最终变成类似于德日三十年代的赶超模式甚至是新法西斯主义,还要看进一步发展,令人不安的是现在已初露端倪(戈培尔式的宣传攻势和舆论控制,盖世太保式的警察统治和对国家主义、民粹主义的支持和利用)。
总之,以上诸点已可以概括为“习主义”。只有在这个观察框架内才可以解释近一年来发生的种种乱象,才会清醒地认识到,不是什么人绑架了他们,是他们在深思熟虑的战略思维下主动推动的这一切。
当然,党内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更保守的势力会进一步要求他们左转,贪腐的利益集团也可以打着改革的旗号反对他们但意在保住自己的利益,党内开明的民主派当然也会进一步说服执政团队只有政改才是唯一出路,也不排除执政团队在国内国际大势的压力下在某一个时点上发生重大转变,变成主动政改的开明派。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但在当下这个时刻,他们正在试图把“七个总统”变成“一个毛式总统”,在威权主义的框架内推行国家社会主义,能不能做成则是另一回事。笔者的这一判断,目前仍存在巨大争议和分歧,而且历史并不会按照强势集团的如意算盘单向演绎。哪天历史证明笔者的预判是错的,那其实是国家民族之幸,笔者宁愿高兴地道歉。如果历史被迫走上这样一条注定有违民族根本利益的歧路,但愿笔者的预判能使统治者和知识界早日猛醒。
当然,就思潮而言,原有的极左(要重回文革的毛左)、极右(声称改革已死,革命不可避免)、中左(重回新民主主义)、中右(宪政社会主义和儒家宪政以及新公民运动)都会在自己的思维框架内对新形势给出自己的判断,在这里就不一一点评了。
二、血统派即所谓“太子党”的若干共识
前述提到的“习主义”或曰新执政团队的战略思维,是建立在血统派即所谓“太子党”的若干共识基础上的。因为新团队是以太子党为主体的,因此太子党的共识也就基本代表了新执政团队的共识(唯一例外是团系出身的李,至今没有说过那套国家主义话语,讲的都是市场化改革原则。因此笔者认为至今并没有形成所谓“习李体制”。这个状态到底意味着什么,还要进一步观察)。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共识并不是他们系统地公开表达出来的,而是在内部和私下达成的,笔者则是根据多位与“太子党”关系密切的学者专家及官员等在长达一年多的各种文章讲话和讨论会上发表的观点中提炼概括的,也是根据大半年来执政团队公开表达的观点、实施的政策来倒推总结的,相信读者在看完下面这些总结后,也会认同这些“太子党共识”是真实存在的。
第一个共识就是再也不能“抱着炸弹击鼓传花”了,历史给中共扭转颓势的机遇就剩十年了。“绝不做亡国之君”,必须重整山河,必须扭转上一个十年的只维稳不作为的状态,积极进取,争取主动,提前挖掉炸弹,争取长治久安。“太子党”们其实对上一个十年的状态非常不满,在他们看来父辈们打下的江山已被太监、管家、秘书及包括团帮在内的行政官僚糟蹋的不像话了,贪污腐败非常严重,理想丧失,道德沦丧,纪律涣散,民众满意度非常低,国际上形象也很糟,再这么闹下去就真要像苏联一样亡党亡国了。必须要好好整顿吏治,整顿官僚队伍,重新确立“党的优良传统”,恢复马列毛信仰,挽狂澜于即倒,因为“现在接力棒在我们手上”(习在河北接见老干部时语)。
第二个共识是,要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虽然过去十年执政者基本不作为只守成,但由于邓的改革开放路线的成功和经济增长惯性,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在国际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一枝独秀”,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政府手中控制了巨大的财富(有一说法认为有100万亿国有资产和100万亿现金),成为“全世界最有钱的政府”,足以完成一系列战略举措和实现经济转型。自加入WTO后,中国在世界上用经济手段“开疆拓土”,资本输出达到巨大规模,已经形成“万方来贺”的局面,说明国家主义主导的“中国模式”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要有“三个自信”,不能妄自菲薄,要继续坚持“中国模式下的中国道路”。
第三个共识是,要记取苏联亡党亡国的历史教训,绝不做戈尔巴乔夫,绝不走戈氏邪路。他们认为,苏联解体,苏共亡党,完全是因为戈尔巴乔夫的背叛,是由于戈氏大搞历史虚无主义,抹黑苏共党史,搞所谓公开性,放开选举和新闻自由,放弃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致使在历史转折关头“竟无一人是男儿”,无人救党救国,任凭庞大的苏联帝国轰然倒塌,存在了七十多年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毁于一旦。自1991.8.19事件以来,中共党内就有一股势力,竭力宣扬上述见解,甚至编辑了名为《居安思危》的纪录片,在全党灌输这一有违于世人观感和历史界知识界及世界舆论共识的苏联解体观,极力恐吓全党,阻止任何与苏联改革相似的举措,终于把他们的意志变成了新执政团队的“共识”。
第四个共识是,不能继续批毛,否则会“天下大乱”,并且一定要恢复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在很多红二代看来,毛是共同的精神教父,共同的祖宗牌位,共同的衣食之源,是党的正资产(薄熙来语),绝不能根本否定,否了就会“天下大乱”,就会遭到清算(被清算一直是他们最大的恐惧)。他们认为毛总体上(对他们来说)“功大于过”,犯的错也是争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成功道路上的有益探索,甚至对文革都要重新认识毛的反官僚主义和腐败的初衷,要在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官僚反腐败等正面意义上打通毛邓,把六十年执政的历史总体上“伟光正”化,不然就是“历史虚无主义”。更重要的是,当建党100年、中国实现高水平小康即实现了中国梦和画圆了百年圆梦圈时,如果否了毛,习就没了起点。因此,毛是他们共同的的精神支点和起点,他们都是“党的孩子”,党是“亲爱的妈妈”,毛是父亲。他们都是“深度毛粉”。同时,他们当中更有一批马列毛的原教旨主义者,是相信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三大法宝”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真诚地认为,只要恢复这些优良传统,党就会利于不败之地,因此要开展路线教育,恢复党的“道德地位”,同时在适当时候(如毛诞辰120周年时),给毛“封圣”,如刘小枫主张的“国父”。毛及其理想,就是他们这一代人的内在气质,不管文革过去了多少年,他们都仍然是“红卫兵”,是“在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的”一代。给毛修庙,给党争气,如同孝敬父母。毛是他们的“青春情节”,对很多男孩子来说,越到中老年对父亲的膜拜心理越重,那三大战役的辉煌,朝鲜战场的勇猛,卫星唱出的东方红,莫斯科红墙上与斯大林一起检阅苏联红军的荣光,天安门城楼上的“光辉形象”,都是挥之不去的青春烙印。而现在,他们接过了“接力棒”。
第五个共识是,设计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走复兴之路,实现中国梦想,画圆从毛到习100年的复兴圈同时也是中共的“中兴”道路,用中国模式实现之。习执政十年,要经历一个他们非常看重的历史时点,就是从1921到2021,建党一百周年。为此他们设计了雄心勃勃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实现高水平的小康,由现在GDP人均6000美元左右达到12000左右,经济总量到时候将接近美国,就是现在水平上增长70%到80%,从五十万亿人民币翻到七八十万亿,也就是11到12万亿美元,届时美国也就是是16到17万亿美元(现在是接近16万亿,他的增长率只有2%左右)。让中国的经济总量接近美国,坐稳世界老二的位置,国力军力都超过了当年的苏联,成为东半球的老大,并正式开始G2格局下的中美共治,这就是中国梦。实现了这个梦之非同小可的意义在于,中共历史上的所有错误都可以“一俊遮百丑”了,从而也就实现了执政党的“中兴”,一党执政的制度就稳固了。再到建国100年的时候,也就是2049年的时候,GDP要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这就意味着他们说的“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彻底实现了。一个“红色帝国”继盛唐之后再次傲视全球。这个“美丽的”梦想是公开宣示过的,是下决心要实现的,为此要排除一切干扰,怎么能说他们没有战略,“上来就打乱仗”呢?
第六个共识是,排除一切干扰,坚决反击“普世价值”和“宪政道路”。看来他们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广泛讨论并有众多赞同者的普世价值、宪政民主,宪政社会主义等理论和实践问题,有过认真的思考,达成的共识是,普世价值是西方颠覆中国的思想武器,绝不能按普世价值的原则搞政改,“用普世价值标准来检验我们的政改是一种偏见,有些不能改的坚决不能改”。宪政就是多党轮流执政,就是要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搞三权分立。因此不仅要坚决反对,而且要主动进攻,夺回意识形态阵地和领导权主导权,“微博再不整治将亡党亡国”。因此,我们陆续看到了一系列反宪政的“雄文”出笼。
笔者认为,他们至少达成了上述六大共识,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共识,如对薄熙来按避重就轻起诉,去政治化,不涉及重庆模式,给自己留有余地;如治理中国这样的大国必须用威权主义手段;如在一段长时间内不去挑战美国,给自己争取和平的战略机遇期;等等,就不一一评述了。
总之我们会看到,这些共识的存在和逐步实施,显示了一个大国统治集团的知识水平是何等老旧,对世界大势的把握是多么的失之千里,对自己的自信是何等盲目,对未来目标的设计是何等的好大喜功,在重大历史转折关头是何等的自私自利。但,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当然,还有更大现实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无论经济还是民心都已经支撑不了这个“官方梦想”的实现,“红色帝国”之路注定是走不通的,并且是极有可能给国家民族带来灾难的。
三、“红色帝国之路”为什么走不通?
“红色帝国之路”之所以走不通的根本原因首先是经济上的:从全球范围内看,原来中国的劳动力低成本出口导向模式,正在受到印度、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越南、缅甸等比我们还后发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产品的成本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外贸依存度这么高的经济已经搞不下去了。其实这个问题五六年前就已经意识到了,而且主动说要扩大内需。但内需老是提高不上来,原因是中国存在六七亿人口的底层消费者,他们没有医保,没有社保,没有工资,甚至没有住房和未来的任何安全保障。他们不得不拼命的存钱,减少消费。而中产阶级以上的富人,该消费的已经达到某种饱和状态,没有办法再往下走了。要想扩大底层的消费,必须要想办法改变分配结构,而给分配结构造成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恰恰是权贵资本及高度的国有垄断,红二代全面控制国有企业所带来权贵资本主义,已经非常明显。如果没有一轮针对权贵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改革,调整分配结构、抑制资本的野蛮扩张和权钱勾结,逐步减少直到根本遏制对底层民众的欺压,内需就是扩大不了。不能改变分配结构,扩大不了内需,这个经济上增长的圈就画不圆,未来几年的经济前景将是非常紧张悲哀的,极有可能出现极严重的问题,一切都卡在政治体制上,但18大以来,新班子从未提过政改。
第二,走国家社会主义的道路即“红色帝国之路”是要有条件的,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以德国为例,当年纳粹党至少有四条是今日共产党所不及的。第1、纳粹党有顽强的信仰,认为自己是最优秀的种族等等,有资格统治全世界,获取最多资源和生存空间,请看今日之共产党还有信仰吗?尽管他们在努力恢复信仰,但这丧失了的信仰是一场思想教育运动就可以恢复的了吗?第2、纳粹党本身是纪律严明内部团结的,中共内部帮帮伙伙派派系系闹了多少年?大家都知道。第3、这个纳粹党实际上相当廉洁,占领东欧后戈林等弄了些字画,有若干腐败现象发生,但总体上是非常廉洁的,而中共的腐败程度是全世界第一的。第4、纳粹党除了对犹太人非常残酷,在他们日耳曼人内部的社会主义是搞得很不错的,对自己的老百姓是很好的。而今日中国的统治者对自己的老百姓是非常坏的。所以我说这条道路实际上是走不下去的,他这个红色帝国梦是很难实现的。没有一轮政治改革,根本不可能出现一个清廉自律的团队一心一意为民族振兴奋斗。而有了政改,红色帝国梦就醒了,也就不必做梦了,就会以更文明的方式发展自己并和平地融入世界。
以习的家庭经历,他没有任何历史包袱,没有六四的包袱,没有文革等等包袱,他完全可以轻装上阵,走另外一条民主宪政的社会主义道路。现在这样的走法,就是出于“太子党”的一个共识:如果不走国家主义的道路,我们就会受到清算,他们害怕这个(其实民间为了让执政者放下被清算的恐惧,已经设计了很多中间道路可供选择)。走文革的路也不行。所以他要走国家主义的道路,重新把毛竖起来,把毛泽东当作他的正资产。笔者认为他们在国家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还会继续走下去,但是会接连不断地碰壁。反宪政所遭到的强烈反击就是他始料不及的,但他们还在一意孤行。他们没有看到社会的反对力量已经积聚到何等程度,仍然在盲目自信自己的维稳力量。
事实上,以每年发生十几万起群体事件的力度看,已经算是“天下大乱”了。但“乱”这件事,在中国是隐性的,因为处在一种高度弹压状态,稍稍有一点放松,这个“乱”就会发生。因为各种积怨太多了,又没有发泄渠道,所以就越来越用一种激烈的方式爆发出来。无论从新疆到前段时间烧公共汽车的那个人,都是极端事件。官方不让有一个正常顺畅的渠道来表达,包括发泄某种情绪,就会挤兑出大量的极端事件。这种极端事件未来还会逐渐增多起来,就是因为这样一个高度弹压的结果。表面上没有乱,但内部是一种高压锅的状态,这比其他国家要严重的多。
中国这十年由官方无意识地培养了七种反对力量,这些反对力量都是以往所不存在的,都是这些年维稳和高压弹压导致的。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适当化解的话,也是习的中国梦走不下去的重要原因。这七种反对力量会逐渐联合起来,有可能酿成一场低烈度的辛亥革命。
第一种是这些年来数以千万计的三无农民,最大的估计数字是六千万,少说也有三千万。三无农民就是没有土地,没有房基地,房子也被拆了,又没有工作。整个流民的主体部分就是他们,这已经变得非常危险了,他们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处在社会最底层,艰难地生活。这部分人要改变自己处境的动力是非常大的,只不过他们是农民阶层,没有组织。一旦被其他组织,其他政治势力所裹挟,这部分人的破坏力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农民的农二代,完全没有良好教育,跟着父母奔波,一会儿家乡,一会儿城市。受尽欺凌的农二代现在已经成长起来了。
第二种是近年军队的退转军人,他们的遗留问题非常多,复转以后的待遇问题很多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现在他们成建制地找原来的团长营长,举行抗议活动,这种势头也非常大,也是不可小看的。
第三种力量是宗教反对力量,北京和全国各地的地下教会和宗教组织,也包括民间的佛教道教组织,这些年也都是受到了高度打压。他们已经慢慢变成了和现在的社会对抗的力量。
第四种力量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反对势力,新疆西藏,这个就不用多说,大家都知道。这些年来由于弹压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极端的对抗情绪。
第五种力量是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强拆,各种各样的法律官司冤案以及下岗补偿不足带来的浮在社会中间层的上访人员,他们的量也非常大。他们和第一拨的农民有部分重合,但又不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在全国各地的人数也是非常多的。开放网络上访后,一夜之间网络就瘫痪了。积累了这么多的冤假错案,而且至今迟迟不能解决。像河北的聂树斌案,大家反复在呼吁,贺卫方在呼吁,网上微博上到处都在呼吁,然后就是不解决,绕来绕去就是不解决,问题越来越激化。
第六种力量是一两千万的不能充分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所谓充分就业,可以按照共产党讲的马克思的理论“工人阶级的简单再生产”来分析,马克思十九世纪的时候就说:工人的简单再生产是可以生一两个孩子,可以租得起房子,养得起老婆(老婆基本不用工作的)。如果低于这个水准就是萎缩性再生产,如果高于这个标准就是扩大再生产。以这个标准来衡量,现在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四五年后,能不能娶得起老婆?能不能租得起房子?能不能养得起孩子?基本都做不到,很多人都做不到。这些人是新兴的80后,90后人员,网络技术很好,现代意识很强。未来会形成很大的,像茉莉花革命中那样的冲击力量并成为它的主体。
第七种就是知识分子。没有哪一朝代能把左右两边所有的知识分子都得罪了。现在没有知识界的人说他们好,说他们好的知识人全是拍马屁的。除了拍马屁的少数人之外,整个知识界,左翼也说他们不好,右翼也说他们不好。一个执政当局居然让整个知识界都批评他,而且持续批评的力度越来越强,这前所未有。而知识界在总体上代表社会的良知,社会的良心和社会前进的内在真正动力。现在都跟他们背道而驰。表面上这几年知识界可以不跟他们争,不跟他们讲,不跟他们吵,官方愿意说什么就说,知识界可以“犬儒化”,闷头不讲。但当他把底牌亮出来反宪政的时候,网上就一片反对声,他们差不多把天下儒生都惹反了。
事实上,人心的相背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由知识分子来表达的,看看微博就已经可以知道天下人心了。如此强势地一意孤行,必遭历史惩罚。问题是并非没有更顺畅的、既符合民族根本利益又不至于使中共失去政权的和平转轨之路可走,就看执政当局的大智慧了。
很长时间以来就有智者指出,改革正与革命赛跑,如果现在连改革也不要了(这里特指政改,就中国当前积累的问题的量级而言,光有经济改革是不够的),也许就只剩革命了。而革命并非民族之福,而是一种灾难性的转轨,但它如果一定要来,那也是中华难以避免的命运。有深厚平和气质的庞大民族,在历史转折大潮面前,真的就丧失了大智慧了吗?统治者还能再高尚一回吗?我们不知道。我们只能祈祷。
大陆独立政治评论员李伟东(冬眠熊),太平洋月刊
泛华网滾动新闻
2013年10月18日星期五
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美众议院否决限制NSA监控法案
华盛顿——本周三,分化严重的美国众议院(House)否决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本可以阻止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简称NSA)对通话记录的大量搜集。自从爱德华·J·斯诺登(Edward J. Snowden)上月泄露安全信息以来,这是国会就NSA监控活动进行的首次对垒,而这个结果意味着,奥巴马政府赢得了一场来之不易的胜利。
投票结果是205对217,这远比预期的结果要接近得多,投票结果出炉前,众议院就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政府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进行了简短但激烈的辩论。众议员公开讨论一项机密的情报计划是极不寻常的,而该计划引发的分歧又造就了一些罕见的联盟。
怀疑奥巴马政府滥用权力的保守派共和党人,和长期反对侵入性情报计划的自由派民主党人成了战友。奥巴马政府则与众议院共和党领袖联手,努力阻止该法案。
此后,努力阻止NSA项目的众议员在结果公布后信誓旦旦地说,斯诺登泄密所释放的怒火,最终将会限制NSA的行动。对后9·11时代的反恐措施长期持批判态度的纽约民主党众议员杰罗尔德·纳德勒(Jerrold Nadler)说,议员们会不断重提遏制“元数据”捕捞的立法,不管这么做是通过收集通话记录、还是监控互联网。
他说,至少,《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中备受质疑的章节将被允许在2015年失效。纳德勒说,“它迟早会终结。唯一的问题是,它会在何时、何种情况下终结。”
众议员情报委员会主席、密歇根州众议员迈克·罗杰斯(Mike Rogers)向议员们承诺,他将在今秋起草提案,在政府的监听计划中加入更多隐私保护的内容,尽管他也同时恳请众议院反对全面限制监听计划。
美国国防部(Defense Department)年度支出提案的修订让民主党、共和党起了内讧,修订案的作者分别是信奉自由主义的西密歇根地区共和党众议员贾斯汀·阿玛什(Justin Amash),和来自底特律的资深的自由派民主党人小约翰·科尼尔斯(John Conyers Jr.)。
这份修订案如获通过,本可以把NSA的电话监听限定于特定的执法调查目标,而不再是广泛的收集。现在,意在阻击奥巴马总统外交和情报政策的一系列提案覆盖范围甚广,从限制对叙利亚反对派的资助,到对给予埃及的外国援助加强国会审查,而上述提案只是其中之一。
不过,在电话监听计划上,众议院的左右翼似乎找到了一个联手的原因。爱达荷州共和党众议员劳尔·R·拉夫拉多尔(Raúl R. Labrador)称之为“双翼螺母联盟”(wing nut,在政治上持极端观点的人——译注),阿玛什就是“双翼螺母之首领”。
宪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禁止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行为,因而阿玛什将他的行动称为是对该修正案的捍卫,他找到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盟友,此人就是威斯康星州共和党众议员吉姆·森森布伦纳(Jim Sensenbrenner),他也是《爱国者法案》的主要作者之一。森森布伦纳说,他起草法案时从未想过让政府掌握每个美国公民的通话记录。
森森布伦纳说,“制止这种行为的时刻已经到了。”
他们的对手中,不仅有众议院议长约翰·A·博纳(John A. Boehner)和奥巴马,还有国防部和情报机构的领导人。
周二,国家安全局局长基斯·亚历山大上将(Gen. Keith Alexander)用数小时时间就该项目向议员们进行了秘密的情况通报,而白宫则罕见地发布了一份声明,敦促议员们不要批准此项举措。周三,退休的美国海军陆战队(Marine Corps)上将、曾在2009年至2010年担任奥巴马国家安全顾问的詹姆斯·L·琼斯(James L. Jones)将他的名字加入一封支持保留NSA项目的公开信中。此前,已有数位布什政府时期的高级安全官员在这封公开信上签名。
“阻止NSA获取此类数据将置这个国家于危险之中,”公开信说道。这封信曾在犹豫不决的众议员中传阅。
罗杰斯向社交媒体宠儿阿玛什作出了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评判,他认为,众议院的工作不是在Facebook上积累“赞”。他说,为了保护美国不受恐怖袭击侵扰,收集通话记录的项目十分重要。
“这不是一个游戏,”他愤怒的说。“这是现实。这将带来实质性的后果。”
但许多共和党、民主党的普通议员似乎对这样的说法无动於衷。科罗拉多州民主党众议员、修正案的支持者贾里德·波利斯(Jared Polis)表示,如果奥巴马政府认为非常有必要捍卫这项计划,奥巴马早就自己出面进行呼吁了。而白宫只是以新闻发言人杰伊·卡尼(Jay Carney)的名义发表了一份声明。
“新闻发言人每天会谈到很多问题,”波利斯说。
国会的分歧似乎反映了整个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心理。在CBS新闻频道(CBS News)周三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中,67%的美国人表示,政府收集通话记录侵犯了隐私。而同时,52%的人说,为了找到恐怖分子,这是一个必要的工具。
但众议院的最后计票结果显示,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在转变。在斯诺登泄密后的最初几周,国会领袖和政府官员对NSA项目表现出的一致支持似乎盖过了斯诺登原指望会激起的民愤。在那时,愤怒似乎是更集中于斯诺登本人,而不是他所揭露的项目。
而就在新闻媒体和政府专注于斯诺登如何逃脱法律制裁时,一个由隐私权利倡导者、自由主义保守派和倡导公民自由的自由派组成的网络开始争取支持,要求国会采取行动。众议员表示,周三投票之前,他们收到了数以百计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全部都支持限制NSA的权限。
最终,94位众议院共和党人违背了领导层的意愿,占民主党党团多数的111位民主党众议员违背了总统的意愿。
“一切才开始而已,”科尼尔斯在投票结束后信誓旦旦地说。如今,这场战争已转至参议院,长期批评NSA监控的科罗拉多州民主党参议员马克·尤德尔(Mark Udall)和俄勒冈州民主党参议员罗恩·怀登(Ron Wyden)立刻接过了旗帜。
“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然而NSA对美国人通话记录的全面搜集则侵犯了无辜美国人的隐私权,不应像现在这样继续下去,”尤德尔在投票结束后表示。“美国众议院今天针对提案的跨党派投票应该对白宫有所警示。”
Charlie Savage对本文有报道贡献。
翻译:曹莉、张薇
纽约时报
投票结果是205对217,这远比预期的结果要接近得多,投票结果出炉前,众议院就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政府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进行了简短但激烈的辩论。众议员公开讨论一项机密的情报计划是极不寻常的,而该计划引发的分歧又造就了一些罕见的联盟。
怀疑奥巴马政府滥用权力的保守派共和党人,和长期反对侵入性情报计划的自由派民主党人成了战友。奥巴马政府则与众议院共和党领袖联手,努力阻止该法案。
此后,努力阻止NSA项目的众议员在结果公布后信誓旦旦地说,斯诺登泄密所释放的怒火,最终将会限制NSA的行动。对后9·11时代的反恐措施长期持批判态度的纽约民主党众议员杰罗尔德·纳德勒(Jerrold Nadler)说,议员们会不断重提遏制“元数据”捕捞的立法,不管这么做是通过收集通话记录、还是监控互联网。
他说,至少,《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中备受质疑的章节将被允许在2015年失效。纳德勒说,“它迟早会终结。唯一的问题是,它会在何时、何种情况下终结。”
众议员情报委员会主席、密歇根州众议员迈克·罗杰斯(Mike Rogers)向议员们承诺,他将在今秋起草提案,在政府的监听计划中加入更多隐私保护的内容,尽管他也同时恳请众议院反对全面限制监听计划。
美国国防部(Defense Department)年度支出提案的修订让民主党、共和党起了内讧,修订案的作者分别是信奉自由主义的西密歇根地区共和党众议员贾斯汀·阿玛什(Justin Amash),和来自底特律的资深的自由派民主党人小约翰·科尼尔斯(John Conyers Jr.)。
这份修订案如获通过,本可以把NSA的电话监听限定于特定的执法调查目标,而不再是广泛的收集。现在,意在阻击奥巴马总统外交和情报政策的一系列提案覆盖范围甚广,从限制对叙利亚反对派的资助,到对给予埃及的外国援助加强国会审查,而上述提案只是其中之一。
不过,在电话监听计划上,众议院的左右翼似乎找到了一个联手的原因。爱达荷州共和党众议员劳尔·R·拉夫拉多尔(Raúl R. Labrador)称之为“双翼螺母联盟”(wing nut,在政治上持极端观点的人——译注),阿玛什就是“双翼螺母之首领”。
宪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禁止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行为,因而阿玛什将他的行动称为是对该修正案的捍卫,他找到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盟友,此人就是威斯康星州共和党众议员吉姆·森森布伦纳(Jim Sensenbrenner),他也是《爱国者法案》的主要作者之一。森森布伦纳说,他起草法案时从未想过让政府掌握每个美国公民的通话记录。
森森布伦纳说,“制止这种行为的时刻已经到了。”
他们的对手中,不仅有众议院议长约翰·A·博纳(John A. Boehner)和奥巴马,还有国防部和情报机构的领导人。
周二,国家安全局局长基斯·亚历山大上将(Gen. Keith Alexander)用数小时时间就该项目向议员们进行了秘密的情况通报,而白宫则罕见地发布了一份声明,敦促议员们不要批准此项举措。周三,退休的美国海军陆战队(Marine Corps)上将、曾在2009年至2010年担任奥巴马国家安全顾问的詹姆斯·L·琼斯(James L. Jones)将他的名字加入一封支持保留NSA项目的公开信中。此前,已有数位布什政府时期的高级安全官员在这封公开信上签名。
“阻止NSA获取此类数据将置这个国家于危险之中,”公开信说道。这封信曾在犹豫不决的众议员中传阅。
罗杰斯向社交媒体宠儿阿玛什作出了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评判,他认为,众议院的工作不是在Facebook上积累“赞”。他说,为了保护美国不受恐怖袭击侵扰,收集通话记录的项目十分重要。
“这不是一个游戏,”他愤怒的说。“这是现实。这将带来实质性的后果。”
但许多共和党、民主党的普通议员似乎对这样的说法无动於衷。科罗拉多州民主党众议员、修正案的支持者贾里德·波利斯(Jared Polis)表示,如果奥巴马政府认为非常有必要捍卫这项计划,奥巴马早就自己出面进行呼吁了。而白宫只是以新闻发言人杰伊·卡尼(Jay Carney)的名义发表了一份声明。
“新闻发言人每天会谈到很多问题,”波利斯说。
国会的分歧似乎反映了整个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心理。在CBS新闻频道(CBS News)周三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中,67%的美国人表示,政府收集通话记录侵犯了隐私。而同时,52%的人说,为了找到恐怖分子,这是一个必要的工具。
但众议院的最后计票结果显示,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在转变。在斯诺登泄密后的最初几周,国会领袖和政府官员对NSA项目表现出的一致支持似乎盖过了斯诺登原指望会激起的民愤。在那时,愤怒似乎是更集中于斯诺登本人,而不是他所揭露的项目。
而就在新闻媒体和政府专注于斯诺登如何逃脱法律制裁时,一个由隐私权利倡导者、自由主义保守派和倡导公民自由的自由派组成的网络开始争取支持,要求国会采取行动。众议员表示,周三投票之前,他们收到了数以百计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全部都支持限制NSA的权限。
最终,94位众议院共和党人违背了领导层的意愿,占民主党党团多数的111位民主党众议员违背了总统的意愿。
“一切才开始而已,”科尼尔斯在投票结束后信誓旦旦地说。如今,这场战争已转至参议院,长期批评NSA监控的科罗拉多州民主党参议员马克·尤德尔(Mark Udall)和俄勒冈州民主党参议员罗恩·怀登(Ron Wyden)立刻接过了旗帜。
“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然而NSA对美国人通话记录的全面搜集则侵犯了无辜美国人的隐私权,不应像现在这样继续下去,”尤德尔在投票结束后表示。“美国众议院今天针对提案的跨党派投票应该对白宫有所警示。”
Charlie Savage对本文有报道贡献。
翻译:曹莉、张薇
纽约时报
2013年7月22日星期一
李承鹏被清空的博文:基本问答
宪法是什么?就是一个国家最大的一单合同。
宪政是什么?就是按合同办事。
多党制是什么?就是文明社会里的追姑娘。谁都可以追,公平竞争。男人A许诺:我可以给你房子;男人B承诺:我可以给你票子;男人C说:我虽然没什么钱,但身体好、活儿好,而且可以退货……最终选择权在姑娘。
一党专政是什么?就是其中一剽悍男把其他男人的鸡鸡果断地给切了。
社宪是什么?那男人也不太好意思生切鸡鸡了,但宣布其他男人都是阳痿,只有自己才能体现男人的优越性、持续性和不可替代性,才能让姑娘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什么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为证明自己是真男人,可劲儿造春药。在一个阶段里确实显示了无人能拟的雄风。
什么是民主?就是“大家说了算”。
什么是共和?“大家说了算”有可能出现一群男人决定把一个男人切了的暴行,所以要照顾少数人利益,毕竟少数人的鸡鸡也是合法鸡鸡。这就叫共和。
什么是公平?有高帅富,有矮穷矬,有娘泡如意男,有雄狮牌胸毛男,有处男,有装处男……这些不重要,重要的是让他们都有同等资格、同样机会去追姑娘。胜负不论。
什么是平均?常被误当成“公平”的那个玩意儿。要求一切东西均沾,包括姑娘。持这种观念的人内心想的其实从不是爱情,而是参与一起轮奸。
什么是政府?老比喻了,小区聘来的物业公司。
什么是议会?相当于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里哪些事可干,哪些事不可干。
什么是人大?原理上和议会是一码事,实际上没什么决定权,甚至连发声权也没有,所以成语说,“只可议会,不可言传”。
什么是贪官?抓贪官的人。
什么是清官?纪委找上门之前……但至少有10几个G视频在某一个或几个女性手里。
什么是人民?语气词。你需要时永远找不到它在哪里,你不需要时天天出现在新闻联播里。
什么是真理?至少为止没找到的东西。
什么是宇宙真理?终于找到了,号称宇宙却只有极小部份人相信,所以只能叫小宇宙真理(萌得有些像日本动漫的小宇宙爆发),总之这个真理使他们相信:强奸和做爱其实是一码事。这道理又有点像被仙人跳的雷政富谈及赵红霞一样……我们其实是爱情。
李承鹏被清空的博文网址: blog.sina.com.cn/s/blog_46e7ba410102ecwi.html
宪政是什么?就是按合同办事。
多党制是什么?就是文明社会里的追姑娘。谁都可以追,公平竞争。男人A许诺:我可以给你房子;男人B承诺:我可以给你票子;男人C说:我虽然没什么钱,但身体好、活儿好,而且可以退货……最终选择权在姑娘。
一党专政是什么?就是其中一剽悍男把其他男人的鸡鸡果断地给切了。
社宪是什么?那男人也不太好意思生切鸡鸡了,但宣布其他男人都是阳痿,只有自己才能体现男人的优越性、持续性和不可替代性,才能让姑娘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什么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为证明自己是真男人,可劲儿造春药。在一个阶段里确实显示了无人能拟的雄风。
什么是民主?就是“大家说了算”。
什么是共和?“大家说了算”有可能出现一群男人决定把一个男人切了的暴行,所以要照顾少数人利益,毕竟少数人的鸡鸡也是合法鸡鸡。这就叫共和。
什么是公平?有高帅富,有矮穷矬,有娘泡如意男,有雄狮牌胸毛男,有处男,有装处男……这些不重要,重要的是让他们都有同等资格、同样机会去追姑娘。胜负不论。
什么是平均?常被误当成“公平”的那个玩意儿。要求一切东西均沾,包括姑娘。持这种观念的人内心想的其实从不是爱情,而是参与一起轮奸。
什么是政府?老比喻了,小区聘来的物业公司。
什么是议会?相当于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里哪些事可干,哪些事不可干。
什么是人大?原理上和议会是一码事,实际上没什么决定权,甚至连发声权也没有,所以成语说,“只可议会,不可言传”。
什么是贪官?抓贪官的人。
什么是清官?纪委找上门之前……但至少有10几个G视频在某一个或几个女性手里。
什么是人民?语气词。你需要时永远找不到它在哪里,你不需要时天天出现在新闻联播里。
什么是真理?至少为止没找到的东西。
什么是宇宙真理?终于找到了,号称宇宙却只有极小部份人相信,所以只能叫小宇宙真理(萌得有些像日本动漫的小宇宙爆发),总之这个真理使他们相信:强奸和做爱其实是一码事。这道理又有点像被仙人跳的雷政富谈及赵红霞一样……我们其实是爱情。
李承鹏被清空的博文网址: blog.sina.com.cn/s/blog_46e7ba410102ecwi.html
2013年7月14日星期日
泛华网揭秘:中国法庭在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亲属是违法行为
【泛华网2013年07月14日讯】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曾成杰的女儿事后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死刑犯人被执行死刑前法院事先没有通知家属,另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杨佳案。2008年,杨佳的母亲王静梅本来还准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希望在儿子执行死刑前能见其最后一面;但结果是,杨佳那时已经被秘密处决了。
中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范法院是否应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中国甚至都没有专门的死刑法。死刑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但里面并没有关于死刑执行前法院必须通知家属的内容。与此内容最直接相关的是二○○七年三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法发〔2007〕11号)。按现在的中国法律实践,这个《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法规。《意见》的第45条全文是:“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泛华网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第45条意见是关于死刑犯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与家属会面,而不是关于将死刑执行的时间通知家属。但这是关于通知亲属这个死刑犯人及其家属基本人权的最为相关的法规。毕竟,会面的前提条件是通知。《意见》没有明确说明法院必须要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但提到了如果“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罪犯近亲属如何才能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申请”呢?其充分条件是法院必须事先通知罪犯近亲属。这个充分条件已经间接明确了法院必须事先通知罪犯近亲属;不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罪犯近亲属的这个权利就根本不存在了。
泛华网在做调查时注意到有观点认为“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必须先有“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个充分条件。泛华网注意到,在这个所谓的充分条件与“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之间是句号。而在“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之间是分号。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已经清晰表达。因此,“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是原审法院“应当”将“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的充分条件,而不是“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死刑罪犯和其近亲属,双方都有权利可以要求会面。
如果“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是“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充分条件,那么,《意见》的成文必定是:“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原审人民法院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泛华网据此得出结论,中国法庭在死刑犯人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家属,可以被视为是“秘密处决”。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死刑犯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权,而且还违反了“法发〔2007〕11号” 法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秘密处决”,这是一个中国法院正在进行的系统性的严重违法行为。
泛华网披露。
中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范法院是否应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中国甚至都没有专门的死刑法。死刑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但里面并没有关于死刑执行前法院必须通知家属的内容。与此内容最直接相关的是二○○七年三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法发〔2007〕11号)。按现在的中国法律实践,这个《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法规。《意见》的第45条全文是:“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泛华网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第45条意见是关于死刑犯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与家属会面,而不是关于将死刑执行的时间通知家属。但这是关于通知亲属这个死刑犯人及其家属基本人权的最为相关的法规。毕竟,会面的前提条件是通知。《意见》没有明确说明法院必须要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但提到了如果“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罪犯近亲属如何才能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申请”呢?其充分条件是法院必须事先通知罪犯近亲属。这个充分条件已经间接明确了法院必须事先通知罪犯近亲属;不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罪犯近亲属的这个权利就根本不存在了。
泛华网在做调查时注意到有观点认为“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必须先有“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个充分条件。泛华网注意到,在这个所谓的充分条件与“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之间是句号。而在“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之间是分号。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已经清晰表达。因此,“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是原审法院“应当”将“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的充分条件,而不是“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死刑罪犯和其近亲属,双方都有权利可以要求会面。
如果“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是“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充分条件,那么,《意见》的成文必定是:“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原审人民法院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泛华网据此得出结论,中国法庭在死刑犯人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家属,可以被视为是“秘密处决”。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死刑犯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权,而且还违反了“法发〔2007〕11号” 法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秘密处决”,这是一个中国法院正在进行的系统性的严重违法行为。
泛华网披露。
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泛华网喊话:习近平先生,你有机会成为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人
国家政体的选择
在人类已知的国家政体形式中,目前可供选择的不外乎君主立宪制、集权专制制度、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几种可能。回顾中国历史,清末的慈禧如果更加主动地推行政治体制改革,不仅可以建立君主立宪制,还有机会阻止革命的发生。事实上,邓小平也错过了一次贵族立宪制的机会。如果他当时具有足够的洞察力和创造力,他可能有机会将中国共产党贵族化,并建立贵族立宪制。尽管共产党贵族立宪制对今天的太子党们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今天的局势已经不能让中国的民众接受这样的事实了。失去的机会可能永远失去了。同样失去的,还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继续集权专制制度的可能。中国现在每年二十万起的群体事件,说明目前的集权专制制度或许可以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但不能解决随之带来的社会矛盾。必须承认,与生俱来的僵化的经济政策是各种专制制度几乎不可避免的原罪,而中国共产党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奇迹。当然,必然的代价是集权专制制度自身遇到了生存的挑战。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目前的成功具有不可持续性。事实上,新加坡的精英专制制度也解决了专制制度下经济发展的悖论。于是乎,新加坡模式对中国很有吸引力,毕竟大家都是专制制度。
其实,说新加坡是专制制度,很多人不会同意。但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只有那些获得人民行动党邀请的精英才可能担任领导人,普通平民很难通过其他民主途径从政。从这点上来看,新加坡的精英政治确实有别于广泛意义上理解的民主制度。事实是,中国可以选择的未来只有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两种了。君主立宪制、集权专制制度、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四种制度中,都有成功的例子。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制度成功的国家比较多。精英专制制度成功的例子只有新加坡一家。集权专制制度成功的例子只有中国一家,如果中国可以算成功的话。分析那些除中国外的成功例子,宪政可能是唯一的必不可少的共同因素。而宪政正是中国目前所缺乏的。这难道正是中国不具可持续性的成功的根源?这个假说的证明还有待于政治学家们的努力,但习近平显然已经先于其他中共领导人认识到了这个问题。
在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两种中,中国共产党很自然地会倾向于精英专制制度。毕竟,民主制度已经铁定了中共集团必有下台的一天,能否再次上台,也不能确切保证。反之,精英专制制度确保了单一的执政集团可以长期地执政下去。但有前提,就是必须实行宪政。什么是宪政呢?简言之,就是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并要求政府和执政集团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法律的规定,並受宪法的制約,其核心就是法律具有凌驾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rule of law)的必要性。什么是法治呢?说起来并不复杂,其原则不外乎是制定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新制定的法律不应该有回溯性、法律改变不应该过于频繁、司法机关要独立、法院拥有最终释法权、每个人的诉讼权不能被剥夺、庭审要公正、执法机构不能枉法。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既定的法治规则和程序,中共仍然可以制定任何法律。
政治理念的选择
马克思是位了不起的思想家,他和恩格斯建立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对资本主义有着深刻的认识和批评。马克思主义者预见性地指出任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必将导致极致的帝国主义;因为人性总是险恶的,资本总是逐利的。这种认知,有观点认为,最终使得整个资本主义制度避免进入垂死的阶段;而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能力最终使得从追逐眼前的利益转向追逐可持续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中产阶级的出现,而股市的健全最终也使得全民可以共享资本带来的利益。通过选票,西方国家的民众可以一人一票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而通过股票,民众可以以资本的多寡来分享社会发展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美国在内的工业国家通过多年的演变,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所追求目标。在北欧,民主社会主义的理念更成为这些国家中各个政党不二的选择。
反观当年的东欧和中国,斯大林社会主义对生产力造成的破坏使得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几乎崩溃,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最终被证明为不具备自我调节能力、同时对人性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并从而导致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同样失败的还有纳粹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即便纳粹德国没有在经济活动中失败,但毫无疑问在国际间争取生存空间的争斗中失败。所有这些都说明二十世纪人类其实是在各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竞争中度过的。这种全球范围的包揽性,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伟大之处。经过一百年的发展,人们现在已经很清楚哪些理念是可取的;因此,中共现在已经完全没有必要继续生活在谎言中,去拥戴那些注定没有生命力的理念。
事实上,近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政策已经完全地资本主义化了。但在同时,中国摈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精良的部分,用议会制来实行宪政以调节扭转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公正性。而一人一张选票正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正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公正,不仅蚕食了经济发展的成果,还制造了越来越多愤怒的民众。现在是时候开始讲真话了,泛华网建议中共公开抛弃不合生产关系的政治教条,停止宪政是姓社还是姓资这种无聊的讨论,向全民公布政治改革的计划书,放弃在可见未来不可能实现的共产主义理想,公开向全民清晰地表达意图,是要过渡到民主制度还是要过渡到精英专制制度。无论是哪种未来,宪政和法治在中国都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共产党自身的选择
无论中国的未来是民主制度还是精英专制制度,中国共产党都不可能再是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一个革命政党。中国共产党转变成一个常规的执政党是必然。事实上,“三个代表”的理论已经标志了这种转变。事实上,即便再发动一次文化大革命,中国也不可能再回到毛泽东时代,经济也不可能重新回到当年那样的计划经济年代。
当现在的集权专制制度结束并过渡到精英专制制度或民主制度时,社会必将面对剧烈的变化。只要不是革命,中共应该是有能力面对这种变化;毕竟,三十年前中共曾经经历过一次巨大的思想转变。
领袖个人的选择
历史显示,在集权专制制度结束过程中,集权制度的领袖们行为各异,其命运以及他们所代表的政党的命运最终也有所不同。比较具有典型性的是苏联的戈巴乔夫、台湾的蒋经国和罗马尼亚的齐奥塞斯库三位。戈巴乔夫相对主动地颠覆了自己党的合法地位,而齐奥塞斯库一直到最后还坚守着权力。戈巴乔夫的个人命运好过齐奥塞斯库,后者不幸被革命者处决了,而他的政党也在革命中被推翻并消失。相对说来,蒋经国的政治改革最为成功和和平,不仅社会政体没有出现动乱,当年的独裁党国民党今天仍然是台湾最主要的政党之一,并再次成为执政党。这些结果,似乎揭示着一个规律,那就是主动政治改革不仅可以减少动乱的可能,旧专制政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较有保障。我们都知道习近平并不欣赏戈巴乔夫的所作所为,但泛华网也要提醒习先生,时间不多了,应该主动采用行动,以减少革命的可能,减少在可能出现的动乱中丧命的人数。
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人
在政治领域,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人一般认为包括汉武刘彻、太宗世民和康熙玄烨这三位。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思想积极进取具前瞻性,大力改革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廉政勤俭,成功开拓新疆土;最重要的是他们为后世长久盛世奠定了基础。看一下今天,在威斯法阶体系(Westphalian system)下,开拓疆土已不可能,但开创长久盛世的机会赫然就在眼前。那就是将中国变成一个宪政国家,以宪政原则为经济发展导航,让中国鼎立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习近平先生,你有机会成为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人,在中国建立宪政的功绩将胜过刘彻、李世民和玄烨这些历史伟人。习近平先生,不要错过这个历史机会。
泛华网喊话。
在人类已知的国家政体形式中,目前可供选择的不外乎君主立宪制、集权专制制度、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几种可能。回顾中国历史,清末的慈禧如果更加主动地推行政治体制改革,不仅可以建立君主立宪制,还有机会阻止革命的发生。事实上,邓小平也错过了一次贵族立宪制的机会。如果他当时具有足够的洞察力和创造力,他可能有机会将中国共产党贵族化,并建立贵族立宪制。尽管共产党贵族立宪制对今天的太子党们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今天的局势已经不能让中国的民众接受这样的事实了。失去的机会可能永远失去了。同样失去的,还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继续集权专制制度的可能。中国现在每年二十万起的群体事件,说明目前的集权专制制度或许可以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但不能解决随之带来的社会矛盾。必须承认,与生俱来的僵化的经济政策是各种专制制度几乎不可避免的原罪,而中国共产党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奇迹。当然,必然的代价是集权专制制度自身遇到了生存的挑战。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目前的成功具有不可持续性。事实上,新加坡的精英专制制度也解决了专制制度下经济发展的悖论。于是乎,新加坡模式对中国很有吸引力,毕竟大家都是专制制度。
其实,说新加坡是专制制度,很多人不会同意。但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只有那些获得人民行动党邀请的精英才可能担任领导人,普通平民很难通过其他民主途径从政。从这点上来看,新加坡的精英政治确实有别于广泛意义上理解的民主制度。事实是,中国可以选择的未来只有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两种了。君主立宪制、集权专制制度、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四种制度中,都有成功的例子。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制度成功的国家比较多。精英专制制度成功的例子只有新加坡一家。集权专制制度成功的例子只有中国一家,如果中国可以算成功的话。分析那些除中国外的成功例子,宪政可能是唯一的必不可少的共同因素。而宪政正是中国目前所缺乏的。这难道正是中国不具可持续性的成功的根源?这个假说的证明还有待于政治学家们的努力,但习近平显然已经先于其他中共领导人认识到了这个问题。
在精英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这两种中,中国共产党很自然地会倾向于精英专制制度。毕竟,民主制度已经铁定了中共集团必有下台的一天,能否再次上台,也不能确切保证。反之,精英专制制度确保了单一的执政集团可以长期地执政下去。但有前提,就是必须实行宪政。什么是宪政呢?简言之,就是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并要求政府和执政集团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法律的规定,並受宪法的制約,其核心就是法律具有凌驾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rule of law)的必要性。什么是法治呢?说起来并不复杂,其原则不外乎是制定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新制定的法律不应该有回溯性、法律改变不应该过于频繁、司法机关要独立、法院拥有最终释法权、每个人的诉讼权不能被剥夺、庭审要公正、执法机构不能枉法。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既定的法治规则和程序,中共仍然可以制定任何法律。
政治理念的选择
马克思是位了不起的思想家,他和恩格斯建立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对资本主义有着深刻的认识和批评。马克思主义者预见性地指出任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必将导致极致的帝国主义;因为人性总是险恶的,资本总是逐利的。这种认知,有观点认为,最终使得整个资本主义制度避免进入垂死的阶段;而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能力最终使得从追逐眼前的利益转向追逐可持续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中产阶级的出现,而股市的健全最终也使得全民可以共享资本带来的利益。通过选票,西方国家的民众可以一人一票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而通过股票,民众可以以资本的多寡来分享社会发展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美国在内的工业国家通过多年的演变,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所追求目标。在北欧,民主社会主义的理念更成为这些国家中各个政党不二的选择。
反观当年的东欧和中国,斯大林社会主义对生产力造成的破坏使得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几乎崩溃,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最终被证明为不具备自我调节能力、同时对人性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并从而导致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同样失败的还有纳粹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即便纳粹德国没有在经济活动中失败,但毫无疑问在国际间争取生存空间的争斗中失败。所有这些都说明二十世纪人类其实是在各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竞争中度过的。这种全球范围的包揽性,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伟大之处。经过一百年的发展,人们现在已经很清楚哪些理念是可取的;因此,中共现在已经完全没有必要继续生活在谎言中,去拥戴那些注定没有生命力的理念。
事实上,近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政策已经完全地资本主义化了。但在同时,中国摈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精良的部分,用议会制来实行宪政以调节扭转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公正性。而一人一张选票正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正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公正,不仅蚕食了经济发展的成果,还制造了越来越多愤怒的民众。现在是时候开始讲真话了,泛华网建议中共公开抛弃不合生产关系的政治教条,停止宪政是姓社还是姓资这种无聊的讨论,向全民公布政治改革的计划书,放弃在可见未来不可能实现的共产主义理想,公开向全民清晰地表达意图,是要过渡到民主制度还是要过渡到精英专制制度。无论是哪种未来,宪政和法治在中国都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共产党自身的选择
无论中国的未来是民主制度还是精英专制制度,中国共产党都不可能再是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一个革命政党。中国共产党转变成一个常规的执政党是必然。事实上,“三个代表”的理论已经标志了这种转变。事实上,即便再发动一次文化大革命,中国也不可能再回到毛泽东时代,经济也不可能重新回到当年那样的计划经济年代。
当现在的集权专制制度结束并过渡到精英专制制度或民主制度时,社会必将面对剧烈的变化。只要不是革命,中共应该是有能力面对这种变化;毕竟,三十年前中共曾经经历过一次巨大的思想转变。
领袖个人的选择
历史显示,在集权专制制度结束过程中,集权制度的领袖们行为各异,其命运以及他们所代表的政党的命运最终也有所不同。比较具有典型性的是苏联的戈巴乔夫、台湾的蒋经国和罗马尼亚的齐奥塞斯库三位。戈巴乔夫相对主动地颠覆了自己党的合法地位,而齐奥塞斯库一直到最后还坚守着权力。戈巴乔夫的个人命运好过齐奥塞斯库,后者不幸被革命者处决了,而他的政党也在革命中被推翻并消失。相对说来,蒋经国的政治改革最为成功和和平,不仅社会政体没有出现动乱,当年的独裁党国民党今天仍然是台湾最主要的政党之一,并再次成为执政党。这些结果,似乎揭示着一个规律,那就是主动政治改革不仅可以减少动乱的可能,旧专制政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较有保障。我们都知道习近平并不欣赏戈巴乔夫的所作所为,但泛华网也要提醒习先生,时间不多了,应该主动采用行动,以减少革命的可能,减少在可能出现的动乱中丧命的人数。
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人
在政治领域,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人一般认为包括汉武刘彻、太宗世民和康熙玄烨这三位。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思想积极进取具前瞻性,大力改革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廉政勤俭,成功开拓新疆土;最重要的是他们为后世长久盛世奠定了基础。看一下今天,在威斯法阶体系(Westphalian system)下,开拓疆土已不可能,但开创长久盛世的机会赫然就在眼前。那就是将中国变成一个宪政国家,以宪政原则为经济发展导航,让中国鼎立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习近平先生,你有机会成为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人,在中国建立宪政的功绩将胜过刘彻、李世民和玄烨这些历史伟人。习近平先生,不要错过这个历史机会。
泛华网喊话。
2013年7月8日星期一
谢晖:宪政断想
流浪者案:自从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发文反对宪政以来,我的微博“思想漫步”系列陆续在新浪微博首发26条微博,现整理其中25条出来,作为“之一”集中发表,以示我对相关争论的态度。以后我的微博倘继续坚持参与这一话题,再整理为之二、之三……
1、宪政与仁政。宪政所否定的,只是强权和暴政,因为它要求限权和仁政;宪政所肯定的,只是人权和自由,因为它蔑视神权和奴役;宪政所强化的,只是民主和平等,因为它反对D主和特权;宪政所弱化的,只是偏爱和人治,因为它坚持博爱和法治……谁否定宪政,等于他肯定强权、暴政、神权、奴役、D主、特权、偏爱、人治。
2、宪政与底线共识。宪政——权力有限、民主共和、契约政府、分权自治、独立司法,本来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而只是法治政治的底线共识。不能与这一底线共识同谋共守,而把其开除于现体制之外,只能支持权力的恣睢任性,因之也只能是民主的敌人。左、右之争尽管可以面红耳赤,但逃离宪政底线,既非左,亦非右,而是“蠹”。
3、宪政与变革。要么宪政,要么革命。在宪政之底线共识基础上,持续推进中国社会—政治变革,是中国政治—社会向现代文明迈向的温柔改良之路。可对宪政的推三委四,让业已分化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近30年这种激化有89和08两拨:前者被弹压,后者持续高涨,并获广泛响应。此情此景下,宪政不行,必致革命。
4、宪政与统一。两岸分治以来,如何统一国家,以续华夏辉煌,或是两岸多数人的关怀。可岸东三民主义和岸西共产主义左拉右扯数十年,终无所成就。而彼岸日渐入轨的宪政实践,让此岸民众看到了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新型统治方式在大中华布施的可能。因之,欲诚心统一中国,宪政共识不可或缺。
5、宪政与宪法。有宪法,无宪政。最早知此说法,是上世纪80年代末龚祥瑞先生的一个发言,不意此发言给其带来厄运!30年过去,此景依然。热衷宪政者,首要追求是把现行宪法落实到执政活动,不要让它成为遮掩婊行的牌坊。自然,反对宪政者逻辑上只能是宁可婊行,也不能宪政。故有宪而不司宪,宪政法治荡然。
6、宪政之殇。从人民民主宪政到人民民主专政的蜕变,乃现代中国政治之殇,自然也是宪政之殇。把宪政的文明治理方式颠覆为赤裸裸的暴力专政,使此邦越来越远离现代世界文明轨道。即便如今掠夺式GDP的发展吸引了全球的关注,但在价值观和政治文明上依然频遭世人歧视。所以然者何?宪政之殇也!
7、资本、主义与宪政。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对立起来,实在是秦琼战关公。世上只有社会(福利)资本和自由资本的区分,而没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对立。因之,资本主义可分为社会(福利)资本主义和自由资本主义。这两种资本主义的共同敌手是专制主义。因之,宪政与上述两种主义都非对立物。
8、宪政与德性。世人都很关心当代中国德性的沦丧,却并未关注德性沦丧和宪政缺失之间的必然关联。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也是一个国家最高的道德。反对宪政,意味着对政治缺德的公开肯定,而政治缺的,意味着任何民众都身出道德荒漠。因为毕竟上行下效,自古而然。即便在民治社会,当局对宪政的信守自然是对民众的道德风化。
9、宪政与可诉。宪政在诉讼视角的前提是解决所有主体违法违宪的可诉性问题。放任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违法后不可诉——哪怕它是一个人、一个组织,就只能是对宪政和法治的解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处理,仍不能妥帖地解决此问题,这问题必须宪政诉讼。对此,任何号称自信的组织不应惧怕。因为果真能经受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那说明真正的自信。
10、宪政、法治与中民。宪政与法治的人性预设为中民:人既是天使,也是魔鬼,既是理性动物,也是欲望存在。因之,宪政、法治的基本目的是因应所有人的正常欲望而定权利,也因应所有人的一般理性而设义务。故根据所谓好人、坏人来评断学术主张或其他,本身逃离宪政、法治的人性预设远矣!不识中民,莫谈宪政。
11、宪政与主义。宪政本身是现代政治的普世理念,宪政的基本原则理应放之四海而皆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宪政的实践方式和学术理路上就一定是一个模子。即便在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民主主义宪政和福利主义宪政在理论及实践方式上并不相同。因此,如何宽待各不同的宪政主义,理应是种宪政修养,也是政治修养。
12、宪政与合法性。宪政是以契约相标榜的现代国家政权证明其合法性的主要手段。当一个政府公开否定宪政时,不过是向世人公开宣布自身的非法性;而公开声称实施宪政就是对执政颠覆的那些人,则向世人昭示了在他们心目中对执政非法性的明确定位。一个政权不以宪政保障其合法性,就必以反宪政蹈入非法性。
13、宪政与伟大。宪政国家中人造的事项只有一项堪称伟大:即宪法。其他一切皆须屈居于宪法之下,唯宪法之马首是瞻。因之,宪法被赋予了至上的地位,成为庙堂乡野共守的教条和信仰。一国一旦有任何个人、组织在宪法面前声称伟大、至上,那只能是对宪政的大不敬,结果是宪政不存,伟大也不在。
14、宪政与民权。宪政之基本目的,乃是控制权力,使有权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的情形得以克制。宪政就是把白纸黑字的约定变成权力控制的事实。其中权力内部的制约众所周知,而民权对权力的制约更显其要。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展开的一切捍卫权利的行为,都是对权力恣肆的有力制约。伸张民权即训导公权。
15、宪政与原则。宪政确有其不能更易之原则,如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权力分制、代议政府、司法独立等。但宪政不能容忍压根儿就反对限政、反而恣纵权力的“原则”。那样的“原则”,本质上在否定宪政。坚守此种“原则”而大呼大喊宪政,其心可嘉,其行可疑。以“四项”作为宪法的原则,本来已使宪政死于宪法胎中。
16、宪政与革命。好事之徒以宪政为颠覆现政为由头反对宪政,殊不知宪政是现代国家拒绝暴力革命、崇尚交涉商谈、谋求基本共识的一般和最佳体制模式。因为它开发了众人参与、也众人担责的制度模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此有了制度根据。故拒绝宪政,只能诱致暴力革命,结果也只能官民两败俱伤。
17、宪政与契约。社会契约论庶几可谓现代宪政之理论基石,它强调政府之必要,但反对政府之全能。克服这种张力的基本工具,是选民和政府间订立社会契约。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乃社会契约的现实文本;即便宪法内容并不符合宪政基本要求,也可视为低端契约。因之,守信政府笃行宪法,背信当局无视宪法。
18、宪政与自治。以社会契约为理念的宪政必须主体自治,使主体成为契约中自我意志的表达者。其基本表现是个体自治、行业自治和地方自治。在宪政契约下,个体自治领域当局“非请莫入”;行业自治范围当局“无据不扰”;地方自治空间央地共守授权。因之,自治既弘扬主体能动,也克制国家专权。
19、宪政与监督。作为官民共守的契约,宪法是监督权力滥用、使社会监督和权力内部监督经常化、程序化、非暴力化的根据。宪政的功能之一,就是落实宪法规定对权力滥用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抛开宪政和法治谈权力监督,权力的运行只能奉行既有逻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20、宪政与爱国。国中公民莫不尚爱国者,其中领土完整、国家统一问题似最能牵动爱国心魂。但在目前情势下,抛弃宪政而言两岸和平统一,几无可能。故崇尚爱国的人们,应以宪政统一中国为职志。反之,主张放逐宪政、仇视宪政的人,即便他把爱国喊得山响,也终究使两岸只能对望,助国家走向危难。
21、宪政与权力谦卑。没有宪政控制的权力,每以傲慢示人、以骄横示天下。故在专制国家,要人们的谦卑不过是皮笑肉不笑,他不可能给人民掏心窝子地谦卑。反之,接受宪政控制的权力,常常以谦卑示人、以谦和示天下。故在宪政国家,要人们的谦卑来自内心真诚。宪政使权力谦卑,反宪让权力骄横。
22、宪政与现代。宪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规范形式。倘一个国家崇尚专政而蔑视宪政,则意味着其在政治上仍留步于前现代,而与现代格格不入。即便它在经济上有现代社会的外观,也没有现代社会内涵的经济文明形式。因之说反宪政就是反现代文明并非匪夷所思,而是对宪政与现代关系的恰当描述。
23、宪政与威权。专制政府把我神授、我伟大、我光荣、我正确、我代表的自我表扬和许诺作为威权之基本根据,颇有点先天判断的味道。而民主政府反于是:它强调一切威权根据乃是法律的授予,逃离了法律授予的威权已然堕落为非法的特权。所以,谁以反宪政来树立威权,谁无疑是在宣告”我专制”。
24、宪政与形式。有人以宪政是形式,人权和自由等是内容为由,强调内容对形式的优先性。鄙以为这既是对形式的轻视,自然也是对宪政的贬低。其实,宪政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恰恰打通融会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既是物质权利和精神自由的承载形式,同时也是它们的规范表达。
25、宪政与防腐。对于日渐成风的公权腐败,当下中国左右无不痛恨,可一旦人在高位,饶你刚正不阿,也禁不住人情世故最终化作绕指柔。克服此弊,有人寄望群专群治,但我更深盼宪政攻腐。因前者易陷入无政府窠臼、人人自危;后者能确保政府运转,且同时保障公民参与对公权腐败的监督以减少甚至杜绝腐败。
26、宪政与文化自信。一个民族坚守其文化传统,固然是其自信的表现,但她能否对诸如宪政这样的人类共同制度文化财富兼容并包、兼收并蓄,更能彰显其文化自信。反之,拒斥宪政这样的人类制度财富,而或自我陶醉于井底,或惧怕别被人吞噬,那才是极端的文化不自信。泉州曾儒佛道耶明印诸教并立的鼎盛情形,说明反对宪政真乃侏儒。
27、宪政与团结。自从一些反宪政的言论出笼以来,尽管学术分歧仍在,但在宪政之底线共识上,吾国包括法学、政治学、新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在内的社科界学人,甚至史学、哲学等人文学界一些学者,大体能抱守基本共识。这在近三十年的中国学术界,是难得一见的学术景观。这也说明,只要有宪政的共识基础,团结就自然可待。
28、宪政与政治自信。宪政要求把国家政治行为变为公民通过参与能够控制的行为,因此,崇尚并笃行宪政,至少可以表达两方面的政治自信:对庙堂而言,会释放出勇于面对民意,甘受作茧自缚的豪迈、胆识和自信。对公民而言,会真正展现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气魄和自信。故宪政必致政治自信,反宪惟余政治自卑。
29、宪政与文化。囿于对文化做器物、制度、精神的三分,有人谈及宪政,仍以它仅仅是制度文化,无关人类精神为由,寻求高迈于宪政的文化机理。殊不知包括宪政在内的任何制度陈设,都是架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津梁。是主体在交往行为中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公约。故鄙薄宪政及其制度,不是高扬什么精神,反而作践精神。
30、宪政与智慧。庙堂总抱怨西人在智慧财产上对中国的严密封锁,却对西人在制度智慧上馈赠给世人的最重要的成果——宪政,要么讳莫如深,要么示从笔伐。这既是庙堂不智,更陷我华族众生于不智不利。萃取宪政智慧,以华族创造力,财产智慧水到渠成;放逐宪政智慧,不仅遏制华族创造,而且阉灭华族智慧。
31、宪政与利官。论者以清末载泽“宪政有利于国,有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为由,也强调宪政不利于官。载泽时代如此说尚可理解,可在“民主”了数十年后仍这样讲不无颟顸。宪政利民也利官。官假民意可名正言顺;依宪法可理直气壮;据宪政可权责分明;借规则可事半功倍。如此情形,何害之有?如此之利,何乐不为?
32、宪政与亲民。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潮流人物大都围绕亲民展开其主张,没有人公开其观点是不亲民的。但无论如何,当其以反对宪政、辱没宪政相号召时,即使他满腹是民,但其结果必然害民、残民,陷民于专权奴役;反之,当其以呼唤、推进宪政相作为时,即使其并没把亲民挂在口头,其实也做着推进人的主体化工作。
33、宪政与左右。某些左派人士把主张宪政的人称之为右派,但在当下中国,左右两派的抗争,实质指向都是国家规矩的混乱、利益的分化、权力的腐败、政事的不明。如何理清执政规矩、合理分配利益并遏制权力腐败,促使政事透明?只能共同聚焦在宪政上。因为权力不受宪法制约,必然规矩失衡、利益分化、腐败肆行、政事昏暗。故左右当唯宪是尚。
34、宪政与预期。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则都是提供给人们权力行为和自身行为的预期。宪政预期关乎政治行为,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和重大利益,因之,就比其他法律预期更为紧要。政治行为有预期,公民可免于政治的黑暗和恐惧;政治行为无预期,则公民陷于政治黑暗和政治恐惧理所当然。故宪政也是政治公开之前提。
35、宪政之流派。当下中国,有主张、有学说、有方法的宪政流派自基本立场看有自(由)宪派、社宪(宪社)派和儒宪派三家;自实现手段看有人民(政党竞争)立宪派、党主(党内竞争)立宪派和统一(两岸竞争)立宪派三家。反宪者无像样著述,很难说是一派。把目前宪政主张及其“流派”弄得过复杂,不但名实不符,反而分散各家共同拥宪这一主题。
36、宪政与大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自古尚公的国人却一直生活在“一家之法、非天下之法”的苛政中。把大公偷换为一家一姓、一党一派、“一心一意”的强力统治,或许是近两千年来中国最大的悲剧。而作为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经由公民自由参与的大公却被偷梁换柱。呼唤宪政,就是呼唤籍公民参与而致的天下大公。
37、宪政与均富。不理解宪政者念兹在兹的是近三十年的“法治”化改革打破了昔年国中“均富”之格局,岂不知一则当年根本就是“均贫”,哪来“均富”?二则权力垄断利益,“均贫”也不过“嗟来之福”。宪政不可能保障社会主体的绝对均富,但至少可以克服权力垄断对人们均富欲望的遏制。所以,对均富追求而言,虽不能说宪政最好,但无宪政肯定最糟。
38、宪政与思想。和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的思想专制主义相比较,宪政只强调行为统一。思想和意志永远是、且只能是法律权利的开放领域,而不是义务强迫的领域。因此,宪政可以造就“我思故我在”的“思想的苇草”,而反宪政、非宪政只能制造无数我从故我无、墙头随风倒的行尸走肉。宪政使人成为人,非宪政使人成为物。
39、宪政与资本。毋庸讳言,资本是宪政的重要基础,因为宪政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控制公共权力对资本的肆意攫取、掠夺和占有,而朝向保障公民公平地、自由地对资本的竞争。那些把资本归于罪恶,从而视以公平保障资本为重要使命的宪法亦罪恶的观点,实质上是把对放任性权力的贪婪和罪恶转嫁给宪政了。
40、宪政与政道。正道、邪道之争,困扰国民政要。但宪政之道,乃近代社会治理和控权的主要方式,也是近代通行天下的基本政道。子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进而言之,政道者,正道也,宪政之为政道,实则亦为正道。故当权者帅之以宪政,神州赤县,谁不思走正道?谁不愿走正道?
41、宪政与文化。在有些论者心中,宪政不过是舶来品,并且执行着来自西土的文化价值观。如果中国背负这样的文化价值观并推行宪政,就是甘愿受制于人,并蔑视自身传统。我很同情这种主张,且宪政确是一定文化孕育的结果。但宪政不仅是文化的产儿,它自身还会塑造文化、增进知识、壮大精神、培植德性。
42、宪政与指示。宪政最高和指示最高无法并存,因前者要求一切权力受宪法和法律的支配,宪法和法律之外,不得搞推定权力;而后者要求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则,都要服从权力的支配,即使有了宪法和法律,权力仍可在法外推定权力,从而权力游离法外。因之,前者必然反对极权和擅断,而后者却为极权和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43、宪政与体制。有人对学人分类时,曾有体制内学人和体制外学人之分。这种似是而非的划分,端在于宪政不在场时恶政对人们利益根据其好恶所做的裁定。凡属本派可靠者,皆可抱定铁饭碗;反之,凡本派认为不可靠者,则让你连泥饭碗也不保。故体制是官家的,“民”则开除于体制之外。但宪政制度却将所有人都笼在体制之内,从而皆为体制内人。
44、宪政与厄运。今天一位不曾相识的博友问我为何经常去西北?我回答缘由后他/她说:“我以为您遭受打击报复(因为宪政言论)被发配甘肃去了呢!”宪政的本来目的是确保每个公民不受权力之恶带给其厄运,可在吾国,主张、宣传宪政恰如这位博友的担心,居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厄运。这本身预示着建立宪政在我国之迫切。
45、宪政与德政。有人担心宪政作为对权力的外在压力,无法养成当权者心性道德之升华,而只能借制度压力迫使当权者表面上服从,养成一种伪善。这也就难以建立当权者心悦诚服的善政。此种脱离外在约束而期待内在圣德的美好愿望可以理解,但揆诸于史,所谓德政的养成,绝非内在修养的结果,而是外在压制的结果。
46、宪政与民智。一直以来,吾国延宕民主宪政的口实之一是国民尚没有良好的民主和宪政素养,殊不知任何素养是在公民的行动中习得的。你要公民有民主、宪政素养,却不让公民自己动口动手,践行作为民主与宪政的表达权、投票权,你如何能养成公民的相关素质?宪政确实需要民智,但民智只能在宪政过程中才能养成并升华。
47、宪政与国情。反宪者的拿手好戏是说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我不知其所言国情是什么意义上的国情?其实宪政恰恰是对公共权力滥用、民主有名无实、社会参与不足、官商公然勾兑、政治道德缺席等等一系列国情国病的有效解毒剂,因之,是国情国病迫切需要的制度设置。谁强调宪政不符合国情,谁是在希望国家病入膏肓、无可救药。
48、宪政与棱镜门。由最近热炒的棱镜门事件,不禁想起911之后美国设立国土安全部时的争论。彼时德沃金等学者就撰文主张主权安全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公民也对设立国土安全部可能引致人权不保而忧心忡忡。如今棱镜门事发,但在宪政框架下,人们有权要求政府对此作出解释;而在专制框架下,即使政府不断如此作恶,公民也对之莫可奈何。
49、宪政与进化。自从福山提出“历史终结论”以来,单线的制度文明进化论不仅被西方一些人所青睐,也获得了具有东方血缘的一些学者的首肯。这对东方帝国的不少学者而言很难接受,我也提倡多元对话、而不是单线进化和压制的全球化。不过在基本制度的选择上,只要崇尚民主,不得不说我们唯一可选择的进化制度只能是宪政。
50、宪政与反恐。一切恐怖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让人没有预期。“公开宣战”这类人类制度文明的成果很难被恐怖者所崇尚,反之,乘其不备、出其不意的战术技巧往往能被其娴熟地运用。抛弃宪政照样让人们对权力行为缺乏预期,因此,即便当局厉声谔谔地宣誓效忠人民,人民还是会感到不确定的恐惧。故笃行宪政,更能叫官民理解反恐的意义。
本文来源:谢晖网易博客
1、宪政与仁政。宪政所否定的,只是强权和暴政,因为它要求限权和仁政;宪政所肯定的,只是人权和自由,因为它蔑视神权和奴役;宪政所强化的,只是民主和平等,因为它反对D主和特权;宪政所弱化的,只是偏爱和人治,因为它坚持博爱和法治……谁否定宪政,等于他肯定强权、暴政、神权、奴役、D主、特权、偏爱、人治。
2、宪政与底线共识。宪政——权力有限、民主共和、契约政府、分权自治、独立司法,本来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而只是法治政治的底线共识。不能与这一底线共识同谋共守,而把其开除于现体制之外,只能支持权力的恣睢任性,因之也只能是民主的敌人。左、右之争尽管可以面红耳赤,但逃离宪政底线,既非左,亦非右,而是“蠹”。
3、宪政与变革。要么宪政,要么革命。在宪政之底线共识基础上,持续推进中国社会—政治变革,是中国政治—社会向现代文明迈向的温柔改良之路。可对宪政的推三委四,让业已分化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近30年这种激化有89和08两拨:前者被弹压,后者持续高涨,并获广泛响应。此情此景下,宪政不行,必致革命。
4、宪政与统一。两岸分治以来,如何统一国家,以续华夏辉煌,或是两岸多数人的关怀。可岸东三民主义和岸西共产主义左拉右扯数十年,终无所成就。而彼岸日渐入轨的宪政实践,让此岸民众看到了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新型统治方式在大中华布施的可能。因之,欲诚心统一中国,宪政共识不可或缺。
5、宪政与宪法。有宪法,无宪政。最早知此说法,是上世纪80年代末龚祥瑞先生的一个发言,不意此发言给其带来厄运!30年过去,此景依然。热衷宪政者,首要追求是把现行宪法落实到执政活动,不要让它成为遮掩婊行的牌坊。自然,反对宪政者逻辑上只能是宁可婊行,也不能宪政。故有宪而不司宪,宪政法治荡然。
6、宪政之殇。从人民民主宪政到人民民主专政的蜕变,乃现代中国政治之殇,自然也是宪政之殇。把宪政的文明治理方式颠覆为赤裸裸的暴力专政,使此邦越来越远离现代世界文明轨道。即便如今掠夺式GDP的发展吸引了全球的关注,但在价值观和政治文明上依然频遭世人歧视。所以然者何?宪政之殇也!
7、资本、主义与宪政。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对立起来,实在是秦琼战关公。世上只有社会(福利)资本和自由资本的区分,而没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对立。因之,资本主义可分为社会(福利)资本主义和自由资本主义。这两种资本主义的共同敌手是专制主义。因之,宪政与上述两种主义都非对立物。
8、宪政与德性。世人都很关心当代中国德性的沦丧,却并未关注德性沦丧和宪政缺失之间的必然关联。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也是一个国家最高的道德。反对宪政,意味着对政治缺德的公开肯定,而政治缺的,意味着任何民众都身出道德荒漠。因为毕竟上行下效,自古而然。即便在民治社会,当局对宪政的信守自然是对民众的道德风化。
9、宪政与可诉。宪政在诉讼视角的前提是解决所有主体违法违宪的可诉性问题。放任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违法后不可诉——哪怕它是一个人、一个组织,就只能是对宪政和法治的解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处理,仍不能妥帖地解决此问题,这问题必须宪政诉讼。对此,任何号称自信的组织不应惧怕。因为果真能经受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那说明真正的自信。
10、宪政、法治与中民。宪政与法治的人性预设为中民:人既是天使,也是魔鬼,既是理性动物,也是欲望存在。因之,宪政、法治的基本目的是因应所有人的正常欲望而定权利,也因应所有人的一般理性而设义务。故根据所谓好人、坏人来评断学术主张或其他,本身逃离宪政、法治的人性预设远矣!不识中民,莫谈宪政。
11、宪政与主义。宪政本身是现代政治的普世理念,宪政的基本原则理应放之四海而皆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宪政的实践方式和学术理路上就一定是一个模子。即便在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民主主义宪政和福利主义宪政在理论及实践方式上并不相同。因此,如何宽待各不同的宪政主义,理应是种宪政修养,也是政治修养。
12、宪政与合法性。宪政是以契约相标榜的现代国家政权证明其合法性的主要手段。当一个政府公开否定宪政时,不过是向世人公开宣布自身的非法性;而公开声称实施宪政就是对执政颠覆的那些人,则向世人昭示了在他们心目中对执政非法性的明确定位。一个政权不以宪政保障其合法性,就必以反宪政蹈入非法性。
13、宪政与伟大。宪政国家中人造的事项只有一项堪称伟大:即宪法。其他一切皆须屈居于宪法之下,唯宪法之马首是瞻。因之,宪法被赋予了至上的地位,成为庙堂乡野共守的教条和信仰。一国一旦有任何个人、组织在宪法面前声称伟大、至上,那只能是对宪政的大不敬,结果是宪政不存,伟大也不在。
14、宪政与民权。宪政之基本目的,乃是控制权力,使有权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的情形得以克制。宪政就是把白纸黑字的约定变成权力控制的事实。其中权力内部的制约众所周知,而民权对权力的制约更显其要。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展开的一切捍卫权利的行为,都是对权力恣肆的有力制约。伸张民权即训导公权。
15、宪政与原则。宪政确有其不能更易之原则,如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权力分制、代议政府、司法独立等。但宪政不能容忍压根儿就反对限政、反而恣纵权力的“原则”。那样的“原则”,本质上在否定宪政。坚守此种“原则”而大呼大喊宪政,其心可嘉,其行可疑。以“四项”作为宪法的原则,本来已使宪政死于宪法胎中。
16、宪政与革命。好事之徒以宪政为颠覆现政为由头反对宪政,殊不知宪政是现代国家拒绝暴力革命、崇尚交涉商谈、谋求基本共识的一般和最佳体制模式。因为它开发了众人参与、也众人担责的制度模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此有了制度根据。故拒绝宪政,只能诱致暴力革命,结果也只能官民两败俱伤。
17、宪政与契约。社会契约论庶几可谓现代宪政之理论基石,它强调政府之必要,但反对政府之全能。克服这种张力的基本工具,是选民和政府间订立社会契约。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乃社会契约的现实文本;即便宪法内容并不符合宪政基本要求,也可视为低端契约。因之,守信政府笃行宪法,背信当局无视宪法。
18、宪政与自治。以社会契约为理念的宪政必须主体自治,使主体成为契约中自我意志的表达者。其基本表现是个体自治、行业自治和地方自治。在宪政契约下,个体自治领域当局“非请莫入”;行业自治范围当局“无据不扰”;地方自治空间央地共守授权。因之,自治既弘扬主体能动,也克制国家专权。
19、宪政与监督。作为官民共守的契约,宪法是监督权力滥用、使社会监督和权力内部监督经常化、程序化、非暴力化的根据。宪政的功能之一,就是落实宪法规定对权力滥用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抛开宪政和法治谈权力监督,权力的运行只能奉行既有逻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20、宪政与爱国。国中公民莫不尚爱国者,其中领土完整、国家统一问题似最能牵动爱国心魂。但在目前情势下,抛弃宪政而言两岸和平统一,几无可能。故崇尚爱国的人们,应以宪政统一中国为职志。反之,主张放逐宪政、仇视宪政的人,即便他把爱国喊得山响,也终究使两岸只能对望,助国家走向危难。
21、宪政与权力谦卑。没有宪政控制的权力,每以傲慢示人、以骄横示天下。故在专制国家,要人们的谦卑不过是皮笑肉不笑,他不可能给人民掏心窝子地谦卑。反之,接受宪政控制的权力,常常以谦卑示人、以谦和示天下。故在宪政国家,要人们的谦卑来自内心真诚。宪政使权力谦卑,反宪让权力骄横。
22、宪政与现代。宪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规范形式。倘一个国家崇尚专政而蔑视宪政,则意味着其在政治上仍留步于前现代,而与现代格格不入。即便它在经济上有现代社会的外观,也没有现代社会内涵的经济文明形式。因之说反宪政就是反现代文明并非匪夷所思,而是对宪政与现代关系的恰当描述。
23、宪政与威权。专制政府把我神授、我伟大、我光荣、我正确、我代表的自我表扬和许诺作为威权之基本根据,颇有点先天判断的味道。而民主政府反于是:它强调一切威权根据乃是法律的授予,逃离了法律授予的威权已然堕落为非法的特权。所以,谁以反宪政来树立威权,谁无疑是在宣告”我专制”。
24、宪政与形式。有人以宪政是形式,人权和自由等是内容为由,强调内容对形式的优先性。鄙以为这既是对形式的轻视,自然也是对宪政的贬低。其实,宪政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恰恰打通融会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既是物质权利和精神自由的承载形式,同时也是它们的规范表达。
25、宪政与防腐。对于日渐成风的公权腐败,当下中国左右无不痛恨,可一旦人在高位,饶你刚正不阿,也禁不住人情世故最终化作绕指柔。克服此弊,有人寄望群专群治,但我更深盼宪政攻腐。因前者易陷入无政府窠臼、人人自危;后者能确保政府运转,且同时保障公民参与对公权腐败的监督以减少甚至杜绝腐败。
26、宪政与文化自信。一个民族坚守其文化传统,固然是其自信的表现,但她能否对诸如宪政这样的人类共同制度文化财富兼容并包、兼收并蓄,更能彰显其文化自信。反之,拒斥宪政这样的人类制度财富,而或自我陶醉于井底,或惧怕别被人吞噬,那才是极端的文化不自信。泉州曾儒佛道耶明印诸教并立的鼎盛情形,说明反对宪政真乃侏儒。
27、宪政与团结。自从一些反宪政的言论出笼以来,尽管学术分歧仍在,但在宪政之底线共识上,吾国包括法学、政治学、新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在内的社科界学人,甚至史学、哲学等人文学界一些学者,大体能抱守基本共识。这在近三十年的中国学术界,是难得一见的学术景观。这也说明,只要有宪政的共识基础,团结就自然可待。
28、宪政与政治自信。宪政要求把国家政治行为变为公民通过参与能够控制的行为,因此,崇尚并笃行宪政,至少可以表达两方面的政治自信:对庙堂而言,会释放出勇于面对民意,甘受作茧自缚的豪迈、胆识和自信。对公民而言,会真正展现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气魄和自信。故宪政必致政治自信,反宪惟余政治自卑。
29、宪政与文化。囿于对文化做器物、制度、精神的三分,有人谈及宪政,仍以它仅仅是制度文化,无关人类精神为由,寻求高迈于宪政的文化机理。殊不知包括宪政在内的任何制度陈设,都是架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津梁。是主体在交往行为中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公约。故鄙薄宪政及其制度,不是高扬什么精神,反而作践精神。
30、宪政与智慧。庙堂总抱怨西人在智慧财产上对中国的严密封锁,却对西人在制度智慧上馈赠给世人的最重要的成果——宪政,要么讳莫如深,要么示从笔伐。这既是庙堂不智,更陷我华族众生于不智不利。萃取宪政智慧,以华族创造力,财产智慧水到渠成;放逐宪政智慧,不仅遏制华族创造,而且阉灭华族智慧。
31、宪政与利官。论者以清末载泽“宪政有利于国,有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为由,也强调宪政不利于官。载泽时代如此说尚可理解,可在“民主”了数十年后仍这样讲不无颟顸。宪政利民也利官。官假民意可名正言顺;依宪法可理直气壮;据宪政可权责分明;借规则可事半功倍。如此情形,何害之有?如此之利,何乐不为?
32、宪政与亲民。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潮流人物大都围绕亲民展开其主张,没有人公开其观点是不亲民的。但无论如何,当其以反对宪政、辱没宪政相号召时,即使他满腹是民,但其结果必然害民、残民,陷民于专权奴役;反之,当其以呼唤、推进宪政相作为时,即使其并没把亲民挂在口头,其实也做着推进人的主体化工作。
33、宪政与左右。某些左派人士把主张宪政的人称之为右派,但在当下中国,左右两派的抗争,实质指向都是国家规矩的混乱、利益的分化、权力的腐败、政事的不明。如何理清执政规矩、合理分配利益并遏制权力腐败,促使政事透明?只能共同聚焦在宪政上。因为权力不受宪法制约,必然规矩失衡、利益分化、腐败肆行、政事昏暗。故左右当唯宪是尚。
34、宪政与预期。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则都是提供给人们权力行为和自身行为的预期。宪政预期关乎政治行为,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和重大利益,因之,就比其他法律预期更为紧要。政治行为有预期,公民可免于政治的黑暗和恐惧;政治行为无预期,则公民陷于政治黑暗和政治恐惧理所当然。故宪政也是政治公开之前提。
35、宪政之流派。当下中国,有主张、有学说、有方法的宪政流派自基本立场看有自(由)宪派、社宪(宪社)派和儒宪派三家;自实现手段看有人民(政党竞争)立宪派、党主(党内竞争)立宪派和统一(两岸竞争)立宪派三家。反宪者无像样著述,很难说是一派。把目前宪政主张及其“流派”弄得过复杂,不但名实不符,反而分散各家共同拥宪这一主题。
36、宪政与大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自古尚公的国人却一直生活在“一家之法、非天下之法”的苛政中。把大公偷换为一家一姓、一党一派、“一心一意”的强力统治,或许是近两千年来中国最大的悲剧。而作为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经由公民自由参与的大公却被偷梁换柱。呼唤宪政,就是呼唤籍公民参与而致的天下大公。
37、宪政与均富。不理解宪政者念兹在兹的是近三十年的“法治”化改革打破了昔年国中“均富”之格局,岂不知一则当年根本就是“均贫”,哪来“均富”?二则权力垄断利益,“均贫”也不过“嗟来之福”。宪政不可能保障社会主体的绝对均富,但至少可以克服权力垄断对人们均富欲望的遏制。所以,对均富追求而言,虽不能说宪政最好,但无宪政肯定最糟。
38、宪政与思想。和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的思想专制主义相比较,宪政只强调行为统一。思想和意志永远是、且只能是法律权利的开放领域,而不是义务强迫的领域。因此,宪政可以造就“我思故我在”的“思想的苇草”,而反宪政、非宪政只能制造无数我从故我无、墙头随风倒的行尸走肉。宪政使人成为人,非宪政使人成为物。
39、宪政与资本。毋庸讳言,资本是宪政的重要基础,因为宪政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控制公共权力对资本的肆意攫取、掠夺和占有,而朝向保障公民公平地、自由地对资本的竞争。那些把资本归于罪恶,从而视以公平保障资本为重要使命的宪法亦罪恶的观点,实质上是把对放任性权力的贪婪和罪恶转嫁给宪政了。
40、宪政与政道。正道、邪道之争,困扰国民政要。但宪政之道,乃近代社会治理和控权的主要方式,也是近代通行天下的基本政道。子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进而言之,政道者,正道也,宪政之为政道,实则亦为正道。故当权者帅之以宪政,神州赤县,谁不思走正道?谁不愿走正道?
41、宪政与文化。在有些论者心中,宪政不过是舶来品,并且执行着来自西土的文化价值观。如果中国背负这样的文化价值观并推行宪政,就是甘愿受制于人,并蔑视自身传统。我很同情这种主张,且宪政确是一定文化孕育的结果。但宪政不仅是文化的产儿,它自身还会塑造文化、增进知识、壮大精神、培植德性。
42、宪政与指示。宪政最高和指示最高无法并存,因前者要求一切权力受宪法和法律的支配,宪法和法律之外,不得搞推定权力;而后者要求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则,都要服从权力的支配,即使有了宪法和法律,权力仍可在法外推定权力,从而权力游离法外。因之,前者必然反对极权和擅断,而后者却为极权和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43、宪政与体制。有人对学人分类时,曾有体制内学人和体制外学人之分。这种似是而非的划分,端在于宪政不在场时恶政对人们利益根据其好恶所做的裁定。凡属本派可靠者,皆可抱定铁饭碗;反之,凡本派认为不可靠者,则让你连泥饭碗也不保。故体制是官家的,“民”则开除于体制之外。但宪政制度却将所有人都笼在体制之内,从而皆为体制内人。
44、宪政与厄运。今天一位不曾相识的博友问我为何经常去西北?我回答缘由后他/她说:“我以为您遭受打击报复(因为宪政言论)被发配甘肃去了呢!”宪政的本来目的是确保每个公民不受权力之恶带给其厄运,可在吾国,主张、宣传宪政恰如这位博友的担心,居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厄运。这本身预示着建立宪政在我国之迫切。
45、宪政与德政。有人担心宪政作为对权力的外在压力,无法养成当权者心性道德之升华,而只能借制度压力迫使当权者表面上服从,养成一种伪善。这也就难以建立当权者心悦诚服的善政。此种脱离外在约束而期待内在圣德的美好愿望可以理解,但揆诸于史,所谓德政的养成,绝非内在修养的结果,而是外在压制的结果。
46、宪政与民智。一直以来,吾国延宕民主宪政的口实之一是国民尚没有良好的民主和宪政素养,殊不知任何素养是在公民的行动中习得的。你要公民有民主、宪政素养,却不让公民自己动口动手,践行作为民主与宪政的表达权、投票权,你如何能养成公民的相关素质?宪政确实需要民智,但民智只能在宪政过程中才能养成并升华。
47、宪政与国情。反宪者的拿手好戏是说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我不知其所言国情是什么意义上的国情?其实宪政恰恰是对公共权力滥用、民主有名无实、社会参与不足、官商公然勾兑、政治道德缺席等等一系列国情国病的有效解毒剂,因之,是国情国病迫切需要的制度设置。谁强调宪政不符合国情,谁是在希望国家病入膏肓、无可救药。
48、宪政与棱镜门。由最近热炒的棱镜门事件,不禁想起911之后美国设立国土安全部时的争论。彼时德沃金等学者就撰文主张主权安全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公民也对设立国土安全部可能引致人权不保而忧心忡忡。如今棱镜门事发,但在宪政框架下,人们有权要求政府对此作出解释;而在专制框架下,即使政府不断如此作恶,公民也对之莫可奈何。
49、宪政与进化。自从福山提出“历史终结论”以来,单线的制度文明进化论不仅被西方一些人所青睐,也获得了具有东方血缘的一些学者的首肯。这对东方帝国的不少学者而言很难接受,我也提倡多元对话、而不是单线进化和压制的全球化。不过在基本制度的选择上,只要崇尚民主,不得不说我们唯一可选择的进化制度只能是宪政。
50、宪政与反恐。一切恐怖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让人没有预期。“公开宣战”这类人类制度文明的成果很难被恐怖者所崇尚,反之,乘其不备、出其不意的战术技巧往往能被其娴熟地运用。抛弃宪政照样让人们对权力行为缺乏预期,因此,即便当局厉声谔谔地宣誓效忠人民,人民还是会感到不确定的恐惧。故笃行宪政,更能叫官民理解反恐的意义。
本文来源:谢晖网易博客
2013年7月6日星期六
丁咚:中国宪政之争的背景和原因
郑志学在《认清“宪政”的本质》一文中提出,“宪政”包括九个方面内涵:第一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第二是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是多党轮流执政;第四是议会财政;第五是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是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是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是军队国家化;第九是新闻自由。他就此强调,“宪政”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如果说,杨晓青等署名文章还带有些许学术探讨性质的话,那么这篇显然为化名作者所写的文章,无疑是在明确为这场反宪派和挺宪派(泛宪派、社宪派、宪社派以及儒宪派之合称)的论争定性,认为挺宪派的目标指向十分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无论是语气还是用词,都能看出其代表了某种官方色彩,体现了更明显的政治意图和政治价值,可以说是反宪派的一篇纲领性文章。
据说,起初有关方面准备抛出17篇反宪文章,系统攻击宪政主张,形成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效应,试图清除西方政治理论影响,彻底打压乃至消灭宪政在中国生存的根基,但他们错估形势,忽视了民意的力量,结果适得其反,在舆论强烈反弹之下,始作俑者不得不决定撤下其他文章,使得宪政之争暂时告一段落。来也倏忽,去也倏忽。这场宪政之争持续时间并不算长,却带有明显的策划痕迹,由于其激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和针锋相对的批判,再次凸显了宪政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确立政治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大意义,并显示了其在公民心中具有不可取代、不可动摇的地位的事实,因此必将对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产生微妙而深远的影响。其中,反宪政派狂轰滥炸的决定性后果之一是恰恰暴露了其潜藏在语词游戏之下的真实想法。郑志学为挺宪派所做的盖棺论定的断语是“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反过来也表明反宪派的核心诉求,是在中国永远确保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其所依托的意识形态和国家基本制度基础:社会主义万世长存。对所谓的宪政九大内涵的驳斥,实际上都是为这一核心诉求服务的,概括起来其实就三句话:不要西方式的权力制衡和约束,执政党行使权力,除了名义上不能在任何实质意义上受到限制,掌握对国家、社会、公民的绝对控制力;不要西方式的自由经济体制,坚持公有制为主导的政治地位,坚决杜绝私产者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进而产生控制政治的欲望和可能;不要西方式的价值观和民主制度,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国家基本意识形态,有效控制公民的思想和言行,坚决防止西方自由民主理念导致民众的反抗,危及自身统治。从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方面都维护和加强中共的传统影响力,就要从根本上阻止西方话语体系战胜中国式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居于主导地位,阻止西方宪政在中国的实现。
那么,有关方面为什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尤其是,敢冒突破中共前领袖邓小平钦定的在政治上不争议基本方针的风险,在一个全球化、中国与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难以割舍、信息流通无比便利快捷同时无法阻挡的时代,急不可耐地挑起如此愚不可及如此自毁形象的政治争议?其背后是具有很深刻的现实背景和原因的。总的来说就是,从当下看,中共十八大后,朝野对政治改革都抱有过高的期待,一些人对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急切的宪政主张,认为要反思中共建政以来的历史、“中国梦就是宪政梦”,反思历史必然触及其中的破烂不堪之处,搞宪政就必然触及何时终结一党执政的问题,由此挠痒了有关方面的敏感小神经,引发了其警惕,并由此酝酿掀起了这场反宪政运动(《南方周末》新年社论事件可看作起始)。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经济上中国利用了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行市场化改革,逐渐使民营经济在中国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在发达地区,民营经济比重普遍超过了中间线),生产关系的转变以及私有阶层和中产阶层的崛起必然要求政治、社会对此适应,必然使得民众渴望享有更多的权利,分享国家发展的好处,但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明显滞后,导致经济发展与政治和社会发展不相协调,一方面使经济改革和发展失去动力,出现了滞缓的问题,一方面引发了政治腐败增强、贫富差距增大、官民对立加剧等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国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内部紧张,需要释放和舒缓,而唯一的途径就是寻求政治上的突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在国家制度中设计必要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约束;确立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制度,为私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保证民众的政治参与和享有更多的自由权利。而这些唯有通过宪政才能实现。由此引起了执政党强烈的忧患感、危机感和紧迫感,其中的保守势力企图以彻底根除宪政来维护既得利益,确保子子孙孙世代永享。从国际大环境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萎缩趋势更加明显,社会主义国家硕果仅存,和中国一样,越南、古巴先后进行了改革,其中越南还在往前走,朝鲜由于拒绝改革国家发展面临窘境。除此之外,专制体制越来越不得人心,受到所在国人民的强力反抗,纷纷瓦解,就连中国的近邻缅甸在政治改革领域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西方民主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大举扩张,在世界上拥有了最大份额,主导地位更加明显。与此同时,在中国固守政治成规的情况下,美国“重返亚洲”并合纵连横,形成对中国的威慑态势。可以这么说,中国是大国中唯一仍在实行传统的威权主义体制的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坚守自己的语词体系,周边民主国家林立,对华态度错综复杂,大国矛盾纠结斗争频仍,其孤独感可想而知,因此也急欲从根本上消除内部和外部要求变革的诉求,而宪政以及其背后的西方政治理论被认为是其向中国推出的“糖衣炮弹”,因此予以重点批判,以免陷入宪政背后的“话语陷阱”,最终丧失执政地位,丧失一切既得利益。
中共建政成功就是基于对宪政的认同和以此为斗争工具团结反政府派别与当时的执政党国民党进行各种博弈后的结果。反宪政派反复引用了毛泽东在那个时期的有关论述,此处不再赘论。中共建政的第一件重大国事活动就是召开全国政协会议,制订《共同纲领》,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扮演了宪法的角色;此后又于1954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下,建立了国家政治的基本架构,从内容到形式其模型都来自西方。比如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后设立国家主席,主席下设立国务院总理)执掌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执掌司法权,全国政协(后来的全国人大)执掌立法权,分明就是三权分立的不同表现形式。所不同的是,建政以来数十年中共都实际上居于最高领导地位,且分立之三权系统与西方不可同日而语,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从中共建政史看,凡是确立宪法地位、遵循宪政的基本原则至少名义上如此的时候,总是相对顺利的,凡是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乱搞一通乃至连名义都不要的时候,总会出现种种艰难曲折。后者最显著者莫过于公认惨绝人寰的文化大革命。结束文革后,为改变国家政治和社会失序的状况,重修宪法被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1978年宪法仍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到了1982年,在邓小平等新一届中共核心领导层的主导下,重新制定了宪法,此后又经过了若干次修订。1954年9月,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用了“宪政”之说,比如他说宪法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008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也在全国人大报告中,对2004年通过的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们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所以说,自从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为了从国民党手中夺取政权利用宪政问题向其发难,争取各大反国民党派别的同情和支持,并成功建政后,即使没有以最高领导人名义谈及“宪政”,也没有真正彻底实施过宪政,但至少从未明确反对过宪政,直到这次反宪派大张旗鼓地发表反宪文章,也没有得到政治人物的正式呼应,反倒在民间呼声下悄然撤退,宪政之争暂时止息,但后续影响仍然深远。
在前改革时代,中共就建立了宪政的基本形式,而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权威作用进一步体现出来,中共的每一步改革和发展成果在党的政策中进行表述后,都需要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就无法放下心来。这实际上也是在肯定宪法的意义和作用,肯定宪政对于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价值。比如,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私有制等传统上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一些做法,在中国渐次实行,中共指导理论也不断发展变化,“三个代表”思想、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相继提出,它们都在中共主导下写进了宪法。但宪法的修订与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进行政治化并对政治本身提出更高要求的现实并不适应。所谓的经济政治化是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有制经济发展的权利等重大经济原则和制度问题都要从政治层面予以体现,使之进入宪法。所谓的经济对政治提出更高要求是指,导致腐败蔓延和市场失序的因素即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民众无以也无力监督必须结束,这也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正是政治上的不适应,引发了理论界、知识界和舆论界对实行宪政的急切渴求。但很多人要么是无视历史,要么是无视现实,总之提出的主张根本不可能被正享有绝对权力者所接受,还有一些人试图依靠这些绝对权力者良心发现,自我改变,有些人从维护绝对权力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合理性,为专制主义寻找依据,有些人认为中国已经是很好的宪政,比资本主义宪政优越,只要不否认社会主义宪政即可。总而言之,这些论争的背后是中国经济和政治发展带来的巨大内部紧张感,使得执政党以及依附它的各种学术主张者和在野的学者之间发生激烈的观点冲突,为摆脱僵持不下的局面,有关方面企图彻底否定宪政,为宪政之争进行政治上的定性,希望就此遏制住宪政主张者和宪政之争,通过“争”达到“不争”的目的,以此维护现存政治秩序,去掉其长期执政道路上的羁绊。即令他们能够依靠权力的支持向其反对者发出各种“帽子”和“判决书”,也无法改变或者阻止中国经济和政治发展内在逻辑的要求,一方面这种要求造成内在的紧张,并表现反宪派公开跳出来攻击挺宪派上,一方面它也会继续推动中国发生真正的变革,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包括强权统治者。反宪派强调,宪政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其实根本无关宪政什么事儿。宪政也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一个政治表现形式。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政治表现形式,也没有永恒的政治组织,更没有永恒的政治领导,迟早都会被别的更好的东西所取代。这是历史发展本身所决定的。所以这场争论中的核心部分从根本上来说毫无意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挺宪派中的激进主张者也毫无必要在某些环节上固守自己的观点,因应现实和时势的变化,恰如其分提出变革要求,并顺应历史自然发展进程,为未来的变革做好准备更有意义。
人民是一切变革的最深切感受者,也是一切好处和坏处的直接体验者,更是历史往前走的最重要的推动力。虽然受到数十年定向教育和宣传的深刻影响,然而在大变革的时代,在全球化的时代,在互联互通的时代,中国人民觉醒的速度仍然超越了某些人的想象。打破政治和社会禁忌,公开讨论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主张公民权利和自由,抨击政治腐败和社会丑陋,已经成为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内容。当然,其主要渠道还是在互联网上,虽然它受到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限制和打压。互联网是科学技术送给中国民众最好的礼物。在互联网世界,基本消除了社会地位和身份的差别,任何人可以就任何问题发表任何不违宪的言论,并以QQ群、微博、博客、社区等平台为主要方式,形成了现实社会中罕见的公民组织雏形,以民众相对自由的言论和社会组织雏形形态为主构成了初级的中国公民社会。中国民众濡染其中受到最好的公民教育,公民意识逐步自觉,民主诉求日渐高涨。公民们在其中寻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并在国家政治权力之外,相互联接、聚集成更具合力更强大的社会权力,对政治权力构成了越来越重要的制衡和约束。在互联网世界,宪政理念及其所代表权力制衡、公平正义等基本含义更容易受到共鸣和支持,事实上那些宪政主张者主要的传播渠道正是在互联网。改革开放以及互联网所带来的信息和交流方式的革命为中国公民更积极地寻求政治权利、对政府实施更严格的监督创造了条件,也必然对中国政治发展起到根本的推动作用。对互联网与理论界、知识界联合的恐惧感,正是反宪政派招摇过市的最基本源头动力之一。
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另外一个结果是,促使包括大私产者、中产阶层、知识分子、技术公民在内的一大批新兴社会阶层和社会力量崛起,虽然他们在政治上还很弱势,甚至在权力下噤若寒蝉,但毋庸置疑的是,随着局势变化特别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它们迟早会在政治上产生更大的欲望和要求,并与社会运动相呼应,形成强大的政治力量,对现存政治秩序构成“威胁”,这些人中为数不少者对宪政基本保持缄默,但由于它们才是宪政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更被视为潜在的更重要的参与分子,除了在现实中受到种种限制以及盘剥之外,拒绝实行宪政才是最根本的制约手段。在这一情势下,这一群体的很多人寻求移民海外,保障他们的资产和人身安全,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虽然移民了,但业务仍然留在国内,形成“心离身不离”的局面。最终,他们将会认识到,逃避不是办法,只有在中国内部实现变革才是根本出路。另一方面,执政党“铁板一块”的外部形象渐渐损蚀,就像在社会上一样,内部的竞争和选举机制匮乏或者流于形式,现行党内体制导致很多真人才被埋没,或者失去上升的空间,由此引发内部冲突,有些还进一步激化,比如薄熙来事件。毛泽东说过,“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执政党内部的派系应该说长期以来都是存在的,但是激化后外露则比较少见。随着党内领袖绝对权威的不再,党内派系分化和斗争也将越演越烈,失势的一派必然寻求更多的改革,直到在国家政治层面进行改变,比如实行真正的宪政,由公民进行选举。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就是这个道理,对他们来讲,或许只有这样才是唯一出路。他们也是宪政的潜在支持者,对党内主导政治的派系形成了来自内部的压力。批判宪政,让他们去掉幻想,对宪政之争无疑也是一个推动力。
据说,起初有关方面准备抛出17篇反宪文章,系统攻击宪政主张,形成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效应,试图清除西方政治理论影响,彻底打压乃至消灭宪政在中国生存的根基,但他们错估形势,忽视了民意的力量,结果适得其反,在舆论强烈反弹之下,始作俑者不得不决定撤下其他文章,使得宪政之争暂时告一段落。来也倏忽,去也倏忽。这场宪政之争持续时间并不算长,却带有明显的策划痕迹,由于其激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和针锋相对的批判,再次凸显了宪政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确立政治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大意义,并显示了其在公民心中具有不可取代、不可动摇的地位的事实,因此必将对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产生微妙而深远的影响。其中,反宪政派狂轰滥炸的决定性后果之一是恰恰暴露了其潜藏在语词游戏之下的真实想法。郑志学为挺宪派所做的盖棺论定的断语是“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反过来也表明反宪派的核心诉求,是在中国永远确保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其所依托的意识形态和国家基本制度基础:社会主义万世长存。对所谓的宪政九大内涵的驳斥,实际上都是为这一核心诉求服务的,概括起来其实就三句话:不要西方式的权力制衡和约束,执政党行使权力,除了名义上不能在任何实质意义上受到限制,掌握对国家、社会、公民的绝对控制力;不要西方式的自由经济体制,坚持公有制为主导的政治地位,坚决杜绝私产者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进而产生控制政治的欲望和可能;不要西方式的价值观和民主制度,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国家基本意识形态,有效控制公民的思想和言行,坚决防止西方自由民主理念导致民众的反抗,危及自身统治。从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方面都维护和加强中共的传统影响力,就要从根本上阻止西方话语体系战胜中国式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居于主导地位,阻止西方宪政在中国的实现。
那么,有关方面为什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尤其是,敢冒突破中共前领袖邓小平钦定的在政治上不争议基本方针的风险,在一个全球化、中国与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难以割舍、信息流通无比便利快捷同时无法阻挡的时代,急不可耐地挑起如此愚不可及如此自毁形象的政治争议?其背后是具有很深刻的现实背景和原因的。总的来说就是,从当下看,中共十八大后,朝野对政治改革都抱有过高的期待,一些人对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急切的宪政主张,认为要反思中共建政以来的历史、“中国梦就是宪政梦”,反思历史必然触及其中的破烂不堪之处,搞宪政就必然触及何时终结一党执政的问题,由此挠痒了有关方面的敏感小神经,引发了其警惕,并由此酝酿掀起了这场反宪政运动(《南方周末》新年社论事件可看作起始)。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经济上中国利用了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行市场化改革,逐渐使民营经济在中国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在发达地区,民营经济比重普遍超过了中间线),生产关系的转变以及私有阶层和中产阶层的崛起必然要求政治、社会对此适应,必然使得民众渴望享有更多的权利,分享国家发展的好处,但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明显滞后,导致经济发展与政治和社会发展不相协调,一方面使经济改革和发展失去动力,出现了滞缓的问题,一方面引发了政治腐败增强、贫富差距增大、官民对立加剧等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国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内部紧张,需要释放和舒缓,而唯一的途径就是寻求政治上的突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在国家制度中设计必要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约束;确立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制度,为私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保证民众的政治参与和享有更多的自由权利。而这些唯有通过宪政才能实现。由此引起了执政党强烈的忧患感、危机感和紧迫感,其中的保守势力企图以彻底根除宪政来维护既得利益,确保子子孙孙世代永享。从国际大环境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萎缩趋势更加明显,社会主义国家硕果仅存,和中国一样,越南、古巴先后进行了改革,其中越南还在往前走,朝鲜由于拒绝改革国家发展面临窘境。除此之外,专制体制越来越不得人心,受到所在国人民的强力反抗,纷纷瓦解,就连中国的近邻缅甸在政治改革领域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西方民主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大举扩张,在世界上拥有了最大份额,主导地位更加明显。与此同时,在中国固守政治成规的情况下,美国“重返亚洲”并合纵连横,形成对中国的威慑态势。可以这么说,中国是大国中唯一仍在实行传统的威权主义体制的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坚守自己的语词体系,周边民主国家林立,对华态度错综复杂,大国矛盾纠结斗争频仍,其孤独感可想而知,因此也急欲从根本上消除内部和外部要求变革的诉求,而宪政以及其背后的西方政治理论被认为是其向中国推出的“糖衣炮弹”,因此予以重点批判,以免陷入宪政背后的“话语陷阱”,最终丧失执政地位,丧失一切既得利益。
中共建政成功就是基于对宪政的认同和以此为斗争工具团结反政府派别与当时的执政党国民党进行各种博弈后的结果。反宪政派反复引用了毛泽东在那个时期的有关论述,此处不再赘论。中共建政的第一件重大国事活动就是召开全国政协会议,制订《共同纲领》,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扮演了宪法的角色;此后又于1954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下,建立了国家政治的基本架构,从内容到形式其模型都来自西方。比如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后设立国家主席,主席下设立国务院总理)执掌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执掌司法权,全国政协(后来的全国人大)执掌立法权,分明就是三权分立的不同表现形式。所不同的是,建政以来数十年中共都实际上居于最高领导地位,且分立之三权系统与西方不可同日而语,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从中共建政史看,凡是确立宪法地位、遵循宪政的基本原则至少名义上如此的时候,总是相对顺利的,凡是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乱搞一通乃至连名义都不要的时候,总会出现种种艰难曲折。后者最显著者莫过于公认惨绝人寰的文化大革命。结束文革后,为改变国家政治和社会失序的状况,重修宪法被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1978年宪法仍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到了1982年,在邓小平等新一届中共核心领导层的主导下,重新制定了宪法,此后又经过了若干次修订。1954年9月,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用了“宪政”之说,比如他说宪法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008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也在全国人大报告中,对2004年通过的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们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所以说,自从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为了从国民党手中夺取政权利用宪政问题向其发难,争取各大反国民党派别的同情和支持,并成功建政后,即使没有以最高领导人名义谈及“宪政”,也没有真正彻底实施过宪政,但至少从未明确反对过宪政,直到这次反宪派大张旗鼓地发表反宪文章,也没有得到政治人物的正式呼应,反倒在民间呼声下悄然撤退,宪政之争暂时止息,但后续影响仍然深远。
在前改革时代,中共就建立了宪政的基本形式,而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权威作用进一步体现出来,中共的每一步改革和发展成果在党的政策中进行表述后,都需要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就无法放下心来。这实际上也是在肯定宪法的意义和作用,肯定宪政对于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价值。比如,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私有制等传统上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一些做法,在中国渐次实行,中共指导理论也不断发展变化,“三个代表”思想、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相继提出,它们都在中共主导下写进了宪法。但宪法的修订与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进行政治化并对政治本身提出更高要求的现实并不适应。所谓的经济政治化是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有制经济发展的权利等重大经济原则和制度问题都要从政治层面予以体现,使之进入宪法。所谓的经济对政治提出更高要求是指,导致腐败蔓延和市场失序的因素即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民众无以也无力监督必须结束,这也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正是政治上的不适应,引发了理论界、知识界和舆论界对实行宪政的急切渴求。但很多人要么是无视历史,要么是无视现实,总之提出的主张根本不可能被正享有绝对权力者所接受,还有一些人试图依靠这些绝对权力者良心发现,自我改变,有些人从维护绝对权力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合理性,为专制主义寻找依据,有些人认为中国已经是很好的宪政,比资本主义宪政优越,只要不否认社会主义宪政即可。总而言之,这些论争的背后是中国经济和政治发展带来的巨大内部紧张感,使得执政党以及依附它的各种学术主张者和在野的学者之间发生激烈的观点冲突,为摆脱僵持不下的局面,有关方面企图彻底否定宪政,为宪政之争进行政治上的定性,希望就此遏制住宪政主张者和宪政之争,通过“争”达到“不争”的目的,以此维护现存政治秩序,去掉其长期执政道路上的羁绊。即令他们能够依靠权力的支持向其反对者发出各种“帽子”和“判决书”,也无法改变或者阻止中国经济和政治发展内在逻辑的要求,一方面这种要求造成内在的紧张,并表现反宪派公开跳出来攻击挺宪派上,一方面它也会继续推动中国发生真正的变革,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包括强权统治者。反宪派强调,宪政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其实根本无关宪政什么事儿。宪政也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一个政治表现形式。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政治表现形式,也没有永恒的政治组织,更没有永恒的政治领导,迟早都会被别的更好的东西所取代。这是历史发展本身所决定的。所以这场争论中的核心部分从根本上来说毫无意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挺宪派中的激进主张者也毫无必要在某些环节上固守自己的观点,因应现实和时势的变化,恰如其分提出变革要求,并顺应历史自然发展进程,为未来的变革做好准备更有意义。
人民是一切变革的最深切感受者,也是一切好处和坏处的直接体验者,更是历史往前走的最重要的推动力。虽然受到数十年定向教育和宣传的深刻影响,然而在大变革的时代,在全球化的时代,在互联互通的时代,中国人民觉醒的速度仍然超越了某些人的想象。打破政治和社会禁忌,公开讨论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主张公民权利和自由,抨击政治腐败和社会丑陋,已经成为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内容。当然,其主要渠道还是在互联网上,虽然它受到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限制和打压。互联网是科学技术送给中国民众最好的礼物。在互联网世界,基本消除了社会地位和身份的差别,任何人可以就任何问题发表任何不违宪的言论,并以QQ群、微博、博客、社区等平台为主要方式,形成了现实社会中罕见的公民组织雏形,以民众相对自由的言论和社会组织雏形形态为主构成了初级的中国公民社会。中国民众濡染其中受到最好的公民教育,公民意识逐步自觉,民主诉求日渐高涨。公民们在其中寻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并在国家政治权力之外,相互联接、聚集成更具合力更强大的社会权力,对政治权力构成了越来越重要的制衡和约束。在互联网世界,宪政理念及其所代表权力制衡、公平正义等基本含义更容易受到共鸣和支持,事实上那些宪政主张者主要的传播渠道正是在互联网。改革开放以及互联网所带来的信息和交流方式的革命为中国公民更积极地寻求政治权利、对政府实施更严格的监督创造了条件,也必然对中国政治发展起到根本的推动作用。对互联网与理论界、知识界联合的恐惧感,正是反宪政派招摇过市的最基本源头动力之一。
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另外一个结果是,促使包括大私产者、中产阶层、知识分子、技术公民在内的一大批新兴社会阶层和社会力量崛起,虽然他们在政治上还很弱势,甚至在权力下噤若寒蝉,但毋庸置疑的是,随着局势变化特别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它们迟早会在政治上产生更大的欲望和要求,并与社会运动相呼应,形成强大的政治力量,对现存政治秩序构成“威胁”,这些人中为数不少者对宪政基本保持缄默,但由于它们才是宪政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更被视为潜在的更重要的参与分子,除了在现实中受到种种限制以及盘剥之外,拒绝实行宪政才是最根本的制约手段。在这一情势下,这一群体的很多人寻求移民海外,保障他们的资产和人身安全,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虽然移民了,但业务仍然留在国内,形成“心离身不离”的局面。最终,他们将会认识到,逃避不是办法,只有在中国内部实现变革才是根本出路。另一方面,执政党“铁板一块”的外部形象渐渐损蚀,就像在社会上一样,内部的竞争和选举机制匮乏或者流于形式,现行党内体制导致很多真人才被埋没,或者失去上升的空间,由此引发内部冲突,有些还进一步激化,比如薄熙来事件。毛泽东说过,“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执政党内部的派系应该说长期以来都是存在的,但是激化后外露则比较少见。随着党内领袖绝对权威的不再,党内派系分化和斗争也将越演越烈,失势的一派必然寻求更多的改革,直到在国家政治层面进行改变,比如实行真正的宪政,由公民进行选举。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就是这个道理,对他们来讲,或许只有这样才是唯一出路。他们也是宪政的潜在支持者,对党内主导政治的派系形成了来自内部的压力。批判宪政,让他们去掉幻想,对宪政之争无疑也是一个推动力。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民主国家,民众为什么走上街头?
托马斯•L•弗里德曼,纽约时报中文网2013年07月03日
前中央情报局(CIA)分析师保罗•R•皮拉(Paul R. Pillar)在最近一期《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的文章中提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民主国家出现这么多的民众街头抗议活动?这里主要指的是土耳其和巴西,但这个问题同样适用于埃及、以色列、俄罗斯、智利和美国。皮拉问道:“这些遭到抗议的政府是经过自由、民主选举而产生的。有选票箱在,为什么还要走上街头?”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它的答案,我认为是三个现象的共同作用。首先是专制的“多数派”民主政体抬头,并且蔓延开来。在俄罗斯、土耳其和今天的埃及,我们看到的大规模示威活动是针对“多数主义”的——执政党虽是民主选举产生(具体到俄罗斯,算是“类似”民主吧),却把选举理解为执政后可以为所欲为的通行证,包括无视反对党,扼制新闻媒体等等专横或腐败的行径,仿佛民主只要有选举权就行了,不需要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尤其是少数派的权利。
Josh Haner/The New York Times 托马斯•弗里德曼
土耳其、俄罗斯和埃及的抗议者有一个共通点,他们都有一种强烈的“被盗”感,感觉那些选举出来的人正在偷走某种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人民的声音以及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对一个刚刚赢得选举权利的民主派来说,没有比这更令人愤怒的了。
在穆斯林兄弟会的穆罕默德•穆尔西(Mohamed Morsi)当选总统一周年之际,讽刺艺人巴西姆•优素福(Bassem Youssef),埃及的乔恩•斯图尔特(Jon Stewart),上周在埃及的《日出报》(Al Shorouk)上撰文称:“我们这个总统曾经许诺,会让一个各方势力均衡的立宪议会来起草一部每个人都认可的宪法。我们这个总统曾经许诺政府会具有代表性,但在所有掌握权力的位置上都安插了穆兄会成员。我们这个总统和这个政党背弃了所有承诺,所以人民别无选择,只有走上街头。”
第二个因素是中产阶级劳动者腹背受敌,一边福利制度在缩水,另一边就业市场的要求却大幅度提高。多年来劳动者得到的讯息是,只要努力工作,遵守规则,你会成为中产阶级。这一点已经不成立了。在高速全球化和自动化的年代,你必须更努力、更聪明地工作,无论做什么,都要拿出更多的创新,更多地充实自己——这样你才能进入中产阶级。处在中产阶级、或致力于进入中产阶级的人背负的压力比以往大了很多,更多的年轻人开始怀疑,他们可能永远也无法超越他们的父母。
将这种转型如实告知人民的领导人少之又少,更别说帮助他们度过了。在今天,有太多的大型政党无非只是各种政治联盟的工具而已,在变革面前他们只求自保,不愿去领导社会来适应它。正常情况下,这样做会给反对党创造机会,但是在土耳其、巴西、俄罗斯和埃及这样的地方,正式意义上的反对党碌碌无为。所以人民走上街头,组织起自己的反对团体。
在美国,茶党(Tea Party)是在抗议共和党对赤字手软,占领华尔街(Occupy Wall Street)是在抗议民主党对银行家手软。在巴西,公交车票价上涨9美分(约合0.55元人民币)引起大规模抗议,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另一方面花费了300亿美元为奥运会和世界杯兴建比赛场馆。巴西《全球新闻》(Globo)节目主持人威廉•瓦克(William Waack)在《美国利益》的一篇文章里说的话可能代表了不少人的看法,他发现:“巴西人觉得他们选出的各个层面的代表,并不是真地在为他们代言,尤其是看到此时此刻大多数领导人在真正需要做出决策的时候害怕担负责任(换句话说就是担任领导者)……不是那9分钱的事。”
中国不是民主国家,但下面这个故事是一个时代的标志:在北京郊区的一座工厂里,杰普莱斯医疗器械公司(Specialty Medical Supplies)总裁、美国商人奇普•斯塔恩斯(Chip Starnes)被大约100名工人扣押了将近一周。据路透社(Reuters)报道,这些工人“要求拿到跟最近30名被解雇的员工同样的遣散费。”他们担心随着工厂为了削减成本将生产从中国转向印度,他们将是下一批被裁的人。(在商定了一份协议后,他已经于周四获得自由。)
最后一点,由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Twitter、Facebook和博客的普及,愤愤不平的个人有了更多的力量,可以展开和要求领导人加入双向对话——而他们彼此之间的联系能力也大大加强,可以分享彼此的看法,发起突然性的抗议行动。正如美国企业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的俄罗斯历史学家莱昂•阿隆(Leon Aron)所说,在当今世界,感到不满和采取行动之间的“转变过程”非常之快,而且越来越快。
最终结果就是:维持独裁统治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民主空前地普及——但同时又变得比以前更动荡。会有更多的人因为更多的问题更频繁地走上街头,以更独立的手段、更响亮的声音讲述他们的故事。
翻译:经雷
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
“美国取消黑人选举权”严重失实 中国官媒出洋相
文章来源: VOA 于 2013-06-27
前期报道:
国际在线: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 奥巴马表示遗憾(图)
华盛顿 — 中国不少官方媒体网站、门户网站和论坛转载的《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 各方反应强烈》严重失实,是对美国最近有关新闻事件的误解或者曲解,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网站《国际在线》闹的国际笑话。
*顶级媒体一语惊人 四面八方以讹传讹*
最近中国五大官方顶级媒体之一的网站《国际在线》发表专稿说:“据德国《明镜周刊》6月25日的报道,美国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于24日取消了关于黑人选举权法的核心条款,该州的黑人将不再拥有投票选举资格。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现在还不清楚“该州的黑人将不再拥有投票选举资格”的错误说法是来自德国《明镜周刊》还是来自中国《国际在线》。但即使是《明镜周刊》有误,引述者也有核实之责。报道美国的惊人题材,本应研读美国的英文主流媒体。
记者6月26日用谷歌检索“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找到了3230个结果。转载者中,中国媒体网站、门户网站似乎“群贤毕至”,有人民网的《海南视窗》、中新网、大洋网、凤凰网、国务院新闻办的中国网,新浪新闻、搜狐新闻、腾讯新闻、网易云阅读等等。
*真情实况 VOA早有报道*
其实,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取消的,绝不是也不可能是某个州非洲裔美国人的选举权。从美国之音在6月25日的报道中,可以了解这件事的真实情况。下面是这篇新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在一些州保护少数族裔投票权的关键条款。在20世纪60年代,那些州的法律还曾规定实行黑人和白人种族隔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星期二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在9个曾经实行种族隔离的州对投票权的规定条款进行重新审查不再是必要的,因为对黑人投票者“明目张胆”或“无孔不入”的种族歧视已经不复存在。
最高法院说,国会在2006年批准联邦政府对1965年的一项法律重新审查,但是它没有考虑到在全国范围内清除种族主义所取得的进展。最高法院说,国会重新批准审查的决定是基于已经与现实不符的40年前的情况。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为保守派居多的最高法院写下了这项裁定。最高法院的裁定说,国会可以起草一份与时代相符的议案来决定哪些州的投票政策仍然需要由联邦政府进行审查。但是在存在政治对立的首都华盛顿,两党议员在很多问题上有争议,是否能通过这样的立法值得怀疑。
大法官罗斯.贝德.金斯伯格提出异议说,这项裁决“扼杀了一些最合适的措施,而这些措施被证实可以阻止投票歧视”。
美国首位非洲裔美国人总统奥巴马说,他对这项裁定“深感失望”。他说,推翻对一些州的选举法进行联邦审查的条款“扰乱了几十年来帮助确保选举公平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奥巴马总统呼吁国会通过新的法案,“确保每一名美国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选举权不可侵犯 取消即违宪*
早在1870年,也就是美国内战过后五年,美国就以修改联邦宪法的形式在第十五条修正案中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种族、肤色,或者曾经是奴隶而被联邦或者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中国网民有人信,有人疑,有人批*
对于“美国一个州取消黑人选举权”之说,中国不少读者信以为真,为此质问或者质疑美国民主。有人说,“民主灯塔国”要干什么?说好的一人一票呢?有左派人士乘机质问亲美的公共知识分子为什么不说话了,要求他们做出解释,要求“民主精英出来走两步”。
但也有一些读者质疑甚至否定这个消息的真实性。拥有19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博主连鹏写道:“罔顾常识胡乱翻译说‘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其他媒体也不审核就转载误导读者。想问一句:我们的‘主流媒体’怎么了?”在北京的政治学学者陈子明表示:“连官媒上的大量谣言都治理不了,还有什么脸谈微博上的谣言如何如何。”还有人尖锐地问道:“网民传谣要销号,官媒传谣是不是应当停刊”?
前期报道:
国际在线: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 奥巴马表示遗憾(图)
华盛顿 — 中国不少官方媒体网站、门户网站和论坛转载的《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 各方反应强烈》严重失实,是对美国最近有关新闻事件的误解或者曲解,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网站《国际在线》闹的国际笑话。
*顶级媒体一语惊人 四面八方以讹传讹*
最近中国五大官方顶级媒体之一的网站《国际在线》发表专稿说:“据德国《明镜周刊》6月25日的报道,美国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于24日取消了关于黑人选举权法的核心条款,该州的黑人将不再拥有投票选举资格。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现在还不清楚“该州的黑人将不再拥有投票选举资格”的错误说法是来自德国《明镜周刊》还是来自中国《国际在线》。但即使是《明镜周刊》有误,引述者也有核实之责。报道美国的惊人题材,本应研读美国的英文主流媒体。
记者6月26日用谷歌检索“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找到了3230个结果。转载者中,中国媒体网站、门户网站似乎“群贤毕至”,有人民网的《海南视窗》、中新网、大洋网、凤凰网、国务院新闻办的中国网,新浪新闻、搜狐新闻、腾讯新闻、网易云阅读等等。
*真情实况 VOA早有报道*
其实,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取消的,绝不是也不可能是某个州非洲裔美国人的选举权。从美国之音在6月25日的报道中,可以了解这件事的真实情况。下面是这篇新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在一些州保护少数族裔投票权的关键条款。在20世纪60年代,那些州的法律还曾规定实行黑人和白人种族隔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星期二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在9个曾经实行种族隔离的州对投票权的规定条款进行重新审查不再是必要的,因为对黑人投票者“明目张胆”或“无孔不入”的种族歧视已经不复存在。
最高法院说,国会在2006年批准联邦政府对1965年的一项法律重新审查,但是它没有考虑到在全国范围内清除种族主义所取得的进展。最高法院说,国会重新批准审查的决定是基于已经与现实不符的40年前的情况。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为保守派居多的最高法院写下了这项裁定。最高法院的裁定说,国会可以起草一份与时代相符的议案来决定哪些州的投票政策仍然需要由联邦政府进行审查。但是在存在政治对立的首都华盛顿,两党议员在很多问题上有争议,是否能通过这样的立法值得怀疑。
大法官罗斯.贝德.金斯伯格提出异议说,这项裁决“扼杀了一些最合适的措施,而这些措施被证实可以阻止投票歧视”。
美国首位非洲裔美国人总统奥巴马说,他对这项裁定“深感失望”。他说,推翻对一些州的选举法进行联邦审查的条款“扰乱了几十年来帮助确保选举公平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奥巴马总统呼吁国会通过新的法案,“确保每一名美国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选举权不可侵犯 取消即违宪*
早在1870年,也就是美国内战过后五年,美国就以修改联邦宪法的形式在第十五条修正案中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种族、肤色,或者曾经是奴隶而被联邦或者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中国网民有人信,有人疑,有人批*
对于“美国一个州取消黑人选举权”之说,中国不少读者信以为真,为此质问或者质疑美国民主。有人说,“民主灯塔国”要干什么?说好的一人一票呢?有左派人士乘机质问亲美的公共知识分子为什么不说话了,要求他们做出解释,要求“民主精英出来走两步”。
但也有一些读者质疑甚至否定这个消息的真实性。拥有19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博主连鹏写道:“罔顾常识胡乱翻译说‘美国一联邦州取消黑人选举权’、其他媒体也不审核就转载误导读者。想问一句:我们的‘主流媒体’怎么了?”在北京的政治学学者陈子明表示:“连官媒上的大量谣言都治理不了,还有什么脸谈微博上的谣言如何如何。”还有人尖锐地问道:“网民传谣要销号,官媒传谣是不是应当停刊”?
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
高亮之:究竟什么是宪政?
——兼论宪政争议的原因
最近一个时期,在中国的思想界发生关于宪政问题的争论。
反对宪政的文章一般发表在官方报纸杂志(《红旗文稿》、 《党建》、《环球时报》等),维护宪政的文章在官方报纸上也有(《光明日报》等),多数发表在几个重要的民间杂志或网刊(《炎黄春秋》、《共识网》、《爱思想网》等)。
从表面上看,反对宪政的文章似乎得到官方支持。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封杀维护宪政文章的迹象,也没有出现迫害维护宪政的学者的事情。我认为,这是我国新领导层的明智的态度与政策。因为宪政争议,虽然与政治有关,它还是一个学术性、理论性的讨论。学术性、理论性问题,决不能利用政治权势来强制控制,而应该允许自由讨论,在讨论中,真理自然会愈辩愈明。允许政治问题进行自由的学术讨论的方针,是我国在政治上的巨大进步(与反右时期相比),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并期望能够长期坚持。
许多党内老同志写了维护宪政的文章。郭道晖教授最近发表《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一文,写得很好。在此文的启发下,我也谈一点对宪政的看法。
宪政争议双方的文章中,理论阐述和引经据典已经很多。我这篇文章准备重点只谈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宪政? 并分析一下当前这场宪政争议的原因。
1,么是宪政?宪政是一种政治理念
宪政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也可以称为: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从这个名词(以ism 结尾)能够看出,它是一种政治学说,或政治理念。就像Marxism (马克思主义)、一样,也是一种政治学说或理念。
有的学者将宪政理念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多数学者认为,宪政理念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的思想所创建。他们提出的天赋人权、分权制约、民主法治等构成宪政理念的基本内容。
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 1775~1783) 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宪政理念的确认。因此,宪政理念是18世纪的产物。与自由、民主、法治等其他进步理念相比较,它是较晚形成的一个理念。
随着宪政理念的确认,西方政治哲学中形成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的思想体系,即Constitutionalism;人们简称为“宪政”。
20世纪著名哲学家英国哈耶克1967年写出《自由国家的宪政》;意大利哲学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1994年,写出《比较宪政工程》。这两篇文章对于现代的宪政理念都有经典性的深入阐述。
根据哈耶克和萨托利的阐述,现代宪政理念的主要内涵是两个原则: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有限政府);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提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两个原则,都建立在“主权在民”--民主政治的原理之上。这两个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进步理念的共同内涵。
因此,也可以认为,宪政是综合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等现代进步理念的一种综合性的理念。
《维基百科》对于宪政的解释是:
“它是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
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以上解释是符合许多著名宪政学者的论述的
讨论宪政,就应该重视这些关于宪政的经典性论述,而不应另外杜撰出关于宪政的一套解释。
2,理念与制度的关系与区别
根据上述对于宪政理念的理解,可以认为,凡是符合上述两个原则(①限制政府权力;②保障人民权利),不论是什么政治体制,都可以认为是体现了宪政。而不符合上述两个原则的,就不可能是宪政。
中国几千年的帝王专制体制,皇权至高无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不可能是宪政。
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实行三个垄断:经济垄断、政治垄断、思想垄断(这是俄共主席久加诺夫的论述),也不可能是宪政。
英国、日本等国是君主立宪制。英国至今保留着女王,日本保留着天皇。由于当代这两个国家基本上约束政府权力,并保障人民权利,世界上还是承认它们是宪政国家。
因此,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是有关联的,但是也是有区别的。
凡是专制制度都不可能与宪政相容,这表明宪政理念与政治制度有一定关联。
但是,宪政理念并不一定要求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相关联。
郭道晖教授在他的《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一文中,提到:
“当代西方国家如美国是三权分立,但司法权至上(最高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议会通过的违宪法律无效)。英国却是”议会至上“(政府内阁参加并主导议会,议会立法位阶最高,其上议院还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法国是行政权至上,瑞士则是三权合一。”
美国、英国、法国、瑞士,大家都公认为是宪政国家。但是在具体政治体制上,却有相当大的差异。
为了实现宪政的两大原则,不同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允许有不同的设计。
在中国,由于一直强调政府是党领导的,宪政的两大原则,更确切的说法,应是: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有人可能对于“限制党政权力”的提法,不赞成。其实,限制党政权力,就是要防止苏联模式的三个垄断。习近平最近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有“限制党政权力”的意思。党和政府都必须限制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必须接受党内和人民的监督。这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共18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方针与实行宪政是可以结合的。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按照宪政的两大原则,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
反对宪政的学者,一定要将宪政带上资本主义的帽子,完全排斥宪政与社会主义结合的可能性。
按照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他们反对宪政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实际上是认为,社会主义不能限制党与政府的权力,党和政府的活动可以超越宪法与法律的限制,可以不接受任何监督。社会主义也不能保障人民的各种合法权利。这种论点,不是在给社会主义增辉,而是在给社会主义抹黑。
他们将宪政的帽子,送给资本主义,也就是认为,只有资本主义才能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这是在为资本主义增添光辉。
从认识上讲,他们未能理解宪政理念的真正含义,他们犯了对具体问题不做具体分析,而只会按简单化、教条化、绝对化方式进行思维的错误。
3,什么是宪政的关键元素或关键原则?
杨晓青教授在她的《宪政的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一文中,列出宪政的5项关键元素: 1)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3)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4)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
可以认为,这五个方面都是属于制度范畴的,而不是理念范畴的。
关于我国现在社会的经济,在我国的82宪法上,是完全肯定私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见82宪法第11条)。中国目前的公有制比例,只占整个经济的20%左右,低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挪威、新加坡等)。 因此,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不能认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就不能实施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就不能实现宪政。
议会民主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议会民主并不必然与宪政相联系。实行议会民主的国家,并不一定是宪政国家。希特勒的上台就是德国议会选举的结果。中国北洋政府时期,是有议会民主形式的,但是并不是宪政。
司法独立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它与宪政并没有完全不可分的联系。郭道晖指出:“英国是议会至上;其上议院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也就是说,英国的司法并没有与立法完全分离,并没有完全独立。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说,英国不是宪政国家。
三权分立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上述英国的例子说明:英国的三权并没有完全分离,但并不妨碍英国是宪政国家。
军队国家化,更不是宪政的标志。二战之前,日本的军队是属于天皇的,或属于国家的。那时候,日本实行的军国主义,而不是宪政。
因此,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都是属于政治制度层面的问题,它们虽然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与宪政并没有完全不可分的必然联系。
因此,这几个方面都不能说是宪政的关键性元素。根据国际宪政学者的经典性阐述,宪政的关键元素,就是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因此,不谈宪政的两大原则,只从这些具体政治制度方面来论证中国不能实行宪政,在理论上是没有说服力的。
从这五个方面来讲,在我国当前政治与经济生活中,都需要沿着“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即宪政的两大原则的方向,逐步改革或改进。而不应该以这五个方面为籍口,拒绝宪政。
4,关于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有联系的。宪法是一个国家高于一切法律的根本大法,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有特别的重要性。
一个国家的治理要体现宪政原则,必须让宪政原则在国家宪法中落实,并且要求国家按照宪法治理国家,以体现宪政的理念。
但是,宪法与宪政又有区别。并不能说:一个国家有了宪法,就必然有宪政。
1949年前,清末民初,中国曾经有过7部宪法: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4. 《曹鲲宪法》(1923年);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 《五五宪草》(1936年);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但是,1949年前,中国一直没有真正地实行过宪政。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有第一部宪法。在1975年文革期间,也曾经制定过宪法。该宪法13条提出:“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这样的宪法只能与专制相容,而不可能与宪政相容。
文革结束后,吸取文革的严重教训,在许多老同志的努力下,制定了82宪法。这部宪法,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有不足之处,但是总的讲,是比较好的,是基本上符合宪政原则的。
它删除了不少75宪法中体现专制思想的条款。
正如郭道晖教授所指出的,它主动地限制了党的权力,将国家最高权力归于全国人大(而不是归于党中央);将国家军队领导力量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而不是归于党中央)。
它对于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许多规定(31-43条),特别是是第35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2宪法在中国宪法历史中首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此,82宪法(包括后来的修正稿)基本上是符合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党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提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由于82宪法基本上符合于宪政原则,习近平要求大家认真地执行82宪法,是符合宪政精神的。
当前,82宪法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有较多不符合宪政原则的问题,因此,今天许多老同志与广大人民呼吁宪政,应该给予理解与支持,而不是反对或禁止。
5,宪政争议的原因
为什么在中国当代思想界会产生宪政的争议?争议双方究竟是什么动因?
从发表的文章来看,反对宪政的学者认为:维护宪政者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要将西方政治制度搬到中国来,说到底,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有的维护宪政的学者认为,反对宪政者的实质目的是要维持专政体制,维护权贵集团的既得利益。
我的看法有所不同。
从几个代表性的维护宪政的学者的出身、经历来看,基本上都是参加中共几十年的党内老同志,郭道晖教授就是一个代表。他1928年出生,1948年参加中共地下党(据说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他的经历与我本人十分相似),是入党65年的老同志。在新中国担任过高级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其他多位维护宪政的学者都是类似情况(如杜光先生)。当然,还有许多党内外的老中青同志也是积极维护宪政的,他们构成中国广大的社会群体,决不是如有些反对宪政的学者所称:只是极少数人。
以维护宪政的这些党内老同志来讲,他们入党50年,60年以上,又在党政机构或大学中担任高级职务的老同志。反对宪政者说他们的目的是要否定或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说法,完全是异想天开,无稽之谈。我可以说,他们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感情,只会比反对宪政的一些中年学者深,而不是浅。即使从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许多是离休干部,都有较高工资)考虑,他们也不可能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政并不是矛盾的。
中共在武装斗争中夺取了政权。反对宪政的学者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意思是:既然中共是靠革命获得领导地位,就是“一劳永逸”地具有合法的执政地位。但党中央自己的认识不是这样,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党要依靠自己的正确的执政与治国方针,依靠与时俱进的改革开放,依靠党员们的清明廉洁,来不断地努力,以赢取与稳定自己执政地位。
党根据它为人民、为国家的根本宗旨,应该会执行宪政两个基本原则(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因此,维护宪政的老同志,根本没有必要为了宪政,而否定党的领导。他们希望并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在继续经济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改革,会更好地在中国实现宪政。
老同志们维护宪政,他们决不是要在中国搬用西方某国国家的政治体制。(反对宪政者能举出维护宪政者有这方面的具体文章或言论吗?)他们在中国生活与工作70-80年以上,他们当然理解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与历史。中国的宪政,在符合宪政原则的同时,在具体政治制度方面应该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如上所说,宪政的基本原则就是两个:①限制党政权力;②保障人民权利。
这两个方面,正是当前中央领导在推进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努力方向。
习近平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李克强最近正在狠抓:减少行政审批,坚持市场优先。
这些指导思想都是符合于宪政原则的。
因此,维护宪政的党内同志们,他们的目的与当前中央领导是一致的。
他们认识到,只有推进宪政,才有利于人民与国家的利益,也才能维护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他们认识到,如果拒绝宪政,因袭前苏联的“三个垄断”的政治模式,那才是中共最大的危险。
当然,我也不认为,反对宪政的学者,就一定是在主观上要反对改革,维护专政的旧体制或特权者利益。他们中的多数可能是奉命写作;而他们在认识上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以一些陈旧的观点,或以马克思、列宁的一些过时的,或片断性的论述,来束缚国家和党前进的步伐。
他们反对宪政,根据上述宪政的两大原则,在客观上只能阻扰对党政权力的合理限制,阻扰对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结果,只能是强化党和政府在全国政治、经济与思想上的全面垄断,剥夺人民各种合法权利;他们反对宪政的论述,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客观上必然会有阻碍作用;其后果,既不利于人民幸福,也不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稳定。
来源:共识网
最近一个时期,在中国的思想界发生关于宪政问题的争论。
反对宪政的文章一般发表在官方报纸杂志(《红旗文稿》、 《党建》、《环球时报》等),维护宪政的文章在官方报纸上也有(《光明日报》等),多数发表在几个重要的民间杂志或网刊(《炎黄春秋》、《共识网》、《爱思想网》等)。
从表面上看,反对宪政的文章似乎得到官方支持。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封杀维护宪政文章的迹象,也没有出现迫害维护宪政的学者的事情。我认为,这是我国新领导层的明智的态度与政策。因为宪政争议,虽然与政治有关,它还是一个学术性、理论性的讨论。学术性、理论性问题,决不能利用政治权势来强制控制,而应该允许自由讨论,在讨论中,真理自然会愈辩愈明。允许政治问题进行自由的学术讨论的方针,是我国在政治上的巨大进步(与反右时期相比),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并期望能够长期坚持。
许多党内老同志写了维护宪政的文章。郭道晖教授最近发表《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一文,写得很好。在此文的启发下,我也谈一点对宪政的看法。
宪政争议双方的文章中,理论阐述和引经据典已经很多。我这篇文章准备重点只谈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宪政? 并分析一下当前这场宪政争议的原因。
1,么是宪政?宪政是一种政治理念
宪政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也可以称为: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从这个名词(以ism 结尾)能够看出,它是一种政治学说,或政治理念。就像Marxism (马克思主义)、一样,也是一种政治学说或理念。
有的学者将宪政理念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多数学者认为,宪政理念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的思想所创建。他们提出的天赋人权、分权制约、民主法治等构成宪政理念的基本内容。
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 1775~1783) 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宪政理念的确认。因此,宪政理念是18世纪的产物。与自由、民主、法治等其他进步理念相比较,它是较晚形成的一个理念。
随着宪政理念的确认,西方政治哲学中形成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的思想体系,即Constitutionalism;人们简称为“宪政”。
20世纪著名哲学家英国哈耶克1967年写出《自由国家的宪政》;意大利哲学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1994年,写出《比较宪政工程》。这两篇文章对于现代的宪政理念都有经典性的深入阐述。
根据哈耶克和萨托利的阐述,现代宪政理念的主要内涵是两个原则: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有限政府);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提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两个原则,都建立在“主权在民”--民主政治的原理之上。这两个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进步理念的共同内涵。
因此,也可以认为,宪政是综合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等现代进步理念的一种综合性的理念。
《维基百科》对于宪政的解释是:
“它是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
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以上解释是符合许多著名宪政学者的论述的
讨论宪政,就应该重视这些关于宪政的经典性论述,而不应另外杜撰出关于宪政的一套解释。
2,理念与制度的关系与区别
根据上述对于宪政理念的理解,可以认为,凡是符合上述两个原则(①限制政府权力;②保障人民权利),不论是什么政治体制,都可以认为是体现了宪政。而不符合上述两个原则的,就不可能是宪政。
中国几千年的帝王专制体制,皇权至高无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不可能是宪政。
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实行三个垄断:经济垄断、政治垄断、思想垄断(这是俄共主席久加诺夫的论述),也不可能是宪政。
英国、日本等国是君主立宪制。英国至今保留着女王,日本保留着天皇。由于当代这两个国家基本上约束政府权力,并保障人民权利,世界上还是承认它们是宪政国家。
因此,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是有关联的,但是也是有区别的。
凡是专制制度都不可能与宪政相容,这表明宪政理念与政治制度有一定关联。
但是,宪政理念并不一定要求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相关联。
郭道晖教授在他的《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一文中,提到:
“当代西方国家如美国是三权分立,但司法权至上(最高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议会通过的违宪法律无效)。英国却是”议会至上“(政府内阁参加并主导议会,议会立法位阶最高,其上议院还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法国是行政权至上,瑞士则是三权合一。”
美国、英国、法国、瑞士,大家都公认为是宪政国家。但是在具体政治体制上,却有相当大的差异。
为了实现宪政的两大原则,不同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允许有不同的设计。
在中国,由于一直强调政府是党领导的,宪政的两大原则,更确切的说法,应是: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有人可能对于“限制党政权力”的提法,不赞成。其实,限制党政权力,就是要防止苏联模式的三个垄断。习近平最近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有“限制党政权力”的意思。党和政府都必须限制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必须接受党内和人民的监督。这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共18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方针与实行宪政是可以结合的。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按照宪政的两大原则,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
反对宪政的学者,一定要将宪政带上资本主义的帽子,完全排斥宪政与社会主义结合的可能性。
按照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他们反对宪政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实际上是认为,社会主义不能限制党与政府的权力,党和政府的活动可以超越宪法与法律的限制,可以不接受任何监督。社会主义也不能保障人民的各种合法权利。这种论点,不是在给社会主义增辉,而是在给社会主义抹黑。
他们将宪政的帽子,送给资本主义,也就是认为,只有资本主义才能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这是在为资本主义增添光辉。
从认识上讲,他们未能理解宪政理念的真正含义,他们犯了对具体问题不做具体分析,而只会按简单化、教条化、绝对化方式进行思维的错误。
3,什么是宪政的关键元素或关键原则?
杨晓青教授在她的《宪政的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一文中,列出宪政的5项关键元素: 1)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3)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4)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
可以认为,这五个方面都是属于制度范畴的,而不是理念范畴的。
关于我国现在社会的经济,在我国的82宪法上,是完全肯定私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见82宪法第11条)。中国目前的公有制比例,只占整个经济的20%左右,低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挪威、新加坡等)。 因此,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不能认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就不能实施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就不能实现宪政。
议会民主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议会民主并不必然与宪政相联系。实行议会民主的国家,并不一定是宪政国家。希特勒的上台就是德国议会选举的结果。中国北洋政府时期,是有议会民主形式的,但是并不是宪政。
司法独立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它与宪政并没有完全不可分的联系。郭道晖指出:“英国是议会至上;其上议院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也就是说,英国的司法并没有与立法完全分离,并没有完全独立。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说,英国不是宪政国家。
三权分立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上述英国的例子说明:英国的三权并没有完全分离,但并不妨碍英国是宪政国家。
军队国家化,更不是宪政的标志。二战之前,日本的军队是属于天皇的,或属于国家的。那时候,日本实行的军国主义,而不是宪政。
因此,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都是属于政治制度层面的问题,它们虽然是宪政所肯定的,但是与宪政并没有完全不可分的必然联系。
因此,这几个方面都不能说是宪政的关键性元素。根据国际宪政学者的经典性阐述,宪政的关键元素,就是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因此,不谈宪政的两大原则,只从这些具体政治制度方面来论证中国不能实行宪政,在理论上是没有说服力的。
从这五个方面来讲,在我国当前政治与经济生活中,都需要沿着“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即宪政的两大原则的方向,逐步改革或改进。而不应该以这五个方面为籍口,拒绝宪政。
4,关于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有联系的。宪法是一个国家高于一切法律的根本大法,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有特别的重要性。
一个国家的治理要体现宪政原则,必须让宪政原则在国家宪法中落实,并且要求国家按照宪法治理国家,以体现宪政的理念。
但是,宪法与宪政又有区别。并不能说:一个国家有了宪法,就必然有宪政。
1949年前,清末民初,中国曾经有过7部宪法: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4. 《曹鲲宪法》(1923年);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 《五五宪草》(1936年);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但是,1949年前,中国一直没有真正地实行过宪政。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有第一部宪法。在1975年文革期间,也曾经制定过宪法。该宪法13条提出:“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这样的宪法只能与专制相容,而不可能与宪政相容。
文革结束后,吸取文革的严重教训,在许多老同志的努力下,制定了82宪法。这部宪法,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有不足之处,但是总的讲,是比较好的,是基本上符合宪政原则的。
它删除了不少75宪法中体现专制思想的条款。
正如郭道晖教授所指出的,它主动地限制了党的权力,将国家最高权力归于全国人大(而不是归于党中央);将国家军队领导力量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而不是归于党中央)。
它对于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许多规定(31-43条),特别是是第35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2宪法在中国宪法历史中首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此,82宪法(包括后来的修正稿)基本上是符合宪政的两大原则:限制政党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提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由于82宪法基本上符合于宪政原则,习近平要求大家认真地执行82宪法,是符合宪政精神的。
当前,82宪法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有较多不符合宪政原则的问题,因此,今天许多老同志与广大人民呼吁宪政,应该给予理解与支持,而不是反对或禁止。
5,宪政争议的原因
为什么在中国当代思想界会产生宪政的争议?争议双方究竟是什么动因?
从发表的文章来看,反对宪政的学者认为:维护宪政者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要将西方政治制度搬到中国来,说到底,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有的维护宪政的学者认为,反对宪政者的实质目的是要维持专政体制,维护权贵集团的既得利益。
我的看法有所不同。
从几个代表性的维护宪政的学者的出身、经历来看,基本上都是参加中共几十年的党内老同志,郭道晖教授就是一个代表。他1928年出生,1948年参加中共地下党(据说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他的经历与我本人十分相似),是入党65年的老同志。在新中国担任过高级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其他多位维护宪政的学者都是类似情况(如杜光先生)。当然,还有许多党内外的老中青同志也是积极维护宪政的,他们构成中国广大的社会群体,决不是如有些反对宪政的学者所称:只是极少数人。
以维护宪政的这些党内老同志来讲,他们入党50年,60年以上,又在党政机构或大学中担任高级职务的老同志。反对宪政者说他们的目的是要否定或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说法,完全是异想天开,无稽之谈。我可以说,他们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感情,只会比反对宪政的一些中年学者深,而不是浅。即使从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许多是离休干部,都有较高工资)考虑,他们也不可能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政并不是矛盾的。
中共在武装斗争中夺取了政权。反对宪政的学者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意思是:既然中共是靠革命获得领导地位,就是“一劳永逸”地具有合法的执政地位。但党中央自己的认识不是这样,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党要依靠自己的正确的执政与治国方针,依靠与时俱进的改革开放,依靠党员们的清明廉洁,来不断地努力,以赢取与稳定自己执政地位。
党根据它为人民、为国家的根本宗旨,应该会执行宪政两个基本原则(限制党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因此,维护宪政的老同志,根本没有必要为了宪政,而否定党的领导。他们希望并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在继续经济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改革,会更好地在中国实现宪政。
老同志们维护宪政,他们决不是要在中国搬用西方某国国家的政治体制。(反对宪政者能举出维护宪政者有这方面的具体文章或言论吗?)他们在中国生活与工作70-80年以上,他们当然理解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与历史。中国的宪政,在符合宪政原则的同时,在具体政治制度方面应该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如上所说,宪政的基本原则就是两个:①限制党政权力;②保障人民权利。
这两个方面,正是当前中央领导在推进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努力方向。
习近平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李克强最近正在狠抓:减少行政审批,坚持市场优先。
这些指导思想都是符合于宪政原则的。
因此,维护宪政的党内同志们,他们的目的与当前中央领导是一致的。
他们认识到,只有推进宪政,才有利于人民与国家的利益,也才能维护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他们认识到,如果拒绝宪政,因袭前苏联的“三个垄断”的政治模式,那才是中共最大的危险。
当然,我也不认为,反对宪政的学者,就一定是在主观上要反对改革,维护专政的旧体制或特权者利益。他们中的多数可能是奉命写作;而他们在认识上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以一些陈旧的观点,或以马克思、列宁的一些过时的,或片断性的论述,来束缚国家和党前进的步伐。
他们反对宪政,根据上述宪政的两大原则,在客观上只能阻扰对党政权力的合理限制,阻扰对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结果,只能是强化党和政府在全国政治、经济与思想上的全面垄断,剥夺人民各种合法权利;他们反对宪政的论述,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客观上必然会有阻碍作用;其后果,既不利于人民幸福,也不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稳定。
来源:共识网
Labels:
宪政
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
犀利公:中国将来可能比晚清还不堪
宪政之争的实质
突如其来的宪政之争,既不是新一届中央全面左转的信号,也不是左派在毛泽东冥诞120周年之际重夺话语权的标志,而是高层继“南周-炎黄春秋事件”之后对自由派妄解中国梦的继续阻击,以便在秋季开会之前进一步统一思想:中国梦,只能我解,你不能解;只能我替你做,你不能自己做。拥宪派期待三中全会会深度涉及政治改革,是不现实的。
之所以下中央不会全面左转的结论,是因为其身份并未改变,仍然是利益集团的代表。不管左右两派怎样解读圣意,怎样卖力地把总书记或总书记的父亲往自己这边拉,都是一厢情愿。利益集团就是利益集团,它的最高准则是利益,既不是党章上所宣扬的左派赖以为命的毛泽东思想,也不是宪法上所载明的右派勉强可作依靠的民主自由法条。经济上开放,政治上封闭,只能强国不能富民,只能专政不能宪政,这就是正路,其它都是邪路或老路。利益集团明白:左转,庞大的家族利益可能被清算;右转,不受限制的权力则可能会丧失。
普世派(“邪路”派)的最佳选择是不参与,让利益集团(“正路”派)和左派(老路派)自己鼓噪,他们能从理论上将82宪法都否定了才好。其实,对于反宪政这股逆流,即便是拥宪派不上阵反驳,当局也会叫停——利益集团才真正害怕无法无天。如同中美不能为敌不可开战这样一个大话题,不用普世派提醒,当局自己都会竭力维护——美国才是利益集团最放心的避风港。这一点,连王立军都不会犯糊涂。
左右两派的知识精英,都喜欢到利益集团刻意布置的话题中去扮演角色,陷入意识形态之争的泥淖之中。每当高层提及不否毛时,左派便以为圣意要左转,迅速跟进,鼓噪一通,幻想再举毛的旗帜。其实,利益集团根本就不敢重返毛时代,只是想利用左派阶段性地压制一下自由派而已。每当高层做出一点改革姿态时,自由派就会鹊起,不惜用溢美之词把他们往改革神坛上推举。其实,利益集团不过是想把他们重新拉回到对政改的期待与幻想之中而已。
借右抑左,纵左打右,是利益集团在左右两派之间走钢丝的基本策略,迄今是成功的、有效的。未来仍将采取这一策略,在趋势性变革到来之前这一策略仍将有效。这不仅是由利益集团绝对掌控国家资源所决定的,也是由左右两派的弱点所决定的——左派的主张脱离当代中国的实际,不知变通,固执地视右派为敌人;右派则从未摆脱对利益集团的幻想,同时又难以消除对左派的鄙视。“走钢丝策略”自胡时代实行以来,已逾十年,除了实现了当局所追求的维稳目标以外,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结果。其一,利益集团恶性膨胀,吞噬了整个国家。他们不仅认为自己“盗者有道”,甚至还认为“不盗者无道”,公然要求为全民建立道德档案,在平民脸上刺字。其二,中产阶层惨遭剥夺,构建公民社会更加艰难。其三,政改无法启动,共识几近破裂,中右人士集体左转,动荡因子骤然增加。
深刻认识利益集团
在 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政局将始终由利益集团所掌控,左右两派对此都将束手无策。而在同样长的一段时期内,左右两派的交集仍然很少,仍然走不到一块,仍将被利益集团分而治之。2009年12月20日,温铁军在一次讲座上说:“中央对付金融危机的办法是印票子,通过通货膨胀来转嫁危机;中国接下来的趋势会是东亚财阀模式。”听众之一的黄文治先生事后撰文分析道:“中共未来走向只能是东亚财阀模式,中国的几代人,尤其是大学生和中产阶层只能当默默无闻的牺牲者,成为转嫁危机的对象。中国要想构建真正的公民社会很难。”近四年来的社会发展现实表明,温的预言和黄的分析是切合的。中国的财阀集团已基本成型,显性的是依附于官家的民营集团,隐性的也是主要的是那些由红后们掌控的所谓国有集团。
东亚财阀模式最成功的首推日本,其次是韩国、台湾。犀利公对健康的财阀模式并不排斥。日本的六大财团(三菱、三井、住友、富士、三和、第一劝银),韩国的五大财阀(三星、现代、SK、LG、乐天),都对战后各自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极大贡献。然而,中国大陆的情形却不一样,存在诸多问题:(1)几百家红色权贵的财富是在公有制幌子下窃取的。(2)日韩台财阀在成长的同时帮助实现了民富,而中国财阀的崛起是以剥夺民众为代价的,积有民怨。(3)日韩台在财阀模式的构建过程中,注重公民社会的同步成长,以很小的代价结束了威权统治,最终形成了稳定的民主法治社会。而中国的执政者却以迅速崛起的财阀势力为依托,不断强化威权体制,进一步加剧了官民对立和社会分裂。大陆财阀集团的不健康成长模式,也淫及香港。1997年以前,十大财阀治港,很和谐,而97之后每况愈下,原因就在于港阀也学会了官商一家,特首也学会了特权腐败。港民称之为“人民大会堂现象”。
对这个主宰中国命运的利益集团的特殊性,我们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利益集团的主体——各级官僚(新老红后),有三个特性:(1)信仰上,只信利益,不信马列毛邓三科,也不信普世价值。(2)基因上,传承自红一代,崇拜实 权,忽视人权,转型成佛的可能性较小。普世派常常拿蒋经国、朴槿惠、昂山素季为例,以此来证明强人的后代也可能皈依普世价值。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无论是前苏联、东欧,还是朝鲜、中国,红色强人的后代,幡然醒悟者很少。有些红后甚至在西方接受过较长时期的留学培训,回国之后照旧走父辈祖辈的老路,极权的诱惑力之大可见一斑。(3)人格上,分裂型,一边在西方法治国家将自己的子女和财产安排好后路,一边向国民宣传西方是罪恶的;一边宣扬共产党人没有自 己的利益,一边拒绝财产公示。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很反常的现象,一些红后,为了维持红色身份以便于捞取特殊利益,不仅否认毛时代造成上百万知识精英被杀和 数千万无辜平民的非正常死亡,甚至还否定毛对自己亲身父母的极度侮辱和残酷迫害,转而站到为毛开脱乃至讴歌的阵营之中,大搞历史虚无主义,反将帽子扣到历 史觉醒者的头上。凡此种种,反映出他们在信仰上、基因上以及人格上存在的重大缺陷。依靠这样的群体来引领中国走上真正的宪政之路,自然是不切实际的。
利 益集团的最高代表——执政党,也有很多特性,集中表现在对待政改这一重大问题上,就是“5+2”条件对它所形成的严重制约。前五个条件是荣剑先生提出的, 简述为:(1)改,有可能动摇国本;(2)改,有可能对现有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巨大冲击;(3)改,意味着对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算;(4)改,意味着传 统治理模式的重大调整;(5)改,考验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后两个条件是笔者提出的:(6)政治的惰性——现体制只要还能维持就不要轻易改变;(7)历史 的惯性——再不堪的体制在中国都有可能存续较长的岁月(由传统文化和国民性所决定)。
通过对利益集团的主体及其最高代表的分析,对于主动 政改的可能性,基本上可以得出否定性结论。排除了政改,中国的转型还剩下革命和外战两途。吴思先生近期发表了两篇文章(《中国不会爆发革命》、《政改的预 测框架》),通过对五级社会危机和八个社会群体的分析,得出未来十年中国不会爆发革命的结论。笔者以为是客观的。从日韩台经济起飞的经验来看,在过了快速 成长期之后,只要还有3%的实际增长率,即可保障供给、稳定社会、抑制革命。对中国而言,还需加上2%的腐败成本即利益集团准备金,再加上2%的统计水 分,则GDP增长率达到5%(干)或7%(湿)即可。未来十年,习李应该做得到。当然,还有一种革命,即执政党的内斗,如同左派所定义的薄事件那样,未来 十年也不能排除。执政如同股市坐庄,庄家做局,怕的不是散户捣乱,而是其他庄家拆台。想把党内各个庄家拢到一起,并不容易。基于立威的需要,习从毛那里寻 找一些手段资源也是有可能的,但这不代表向左转。下连当兵、司令对调、洗澡治病,其实都是毛的发明。
中国特色专制体制的终结,不大可能缘于革命,更不可能依靠经国式自觉;有可能因于利益集团的内讧,也有可能肇启于一场把控不了的外战。外战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是我在多篇文章中分析过的,此处不赘。若如此,则未来中国所走的道路将类似于晚清,而命运结局更类似于北宋。
晚清之路径,北宋之命运
本文标题有两层含义,或者说是两个判断,一是说未来中国政治的腐朽程度可能比晚清还不堪,二是说中国未来命运之结局可能比晚清还不如。
第 一个判断的依据是:晚清政治黑暗、吏治腐败,但多少还存在一些抗衡因素,如地方大员拥有财权甚至是兵权,民间社会拥有经济、出版、结社、言论、迁徙等自 由,延续千年的乡绅治理模式还基本健全。而今日之中国,权力的毛细血管已经深入到每一个村庄、每一条街巷,除官家之外不存在任何一种社会自发治理力量,严 密的官方组织结构和强大的舆论控制体系,足以打造深不见底的贪腐与黑暗。
第二个判断的依据是:入侵大清的列强十几个,但真正想肢解中国的只有日俄,而今天怀抱此心的至少还要加上印越菲三个。在美国等列强的干预下,晚清的主要版图得以保全。而未来外战之时,还会有别国这样坚持吗?
晚 清走过的路径大致是:洋务运动34年(1861-1894年),维新变法4年(1895-1898),清末新政5年(1901-1905),预备立宪5年 (1906-1911)。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年即1861年起算,到辛亥革命兴起预备立宪终止的1911年为止,晚清挺了整整50年。期间,政治改革经历了 “改革-停滞-倒退-再启动”的曲折反复,最终夭折。原因就在于,在慈禧的侥幸拖延以及利益集团的顽固阻扰下,政改错过了几次最佳时机。到1906年慈禧 决心想改时,她不仅没有了时间,也失去了共识基础。
把持晚清政坛的利益集团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以满人为主的王公贵胄,以汉人为主的地方 大员。太后皇帝是他们的招牌,改良立宪是他们的口号,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攫取利益。拥戴太后是为了专权,鼓吹洋务是为了谋利。外强入侵时,大家都忙 于自保,平日里所言朝廷的利益、国家的安危,统统弃之不顾。在虚假的对党(朝廷)负责对黎民负责的口号声中,为了自身的利益,人民与国家便成为利益集团随 时可以出卖的对象。
晚清利益集团的最后代表是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集团。他们先期游走于太后党与维新派之间,后期又游走于保皇派与革命派之 间,口头上喊的是忠于朝廷,私下里还偶尔向维新派和革命派赠送一些银两,而骨子里却是谋划攫取最大的利益。从他们聪明的表演,以及最终完成了替清廷收尸并 攫取了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大结局中,我们可以看清利益集团究竟是一群怎样的货色。
北宋的结局可以用惨痛来形容,也可以用想不到来描述。说 惨痛,是因为两任皇帝,诸多后妃、皇子、公主被掳去金国,受尽凌辱,惨死无数,靠精细农业和发达的手工业所积累起来的百年财富被洗劫一空。说想不到,是因 为宋朝国富兵多。据测算,徽宗时期的宋朝GDP占到全球60%,常备军在百万以上。然而,自太祖成功上位之后,建设军队的宗旨就不是抵御外敌,而是忠于朝 廷,对内维稳,并形成祖训。为了防止他人效法黄袍加身,宋官家主要选用外行当将军,任命宦官做统帅。立国第167年(1127年),国土被肢解,残存的权 贵渡江南逃,偏安一隅。
2010年中国的GDP约占全球的10%,乐观者认为到204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到40%,而美国的GDP届时仅 占全球的14%,欧盟只占5%。这一预测据说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福格尔作出的,笔者无从考证。按照林毅夫的“后发优势”理论以及他的只能重投资 不能重消费的经济刺激方略,这一数字有可能达到。即便是达到徽宗时期60%的高度,这种由利益集团享有、与平民福祉关系不大的辉煌数字,能够为我们摆脱北 宋式的厄运吗?我以为,对于模仿能力比较强的中国人来说,一定时期内的后发优势是存在的,但接下来便是“后发劣势”。杨小凯先生在20多年前就已经发出过 这一警告:后发国家在取得一定的成就之后,就会放弃制度改革的努力,一旦模仿空间消失,制度滞后的危险就会显现出来。今天的经济困境和社会危局似乎正在验 证杨小凯的预言。检验“宇宙真理”的时间或许不会太久。
20130613
突如其来的宪政之争,既不是新一届中央全面左转的信号,也不是左派在毛泽东冥诞120周年之际重夺话语权的标志,而是高层继“南周-炎黄春秋事件”之后对自由派妄解中国梦的继续阻击,以便在秋季开会之前进一步统一思想:中国梦,只能我解,你不能解;只能我替你做,你不能自己做。拥宪派期待三中全会会深度涉及政治改革,是不现实的。
之所以下中央不会全面左转的结论,是因为其身份并未改变,仍然是利益集团的代表。不管左右两派怎样解读圣意,怎样卖力地把总书记或总书记的父亲往自己这边拉,都是一厢情愿。利益集团就是利益集团,它的最高准则是利益,既不是党章上所宣扬的左派赖以为命的毛泽东思想,也不是宪法上所载明的右派勉强可作依靠的民主自由法条。经济上开放,政治上封闭,只能强国不能富民,只能专政不能宪政,这就是正路,其它都是邪路或老路。利益集团明白:左转,庞大的家族利益可能被清算;右转,不受限制的权力则可能会丧失。
普世派(“邪路”派)的最佳选择是不参与,让利益集团(“正路”派)和左派(老路派)自己鼓噪,他们能从理论上将82宪法都否定了才好。其实,对于反宪政这股逆流,即便是拥宪派不上阵反驳,当局也会叫停——利益集团才真正害怕无法无天。如同中美不能为敌不可开战这样一个大话题,不用普世派提醒,当局自己都会竭力维护——美国才是利益集团最放心的避风港。这一点,连王立军都不会犯糊涂。
左右两派的知识精英,都喜欢到利益集团刻意布置的话题中去扮演角色,陷入意识形态之争的泥淖之中。每当高层提及不否毛时,左派便以为圣意要左转,迅速跟进,鼓噪一通,幻想再举毛的旗帜。其实,利益集团根本就不敢重返毛时代,只是想利用左派阶段性地压制一下自由派而已。每当高层做出一点改革姿态时,自由派就会鹊起,不惜用溢美之词把他们往改革神坛上推举。其实,利益集团不过是想把他们重新拉回到对政改的期待与幻想之中而已。
借右抑左,纵左打右,是利益集团在左右两派之间走钢丝的基本策略,迄今是成功的、有效的。未来仍将采取这一策略,在趋势性变革到来之前这一策略仍将有效。这不仅是由利益集团绝对掌控国家资源所决定的,也是由左右两派的弱点所决定的——左派的主张脱离当代中国的实际,不知变通,固执地视右派为敌人;右派则从未摆脱对利益集团的幻想,同时又难以消除对左派的鄙视。“走钢丝策略”自胡时代实行以来,已逾十年,除了实现了当局所追求的维稳目标以外,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结果。其一,利益集团恶性膨胀,吞噬了整个国家。他们不仅认为自己“盗者有道”,甚至还认为“不盗者无道”,公然要求为全民建立道德档案,在平民脸上刺字。其二,中产阶层惨遭剥夺,构建公民社会更加艰难。其三,政改无法启动,共识几近破裂,中右人士集体左转,动荡因子骤然增加。
深刻认识利益集团
在 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政局将始终由利益集团所掌控,左右两派对此都将束手无策。而在同样长的一段时期内,左右两派的交集仍然很少,仍然走不到一块,仍将被利益集团分而治之。2009年12月20日,温铁军在一次讲座上说:“中央对付金融危机的办法是印票子,通过通货膨胀来转嫁危机;中国接下来的趋势会是东亚财阀模式。”听众之一的黄文治先生事后撰文分析道:“中共未来走向只能是东亚财阀模式,中国的几代人,尤其是大学生和中产阶层只能当默默无闻的牺牲者,成为转嫁危机的对象。中国要想构建真正的公民社会很难。”近四年来的社会发展现实表明,温的预言和黄的分析是切合的。中国的财阀集团已基本成型,显性的是依附于官家的民营集团,隐性的也是主要的是那些由红后们掌控的所谓国有集团。
东亚财阀模式最成功的首推日本,其次是韩国、台湾。犀利公对健康的财阀模式并不排斥。日本的六大财团(三菱、三井、住友、富士、三和、第一劝银),韩国的五大财阀(三星、现代、SK、LG、乐天),都对战后各自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极大贡献。然而,中国大陆的情形却不一样,存在诸多问题:(1)几百家红色权贵的财富是在公有制幌子下窃取的。(2)日韩台财阀在成长的同时帮助实现了民富,而中国财阀的崛起是以剥夺民众为代价的,积有民怨。(3)日韩台在财阀模式的构建过程中,注重公民社会的同步成长,以很小的代价结束了威权统治,最终形成了稳定的民主法治社会。而中国的执政者却以迅速崛起的财阀势力为依托,不断强化威权体制,进一步加剧了官民对立和社会分裂。大陆财阀集团的不健康成长模式,也淫及香港。1997年以前,十大财阀治港,很和谐,而97之后每况愈下,原因就在于港阀也学会了官商一家,特首也学会了特权腐败。港民称之为“人民大会堂现象”。
对这个主宰中国命运的利益集团的特殊性,我们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利益集团的主体——各级官僚(新老红后),有三个特性:(1)信仰上,只信利益,不信马列毛邓三科,也不信普世价值。(2)基因上,传承自红一代,崇拜实 权,忽视人权,转型成佛的可能性较小。普世派常常拿蒋经国、朴槿惠、昂山素季为例,以此来证明强人的后代也可能皈依普世价值。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无论是前苏联、东欧,还是朝鲜、中国,红色强人的后代,幡然醒悟者很少。有些红后甚至在西方接受过较长时期的留学培训,回国之后照旧走父辈祖辈的老路,极权的诱惑力之大可见一斑。(3)人格上,分裂型,一边在西方法治国家将自己的子女和财产安排好后路,一边向国民宣传西方是罪恶的;一边宣扬共产党人没有自 己的利益,一边拒绝财产公示。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很反常的现象,一些红后,为了维持红色身份以便于捞取特殊利益,不仅否认毛时代造成上百万知识精英被杀和 数千万无辜平民的非正常死亡,甚至还否定毛对自己亲身父母的极度侮辱和残酷迫害,转而站到为毛开脱乃至讴歌的阵营之中,大搞历史虚无主义,反将帽子扣到历 史觉醒者的头上。凡此种种,反映出他们在信仰上、基因上以及人格上存在的重大缺陷。依靠这样的群体来引领中国走上真正的宪政之路,自然是不切实际的。
利 益集团的最高代表——执政党,也有很多特性,集中表现在对待政改这一重大问题上,就是“5+2”条件对它所形成的严重制约。前五个条件是荣剑先生提出的, 简述为:(1)改,有可能动摇国本;(2)改,有可能对现有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巨大冲击;(3)改,意味着对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算;(4)改,意味着传 统治理模式的重大调整;(5)改,考验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后两个条件是笔者提出的:(6)政治的惰性——现体制只要还能维持就不要轻易改变;(7)历史 的惯性——再不堪的体制在中国都有可能存续较长的岁月(由传统文化和国民性所决定)。
通过对利益集团的主体及其最高代表的分析,对于主动 政改的可能性,基本上可以得出否定性结论。排除了政改,中国的转型还剩下革命和外战两途。吴思先生近期发表了两篇文章(《中国不会爆发革命》、《政改的预 测框架》),通过对五级社会危机和八个社会群体的分析,得出未来十年中国不会爆发革命的结论。笔者以为是客观的。从日韩台经济起飞的经验来看,在过了快速 成长期之后,只要还有3%的实际增长率,即可保障供给、稳定社会、抑制革命。对中国而言,还需加上2%的腐败成本即利益集团准备金,再加上2%的统计水 分,则GDP增长率达到5%(干)或7%(湿)即可。未来十年,习李应该做得到。当然,还有一种革命,即执政党的内斗,如同左派所定义的薄事件那样,未来 十年也不能排除。执政如同股市坐庄,庄家做局,怕的不是散户捣乱,而是其他庄家拆台。想把党内各个庄家拢到一起,并不容易。基于立威的需要,习从毛那里寻 找一些手段资源也是有可能的,但这不代表向左转。下连当兵、司令对调、洗澡治病,其实都是毛的发明。
中国特色专制体制的终结,不大可能缘于革命,更不可能依靠经国式自觉;有可能因于利益集团的内讧,也有可能肇启于一场把控不了的外战。外战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是我在多篇文章中分析过的,此处不赘。若如此,则未来中国所走的道路将类似于晚清,而命运结局更类似于北宋。
晚清之路径,北宋之命运
本文标题有两层含义,或者说是两个判断,一是说未来中国政治的腐朽程度可能比晚清还不堪,二是说中国未来命运之结局可能比晚清还不如。
第 一个判断的依据是:晚清政治黑暗、吏治腐败,但多少还存在一些抗衡因素,如地方大员拥有财权甚至是兵权,民间社会拥有经济、出版、结社、言论、迁徙等自 由,延续千年的乡绅治理模式还基本健全。而今日之中国,权力的毛细血管已经深入到每一个村庄、每一条街巷,除官家之外不存在任何一种社会自发治理力量,严 密的官方组织结构和强大的舆论控制体系,足以打造深不见底的贪腐与黑暗。
第二个判断的依据是:入侵大清的列强十几个,但真正想肢解中国的只有日俄,而今天怀抱此心的至少还要加上印越菲三个。在美国等列强的干预下,晚清的主要版图得以保全。而未来外战之时,还会有别国这样坚持吗?
晚 清走过的路径大致是:洋务运动34年(1861-1894年),维新变法4年(1895-1898),清末新政5年(1901-1905),预备立宪5年 (1906-1911)。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年即1861年起算,到辛亥革命兴起预备立宪终止的1911年为止,晚清挺了整整50年。期间,政治改革经历了 “改革-停滞-倒退-再启动”的曲折反复,最终夭折。原因就在于,在慈禧的侥幸拖延以及利益集团的顽固阻扰下,政改错过了几次最佳时机。到1906年慈禧 决心想改时,她不仅没有了时间,也失去了共识基础。
把持晚清政坛的利益集团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以满人为主的王公贵胄,以汉人为主的地方 大员。太后皇帝是他们的招牌,改良立宪是他们的口号,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攫取利益。拥戴太后是为了专权,鼓吹洋务是为了谋利。外强入侵时,大家都忙 于自保,平日里所言朝廷的利益、国家的安危,统统弃之不顾。在虚假的对党(朝廷)负责对黎民负责的口号声中,为了自身的利益,人民与国家便成为利益集团随 时可以出卖的对象。
晚清利益集团的最后代表是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集团。他们先期游走于太后党与维新派之间,后期又游走于保皇派与革命派之 间,口头上喊的是忠于朝廷,私下里还偶尔向维新派和革命派赠送一些银两,而骨子里却是谋划攫取最大的利益。从他们聪明的表演,以及最终完成了替清廷收尸并 攫取了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大结局中,我们可以看清利益集团究竟是一群怎样的货色。
北宋的结局可以用惨痛来形容,也可以用想不到来描述。说 惨痛,是因为两任皇帝,诸多后妃、皇子、公主被掳去金国,受尽凌辱,惨死无数,靠精细农业和发达的手工业所积累起来的百年财富被洗劫一空。说想不到,是因 为宋朝国富兵多。据测算,徽宗时期的宋朝GDP占到全球60%,常备军在百万以上。然而,自太祖成功上位之后,建设军队的宗旨就不是抵御外敌,而是忠于朝 廷,对内维稳,并形成祖训。为了防止他人效法黄袍加身,宋官家主要选用外行当将军,任命宦官做统帅。立国第167年(1127年),国土被肢解,残存的权 贵渡江南逃,偏安一隅。
2010年中国的GDP约占全球的10%,乐观者认为到204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到40%,而美国的GDP届时仅 占全球的14%,欧盟只占5%。这一预测据说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福格尔作出的,笔者无从考证。按照林毅夫的“后发优势”理论以及他的只能重投资 不能重消费的经济刺激方略,这一数字有可能达到。即便是达到徽宗时期60%的高度,这种由利益集团享有、与平民福祉关系不大的辉煌数字,能够为我们摆脱北 宋式的厄运吗?我以为,对于模仿能力比较强的中国人来说,一定时期内的后发优势是存在的,但接下来便是“后发劣势”。杨小凯先生在20多年前就已经发出过 这一警告:后发国家在取得一定的成就之后,就会放弃制度改革的努力,一旦模仿空间消失,制度滞后的危险就会显现出来。今天的经济困境和社会危局似乎正在验 证杨小凯的预言。检验“宇宙真理”的时间或许不会太久。
20130613
2013年6月15日星期六
一个新纪元的法律体系——非法法系
[本文改自我的一篇投稿于庆祝中国共产党九十年大寿文献汇编的研究论文,目的是为下一个中华纪元打下一些理论基础。不幸的是没有入选。现做一些改动发表于明镜博客。]
现在大部分人都认同全球最大的三大法律体系是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和宗教法系。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英文是 Common Law,意为一致性的法律。该词来源于当年英格兰国王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Common Law 这个词具三层含义。第一含义是法律条文,是指国会立的成文法(Legislation)未涉及到的部分,法官在判案时自主确定的法律;也称为判例法,法案法,案例法(Case Law);或是法官当成文法有不明朗的时候对成文法的解释。大家知道中国的法律解释权在人大而不是在法院。第二含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法庭,普通法法庭(Common Law Court)或指在这种法庭上打的官司(Common Law Case)。在普通法法庭上打官司,不需要具体依据什么法律。比如,我和你签约打赌,说好你输了要赔我一百万,结果你赖账,我就起诉你。如果这件事是在具体成文法范围内,比如赌博法,那我们就按赌博法的条文来打。如果不属于专门成文法,我们就按合同纠纷来打。但我也可以按普通法来打,说你赖账不付使了我很生气,气出了氙气,我不仅要那一百万还要一亿元的赔偿。这种官司就得在普通法法庭打。第三含义就是法系。普通法系覆盖全部的英联邦国家,外加美国。尽管美国从英国反出,但并没有放弃其法律体系。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严格,由于程序上的违规,导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结果。普通法的法律组成上案例法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在邏輯推理模式上普通法系以批判式思维(Critical Thinking)为主,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个人意志常常重要过逻辑。
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国家。一般而言,中国被认为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我们下面会讨论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英文是 Civil Law。其特点是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視邏輯,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Syllogism)为最重要的邏輯推理模式。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宗教法系以伊斯兰法系为主,这里就不多讲了。除了这三大体系,还有一些更细的划分,比如分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Socialist Law)。需要说明的是,国际间的共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是指前苏联,并不包括中国。
那法系又是如何与政治体制发生关系的呢?普通法系首先认为法律不是管理的工具,本身也不提供对公正的裁决,而是提供了一套程序和框架,从中人们可以寻求公正。这个原则就是 Rules of Law。普通法系认为公正是个人幸福所必须的。换句话讲,普通法系是以个人的幸福为最高宗旨的。这个最高宗旨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动导出了人权法案和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权分离的政府构架。三权分离是为了防止政府泛用权力。人权法案或称权利法案的理念是天赋人权不可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剥夺。与 Rules of Law 相对的是 Rules by Law,其中心思想是法律是管理的工具,而其法威主要来源于政府立的法。Rules by Law 的政治理念在中文里是“依法治国”。需要说明的是,Rules of Law 并不与 Rules by Law 完全矛盾,事实上除其本理念外,Rules of Law 的实施部分就是 Rules by Law。如果简单地将大陆法系与Rules by Law 等同起来也是不对的;但与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的理念和实践都更接近 Rules by Law。
除了上述的不同,那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还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别呢?那就是对法律的解释权。在普通法系里,解释权在法官手里,是司法的一部分,而大陆法系里解释权仍然在立法者手里。解释权的差异使得普通法系更有效地保证三权分离。另外,个人的作用在普通法系里明显大于大陆法系。而这种个人作用的差异也使得普通法系的社会更具有自我纠错功能。表面看,在普通法系里更容易出现个人专权的事。但事实上,对政体根本性的威胁来自于机构的可能远大过于个人。总之,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社会机制更灵活,更有效阻止恶法的实施,如果不能阻止恶法立法的话。其结果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民主制度相对更稳定,社会创造力更强。这些差异后果就不只限于法律体系自身了。看一看英国和法国在撤出他们的殖民地后的结果就可以看到影响的深远。法国在撤出他们的殖民地后几乎必然出现权力真空,内战和杀戮。
回顾西方议会政治制度(Westminster System)的产生,Rules of Law 是基础。而这个制度的精要就是宪政和民主。
现在我们看一下中国。改革开放30年,我们从一穷二白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在江泽民同志的领导下,我们中国共产党从一个无产者的革命造反集团成功地过渡为一个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精英政治集团。我们取得了历史上如何一个造反集团从没有取得过的成绩。我们的国家是我们共产党用鲜血打下了的,如果一场选举就交出了政权,既对不起先烈,更对不起我们自己的利益。尽管我们知道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再好也好不过自己手中的利益。为了防止一夜变天,我们必须在基本理念上明确了我们永远不应该在高层次推广民主制度,即便我们肯定可以赢得大选也不能干,因为总会有输的一天。为了对抗民主,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的统一和高度的中央集权。对任何不同意见和批评,我们只可以接受有限度的宽容。
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统治的人必然寻求政治权力上的分享,而我们的政府也自然地寻求更有效的管理理念,从加强自我纠错的机制到减少政府运作成本,等等。我们共产党在这方面做的很不错,我们正渐渐地从人治转变为法治(Rules by Law),从对既忠诚又优秀的人才的依赖转变为对制度的依赖。同时,那些已经在前期取得了经验利益的人也自然地寻求制度上的保证。但是,我们现在遇到了一个悖论,那就是当制度完善到一定程度,制度本身就一定会对对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约束。而经验显示,一旦当制度反过来成为对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了约束,这就已经陷入了宪政的陷阱里。一旦误入了宪政的陷阱,和平演变就开始了。因此,我们决不可以走上宪政的道路,决不可以进入 Rules by Law 的状态,更不可以进入 Rules of Law 的状态。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大陆法系也自然会滑入议会政治制度的轨道。事实上,在议会政治制度里,Rules by Law 并没有法律利益的受体,随时间推移,Rules by Law 也会过渡到 Rules of Law 的状态。这是人类文明进程的自然规律。因此我们不仅要放弃大陆法系,还要放弃传统概念里的法制建设。与民主相比,宪政才是我们真正的威胁。而宪政正来源于我们对制度的完善。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官员贪污,强行拆迁带来的民怨,等等。事物发展总是具有两方面的。这些问题也减缓了我们对制度完善的步伐。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我们要明确,制度不可以成为我们决策的障碍。制度必须不可以对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约束,哪怕这将导致制度和法律型同虚设。我们要明确,制度和法律只可适用于与共产党精英集团没有任何瓜葛的被统治阶级。尽管这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但同时也带来决策过程的高效,而这种高效是我们在这个世纪称雄世界打败西方列强的保证。换言之,我们必须坚持 Rex lex,也就是政权必须凌驾在法律之上。
在法律层面上,我认为我们有必要组织足够的法律学术理论研究力量,开展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的工作。这个新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法条(Code)法律和宪法之间不必自洽,判案也可不依赖法条,而是以不成文的精神和习惯做法为最高准绳。在明镜hukan博的建议下,这种新时代的法律体系可称为非法法系,英文可翻译为 Unwritten Law。通俗一点,就是我们一切按潜规则办。不这样的话,我们终有一天会滑入宪政的漩涡里。
同胞们,下个世纪是我们的世纪。为了这个宏伟的目标,我们应该从每个人做起,让我们养成不按牌理出牌的习惯,并将这种法系概念生活化,文化化。同胞们,朋友们,从现在开始,让我们永远永远不要去排队。
07月 19th, 2010
来源:爱中国就必须支持中国共产党(爱必支)明镜博客
现在大部分人都认同全球最大的三大法律体系是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和宗教法系。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英文是 Common Law,意为一致性的法律。该词来源于当年英格兰国王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Common Law 这个词具三层含义。第一含义是法律条文,是指国会立的成文法(Legislation)未涉及到的部分,法官在判案时自主确定的法律;也称为判例法,法案法,案例法(Case Law);或是法官当成文法有不明朗的时候对成文法的解释。大家知道中国的法律解释权在人大而不是在法院。第二含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法庭,普通法法庭(Common Law Court)或指在这种法庭上打的官司(Common Law Case)。在普通法法庭上打官司,不需要具体依据什么法律。比如,我和你签约打赌,说好你输了要赔我一百万,结果你赖账,我就起诉你。如果这件事是在具体成文法范围内,比如赌博法,那我们就按赌博法的条文来打。如果不属于专门成文法,我们就按合同纠纷来打。但我也可以按普通法来打,说你赖账不付使了我很生气,气出了氙气,我不仅要那一百万还要一亿元的赔偿。这种官司就得在普通法法庭打。第三含义就是法系。普通法系覆盖全部的英联邦国家,外加美国。尽管美国从英国反出,但并没有放弃其法律体系。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严格,由于程序上的违规,导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结果。普通法的法律组成上案例法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在邏輯推理模式上普通法系以批判式思维(Critical Thinking)为主,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个人意志常常重要过逻辑。
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国家。一般而言,中国被认为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我们下面会讨论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英文是 Civil Law。其特点是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視邏輯,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Syllogism)为最重要的邏輯推理模式。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宗教法系以伊斯兰法系为主,这里就不多讲了。除了这三大体系,还有一些更细的划分,比如分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Socialist Law)。需要说明的是,国际间的共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是指前苏联,并不包括中国。
那法系又是如何与政治体制发生关系的呢?普通法系首先认为法律不是管理的工具,本身也不提供对公正的裁决,而是提供了一套程序和框架,从中人们可以寻求公正。这个原则就是 Rules of Law。普通法系认为公正是个人幸福所必须的。换句话讲,普通法系是以个人的幸福为最高宗旨的。这个最高宗旨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动导出了人权法案和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权分离的政府构架。三权分离是为了防止政府泛用权力。人权法案或称权利法案的理念是天赋人权不可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剥夺。与 Rules of Law 相对的是 Rules by Law,其中心思想是法律是管理的工具,而其法威主要来源于政府立的法。Rules by Law 的政治理念在中文里是“依法治国”。需要说明的是,Rules of Law 并不与 Rules by Law 完全矛盾,事实上除其本理念外,Rules of Law 的实施部分就是 Rules by Law。如果简单地将大陆法系与Rules by Law 等同起来也是不对的;但与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的理念和实践都更接近 Rules by Law。
除了上述的不同,那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还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别呢?那就是对法律的解释权。在普通法系里,解释权在法官手里,是司法的一部分,而大陆法系里解释权仍然在立法者手里。解释权的差异使得普通法系更有效地保证三权分离。另外,个人的作用在普通法系里明显大于大陆法系。而这种个人作用的差异也使得普通法系的社会更具有自我纠错功能。表面看,在普通法系里更容易出现个人专权的事。但事实上,对政体根本性的威胁来自于机构的可能远大过于个人。总之,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社会机制更灵活,更有效阻止恶法的实施,如果不能阻止恶法立法的话。其结果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民主制度相对更稳定,社会创造力更强。这些差异后果就不只限于法律体系自身了。看一看英国和法国在撤出他们的殖民地后的结果就可以看到影响的深远。法国在撤出他们的殖民地后几乎必然出现权力真空,内战和杀戮。
回顾西方议会政治制度(Westminster System)的产生,Rules of Law 是基础。而这个制度的精要就是宪政和民主。
现在我们看一下中国。改革开放30年,我们从一穷二白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在江泽民同志的领导下,我们中国共产党从一个无产者的革命造反集团成功地过渡为一个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精英政治集团。我们取得了历史上如何一个造反集团从没有取得过的成绩。我们的国家是我们共产党用鲜血打下了的,如果一场选举就交出了政权,既对不起先烈,更对不起我们自己的利益。尽管我们知道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再好也好不过自己手中的利益。为了防止一夜变天,我们必须在基本理念上明确了我们永远不应该在高层次推广民主制度,即便我们肯定可以赢得大选也不能干,因为总会有输的一天。为了对抗民主,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的统一和高度的中央集权。对任何不同意见和批评,我们只可以接受有限度的宽容。
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统治的人必然寻求政治权力上的分享,而我们的政府也自然地寻求更有效的管理理念,从加强自我纠错的机制到减少政府运作成本,等等。我们共产党在这方面做的很不错,我们正渐渐地从人治转变为法治(Rules by Law),从对既忠诚又优秀的人才的依赖转变为对制度的依赖。同时,那些已经在前期取得了经验利益的人也自然地寻求制度上的保证。但是,我们现在遇到了一个悖论,那就是当制度完善到一定程度,制度本身就一定会对对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约束。而经验显示,一旦当制度反过来成为对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了约束,这就已经陷入了宪政的陷阱里。一旦误入了宪政的陷阱,和平演变就开始了。因此,我们决不可以走上宪政的道路,决不可以进入 Rules by Law 的状态,更不可以进入 Rules of Law 的状态。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大陆法系也自然会滑入议会政治制度的轨道。事实上,在议会政治制度里,Rules by Law 并没有法律利益的受体,随时间推移,Rules by Law 也会过渡到 Rules of Law 的状态。这是人类文明进程的自然规律。因此我们不仅要放弃大陆法系,还要放弃传统概念里的法制建设。与民主相比,宪政才是我们真正的威胁。而宪政正来源于我们对制度的完善。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官员贪污,强行拆迁带来的民怨,等等。事物发展总是具有两方面的。这些问题也减缓了我们对制度完善的步伐。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我们要明确,制度不可以成为我们决策的障碍。制度必须不可以对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约束,哪怕这将导致制度和法律型同虚设。我们要明确,制度和法律只可适用于与共产党精英集团没有任何瓜葛的被统治阶级。尽管这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但同时也带来决策过程的高效,而这种高效是我们在这个世纪称雄世界打败西方列强的保证。换言之,我们必须坚持 Rex lex,也就是政权必须凌驾在法律之上。
在法律层面上,我认为我们有必要组织足够的法律学术理论研究力量,开展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的工作。这个新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法条(Code)法律和宪法之间不必自洽,判案也可不依赖法条,而是以不成文的精神和习惯做法为最高准绳。在明镜hukan博的建议下,这种新时代的法律体系可称为非法法系,英文可翻译为 Unwritten Law。通俗一点,就是我们一切按潜规则办。不这样的话,我们终有一天会滑入宪政的漩涡里。
同胞们,下个世纪是我们的世纪。为了这个宏伟的目标,我们应该从每个人做起,让我们养成不按牌理出牌的习惯,并将这种法系概念生活化,文化化。同胞们,朋友们,从现在开始,让我们永远永远不要去排队。
07月 19th, 2010
来源:爱中国就必须支持中国共产党(爱必支)明镜博客
2013年6月13日星期四
冯崇义、杨恒均:拒绝宪政是断绝中国的前途
来源::影响力中国
过去十多年来,我们一直为宪政中国鼓与呼。我们很欣喜地看到,朝野上下赞同宪政的国人越来越多。宪政这一议题起初只是在民间社会媒体上讨论,这几年终于进 入官方媒体,成为民间和官方都共同关注的时政和学术热点。大多中国人都善良地推测,中国新一任领导人上任之后,将会审时度势,最终点燃中国迈向宪政的炬 火、大张旗鼓地奔向宪政的目标。正在这个时候,让人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官方媒体在过去几周连续高调发出一些霉味十足的怪异文章,企图剿灭国人的宪政梦, 堪称“反宪运动”或“反宪逆流”。
宪政是法治、人权和民主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
宪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广义的宪政主义理念和协定,英文的对应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另一层是狭义的宪政民主制度,英文的对应词是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广义层次上的宪政主义,源远流长,指的是订立协定来分享权力、实现公平正义,体现于君臣共治、立政为 民、天下为公等理念和实践之中。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西方通常将源头追到公元1215年英国国王和领主订立的《大宪章》,用契约性书面文件划定国王的权力和 贵族们的权利。有些人认为中国宪政传统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曾经昙花一现的“共和”。公元前841年周厉王姬胡因国人造反而逃亡,前朝摄政周武王 胞弟姬旦(周公)和前朝太保周武王族弟姫奭(召公)共同执政十四年,称为“共和”。但中国的这种权力共享与“共和”只是没有约束力的君子协定,而且没有涉 及“权利”。
狭义层面的宪政,是宪政民主的缩写,是法治、人权和民主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三者缺一不可。我们谈论当今世界的“民主国家”,指的正是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 国家。这些国家是法治国家,宪法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高于法律、都受制于法律;这些国家严格限制政府权力、切实保护人权;公民授权是这些国 家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源泉,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当权者通过定期的、自由的选举而产生,以体现主权在民、保证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终极制约。
法学界从法学角度理解宪政,当然会将宪法解读为法治或“宪法之治”。法治或“宪法之治”,当然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包括制定宪法,使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 政权,保证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违宪审查和处罚。但是,法治只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外政治史上不乏“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现象。斯大林的党国和希特勒的 党国的专制暴政,都是“依法”执行的。没有人权和民主这两项内容,法律就堕落为官府压迫国民的工具。
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人权,在实体法至上还有确认人权的“自然法”。现代宪政的经典文献依据,正是那些被公认的人权文献,诸如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以根本大 法的形式划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及至1948年发表《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和民主成为所有签约国公认的核心价值。世界真正进入了人权和民主的时 代,连那些专制国家也要在宪法中开列人权清单、也要在国号中加入“民主”字样。
“宪政”是中国人的百年梦想
在当代中国语境下谈论宪政,指的是狭义的宪政,即宪政民主。中国人倡导宪政,始于1901年中国自由主义始祖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立宪法议》。梁 启超《立宪法议》一文中开宗明义:“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 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 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 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中国人的宪政实践始于清末的政治改革。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承诺以9年为限实现推行君主立宪。但是,满洲贵族保守势力不愿放权,玩弄 通过“立宪”来扩张权力的阴谋诡计。当时的立宪派便和革命派联手,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中将满清王朝推翻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是宪政民主理念的胜利。武 昌首义之后,湖北军政府立即颁布《鄂州约法》:人民一律平等,享言论、集会、结社、信仰自由;都督公选,对议会负责。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之 后,立即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种族、阶级、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辛亥革命的伟大 成果在于,它推翻了在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使中国称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民国初年中国人将主权在民、人权平等等 宪政民主理念落实到制度层面,诸如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总统选举、地方自治、结社自由、新闻自由,等等。
极为不幸的是,在俄国共产党所建立的党国专制制度的不良影响和勾引之下,中国人在政治制度选择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发生反复、走上迷途。俄共党国的建立,意 味着世界上的政治制度除了君主专制和宪政民主(君主立宪也应归入这一类)之外,又有了党国专制制度。当时一些心志很高、想“取法乎上”的中国人居然认为党 国体制才是最先进的制度。“国父”孙中山的转变最具有讽刺意味。孙中山本是宪政民主的忠实信徒。他在1906发表的《军政府宣言》就明确宣布,他所从事的 “国民革命”,旨在“建立民国”,并定下经过三年“军政之治”和六年“约法之治”而达至“宪法之治”的程序。在俄共的不良影响之下,孙中山迷上了“以党治 国”,将“约法之治”改变为国民党对中国人民实行“训政”。孙中山1924年在改组中国国民党的同时所制定的《民国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建设之程序分为 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正是他设定的“训政”,后来演化为蒋介石所主导国民党党国专制。好在孙中山尽管心仪“以党治国”的 “训政”,仍然没有放弃宪政民主的目标、只是将“训政”当成走向宪政旅途中的短暂过渡。
国民党统治时期此起彼伏、波澜壮阔的“宪政运动”,正是遵循“国父遗训”,在合法的话语和政治框架之下推动国民党结束“训政”、还政于民、实行宪政。在 “宪政运动”中所积淀的“宪政”理念,指的正是结束一党专政、落实宪政民主。中共在当时要争取民心,也只能投身于“宪政运动”,同全国人民一起反对一党专 政、争取宪政民主。就连“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也非常明白,中共要与国民党争天下,就不能离开宪政这一法统。毛泽东后来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也是顺着这一历史脉络来确定中共统治中国的法统。
反宪政体现现代蒙昧主义
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奇灾大难,中国人才醒悟到崇拜毛泽东而无法无天,陷入了现代蒙昧主义的陷阱。自从文革结束,中国人开启了告别现代蒙昧主义、 复归宪政民主的文明之旅。三十多年来,平反冤假错案、恢复“民主和法制”、争取言论自由、重建公民社会、人权入宪、确定“法治国家”的目标、掀起公民维权 运动,等等等等,复归宪政民主的文明之旅既崎岖坎坷也绚丽多彩。这时候官方媒体上的反宪言论,确实是违反历史潮流的一股逆流:5月21日《红旗文稿》刊登 杨晓青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5月22日《解放军报》发表《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5月30日《党建》发表《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 基本政治概念》;5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西方那套理论不反映中华民族根本利益》;5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在 《人民日报》上发表名为《坚定“三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道路》;6月1日《求是》刊发夏春涛的《思想西化,党和国家就会走上邪路》。
归功于这些年来学术界和公共媒体上的深入探讨,哪些反宪政的人们对宪政的涵义都有比较准确的认知。《党建》发表的《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概念》,将 宪政的内涵归纳为: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 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如此反对不外乎三个理由:不 符合马列主义、不符合社会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反宪政的人们表面上打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三面红旗,实际上他们只需要打出蒙昧主义这面旗 帜就够了。自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规定以来,蒙昧主义主旋律一直用三种试剂鉴定一切事物:是马非马、姓社姓资、是中是西。他们立下 的标准是,非马列的东西不能要、西方的东西不能移植、姓资的东东是毒物。按照这个标准,他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不断公布“鉴定结果”,标明哪些东西是“非马列 主义的”、哪些东西“不是中国的”或哪些东东是“资本主义的”,然后要求专政机关用专政手段将这些东西或东东都灭掉。
这样的“主旋律”实在蒙昧得可爱!因为稍微有点常识、稍微懂点逻辑的人,都知道这三种试剂互相排斥,不能用到一块。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肯定都是西方的、而 不是中国的。按照“是中是西”的鉴定结果,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在剿灭之列。孔孟之道和拜祭祖宗等“中国特色”,肯定都不符合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按照 “是马非马、姓社姓资”的鉴定结果,孔孟之道和拜祭祖宗等“中国特色”也都在剿灭之列。三者互相矛盾,互相抵消,互相剿灭,其实最后剩下的,就是他们觉得 哪个符合自己的利益,就算哪个了。其实,这是毫无标准可言的。
主旋律言行违反基本逻辑之处实在太大太多,难怪网民惊叹: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一种是“中国逻辑”。即便我们遵从“中国逻辑”,根据“是马非 马、姓社姓资、是中是西”的检验结果做取舍,把非马的、姓资的、西方的东西或东东都灭掉,我们除了引爆核武器将地球毁灭,我们还能做什么呢?或者我们连核 武器也不能引爆,因为那可是西方率先发明的玩意。到了二十一世纪,主旋律蒙昧到这种程度,还要国人也跟着蒙昧到这种程度,呜呼,哀哉!这种反文明、反人道 的现代蒙昧主义,在文革期间登峰造极,给中国带来奇灾异难!几十年过去了,主旋律没有在对文革的反思中觉醒,仍然顽固坚持反文明、反人道的现代蒙昧主义, 而且还诱使一些“专家学者”、“国学大师”和留洋博士一起弘扬反文明、反人道的现代蒙昧主义,呜呼,哀哉!
拒绝宪政是断绝中国的前途
要断定宪政民主与社会主义是否能兼容,首先要严格区别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主义。一种是是全世界社会民主主义者所向往和实行的社会主义,以平等与公平为核心 价值,以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和福利国家为制度平台。这种社会主义以宪政民主为基础,根本不存在与宪政民主不兼容的问题。另一种社会主义,是以特权和专制为 核心价值,以一党专政为制度平台,当然与宪政民主不兼容。这种社会主义是一党专政的同义词。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他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和毛泽东所 追求的社会主义,在经济方面有所区别,要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南方周末》新年献词《中国梦,宪政梦》,断言“中国人本应就是自由人。中国梦本应就是宪政梦”,将“中国梦”解读为“宪政梦”,确实充满智慧、充满历史 感。官方宣传部门将“中国梦”定调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排除了其他的可能解释。但是,宪政与中华民族“复兴”的关系可以这样界定:中华民族真正意义上 “复兴”,绝对离不开宪政;没有宪政的中华民族“复兴”,意味着中国无法走进现代人类的文明,也很容易在极权主义的道路上越陷越深。而且,中国曾经在“民 族复兴”的旗号下,向着法西斯的目标走了一段路程。
1928年国民党一统江湖之后,迎来“十年建设”的黄金时期,但是在一党专政之下,经济建设与贪污腐败结伴而行。当时恰逢民主国家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重 创,苏联和纳粹德国等实行党国专制的国家反而“蒸蒸日上”,实行军国主义统治的日本也“蒸蒸日上”。国民党内的少壮派深受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鼓舞,群起 模仿。1932年国民党黄埔系从事政训工作的贺衷寒、邓文仪、康泽等人成立了以蒋介石为“当然社长”的“中华复兴社”,鼓吹为了民族复兴而用铁血手段振兴 经济、清除腐败、“扫荡党内一切反动分子”。与此同时,他们也于1934年在全社会发起“新生活运动”,以“提高国民知识道德”。按照蒋介石当时的话说, “要救国,要复兴民族,亦不需要讲求怎么高深奥妙的道理,就是要从实际生活起做到整齐、清洁、简单、朴素几件很平常粗浅的事情”。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所推 行的“民族复兴”,使国民党党国法西斯化,其结果我们都知道。
政治上腐败堕落盛行、生态底盘破裂,社会道德水平滑落。这三者交相为患,国将不国。官场腐败的根源是政治专制,只反腐败而不反专制,这样的反腐败是缘木求 鱼,甚至会越反越腐。唯有宪政民主,才是治理腐败的良药。当今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宪法所应限制的公权却日趋膨胀。那 些贪官污吏借维稳之名,大行暴政之实。下层民众的基本人权以及对公平与正义的诉求,被“维稳”所“压倒”,剩下的只是绝望。在“维稳”过程中,党政部门不 断地滋生问题和扩大问题,同时以“法治”的名义将弱势民众和为基本人权辩护的维权律师一起“压倒”。实际上,中国不是要不要承认宪政,是否可以否定宪政, 而是中国已经到了不作出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就会彻底糜烂,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过去十多年来,我们一直为宪政中国鼓与呼。我们很欣喜地看到,朝野上下赞同宪政的国人越来越多。宪政这一议题起初只是在民间社会媒体上讨论,这几年终于进 入官方媒体,成为民间和官方都共同关注的时政和学术热点。大多中国人都善良地推测,中国新一任领导人上任之后,将会审时度势,最终点燃中国迈向宪政的炬 火、大张旗鼓地奔向宪政的目标。正在这个时候,让人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官方媒体在过去几周连续高调发出一些霉味十足的怪异文章,企图剿灭国人的宪政梦, 堪称“反宪运动”或“反宪逆流”。
宪政是法治、人权和民主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
宪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广义的宪政主义理念和协定,英文的对应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另一层是狭义的宪政民主制度,英文的对应词是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广义层次上的宪政主义,源远流长,指的是订立协定来分享权力、实现公平正义,体现于君臣共治、立政为 民、天下为公等理念和实践之中。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西方通常将源头追到公元1215年英国国王和领主订立的《大宪章》,用契约性书面文件划定国王的权力和 贵族们的权利。有些人认为中国宪政传统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曾经昙花一现的“共和”。公元前841年周厉王姬胡因国人造反而逃亡,前朝摄政周武王 胞弟姬旦(周公)和前朝太保周武王族弟姫奭(召公)共同执政十四年,称为“共和”。但中国的这种权力共享与“共和”只是没有约束力的君子协定,而且没有涉 及“权利”。
狭义层面的宪政,是宪政民主的缩写,是法治、人权和民主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三者缺一不可。我们谈论当今世界的“民主国家”,指的正是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 国家。这些国家是法治国家,宪法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高于法律、都受制于法律;这些国家严格限制政府权力、切实保护人权;公民授权是这些国 家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源泉,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当权者通过定期的、自由的选举而产生,以体现主权在民、保证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终极制约。
法学界从法学角度理解宪政,当然会将宪法解读为法治或“宪法之治”。法治或“宪法之治”,当然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包括制定宪法,使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 政权,保证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违宪审查和处罚。但是,法治只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外政治史上不乏“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现象。斯大林的党国和希特勒的 党国的专制暴政,都是“依法”执行的。没有人权和民主这两项内容,法律就堕落为官府压迫国民的工具。
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人权,在实体法至上还有确认人权的“自然法”。现代宪政的经典文献依据,正是那些被公认的人权文献,诸如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以根本大 法的形式划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及至1948年发表《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和民主成为所有签约国公认的核心价值。世界真正进入了人权和民主的时 代,连那些专制国家也要在宪法中开列人权清单、也要在国号中加入“民主”字样。
“宪政”是中国人的百年梦想
在当代中国语境下谈论宪政,指的是狭义的宪政,即宪政民主。中国人倡导宪政,始于1901年中国自由主义始祖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立宪法议》。梁 启超《立宪法议》一文中开宗明义:“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 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 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 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中国人的宪政实践始于清末的政治改革。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承诺以9年为限实现推行君主立宪。但是,满洲贵族保守势力不愿放权,玩弄 通过“立宪”来扩张权力的阴谋诡计。当时的立宪派便和革命派联手,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中将满清王朝推翻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是宪政民主理念的胜利。武 昌首义之后,湖北军政府立即颁布《鄂州约法》:人民一律平等,享言论、集会、结社、信仰自由;都督公选,对议会负责。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之 后,立即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种族、阶级、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辛亥革命的伟大 成果在于,它推翻了在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使中国称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民国初年中国人将主权在民、人权平等等 宪政民主理念落实到制度层面,诸如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总统选举、地方自治、结社自由、新闻自由,等等。
极为不幸的是,在俄国共产党所建立的党国专制制度的不良影响和勾引之下,中国人在政治制度选择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发生反复、走上迷途。俄共党国的建立,意 味着世界上的政治制度除了君主专制和宪政民主(君主立宪也应归入这一类)之外,又有了党国专制制度。当时一些心志很高、想“取法乎上”的中国人居然认为党 国体制才是最先进的制度。“国父”孙中山的转变最具有讽刺意味。孙中山本是宪政民主的忠实信徒。他在1906发表的《军政府宣言》就明确宣布,他所从事的 “国民革命”,旨在“建立民国”,并定下经过三年“军政之治”和六年“约法之治”而达至“宪法之治”的程序。在俄共的不良影响之下,孙中山迷上了“以党治 国”,将“约法之治”改变为国民党对中国人民实行“训政”。孙中山1924年在改组中国国民党的同时所制定的《民国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建设之程序分为 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正是他设定的“训政”,后来演化为蒋介石所主导国民党党国专制。好在孙中山尽管心仪“以党治国”的 “训政”,仍然没有放弃宪政民主的目标、只是将“训政”当成走向宪政旅途中的短暂过渡。
国民党统治时期此起彼伏、波澜壮阔的“宪政运动”,正是遵循“国父遗训”,在合法的话语和政治框架之下推动国民党结束“训政”、还政于民、实行宪政。在 “宪政运动”中所积淀的“宪政”理念,指的正是结束一党专政、落实宪政民主。中共在当时要争取民心,也只能投身于“宪政运动”,同全国人民一起反对一党专 政、争取宪政民主。就连“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也非常明白,中共要与国民党争天下,就不能离开宪政这一法统。毛泽东后来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也是顺着这一历史脉络来确定中共统治中国的法统。
反宪政体现现代蒙昧主义
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奇灾大难,中国人才醒悟到崇拜毛泽东而无法无天,陷入了现代蒙昧主义的陷阱。自从文革结束,中国人开启了告别现代蒙昧主义、 复归宪政民主的文明之旅。三十多年来,平反冤假错案、恢复“民主和法制”、争取言论自由、重建公民社会、人权入宪、确定“法治国家”的目标、掀起公民维权 运动,等等等等,复归宪政民主的文明之旅既崎岖坎坷也绚丽多彩。这时候官方媒体上的反宪言论,确实是违反历史潮流的一股逆流:5月21日《红旗文稿》刊登 杨晓青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5月22日《解放军报》发表《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5月30日《党建》发表《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 基本政治概念》;5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西方那套理论不反映中华民族根本利益》;5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在 《人民日报》上发表名为《坚定“三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道路》;6月1日《求是》刊发夏春涛的《思想西化,党和国家就会走上邪路》。
归功于这些年来学术界和公共媒体上的深入探讨,哪些反宪政的人们对宪政的涵义都有比较准确的认知。《党建》发表的《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概念》,将 宪政的内涵归纳为: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 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如此反对不外乎三个理由:不 符合马列主义、不符合社会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反宪政的人们表面上打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三面红旗,实际上他们只需要打出蒙昧主义这面旗 帜就够了。自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规定以来,蒙昧主义主旋律一直用三种试剂鉴定一切事物:是马非马、姓社姓资、是中是西。他们立下 的标准是,非马列的东西不能要、西方的东西不能移植、姓资的东东是毒物。按照这个标准,他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不断公布“鉴定结果”,标明哪些东西是“非马列 主义的”、哪些东西“不是中国的”或哪些东东是“资本主义的”,然后要求专政机关用专政手段将这些东西或东东都灭掉。
这样的“主旋律”实在蒙昧得可爱!因为稍微有点常识、稍微懂点逻辑的人,都知道这三种试剂互相排斥,不能用到一块。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肯定都是西方的、而 不是中国的。按照“是中是西”的鉴定结果,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在剿灭之列。孔孟之道和拜祭祖宗等“中国特色”,肯定都不符合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按照 “是马非马、姓社姓资”的鉴定结果,孔孟之道和拜祭祖宗等“中国特色”也都在剿灭之列。三者互相矛盾,互相抵消,互相剿灭,其实最后剩下的,就是他们觉得 哪个符合自己的利益,就算哪个了。其实,这是毫无标准可言的。
主旋律言行违反基本逻辑之处实在太大太多,难怪网民惊叹: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一种是“中国逻辑”。即便我们遵从“中国逻辑”,根据“是马非 马、姓社姓资、是中是西”的检验结果做取舍,把非马的、姓资的、西方的东西或东东都灭掉,我们除了引爆核武器将地球毁灭,我们还能做什么呢?或者我们连核 武器也不能引爆,因为那可是西方率先发明的玩意。到了二十一世纪,主旋律蒙昧到这种程度,还要国人也跟着蒙昧到这种程度,呜呼,哀哉!这种反文明、反人道 的现代蒙昧主义,在文革期间登峰造极,给中国带来奇灾异难!几十年过去了,主旋律没有在对文革的反思中觉醒,仍然顽固坚持反文明、反人道的现代蒙昧主义, 而且还诱使一些“专家学者”、“国学大师”和留洋博士一起弘扬反文明、反人道的现代蒙昧主义,呜呼,哀哉!
拒绝宪政是断绝中国的前途
要断定宪政民主与社会主义是否能兼容,首先要严格区别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主义。一种是是全世界社会民主主义者所向往和实行的社会主义,以平等与公平为核心 价值,以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和福利国家为制度平台。这种社会主义以宪政民主为基础,根本不存在与宪政民主不兼容的问题。另一种社会主义,是以特权和专制为 核心价值,以一党专政为制度平台,当然与宪政民主不兼容。这种社会主义是一党专政的同义词。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他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和毛泽东所 追求的社会主义,在经济方面有所区别,要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南方周末》新年献词《中国梦,宪政梦》,断言“中国人本应就是自由人。中国梦本应就是宪政梦”,将“中国梦”解读为“宪政梦”,确实充满智慧、充满历史 感。官方宣传部门将“中国梦”定调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排除了其他的可能解释。但是,宪政与中华民族“复兴”的关系可以这样界定:中华民族真正意义上 “复兴”,绝对离不开宪政;没有宪政的中华民族“复兴”,意味着中国无法走进现代人类的文明,也很容易在极权主义的道路上越陷越深。而且,中国曾经在“民 族复兴”的旗号下,向着法西斯的目标走了一段路程。
1928年国民党一统江湖之后,迎来“十年建设”的黄金时期,但是在一党专政之下,经济建设与贪污腐败结伴而行。当时恰逢民主国家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重 创,苏联和纳粹德国等实行党国专制的国家反而“蒸蒸日上”,实行军国主义统治的日本也“蒸蒸日上”。国民党内的少壮派深受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鼓舞,群起 模仿。1932年国民党黄埔系从事政训工作的贺衷寒、邓文仪、康泽等人成立了以蒋介石为“当然社长”的“中华复兴社”,鼓吹为了民族复兴而用铁血手段振兴 经济、清除腐败、“扫荡党内一切反动分子”。与此同时,他们也于1934年在全社会发起“新生活运动”,以“提高国民知识道德”。按照蒋介石当时的话说, “要救国,要复兴民族,亦不需要讲求怎么高深奥妙的道理,就是要从实际生活起做到整齐、清洁、简单、朴素几件很平常粗浅的事情”。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所推 行的“民族复兴”,使国民党党国法西斯化,其结果我们都知道。
政治上腐败堕落盛行、生态底盘破裂,社会道德水平滑落。这三者交相为患,国将不国。官场腐败的根源是政治专制,只反腐败而不反专制,这样的反腐败是缘木求 鱼,甚至会越反越腐。唯有宪政民主,才是治理腐败的良药。当今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宪法所应限制的公权却日趋膨胀。那 些贪官污吏借维稳之名,大行暴政之实。下层民众的基本人权以及对公平与正义的诉求,被“维稳”所“压倒”,剩下的只是绝望。在“维稳”过程中,党政部门不 断地滋生问题和扩大问题,同时以“法治”的名义将弱势民众和为基本人权辩护的维权律师一起“压倒”。实际上,中国不是要不要承认宪政,是否可以否定宪政, 而是中国已经到了不作出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就会彻底糜烂,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2013年6月12日星期三
中国应该尽快恢复帝制
不是俺危言耸听,中国确实应该尽快恢复帝制。
最近俺很忙,一直在认真学习特色社会主义,以及“一党领导”、“三个自信”、“五个不搞”还有“七个不讲”的重要精神。经过俺认真的学习,发现这“一三五七”其实就只有“一党领导”是要点,其它都是瞎掰。这不准搞那不准说的,那叫啥自信啊。
叫我说,光一党领导还不够,还要“世世代代都要党的领导”才对。大家想想,万一哪一天党要是没了,那可咋办?那中国岂不是从此失去了伟光正,中国人民从此陷入万覆不劫的深渊,宇宙从此走向一片黑暗啊!所以党必须永远领导中国。
党永远领导我们,这其实也不算什么新生事物。中国古书里就有“世袭”这个词。不过古代只有皇帝一家人搞世袭,别人都没份。如今呢,是我党集体搞世袭,也就是一党世袭。你也许会反驳我说,那不叫世袭,叫执政。那我可要问你:这全世界有哪个执政党不经选举一口气不停地执政了六七十年都不停歇,甚至写进宪法,还要永远执政下去的?这不叫世袭又是什么?大家想想,我党历史上各位领袖是如何区别的?我们党管那叫第N代领导同志。例如小平同志是第二代,江总书记是第三代,等等。这样一代一代传下去,那不叫世袭又叫什么?如果这还不能让您信服的话,那大家喊了几十年的“中国共产党万岁”又是什么意思?
所以,如今从中央到地方,我党的领导同志都在把自己的子女甚至孙子孙女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不都成了一个个代代相传的小皇帝了?其实这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大家不要大惊小怪的。党可以搞世袭,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为什么就不可以搞世袭?党要万岁,党的世世代代也要万岁。什么是宇宙真理?这就是!
但经过努力学习,我发现这“一党领导”与“特色社会主义”还是有那么一点不吻合的地方。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所谓的“特色”是什么呢?当然是中国特色。那什么是中国特色呢?马列主义肯定不是中国特色,普世价值更不是。中国特色,说到底,那就是打天下坐天下,就是权大于法,就是世袭。说的再明白点,中国特色,那就是帝制。但帝制只是皇帝一家子搞世袭,而不是党搞集体世袭。可毛主席为什么从来不说“特色社会主义”呢?因为他那个时候还在高举反封建的大旗,怎么好意思称帝?但在他逝世后,谁都管他叫“毛先帝”,难道不对吗?他在世的时候,跟皇帝有啥两样?
现在又要肯定毛主席领导的那三十年了。好啊,那咱们再搞一次土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好不好?再搞一次文革好不好?我看没人敢!要肯定毛主席前三十年的那些人,没有一个是想走毛主席路线的,那他们想干什么呢?他们是想要毛主席那样的权威,也就是皇帝那样的说一不二的权威。说到底,就是想复辟,想称帝,想恢复帝制!这才是真正的用心,这才叫特色社会主义!什么“禅让”啊,什么“宇宙真理”啊,那都是为恢复帝制造舆论。这世上谁能看见宇宙真理?那只有天子啊!天子是什么人?天子就是皇帝。
诸位不要一说恢复帝制就心惊胆颤的。帝制,不过是把我党的集体世袭变回一人世袭,把全国成千上万个大大小小的土皇帝变成京城里一个大皇帝。这有什么不好?
而且我还要告诉您一个特大喜讯:经历了辛亥革命,共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我国恢复帝制的条件已基本上成熟。
自打辛亥革命以来,中国虽然看上去是与帝制分道扬镳了,但其实中国没有一天真正摆脱了帝制的阴影。大家动不动就闹革命,革命个屁!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谁不是不披黄袍的皇帝?
中国反帝是靠了两杆大旗,一是民主,二是科学。可今天之中国民主了吗?今天之中国科学了吗?如今谁要是在中国高喊民主,你找死啊!科学?就说这世界上谁不知道马列主义早已在绝大多数国家臭不可闻,早已被世界各国所唾弃了?那为什么我党还死抱着马列主义的臭脚乱啃?这是哪门子的科学?
一九四○年二月二十日那一天,中国共产党在延安专门召开了一个“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今天你要是胆敢在中国谈宪政,胆敢再成立一个“宪政促进会”试试,你活得不耐烦了你?
所谓的帝制,就是天下一切都是皇帝的。皇帝最重要的家产不是皇宫,而是军队和警察。警察就不必说了。中国的军队,从来就是皇上的保皇军。除宝岛台湾外,中国从来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军队”或“人民军队”。民国时期国民党的军队要么就是各个军阀的私人军队,要么就是效忠蒋介石的嫡系部队。今天中国的军队,那也不能叫人民军队,而是党的军队,因为那个军队只忠于党。为了党可以向人民开枪,这怎么可能是人民军队?每次党在京城开大会,总是有多少个军被调入京城,“誓死保卫党的十X大”。可老百姓的房子被强拆时,上访的穷苦百姓被殴打被强奸时,卖菜的老大爷被城管打得鼻青脸肿时,渔民在自己国家的海域打渔被朝鲜军人劫持绑架勒索时,怎么从不见军队去“誓死保卫”那些老百姓?至于武警和公安,据说经费比军队还要多。拿那么多的钱去养活警察,那是用来对付谁的?
就拿今天的人大政协来说吧,说起来那些玩意儿还都是为监督政府而设立的。可有哪个委员胆敢说政府半句不对?那些摆设还不如袁世凯时期的国会管用。一百年前国人就说中国共和了。共和了吗?共和个屁!什么叫共和?您查查字典去!今天的中国哪有半点共和的样子!
甚至就连今天中国的婚姻制都回到了古代那个样子。说是一夫一妻制,可有几个当官的不包二奶啊。我可告诉你,今天要是有某个当官的不包二奶,那一定是因为他患有先天性性功能障碍,不信你去查查他的DNA。
所以,说一千道一万,中国这一百多年来的反帝反封建的努力确实都白费了。国人摆脱帝制的种种努力不是功亏一筹就是前功尽弃。今天的中国比辛亥革命以来的任何时期都要接近帝制。我们可以自豪地说,经过我党我军我国政府多年的努力,恢复帝制已经万事俱备了。特色社会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那四个字:恢复帝制!
其实恢复帝制也没啥不好啊。
就说这一党集体世袭吧,老百姓要养多少个大大小小的皇帝啊。恢复帝制后,全国人民就只要养一个皇帝就够了。这能省下多少亿两银子啊。如今TMD连个县政府都造的跟个皇宫似的,县委书记下乡检查工作那完全就是比照古代皇帝巡视。你看那满街的高楼大厦,要知道起码有一半都是给大小皇帝用的。我不相信纳税人心里就不痛!
恢复帝制后,全国就只剩下一个皇帝了。到了县一级,公务员就只有县太爷一个,师爷一个,衙役几十个人,还有几个捕快什么的吧。以前就这么点人就把全县管得服服帖帖的,哪有那么多游行示威的事发生,更没有听说维稳经费超过军费这等怪事。哪跟今天似的,随便一个破县就有上万个公务员。古代老百姓谁有功夫一天到晚打着横幅去县衙门请愿示威啊。那是因为古代的衙门比今天的人民政府要体恤民情。你有听说过古代一队县衙役跟着开发商后面浩浩荡荡地去拆迁这种怪事吗?如今哪里的拆迁不要武警、公安打头阵啊。所以恢复帝制大大有利于缩小官僚队伍,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和痛苦,减少政府机构的互相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恢复帝制后,惩治腐败反而比今天更有效,更容易了。今天我党的反腐为什么那样艰难?谁都知道那是因为大大小小的皇帝太多,谁都惹不起。再加上大家都在贪国家的钱、老百姓的钱,who cares!反正国家又不是俺自己的,老百姓算个屁!而恢复了帝制后会怎样呢?你要贪污,皇帝跟你急:你小子竟敢贪我家的钱,找死了你!到那时候他才不管你是谁的大舅子小姨子呢,抓住你不由分说五马分尸,祸灭九族。这比今天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上下勾结、里应外合这样低效治理腐败起码要有点用吧。
恢复帝制后,中国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保问题可立即迎刃而解。大家都明白,祖上留给我们的中华大好河山如今已经被各种污染糟蹋成什么样子了。反正这江山是国家的不是自己的,who cares!恢复帝制后,皇帝怎么也要为自己的子孙积点德,留点可以居住的山河吧。这多年做不到的环保和污染治理,一下子就解决了。你要跟皇帝说GDP?他一巴掌抽死你!其实这古时候中国的GDP在全世界的比例也不低呀,比今天可高多了。怎么那时候就不用这么厉害的污染?
这两天在高考。国内如今作弊和防作弊的技术,就连CIA都看得心惊肉跳的。为什么都想上大学呢?就是为了改变命运。穷人想做官,想富。但如今读书真能改变命运吗?鬼扯!拼文凭那都是老皇历了,拼爹才是硬道理!一个好爹胜过十个好文凭。如今穷人向上爬的每一条路都被堵死了。每一个高官要么就是另一个高官的儿子要么就是另一个高官的女婿,军队里新提拔的军一级的干部大部分都是高官之后。恢复帝制后,科举制得以恢复。人才选拔经过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进士最多选拔数百,状元最后只能选拔一名,决不能像今天似的,状元满天飞,都拿自己当人物。考过的,皇上赐官。这样一来,穷人的孩子也可以和富二代、官二代一起公平竞争,这多好啊。
恢复帝制的好处实在多,而且对男女老幼都有实实在在的好处。随便举个例子:如今不老是有小学校长跟小学女生开房吗?不老是有人民教师强奸学生的事情吗?这种事情在恢复帝制后就好办了。古时候抓到强奸幼女的,哪有把罪名改为“嫖宿幼女”的?少说也得砍头呀,搞不好还要来个“五马分尸”或“凌迟”。今天强奸幼女也太TMD容易了。
综上所述,要搞中国特色其实也没啥不好的,中国今天这个样子实在不比很久以前好到哪里去。怕就怕打着中国特色的招牌干着集体世袭的坏事,挂羊头卖狗肉。集体世袭比一人世袭要糟糕千万倍。既然已经不准搞民主、法治、宪政、普世那些个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了,那就干脆恢复帝制嘛。现在这种制度不上不下的,不伦不类的,摒弃了中华文化中优秀的一切,吸收了西方文化中的所有糟粕,这是最糟糕的组合。
说正经的,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节骨眼上。进一步,就是跟随世界潮流,实现民主法治宪政,实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从未实现过的长治久安。退一步,就退到封建帝制,让“周期律”继续循环,通过改朝换代实现政权的更迭。不进不退,就现在这个死样子,是最混帐的!这样下去,不出五十年,中国的山河就彻底完蛋了,中国社会就彻底崩溃了。
不要以为中国大不了再来一场革命就会解决所有的问题。当维稳经费超过军费后,革命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但动乱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开始只是目前这种小规模的柔性动乱。但中国的老百姓会跟细菌一样学会抗药性。当这种抗药性演化到任何抗菌素都无法生效时,大规模的破坏就会发生,就跟今日的叙利亚那样。
你要是不想在中国有朝一日恢复帝制,那就废除任何形式的世袭嘛,那你就实现真正的共和吧。这不是梦,这在全世界很多国家早已实现了。
昨晚俺做了个梦:梦见中华宇宙真理教教宗兼大唐国国君僖宗陛下驾到美洲,黑压压的万民俯首称臣,众人高呼“吾皇万岁万万岁!”这就是TMD中国梦。
来源:解滨博客
最近俺很忙,一直在认真学习特色社会主义,以及“一党领导”、“三个自信”、“五个不搞”还有“七个不讲”的重要精神。经过俺认真的学习,发现这“一三五七”其实就只有“一党领导”是要点,其它都是瞎掰。这不准搞那不准说的,那叫啥自信啊。
叫我说,光一党领导还不够,还要“世世代代都要党的领导”才对。大家想想,万一哪一天党要是没了,那可咋办?那中国岂不是从此失去了伟光正,中国人民从此陷入万覆不劫的深渊,宇宙从此走向一片黑暗啊!所以党必须永远领导中国。
党永远领导我们,这其实也不算什么新生事物。中国古书里就有“世袭”这个词。不过古代只有皇帝一家人搞世袭,别人都没份。如今呢,是我党集体搞世袭,也就是一党世袭。你也许会反驳我说,那不叫世袭,叫执政。那我可要问你:这全世界有哪个执政党不经选举一口气不停地执政了六七十年都不停歇,甚至写进宪法,还要永远执政下去的?这不叫世袭又是什么?大家想想,我党历史上各位领袖是如何区别的?我们党管那叫第N代领导同志。例如小平同志是第二代,江总书记是第三代,等等。这样一代一代传下去,那不叫世袭又叫什么?如果这还不能让您信服的话,那大家喊了几十年的“中国共产党万岁”又是什么意思?
所以,如今从中央到地方,我党的领导同志都在把自己的子女甚至孙子孙女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不都成了一个个代代相传的小皇帝了?其实这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大家不要大惊小怪的。党可以搞世袭,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为什么就不可以搞世袭?党要万岁,党的世世代代也要万岁。什么是宇宙真理?这就是!
但经过努力学习,我发现这“一党领导”与“特色社会主义”还是有那么一点不吻合的地方。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所谓的“特色”是什么呢?当然是中国特色。那什么是中国特色呢?马列主义肯定不是中国特色,普世价值更不是。中国特色,说到底,那就是打天下坐天下,就是权大于法,就是世袭。说的再明白点,中国特色,那就是帝制。但帝制只是皇帝一家子搞世袭,而不是党搞集体世袭。可毛主席为什么从来不说“特色社会主义”呢?因为他那个时候还在高举反封建的大旗,怎么好意思称帝?但在他逝世后,谁都管他叫“毛先帝”,难道不对吗?他在世的时候,跟皇帝有啥两样?
现在又要肯定毛主席领导的那三十年了。好啊,那咱们再搞一次土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好不好?再搞一次文革好不好?我看没人敢!要肯定毛主席前三十年的那些人,没有一个是想走毛主席路线的,那他们想干什么呢?他们是想要毛主席那样的权威,也就是皇帝那样的说一不二的权威。说到底,就是想复辟,想称帝,想恢复帝制!这才是真正的用心,这才叫特色社会主义!什么“禅让”啊,什么“宇宙真理”啊,那都是为恢复帝制造舆论。这世上谁能看见宇宙真理?那只有天子啊!天子是什么人?天子就是皇帝。
诸位不要一说恢复帝制就心惊胆颤的。帝制,不过是把我党的集体世袭变回一人世袭,把全国成千上万个大大小小的土皇帝变成京城里一个大皇帝。这有什么不好?
而且我还要告诉您一个特大喜讯:经历了辛亥革命,共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我国恢复帝制的条件已基本上成熟。
自打辛亥革命以来,中国虽然看上去是与帝制分道扬镳了,但其实中国没有一天真正摆脱了帝制的阴影。大家动不动就闹革命,革命个屁!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谁不是不披黄袍的皇帝?
中国反帝是靠了两杆大旗,一是民主,二是科学。可今天之中国民主了吗?今天之中国科学了吗?如今谁要是在中国高喊民主,你找死啊!科学?就说这世界上谁不知道马列主义早已在绝大多数国家臭不可闻,早已被世界各国所唾弃了?那为什么我党还死抱着马列主义的臭脚乱啃?这是哪门子的科学?
一九四○年二月二十日那一天,中国共产党在延安专门召开了一个“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今天你要是胆敢在中国谈宪政,胆敢再成立一个“宪政促进会”试试,你活得不耐烦了你?
所谓的帝制,就是天下一切都是皇帝的。皇帝最重要的家产不是皇宫,而是军队和警察。警察就不必说了。中国的军队,从来就是皇上的保皇军。除宝岛台湾外,中国从来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军队”或“人民军队”。民国时期国民党的军队要么就是各个军阀的私人军队,要么就是效忠蒋介石的嫡系部队。今天中国的军队,那也不能叫人民军队,而是党的军队,因为那个军队只忠于党。为了党可以向人民开枪,这怎么可能是人民军队?每次党在京城开大会,总是有多少个军被调入京城,“誓死保卫党的十X大”。可老百姓的房子被强拆时,上访的穷苦百姓被殴打被强奸时,卖菜的老大爷被城管打得鼻青脸肿时,渔民在自己国家的海域打渔被朝鲜军人劫持绑架勒索时,怎么从不见军队去“誓死保卫”那些老百姓?至于武警和公安,据说经费比军队还要多。拿那么多的钱去养活警察,那是用来对付谁的?
就拿今天的人大政协来说吧,说起来那些玩意儿还都是为监督政府而设立的。可有哪个委员胆敢说政府半句不对?那些摆设还不如袁世凯时期的国会管用。一百年前国人就说中国共和了。共和了吗?共和个屁!什么叫共和?您查查字典去!今天的中国哪有半点共和的样子!
甚至就连今天中国的婚姻制都回到了古代那个样子。说是一夫一妻制,可有几个当官的不包二奶啊。我可告诉你,今天要是有某个当官的不包二奶,那一定是因为他患有先天性性功能障碍,不信你去查查他的DNA。
所以,说一千道一万,中国这一百多年来的反帝反封建的努力确实都白费了。国人摆脱帝制的种种努力不是功亏一筹就是前功尽弃。今天的中国比辛亥革命以来的任何时期都要接近帝制。我们可以自豪地说,经过我党我军我国政府多年的努力,恢复帝制已经万事俱备了。特色社会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那四个字:恢复帝制!
其实恢复帝制也没啥不好啊。
就说这一党集体世袭吧,老百姓要养多少个大大小小的皇帝啊。恢复帝制后,全国人民就只要养一个皇帝就够了。这能省下多少亿两银子啊。如今TMD连个县政府都造的跟个皇宫似的,县委书记下乡检查工作那完全就是比照古代皇帝巡视。你看那满街的高楼大厦,要知道起码有一半都是给大小皇帝用的。我不相信纳税人心里就不痛!
恢复帝制后,全国就只剩下一个皇帝了。到了县一级,公务员就只有县太爷一个,师爷一个,衙役几十个人,还有几个捕快什么的吧。以前就这么点人就把全县管得服服帖帖的,哪有那么多游行示威的事发生,更没有听说维稳经费超过军费这等怪事。哪跟今天似的,随便一个破县就有上万个公务员。古代老百姓谁有功夫一天到晚打着横幅去县衙门请愿示威啊。那是因为古代的衙门比今天的人民政府要体恤民情。你有听说过古代一队县衙役跟着开发商后面浩浩荡荡地去拆迁这种怪事吗?如今哪里的拆迁不要武警、公安打头阵啊。所以恢复帝制大大有利于缩小官僚队伍,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和痛苦,减少政府机构的互相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恢复帝制后,惩治腐败反而比今天更有效,更容易了。今天我党的反腐为什么那样艰难?谁都知道那是因为大大小小的皇帝太多,谁都惹不起。再加上大家都在贪国家的钱、老百姓的钱,who cares!反正国家又不是俺自己的,老百姓算个屁!而恢复了帝制后会怎样呢?你要贪污,皇帝跟你急:你小子竟敢贪我家的钱,找死了你!到那时候他才不管你是谁的大舅子小姨子呢,抓住你不由分说五马分尸,祸灭九族。这比今天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上下勾结、里应外合这样低效治理腐败起码要有点用吧。
恢复帝制后,中国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保问题可立即迎刃而解。大家都明白,祖上留给我们的中华大好河山如今已经被各种污染糟蹋成什么样子了。反正这江山是国家的不是自己的,who cares!恢复帝制后,皇帝怎么也要为自己的子孙积点德,留点可以居住的山河吧。这多年做不到的环保和污染治理,一下子就解决了。你要跟皇帝说GDP?他一巴掌抽死你!其实这古时候中国的GDP在全世界的比例也不低呀,比今天可高多了。怎么那时候就不用这么厉害的污染?
这两天在高考。国内如今作弊和防作弊的技术,就连CIA都看得心惊肉跳的。为什么都想上大学呢?就是为了改变命运。穷人想做官,想富。但如今读书真能改变命运吗?鬼扯!拼文凭那都是老皇历了,拼爹才是硬道理!一个好爹胜过十个好文凭。如今穷人向上爬的每一条路都被堵死了。每一个高官要么就是另一个高官的儿子要么就是另一个高官的女婿,军队里新提拔的军一级的干部大部分都是高官之后。恢复帝制后,科举制得以恢复。人才选拔经过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进士最多选拔数百,状元最后只能选拔一名,决不能像今天似的,状元满天飞,都拿自己当人物。考过的,皇上赐官。这样一来,穷人的孩子也可以和富二代、官二代一起公平竞争,这多好啊。
恢复帝制的好处实在多,而且对男女老幼都有实实在在的好处。随便举个例子:如今不老是有小学校长跟小学女生开房吗?不老是有人民教师强奸学生的事情吗?这种事情在恢复帝制后就好办了。古时候抓到强奸幼女的,哪有把罪名改为“嫖宿幼女”的?少说也得砍头呀,搞不好还要来个“五马分尸”或“凌迟”。今天强奸幼女也太TMD容易了。
综上所述,要搞中国特色其实也没啥不好的,中国今天这个样子实在不比很久以前好到哪里去。怕就怕打着中国特色的招牌干着集体世袭的坏事,挂羊头卖狗肉。集体世袭比一人世袭要糟糕千万倍。既然已经不准搞民主、法治、宪政、普世那些个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了,那就干脆恢复帝制嘛。现在这种制度不上不下的,不伦不类的,摒弃了中华文化中优秀的一切,吸收了西方文化中的所有糟粕,这是最糟糕的组合。
说正经的,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节骨眼上。进一步,就是跟随世界潮流,实现民主法治宪政,实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从未实现过的长治久安。退一步,就退到封建帝制,让“周期律”继续循环,通过改朝换代实现政权的更迭。不进不退,就现在这个死样子,是最混帐的!这样下去,不出五十年,中国的山河就彻底完蛋了,中国社会就彻底崩溃了。
不要以为中国大不了再来一场革命就会解决所有的问题。当维稳经费超过军费后,革命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但动乱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开始只是目前这种小规模的柔性动乱。但中国的老百姓会跟细菌一样学会抗药性。当这种抗药性演化到任何抗菌素都无法生效时,大规模的破坏就会发生,就跟今日的叙利亚那样。
你要是不想在中国有朝一日恢复帝制,那就废除任何形式的世袭嘛,那你就实现真正的共和吧。这不是梦,这在全世界很多国家早已实现了。
昨晚俺做了个梦:梦见中华宇宙真理教教宗兼大唐国国君僖宗陛下驾到美洲,黑压压的万民俯首称臣,众人高呼“吾皇万岁万万岁!”这就是TMD中国梦。
来源:解滨博客
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
鲍彤:七不讲就是废宪废共和
据说七不讲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是主旋律对高校教师的指示,指示他们对学生不得讲:(一)普世价值,(二)新闻自由,(三)公民社会,(四)公民权利,(五)党的历史错误,(六)权贵资产阶级,(七)司法独立。
这是传言。主旋律不证实,也不否认。我不知道高校教师该怎么办:是执行,还是不执行。我也不知道学生该什么办:去出卖七个讲的教师,还是更加支持和严密掩护七个讲的教师。
我要求主旋律澄清事实:有,就说有;没有,就说没有。
如 果没有此事,主旋律理应出安民布告,让全体大学生放心,新领导无意实行愚民政策;让全体高校教师放心,新领导尊重并且保障科学和民主——非但不搞七个不准 讲,而且支持精神的独立,思想的自由,学术无禁区,探索无恐惧,交流无障碍。果能如此,国人世人一定会人同此心,额手称庆!
如果确有此 事,主旋律也有责任光明正大发布公告,何必躲躲闪闪,何必说悄悄话?应该堂堂正正一体照会全世界,应该让大家都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允许公民社会存在! 虽然《宪法》宣布这个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那是假的,空的,是做戏!主旋律是不准教师向学生讲公民权利的!中国政府虽然参加国际条约和国际组 织,但是决不承认普世价值!中国虽然有新闻,但新闻在中国是没有自由的!中国将永远把反腐败藏在黑箱裡边,因为“权贵资产”的秘密是绝对不可洩露的!中国 将永远成为冤假错案的流水生产线,因为司法是不许独立的!中国共产党是神,因为它的错误,即使是历史上的错误,也是受现政权保护而神圣不可讨论的!
如果确有此事,我还建议主旋律在公告周知之前,首先做两件事:废除宪法和废除国号。因为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都是违宪的,都是和共和国的本质水火不相容的。
总之,要么废掉主旋律废掉七不讲,要么废宪废国。两者不共戴天。何去何从,惟主旋律自择。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这是传言。主旋律不证实,也不否认。我不知道高校教师该怎么办:是执行,还是不执行。我也不知道学生该什么办:去出卖七个讲的教师,还是更加支持和严密掩护七个讲的教师。
我要求主旋律澄清事实:有,就说有;没有,就说没有。
如 果没有此事,主旋律理应出安民布告,让全体大学生放心,新领导无意实行愚民政策;让全体高校教师放心,新领导尊重并且保障科学和民主——非但不搞七个不准 讲,而且支持精神的独立,思想的自由,学术无禁区,探索无恐惧,交流无障碍。果能如此,国人世人一定会人同此心,额手称庆!
如果确有此 事,主旋律也有责任光明正大发布公告,何必躲躲闪闪,何必说悄悄话?应该堂堂正正一体照会全世界,应该让大家都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允许公民社会存在! 虽然《宪法》宣布这个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那是假的,空的,是做戏!主旋律是不准教师向学生讲公民权利的!中国政府虽然参加国际条约和国际组 织,但是决不承认普世价值!中国虽然有新闻,但新闻在中国是没有自由的!中国将永远把反腐败藏在黑箱裡边,因为“权贵资产”的秘密是绝对不可洩露的!中国 将永远成为冤假错案的流水生产线,因为司法是不许独立的!中国共产党是神,因为它的错误,即使是历史上的错误,也是受现政权保护而神圣不可讨论的!
如果确有此事,我还建议主旋律在公告周知之前,首先做两件事:废除宪法和废除国号。因为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都是违宪的,都是和共和国的本质水火不相容的。
总之,要么废掉主旋律废掉七不讲,要么废宪废国。两者不共戴天。何去何从,惟主旋律自择。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Labels:
宪政
2013年4月4日星期四
阿留:从邓公的“宽厚”与“不厚”看习近平与宪政
一月底去参加一个学术会议,恰好和我在麻绳技校的博士导师住在同一个旅馆。一次早饭聊天时,老先生回忆起30年前他和一些中国学者交往的经历。那时他在贝尔实验室任材料物理部主任,接待了一批来访的国内学者。给他印象深刻的是一位姓Hwang的老教授学问很好,早年是德国物理大师波恩的学生,熟知西方文化,但却是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徒,让他很不理解。
我一愣,随即问他说的是不是黄昆,得到了肯定的答复。我当时吃了一惊,因为记得纪录片《邓小平》里提到黄昆先生文革时在北大挨整,是邓小平把他调到中科院半导体所当所长的。在我们这些文革后出生的小辈的印象中,文革中挨批斗的知识分子,尤其是“海归”,基本上都是“右派”;像钱学森先生那样的“左派”似乎到没吃过什么苦头。在青蛙大学读书时用过黄先生写的教材,还听过黄先生的学术报告,一口字正腔圆的英式英语,比旅居美国多年的杨振宁、丁肇中、丘成桐等先生的英语都好。所以我很难想象黄先生居然是坚定的“赤色分子”,呵呵。将信将疑中,正好国内半导体所来的一位老教授也来吃早饭,于是向他求证。他的回答着实把我雷着了:“黄先生确实左的很哪,政治上积极,75年在《红旗》杂志上发表文章批判过邓小平呢!”。
后来我上网查证,果然有此事,而邓公对黄先生倒是很宽洪大量,轻描淡写道:“他批了我,是我害了他。我那时还批我自己呢!”。党内有太祖爷和彭老总称邓公“厚道”,“公道”,由此看来也非空穴来风。
相对于对待黄昆先生的“厚道”,邓公对另一位科学家方励之先生可就是“不厚”甚至“刻薄”了。方先生也是当时的中青年才俊,据说12岁就加入了共产党外围组织,19岁入党,40多岁就是学部委员,科大副校长,也算是“又红又专”,结果一句“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就把邓公给电着了。对比邓公的“厚道”与“不厚”,他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凡对党的领导不构成威胁的,也构不成犯罪的,无妨“厚道”一些,用共产党的话说叫“人民内部矛盾”,“和风细雨”;凡可能对党的领导构成威胁的,绝对不能厚道,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对敌我矛盾大大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干活。这就是共产党说的“党性”吧。
由此可见,“偶党”选择的接班人,必须是“党性”很强的;毛看中了邓恐怕有此因素,而邓要罢黜胡赵两位总书记也是鉴于“党性”的考量吧。由此也可以推断,习总也是党性很强的人,所以他说军队要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也就不难理解了。这样说来,似乎平反八九学运和宪政民主的事情都要泡汤了?
我看不尽然。习仲勋先生是反对军队镇压的,说明他根本不认同八九学运是以颠覆共产党统治为目的的;习总当时不在北京,他对八九的认识恐怕会受到他老父亲很大的影响,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他也不认同八九学运是颠覆活动,和前苏联解体不可同日而语。既然不认为是颠覆活动,那就有“宽厚”的余地,至少“天安门母亲”的那些无辜死难的孩子们是可以平反的。那些好心去劝退而不是煽动学生滞留广场的人也应该会平反,其实当时刘晓波先生都因这一“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免于起诉呢。当然他可能也做了一些“承诺”,以他的性格自然没有履行,后来还被抓住了接受美国资助的把柄,于是终于被偶党“老账新账一起算了”。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关于平反的时间,我看至少得等到某些为老不尊的人去见马克思以后。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是为长者讳,他们在世的时候是不会给他们难堪的。更不可能奢望他们“忏悔”---某些回忆录已经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尽管掩饰不住内心的恐惧。好在时间也不长了,也就10年左右吧,我们还可以等得到,不用担心。喜欢陈老总的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得报销!”。
既然说到了八九学运,忍不住笔走偏锋,先岔开话题聊聊苏联的解体。万老那一辈的民主人士大多对此评价很好,而我们这一代人却大多对此评价很差,虽然绝大部分人是民主派。我到美国后跟俄罗斯人、美国人、德国人都聊过这个问题,他们对俄罗斯的转型也评价不高。道理很简单,一是转型付出的代价太大,老百姓吃了太多苦头;二是付出了这么多其实还是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转型。
苏联解体可以说是《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观点的又一个佐证,即一个专制政权往往不是在它最坏的时候,而是在试图改良的时候崩溃的。我最初是了解到这个观点是在读本科的时候,上了一门选修课《西方思想史》,当时听了觉得很有道理。戈尔巴乔夫有政治体制改革的眼光,但缺乏相应的政治手腕,结果老百姓不满意,保守势力更是不满意;腹背受敌,必然倒台。无怪即使是民主派的胡公耀邦也说他是“冒失鬼”。个人觉得苏联解体不能单纯理解为民意的推动,更重要的是上面有一个比老戈更激进的实权派铁腕人物老叶,他恰到好处的利用了民意,夺了权。
老叶是个典型的沙皇式的人物,他选中的普京与他同类,有点像彼得大帝,“以野蛮征服野蛮”,这对民主转型绝非福音。老叶把总理的位置当玩具,隔几天换一个;普京把宪法玩弄于鼓掌之间,已经实际掌权12年,还要把总统任期延长到6年,这样他至少统治俄罗斯18年,很可能玩到20年以上。他还努力打造自己的英雄形象,“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制造个人崇拜。我们可以称其为“准独裁”统治,有点让人想起即将被制成腊肉的查韦斯。基于此,我认识的美国人里没有人认为俄罗斯实现了民主。这就是民主制度产生独裁在21世纪初的翻版,其原因就在于企图在一个封建传统深厚的国家一蹴而就。
再说说俄罗斯的经济。这些年俄经济增长确实很快,但留意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主要是靠俄罗斯的资源。按说前苏联那么雄厚的科研实力,很多重要的应用科学领域曾经和美国科学家分享过诺贝尔奖,在市场化后俄版的“润北万”们应该可以如鱼得水, 完全可以创立很多高科技企业。结果恰恰相反:俄罗斯现在沦落得和第三世界国家一样,在靠卖资源来维持经济的增长。究其原因,一是苏联解体后人才大量外流,二是前共产党的高官们组成的寡头集团垄断了经济命脉,官僚体系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革。一句话,付出了沉重代价,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基于苏俄的经验教训,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是可取的,“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比失控翻车要强很多倍。但另一方面,原地踏步是没有出路的,必须积极努力,“不怕慢,只怕站。”,任何人想逆历史潮流而动必然会被淹没。习总最近在俄罗斯的演讲也提到了“历史潮流”的问题,那么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党性”原则下,他到底能顺应历史潮流走多远呢?
网上有很多人认为他大概一步也走不动,理由是一党制下宪政民主几乎没有什么发展空间。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事实上,一提宪政民主,网上就有某些人祭出“四项基本原则”加以否定。可是仔细想想就可以发现,其实这里面的回旋余地比看上去要大得多。如果习总及其团队的政治眼光和能力能达到“专业八段”以上,还是可以“螺蛳壳里做道场”,在看似“没棋”的地方“出棋”,拉开政改序幕的。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所谓“四项基本原则”实际上并不是宪政民主的“紧箍咒”。
先说“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思想源泉”。马恩何曾否认过权力需要制约,否认过三权分立的思想呢?正相反,他们终其一生与之斗争的正的是德国(普鲁士)的专制制度。稍微动动脑子就可以想到,马恩作为继承和发展黑格尔、孟德斯鸠的衣钵,集当时西方哲学之大成的大思想家,他们怎么可能去否定那些西方思想史上的精华?! 马克思主义本身难道不是西方思想吗?关于这点,有专业人士的论述,可参见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2022754478.html。
想可持续发展,避免暴力革命造成的社会动荡吗?马老祖师早就指出了一条明路:他在评价英国的宪政时说“街垒不是必要的,因为那里的无产者只要愿意就可通过选举取得胜利”。恩老祖师晚年也力主通过议会民主来实现社会主义。所以宪政民主的道路,其实也就是大“马路(马克思主义道路)”的一部分,照着走就是了!
那么为什么在很多人印象中,马克思主义和三权分立议会民主不兼容呢?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在传入俄国中国等有深厚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的时候,被当地封建大酱缸里酱出来的土著们自觉不自觉的断章取义,“阉割”成了专制体制的“太监”。邓公曾经说要“完整准确的继承毛泽东思想”,并把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的思想”分割开来,这很好。现在不妨提倡“完整准确的继承马克思主义”,把关于个人自由和宪政民主的部分补充回来,实践马老祖师的名言:“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再说下一条:“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好得很,我们现在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有人称为“权贵资本主义”,欧洲和日本都比我们更接近马恩理想中的社会主义,连著名的“毛左”孔庆东去了几次日本之后都在博客上感叹日本是“和谐社会”,中国与之相比还差的远。可惜他就没想过这个“和谐”并不是靠毛左的思想和办法来取得的。如果能向这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方向进化则求之不得,而宪政民主正是其必由之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邓公的原话是“无产阶级专政”,写进82年宪法时遭到多数人反对,邓公顺应民意,去除阶级斗争的味道,改成了“人民民主专政”,这本身已经是一个进步。既然是“人民民主专政”,一个起码的要求就是对国民民主,对外敌专政。这点美国做得最好,所以可参照其样本,酌情改良,但坚决不能搞质量低下的“山寨版”。:-)
“坚持党的领导”---要想能够“hold得住”党的领导,就得顺应历史潮流,一要推进党内民主,二要让各“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加强舆论监督。关于党内民主,连赫鲁晓夫这样的“大老粗”都有过搞“共产工人党”,“共产农民党”的想法,自称要“与时俱进”的偶党不应该不如50年前的“苏修”领导人吧?既然太祖爷都说“党内无派千奇百怪”,那就得给大家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历史雄辩的证明靠路线斗争是不行的。关于民众参政,几年前一些部门开始搞听证会,这是个进步,应该坚持下去并发扬光大才是。如果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学历史出身的王书记应该最清楚其严重后果。人大政协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才是,不能光鼓鼓掌吃吃饭说点不痛不痒的废话。这两点都在宪法框架之内,与宪政民主一点都不矛盾。
综上所述,即使在“一党制”的前提下,宪政民主在中国依然有相当的发展空间。能否执行,取决于上层到底有多大的紧迫感、决心和智慧。中国的政治人物大都“城府很深”,很难让我们这些小民看得清楚,而习总的领导班子上台伊始,更是难以马上判断他们到底能有多大作为。有些朋友对“前三十年论”,“男儿论”,“道路自信论”很失望;可另一方面,即使他们真的想推进政改,从玩政治的技巧上来说也不会急于马上就在言论上独树一帜,搞得树大招风徒增阻力吧。“行胜于言”,我们还是静观其行动吧。
与习总在政治上的四平八稳呈鲜明对照的,是李克强在记者会上高调推进政府部门精简放权,颇有点“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的味道。简政放权确实是入手政改的正道,但是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其推进会很困难,就看他有多大能量了。80年代偶还是小屁孩的时候就经常听电视里说“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现在都“奔4”了,这方面的进步还是有限。这一点,习李二位必须拿出“犀利”的手段,否则还是会不了了之。如果他们执政的前五年能打开一个突破口,就已经是很成功的了。
最后以和那位国内老教授的对话结束此文吧。我跟他聊起国内的情况,说到了很多大家都关心和忧虑的问题,快结束时老先生话锋一转:“你过30年再看吧。现在是有很多问题,但和毛泽东时代相比毕竟进步了不知道多少了。再过30年,必然会有更大的进步。”对此我很赞同,我属于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一代人,从小到大亲身感受到大多数老百姓的日子一天天好起来,相信国人的能力和智慧可以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再大的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在我们这个信息时代,民主的启蒙和发展会更加迅速,虽然其中的道路必定是曲折的。一个“天然去雕饰”的,实实在在属于我们每个中国人的自由幸福之梦必定会实现。
04/03/2013
我一愣,随即问他说的是不是黄昆,得到了肯定的答复。我当时吃了一惊,因为记得纪录片《邓小平》里提到黄昆先生文革时在北大挨整,是邓小平把他调到中科院半导体所当所长的。在我们这些文革后出生的小辈的印象中,文革中挨批斗的知识分子,尤其是“海归”,基本上都是“右派”;像钱学森先生那样的“左派”似乎到没吃过什么苦头。在青蛙大学读书时用过黄先生写的教材,还听过黄先生的学术报告,一口字正腔圆的英式英语,比旅居美国多年的杨振宁、丁肇中、丘成桐等先生的英语都好。所以我很难想象黄先生居然是坚定的“赤色分子”,呵呵。将信将疑中,正好国内半导体所来的一位老教授也来吃早饭,于是向他求证。他的回答着实把我雷着了:“黄先生确实左的很哪,政治上积极,75年在《红旗》杂志上发表文章批判过邓小平呢!”。
后来我上网查证,果然有此事,而邓公对黄先生倒是很宽洪大量,轻描淡写道:“他批了我,是我害了他。我那时还批我自己呢!”。党内有太祖爷和彭老总称邓公“厚道”,“公道”,由此看来也非空穴来风。
相对于对待黄昆先生的“厚道”,邓公对另一位科学家方励之先生可就是“不厚”甚至“刻薄”了。方先生也是当时的中青年才俊,据说12岁就加入了共产党外围组织,19岁入党,40多岁就是学部委员,科大副校长,也算是“又红又专”,结果一句“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就把邓公给电着了。对比邓公的“厚道”与“不厚”,他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凡对党的领导不构成威胁的,也构不成犯罪的,无妨“厚道”一些,用共产党的话说叫“人民内部矛盾”,“和风细雨”;凡可能对党的领导构成威胁的,绝对不能厚道,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对敌我矛盾大大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干活。这就是共产党说的“党性”吧。
由此可见,“偶党”选择的接班人,必须是“党性”很强的;毛看中了邓恐怕有此因素,而邓要罢黜胡赵两位总书记也是鉴于“党性”的考量吧。由此也可以推断,习总也是党性很强的人,所以他说军队要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也就不难理解了。这样说来,似乎平反八九学运和宪政民主的事情都要泡汤了?
我看不尽然。习仲勋先生是反对军队镇压的,说明他根本不认同八九学运是以颠覆共产党统治为目的的;习总当时不在北京,他对八九的认识恐怕会受到他老父亲很大的影响,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他也不认同八九学运是颠覆活动,和前苏联解体不可同日而语。既然不认为是颠覆活动,那就有“宽厚”的余地,至少“天安门母亲”的那些无辜死难的孩子们是可以平反的。那些好心去劝退而不是煽动学生滞留广场的人也应该会平反,其实当时刘晓波先生都因这一“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免于起诉呢。当然他可能也做了一些“承诺”,以他的性格自然没有履行,后来还被抓住了接受美国资助的把柄,于是终于被偶党“老账新账一起算了”。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关于平反的时间,我看至少得等到某些为老不尊的人去见马克思以后。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是为长者讳,他们在世的时候是不会给他们难堪的。更不可能奢望他们“忏悔”---某些回忆录已经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尽管掩饰不住内心的恐惧。好在时间也不长了,也就10年左右吧,我们还可以等得到,不用担心。喜欢陈老总的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得报销!”。
既然说到了八九学运,忍不住笔走偏锋,先岔开话题聊聊苏联的解体。万老那一辈的民主人士大多对此评价很好,而我们这一代人却大多对此评价很差,虽然绝大部分人是民主派。我到美国后跟俄罗斯人、美国人、德国人都聊过这个问题,他们对俄罗斯的转型也评价不高。道理很简单,一是转型付出的代价太大,老百姓吃了太多苦头;二是付出了这么多其实还是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转型。
苏联解体可以说是《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观点的又一个佐证,即一个专制政权往往不是在它最坏的时候,而是在试图改良的时候崩溃的。我最初是了解到这个观点是在读本科的时候,上了一门选修课《西方思想史》,当时听了觉得很有道理。戈尔巴乔夫有政治体制改革的眼光,但缺乏相应的政治手腕,结果老百姓不满意,保守势力更是不满意;腹背受敌,必然倒台。无怪即使是民主派的胡公耀邦也说他是“冒失鬼”。个人觉得苏联解体不能单纯理解为民意的推动,更重要的是上面有一个比老戈更激进的实权派铁腕人物老叶,他恰到好处的利用了民意,夺了权。
老叶是个典型的沙皇式的人物,他选中的普京与他同类,有点像彼得大帝,“以野蛮征服野蛮”,这对民主转型绝非福音。老叶把总理的位置当玩具,隔几天换一个;普京把宪法玩弄于鼓掌之间,已经实际掌权12年,还要把总统任期延长到6年,这样他至少统治俄罗斯18年,很可能玩到20年以上。他还努力打造自己的英雄形象,“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制造个人崇拜。我们可以称其为“准独裁”统治,有点让人想起即将被制成腊肉的查韦斯。基于此,我认识的美国人里没有人认为俄罗斯实现了民主。这就是民主制度产生独裁在21世纪初的翻版,其原因就在于企图在一个封建传统深厚的国家一蹴而就。
再说说俄罗斯的经济。这些年俄经济增长确实很快,但留意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主要是靠俄罗斯的资源。按说前苏联那么雄厚的科研实力,很多重要的应用科学领域曾经和美国科学家分享过诺贝尔奖,在市场化后俄版的“润北万”们应该可以如鱼得水, 完全可以创立很多高科技企业。结果恰恰相反:俄罗斯现在沦落得和第三世界国家一样,在靠卖资源来维持经济的增长。究其原因,一是苏联解体后人才大量外流,二是前共产党的高官们组成的寡头集团垄断了经济命脉,官僚体系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革。一句话,付出了沉重代价,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基于苏俄的经验教训,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是可取的,“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比失控翻车要强很多倍。但另一方面,原地踏步是没有出路的,必须积极努力,“不怕慢,只怕站。”,任何人想逆历史潮流而动必然会被淹没。习总最近在俄罗斯的演讲也提到了“历史潮流”的问题,那么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党性”原则下,他到底能顺应历史潮流走多远呢?
网上有很多人认为他大概一步也走不动,理由是一党制下宪政民主几乎没有什么发展空间。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事实上,一提宪政民主,网上就有某些人祭出“四项基本原则”加以否定。可是仔细想想就可以发现,其实这里面的回旋余地比看上去要大得多。如果习总及其团队的政治眼光和能力能达到“专业八段”以上,还是可以“螺蛳壳里做道场”,在看似“没棋”的地方“出棋”,拉开政改序幕的。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所谓“四项基本原则”实际上并不是宪政民主的“紧箍咒”。
先说“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思想源泉”。马恩何曾否认过权力需要制约,否认过三权分立的思想呢?正相反,他们终其一生与之斗争的正的是德国(普鲁士)的专制制度。稍微动动脑子就可以想到,马恩作为继承和发展黑格尔、孟德斯鸠的衣钵,集当时西方哲学之大成的大思想家,他们怎么可能去否定那些西方思想史上的精华?! 马克思主义本身难道不是西方思想吗?关于这点,有专业人士的论述,可参见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2022754478.html。
想可持续发展,避免暴力革命造成的社会动荡吗?马老祖师早就指出了一条明路:他在评价英国的宪政时说“街垒不是必要的,因为那里的无产者只要愿意就可通过选举取得胜利”。恩老祖师晚年也力主通过议会民主来实现社会主义。所以宪政民主的道路,其实也就是大“马路(马克思主义道路)”的一部分,照着走就是了!
那么为什么在很多人印象中,马克思主义和三权分立议会民主不兼容呢?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在传入俄国中国等有深厚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的时候,被当地封建大酱缸里酱出来的土著们自觉不自觉的断章取义,“阉割”成了专制体制的“太监”。邓公曾经说要“完整准确的继承毛泽东思想”,并把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的思想”分割开来,这很好。现在不妨提倡“完整准确的继承马克思主义”,把关于个人自由和宪政民主的部分补充回来,实践马老祖师的名言:“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再说下一条:“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好得很,我们现在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有人称为“权贵资本主义”,欧洲和日本都比我们更接近马恩理想中的社会主义,连著名的“毛左”孔庆东去了几次日本之后都在博客上感叹日本是“和谐社会”,中国与之相比还差的远。可惜他就没想过这个“和谐”并不是靠毛左的思想和办法来取得的。如果能向这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方向进化则求之不得,而宪政民主正是其必由之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邓公的原话是“无产阶级专政”,写进82年宪法时遭到多数人反对,邓公顺应民意,去除阶级斗争的味道,改成了“人民民主专政”,这本身已经是一个进步。既然是“人民民主专政”,一个起码的要求就是对国民民主,对外敌专政。这点美国做得最好,所以可参照其样本,酌情改良,但坚决不能搞质量低下的“山寨版”。:-)
“坚持党的领导”---要想能够“hold得住”党的领导,就得顺应历史潮流,一要推进党内民主,二要让各“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加强舆论监督。关于党内民主,连赫鲁晓夫这样的“大老粗”都有过搞“共产工人党”,“共产农民党”的想法,自称要“与时俱进”的偶党不应该不如50年前的“苏修”领导人吧?既然太祖爷都说“党内无派千奇百怪”,那就得给大家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历史雄辩的证明靠路线斗争是不行的。关于民众参政,几年前一些部门开始搞听证会,这是个进步,应该坚持下去并发扬光大才是。如果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学历史出身的王书记应该最清楚其严重后果。人大政协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才是,不能光鼓鼓掌吃吃饭说点不痛不痒的废话。这两点都在宪法框架之内,与宪政民主一点都不矛盾。
综上所述,即使在“一党制”的前提下,宪政民主在中国依然有相当的发展空间。能否执行,取决于上层到底有多大的紧迫感、决心和智慧。中国的政治人物大都“城府很深”,很难让我们这些小民看得清楚,而习总的领导班子上台伊始,更是难以马上判断他们到底能有多大作为。有些朋友对“前三十年论”,“男儿论”,“道路自信论”很失望;可另一方面,即使他们真的想推进政改,从玩政治的技巧上来说也不会急于马上就在言论上独树一帜,搞得树大招风徒增阻力吧。“行胜于言”,我们还是静观其行动吧。
与习总在政治上的四平八稳呈鲜明对照的,是李克强在记者会上高调推进政府部门精简放权,颇有点“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的味道。简政放权确实是入手政改的正道,但是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其推进会很困难,就看他有多大能量了。80年代偶还是小屁孩的时候就经常听电视里说“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现在都“奔4”了,这方面的进步还是有限。这一点,习李二位必须拿出“犀利”的手段,否则还是会不了了之。如果他们执政的前五年能打开一个突破口,就已经是很成功的了。
最后以和那位国内老教授的对话结束此文吧。我跟他聊起国内的情况,说到了很多大家都关心和忧虑的问题,快结束时老先生话锋一转:“你过30年再看吧。现在是有很多问题,但和毛泽东时代相比毕竟进步了不知道多少了。再过30年,必然会有更大的进步。”对此我很赞同,我属于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一代人,从小到大亲身感受到大多数老百姓的日子一天天好起来,相信国人的能力和智慧可以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再大的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在我们这个信息时代,民主的启蒙和发展会更加迅速,虽然其中的道路必定是曲折的。一个“天然去雕饰”的,实实在在属于我们每个中国人的自由幸福之梦必定会实现。
04/03/2013
2013年3月25日星期一
李进进:建立司法权威
李进进
本文在2012年10月“纪念胡赵基金会”在纽约举办的“胡赵精神与中国宪政转型”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后收入香港“晨钟出版社”2013年2月出版的《僵局,“破局”与中国民主转型:2012纽约胡赵精神与宪政转型学术研讨会论文辑要及现场辩论实录》一书
提要
一个社会要有权威,否则无法维持秩序和解决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问题。权力并不等于权威。权威必须要有道义的基础,其核心是人民对强制权力的认同和服从。这就是人们常提到的合法性问题(legitimacy)。权威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是革命的权威;第二是创制和立法的权威;第三法律适用中的权威,即将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个案中来,解决社会纷争。
本文讨论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权威,即在法律的适用中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权威来解决日常性的社会纠纷。历史上有两种权威体制来解决社会的纷争。一种是以皇权为中心的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另一种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具有许多优越性。只有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威,社会才能真正得到公平和正义,才能长治久安。
中国社会当前的状况是,有政府但是没有权威,有宪法无宪政,有法律无法治,有司法却无正义和公平。我们只有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威,政府的权力才是有效而且被人们服从,社会才有公平和正义。
目录
一 最牛钉子户和权威
二 强制+道义+服从=权威
西方的理论
孟子论权威
三 司法权威: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
专制主义的司法行政合一的权威体制
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
四 中国当前的权威体制
五 中国政府面对的挑战和困境
(一) 上访成“灾”
(二) 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
(三) 面对维权案,司法部门无能为力
(四)强拆民房,无法无天,千年未有
(五) 程序规则不明,审判不公
(六)以“黑”制“黑”
六 结论和出路
一个社会要有政府,政府要有权威。没有权威则无法解决民生、社会发展、和维持公共秩序。权力并不等于权威。中国当今看起来有强大的军队、庞大的警察队伍、和严丝入扣渗透到街道居委会的共产党的组织,可是这严密的权力机器却不能有效地拔出拆迁中的钉子户和阻挡住成千上万的的上访人群。
一 最牛钉子户和权威
位于浙江温岭火车站前的“站前大道”,一幢4间、5层的楼房孤零零地赫然矗立在这条宽阔的柏油路中间,车辆不得不绕着这幢房子通行。看看网上流行的照片,这个房子的边墙已被拆的残桓断臂。房主罗保根和他的家人照样住在这个楼的中间。这个状况已经持续了数年。
罗保根所在的下洋张村属于温岭市大溪镇。2008年,因“站前大道”建设,罗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罗保根的房子当时建好还不到10年,通知拆迁时,他家房子刚重新装修好不久。罗的房子从建成到装修,前后共花了60多万。而按房屋拆迁政策,平均每平方建筑面积补偿仅275元, 加上内装璜补助,获得补偿款仅26万多元。他说,“现在至少要花费80万才能建好,但政府只给26万补偿,根本建不起也买不起安置房。” 可是该村已签订拆迁协议451户530间,占拆迁户数的98.3%;已拆迁406户484间,占88.4%。但是,罗不同意,政府也没有强拆他的房子。此房直到2012年11月30日,经罗同意才予以拆除。
无论从政府或开发商来看,让一个房屋立在马路中间达数年之久,而且其建设计划无法如期正常进行,本身表明了这个社会没有权威。 换句话说,政府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罗的个人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首先,他的房子被建筑马路包围,成为一个孤房,其生活质量可想而知;其次,他的财产权没有得到适当的赔偿。他也没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像这样的钉子户,在全国可能有上百起或千起。这个案例还只是当局没有强制拆迁的案例。事实上,还有许多是当局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就将房子给拆了。
最牛钉子户、强制拆迁造成的上访人群将中国政府的权威一扫而光。从这里开始,我们思考应当如何建立权威。
二 强制+道义+服从=权威
西方的理论
在西方国家,自十六世纪霍布斯、洛克、休谟以来,政治哲学家们已经对政治权威作了透彻研究。在他们看来,权威必须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创制和强制执行规范,并被统治者(subjects )非强迫性地予以服从。韦伯讲的规范系统,就是权威强制性的外在形式。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于社会强制性规范的创造和认可,它是权威存在的道义基础。服从(obedience) ,不是为了避免处罚,而是人们对社会的契约(洛克和卢梭)或合理的共识(罗尔)。
孟子论权威
西方这个以合法性和道义为基础的权威理论,在孟子那里也有过类似的论述。《孟子•万章上》对尧舜的让贤和禹的传子有精辟的论述。孟子认为,尧不是以天下与舜,而是“天与之”。这里的天就是老百姓的民意。孟子举例说,尧传舜,舜为了避嫌而躲到山里去,好让尧的儿子接管。可是老百姓还是到舜那里去讴歌,去断讼。等舜死了,禹避舜之子于阳城,但“天子之民从之。”后来,禹推荐益,禹死后,人们却向禹的儿子启朝觐讼狱。老百姓认为启是“吾君之子”而讴歌之。益在辅佐禹的时候,政绩不佳,老百姓不接受之。孟子在这里是说,权威是以老百姓的认可和服从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这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谈论统治的合法性以及权力来源的论述,具有民主的意识,比我们所认识到的孟子的民本思想还要进一步。但是,孟子的民主意识也就只是停留在此,中国千年来的学者也没有给予充分认识。
三 司法权威: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
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有三个阶段,即革命,创制和立法,以及法律的适用。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权威有着不同的形式。革命无疑是最大的权威。革命是破坏旧秩序的最好手段。第二个形式是创制和立法。当一个旧的秩序被打破以后,社会需要宪法和法律,如刘邦打下咸阳后的“约法三章”。权威的第三种形式是法律的适用,即将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个案中来,解决社会纷争。新秩序创立后,创制规范和执行规范则是一个共同体维持秩序的常规性工作。社会每时每刻每分钟都发生着纷争。解决这些纷争,就得将规范适用到每一个具体的个案。这就是法律的适用。
本文讨论的是权威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即在法律的适用中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权威来解决日常性的社会纠纷。
在解决日常纷争的权威结构上,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中国传统的以郡县制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二是西方传统的由法官来主导由法律专业人士和人民陪审团参与的独立司法权威体制。
专制主义的司法行政合一的权威体制
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以中国秦汉以来的郡县制为典型代表,郡县的首长县令或县长。在汉代,满万户者,其长官为令,不满者称长,为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这个地方制度在形式上到了民国结束了。但是在实质意义,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一直延续至今。今天的中国大陆,县里虽有法院,检察院和县长之分,但是,他们都是在中共党的领导下的一般分工。中共的县委决定县里的一切。我们都知道,县里的第一把手是县委书记。
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不可能建立一种持久的有道义的权威。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是以皇权为中心的,是专制主义制度。专制主义如想实现社会正义,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神的统治,二是贤人统治。神的统治只存在信仰中。在现实中,我们只看到教皇国的恶人统治。欧洲的文明史,不包括古希腊的历史,只不过两千五百年左右,其中以上帝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中世纪竟占去了整整一千年,这一千年大家都知道是黑暗的统治时期。
权威最理想的状态是贤人政治,即让最优秀的人来实行社会治理。但是,闲人政治的前提条件是“公利”,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为人民服务”。古希腊的柏拉图宣扬贵族政治就是是希望少数优秀的人以公利为目的的统治。可是,贵族的铜臭味一样的让人呼吸不过来,在现实中以私利为目的的寡头政治是常态。
孟子很伟大。他提出了社会统治必须要有合法性,即君王要人民拥戴和服从,前述《孟子•万章上》讲到的尧舜禹的让贤便是如此。为此,他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子、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但是,孟子遇到了现实中的君王不贤的现实,所以他到处游说,劝他们贤,甚至骂那些君王是“率兽食人”。可见,贤人政治不可得,因为人性恶,非本善。如果以人生七十年为单位来计算,一个人一生能有遇上一个贤人君主就非常幸运了。中国历史上的尧舜禹贤等连续有三代贤人,可能是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的例外。尧舜禹后就产生了桀纣。一个社会产生桀纣是常态。就当今历史来看,就算毛泽东前半生是尧舜,后半生则是地地道道的桀纣。专制主义在中国就是朝廷不停的政变或人民造反,然后再来短时间的和平治理的恶性循环。所以革命变成了正义的权威,连孟子都为杀暴君辩护(“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孟子•梁惠王下》)。
中国历史上以皇权为中心的文官制度,在有些人心目中是完美的权威体制。但是在理论和现实中,一种有道义的权威即便短暂的存在,也无法维持良久。首先,在理论上,这个道义的权威必须假定皇帝就是正义本身。所以,不论下面文官犯什么罪过,百姓受到如何的冤屈,都可以从这个假定的正义源头皇帝那里获得正义。中国历史上“喊冤”的制度和当今“信访”制度都来自这个假定。如前所述,这个假定根本就不能成立。偶尔有一两个“正义”的皇帝,那皇帝也没有能力来管那么多的冤屈。其次,假定皇帝是昏君,县令和大臣们是正义和廉洁的,这些正义和廉洁的文官,在昏君面前也如同鸡蛋碰顽石。我们在史书上看到的都是尔虞我诈、宫廷政变、和惨无人道的杀戳。
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最大的弱点是没有程序上的保障。所以在日常的法律适用中,该制度造成制度性的冤假错案。比如,中国人熟知的昆曲“十五贯”讲述的就是一个典型的屈打成招的案子,还有近代的“小白菜和杨乃武”构陷案,都是县官判的冤假错案。现代中国在重庆上演的打黑案子,包括文强案、龚钢模案和李庄案,都在不同程度上是冤假错案。我们说是制度性的冤假错案,主要指的是这个制度没有给当事人程序性正义的保障。
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
西方传统的独立司法权威体制,在权威的行使上,不是由一个行政长官独断一切,而是由律师、人民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同时在程序上,司法权威体制要求比较严格,追求程序正义。
我们假定一个社会的法律以公正或正义为目标。为了实现正义,一个裁判官必须做到以下三点要求:第一,他们不得有私利或受到有利益的第三者的影响;第二,纷争的双方应当有同等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意见;第三,要在抽象的规范和适用的个案之间达成一个理性的桥梁,即在案件的事实的判定和适用的法律之间找到合理并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解释。
前面两个要求就是我们常讲到的自然正义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头一个原则,衍生出一个司法独立的要求。很多人以为,这个程序正义只是类似于法律上的法官回避的规定。实际上不是那么狭窄。如果一个人自己制定规范或法律,同时有执行或适用法律,那么,他同样是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个政治长官或行政长官可以根据需要来随时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在当代社会一个行政长官肩负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的时候,这个问题特别突出。以环保争议的案子为例。一个当地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可以允许一个有毒的项目在本地开发。而当地的老百姓则考虑自身的环境安全。如果一个地方的官员既制定政策,又执行政策,而且还通过权力阻止人们用司法的程序或操控司法程序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那么那个地方官员就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没有程序正义,造反就会产生。四川什邡和江苏启东2012年发生的抗议活动就是缺乏程序正义而产生的必然后果。反过来,如果四川什邡和江苏启东的老百姓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来伸张自己环境保护诉求,那就不会出现人们冲进县委大楼并将县委书记的衣服扒掉的一幕。
同样还有一个司法腐败的问题。如果一个判官受到亲戚朋友的影响或在金钱之下为第三者牟利,那么法律的正义就不能实现。
第二个程序规则,即“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在西方有了好几千年的传统。苏格拉底受审的时候,苏格拉底虽然选择了死亡,他还是给予了充分的陈述或辩护的机会。在圣经里,耶稣受难前,彼拉多还是给耶稣陈述的机会,只是耶稣不回答。当代的美国已经发展成一系列程序规则,包括辩护权,不得强迫认罪,米兰达规则,排除听说证据规则等等。这些规则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的审判。
第三个要求则来自于英美普通法中的遵守先例的原则(Stare decisis)。我们在解决了排除政治干预和保证公平的审判以后,我们还面对一个适用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司法的合理性问题产生于抽象的规范和具体个案之间的沟壑。规范是抽象的。从抽象的规范适用到具体的个案,期间有着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情况。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可是这“三章”要适用到个案中,就不是那么容易。就“杀人者死”这个规范来说,至少我们要确定什么是生,比方说堕胎是不是杀人,就有着争议。如果一方欺负一方,另一方在自卫中将施害者着刺死,比如中国现代的邓玉娇案件,邓玉娇是否是杀人犯?如此等等,我们需要在规范和个案之间搭建一个理性的桥梁。这个桥梁如何搭建?英美法中通过法官的判例建立这种理性桥梁。判例就是高一级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一些事实的判定和法律的适用做出充分的解释,并建立一些规则。高级法院将这些有影响力的判决公布出来,对本院和它的下级法院的判案有约束力。
判例就是对案件的事实判定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说理和演绎,在说理中建立遵守先例原则,在说理中搭起了抽象的规范和个案之间的桥梁。
在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下,法律和个案之间的桥梁是当权者的武断和政治的需要。这种武断造成了不公平和非一贯性,使得人们对权威缺乏足够的预期。人民对这样权威不是服从,而是畏惧和逃避。
比如在现代的中国,在1980年偷盗一万元的盗窃犯可能至多判三年,在同样的情况下,在1983年的严打中,该被告可能判无期甚至死刑。这是不公平的。在理论上,这种不公平用所谓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予以解释。这就造成了法律的双轨制,在一般法律之上还有一个适合当时需要的政策规范。
比较起来,司法权威体制比起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权威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它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国家权力中的政治斗争。这样,革命就可以避免。社会秩序的三个阶段(革命、创制和法律适用)就不会恶性循环。
美国历史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治斗争的案子。在那个案子中,联邦党人的总统亚当斯在卸任前的午夜任命了一批法官,其中包括有马伯里。可是委任状却没有来得及发出。新当选的杰弗森总统指令新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委任状。这实际上是两党的权力斗争。新当选的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也是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不久任命的。他是杰斐逊的死敌。他宣布了马伯里的任命为有效,可是却无法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指令。最后,他选择了宣布司法法违宪的做法,从此确立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有人说马歇尔是没有办法的政治妥协或玩游戏,但是,二百多年后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马歇尔的智慧,而是他追求正义的凛然之气。美国的政治从此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美国二百多年的政治稳定,就是通过司法诉讼而不是警察或国安或国保的队伍来实现的。
美国当代最大的总统选举之争,戈尔和布什的选举之战,最后也是法院给了断的。
第二,它可以有效解决重大社会争议。比如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410 U.S. 113 (1973年)解决了美国有关堕胎的争议。在那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萨斯州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形成的判决意见将孕期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生命的呈现状态不一样。头三个月为第一个阶段,因为婴儿还不能具有脱离母体的存活性,所以可以自由堕胎的。怀孕的第二个三个月,大法官们认为应当是限制性许可堕胎,但是最后三个月,除非母亲有着生命的危险,堕胎是被禁止的。德州的法律没有确定这些具体的阶段,笼统的禁止堕胎,因而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条款。
美国妇女通过“罗诉韦德案”一案得到了相对的堕胎的自由。这个自由不是法官随意给予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了一个阶段后,美国争取妇女权利的人们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结果。这涉及到宗教的争论。美国是基督教为主的国家。基督教和天主教反对堕胎。一方面一些妇女要求堕胎,一方面传统的观念和法律反对堕胎。社会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结论。这个争论最后通过法律诉讼交到了九个大法官手里。九个大法官就要通过他们的智慧找到处理这个社会纷争的路子。他们要听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最后,大法官们找到了一个妥协的办法。这就是人的理性。而这个理性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彰显的。因为这个判决讲道理,所以人们服从。一个有道义和服从为基础的权威就是这样产生的。尽管美国社会还是有一些人反对堕胎甚至采取极端的办法,但是自“罗诉韦德案”后,美国社会对于堕胎还是有了尺度,不再有大的纷争。
第三,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有明了的途径和适当的预期,并且有效率。法治社会相对于专制社会看起来是没有效率的。其实不然。法治社会一样可以通过司法权威极其有效地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
美国夏沃案件
特丽•夏沃(Theresa Marie Schiavo),原名特丽萨•辛德勒(Theresa Marie Schindler,简称特丽,Terri ),出生在宾西法利亚州费城郊区的一个天主教家庭。1990年2月24日半夜,也就是2月25日的凌晨,特丽的丈夫发现她摔倒在地的声音。他打了911紧急电话。当救护人员到达时,特丽的心脏已经完全的停止跳动(Cardiac Arrest, 不同于Heart Attack〕。经过抢救,包括电击,特丽•夏沃的脉搏恢复了跳动。但是今后十多年,虽经各种治疗和努力,她再也没有恢复知觉。她一直靠体外的进食管维持生命(Percutaneous Endoscopic Gastrostomy, PEG)。1998年5月她丈夫迈可尔向皮内拉斯县法院提出拔掉特丽•夏沃人工进食管(PEG〕的要求。县法官在2000年2月1日公布了长达11页的判决书,批准了特丽•夏沃丈夫的请求,同意拔掉她的进食管。特丽的父母反对,此案于是上诉到佛罗里达州第二上诉法院 。该院在2001年1月24日维持县法官的判决。特丽父母要求重新审理的请求也被否定。2001年4月24日,初审法官葛里尔根据第二上诉法院的命令,下达了停止对特丽•夏沃进行人工进食的命令。这是特丽•夏沃第一次被拔掉进食管。
代表保守的一方又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让特丽恢复进食管。法院最后还是维持初审法官的判决。最后,保守的佛罗里达州众议院通过了一个议案,授权州长可以在某种案子中行使“一次性的停止执行”命令(One-time stay in certain cases)。2003年10月21日,佛罗里达州参议院也通过了此案,州长签署了该法,该法完成立法手续,编号为佛罗里达州法律Chapter 2003-418, 以下简称“特丽法Terri’s Law”。布什(小布什的弟弟)州长于是依据此法下令恢复对特丽•夏沃的人工进食,同时任命了一位监护人。特丽的丈夫于是开始了“特丽法”违宪诉讼,最后这个法律被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县法官葛里尔在2005年2月25日下令,特丽•夏沃的监护人,即她的丈夫迈可尔•夏沃可以在20005年3月18日下午1时拔掉特丽的进食管。佛罗里达 州第二上诉法庭于2005年3月16日维持了的命令。于是,特丽的人工维持生命的营养进食管在2005年3月18日最后一次被拔掉,并导致了她的死亡。
在州的“特丽法”被判定违宪及布什州长关于接上特丽的进食管的命令无效之后,布什州长还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特丽的父母和那些“选择生命”的人们还诉诸了其他法律手段,企图来挽救特丽的生命。但所有的法律诉讼全都失败。最后,2005年3月18日,特丽的进食管再次被拔掉。这样,特丽的父母和那些“选择生命”的人们就不得不求助美国国会。美国国会正好是共和党的天下。虽然保守派的议员们有许多是律师出生也明知美国宪法关于分权的理论,但从信奉的一些宗教和政治上的需要,他们还是要插上一手。
2005年3月18日,在特丽的进食被停止后,3月19日和20日,议员们取消了“复活节”的度假,在周六和周日连续工作,讨论有关特丽的立法。最后,参众两院达成一致,在半夜通过了关于特丽的法律,授权美国联邦法院在佛罗里达州中部地区的地区法院,有按照美国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审理和判决有关特丽•夏沃案的管辖权,同时授予特丽父母有诉讼人的地位。美国国会这样立法是因为过去联邦法院一直以无审判管辖而否定特丽父母的法律诉求。布什总统在21日的半夜从德克萨斯州赶回白宫等待签字,最后在星期一的凌晨一点钟,即国会通过后的40分钟内签署了该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特丽的生命与立法和诉讼在法律程序中赛跑。保守派试图通过国会立法授权联邦法院特别受理这个案子,使得特丽的进食管尽快恢复。所以在布什总统半夜签署法律后,特丽父母的律师就在早上8点钟来到佛罗里达州美国联邦法院在佛罗里达州坦帕市的地区法院。杰姆斯•怀特莫尔(James d. Whittemore)受理了此案。 效率之快可见一斑。这是因为人命关天。夏沃已经被断食断水有三天的时间了。可是遗憾的是,怀特莫尔法官在第二天就拒绝了特丽父母的法律要求。布什总统和他的弟弟佛罗里达州州长也爱莫能助,不能命令行政当局采取措施恢复特丽夏沃的进食。此案于是又上诉到在亚特兰大的联邦第11巡回上诉法庭(Docketing No. 05-11556)。上诉法庭否决了特丽父母的上诉。案子又走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3月23日拒绝受理此案。此后,特丽的父母,部分国会议员等又动用了其他法律手段,包括要求重审,要求州法院在联邦诉讼中停止执行命令等,结果全部被驳回。最后一个法律诉讼文件是2005年3月30日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拒绝调卷令(certiorari)和停止令(order of stay)。她的父母于是表示放弃诉讼。实际上,特丽的父母已经用尽了所有的法律手段,在美国诉讼历史上极其罕见。特丽•夏沃于2005年3月31日9时零5分去世。
那么夏沃死后的那些为夏沃的生命奔波的民众反应如何?他们还继续在临终医院外坚持抗议。最后一位在抗议者莉莎•威尔逊在2005年5月17日撤出。
通过夏沃案件,我们看到了美国司法的权威及其效率。美国的司法权威如此之大,以至于几个小小的县级法官就把不可一世的美国总统,美国国会,州议会和州长 打垮。尽管此案在7年中涉及了好几个法院,最后到州和联邦的最高法院,但是本案所执行的是两个县级法官和一个联邦地区法官最初作出的判决。一个是佛罗里达 州皮内拉斯县县法官葛里尔(GREER)同意特丽•夏沃的丈夫迈可尔•夏沃停止对特丽人工进食的法律请求的判决,一个是皮内拉斯县县法官贝尔德 (BAIRD)关于佛罗里达州“特丽法”违宪的判决。另一个具有影响的初级法官的判决是美国联邦地区法官怀特莫尔(WHITTEMORE)否定特丽父母关于停止执行县法官命令的 判决。他们是美国州和联邦的低级法官,最多是七品芝麻官。让人值得回味的是,是谁给了这几个县级法官如此之大的权威?为什么美国的总统、州长和老百姓, 包括那些热忱的选择生命的示威者也最后不得不尊重这几个“七品芝麻官”的决定?答案是社会有一个独立的讲理的司法制度而人们又理性的服从和尊重这个制度。
第四,司法权威体制可以公平而有效的制裁腐败。我们可以通过咱们中国人自己的案子—台湾陈水扁案来说明。
首先陈水扁贪腐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独立。扁案始于扁在任期间。早在2006年,台湾“高检署”在侦结公务机要费案时,检察官认定陈水扁涉嫌贪污和伪造文书罪嫌,需等陈水扁遭罢免或卸职后再侦办。这里必须指出,台湾的高检署是独立于总统,依法办事的。同时,这样处理反映出台湾的精英和民众既尊重了国家的宪法和国家首脑,同时又没有放弃法律的严肃。陈水扁卸任后,即被台湾检署列为被告,并被依法羁押。
其次,陈水扁案的审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陈水扁案按照一般法律程序进行,即由台北地方法院处理。相对中国大陆,不同级别的领导有不同等级法院来处理,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奚落。在法律诉讼中,陈水扁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他的辩护律师完全是独立和自由的。控辩双方都依法相斗。地方法院曾将判定羁押陈水扁的理由不成立,当庭释放陈水扁。控方两度抗诉,后成功说服法院再度羁押陈水扁。相比之下,在大陆,一个高官的处理,都要有政治局或常委来开会决定,哪有法治可言。
最后,陈水扁个人的言论自由和他的党和“粉丝”们的言论自由仍然得到保护。他们的反抗声音并没有妨碍司法的正义。当陈水扁被羁押并带上手铐的一瞬间,他高举起手铐,大声呼叫:“这是政治迫害”。台湾的媒体都播送了这个情节。他的支持者可以在法庭外抗议。台湾的司法部门没有因为这些“杂音”或“噪音”或反抗声而退让。台湾社会也没有因为这种“吵闹”受到影响。社会还是稳定的。陈水扁最后还是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这种审判的结果是让人“服”,陈水扁的朋友和敌人都服。正如前面分析,“服”是权威的基本要素。相比重庆的“打黑”,被“打黑”的人受到刑讯逼供,司法审判也是按照重庆党委书记的旨意进行。这种“打黑”的结果就是个“不服”,于是社会权威建立不起来。没有权威的社会,就只有造反。群体性事件就是造反的雏形。
四 中国当前的权威体制
现代的权威体制,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起来的。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在1954年宪法确定的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制度在理论上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全国和地方人大各级选举产生并监督各级国家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人民法院”同世界各国法院的功能一样是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创制源于前苏联,是国家的公诉人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公安部门是国家的一般警察机构,国家安全部门是专门针对所谓国家安全的警察部门。
在法治的原则下,社会的正义最终是通过法院将国家的一般法律适用于个案的争讼上予以实现的。司法独立指的是法院和审理案件的法官独立。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政党或社会团体都不应当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三十年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口号,后来改“法制”为“法治”并在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记入宪法。但是中共始终坚持党的利益高于人民的利益,党的政策高于法律。最近中共又提出了所谓的“三个至上”理论原则,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是实质,是根本,也被认为是“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原则。
在这个“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之下,中国目前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存在有”党“和国家两套机构和法律规范。除了国家法律和国家司法机关之外,中国还有一套非宪法系统的政治规范和机构。中共中央在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之外还不时地以“中共中央文件”“通知”等形式制定各种政策。中央纪律委员会直接以“双规”的方式关押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中共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政法委员会”具体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执行中共中央的政策、决定。在这两套规范中,非宪法体系的党的政策规范和党的机构居于支配地位。这就是所谓“党的一元化领导“。
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中国没有司法独立可言。中国宪法虽然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但是法院和检察院不能独立于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党”通过直接任命法官和检察官以及通过其“政法委”来指导他们办理具体的案件来实现党对司法的绝对控制。
五 中国政府面对的挑战和困境
中国目前的政府体制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无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实现法律的正义。
(一) 上访成“灾”
“信访”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的一个新词汇,指的是人民“来信”和“来访”,作为一种制度最早确立于1951年的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以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党”的机构都设立了“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单位。这里讲的人民“来信”“来访”绝大多数是“个人”或“群体”向“党”和政府关于他们利益受到不公正待抱怨或申冤。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从信访量的大小可以看到民众的不安和社会的不公平。据研究2003年中国的信访成为“洪峰”时期,公民来信来访共达1272.3万人(件)次。根据中国2004年人口统计年鉴,2003年年末中国人口为122927万人。以此计算,在2003年每一百零一个中就有一个”信访“人员。这100:1的人口上访比例自身说明中国社会的不和谐。而对于来自人民的抱怨,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比例则只有千分之二。尽管如此,信访的群众仍然”络绎不绝“,北京还出现了”信访村“。年各种上访人员中包括有农民,城市居民,退休工人,退伍军人,公安干警,法官,现在还包括“信访”办公室主任。国家信访局承认自2005开始,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 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等五大问题成为现阶段信访的重点。有许多上访者常年累月奔波于地方和京城之间,其间苦难自不必多言。
因为信访的现象“妨碍国家的和谐和稳定”,于是出现了反制信访的各种方法,比如“截访”,即当地政府派警察将本地的上访人员以各种强制性的方法遣送回本地,和“贿访”,即基层政府到上级信访部门通过给钱进行销号。另一方面,许多上访者又被送进劳动教养场所或精神病院。居然还有法律系的教授说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访人员是精神病患者。
对人民群众的上访,一方面中共当局依然保留这种中国传统的“皇权之下觅”青天的人治制度,另一方面又以劳动教养等法律手段来制裁上访者。中国的司法系统对于“信访”各种申冤和因信访产生的侵权行为爱莫能助。
(二) 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众闹事”、“聚众闹事”,以前称之为“群众性治安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有些官方学者说“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实群体性事件是官方对民众抗议、示威、骚乱等事件的委婉称呼。因此,“群众性事件”绝大多数是“维权”事件。
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2008年和2009年都突破了9万起。进入2008年下半年,在举办北京奥运前,中国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严重的警民冲突与群体性事件,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最突出的例子是瓮安、孟连、陇南、和石首事件。 2008年的贵州瓮安县人民不满当地腐败和公安的野蛮,群起将县公安局大楼给烧了。2009年6月,湖北石首的民众因不满公安处理一个尸体而围堵县城,居然将几千名武装警察打的素手无策。2011年又有广东的乌坎事件,2012年有四川的什邡和江苏的启东事件。
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有些人们选择了造反行为。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游行、静坐、示威”等行为。由于当局打压这种正常的表达行为,当事人则采取在敏感街道上“散步”或长途“旅游”等方式进行。
群体性事件在世界各地都时有发生,但是像当今中国这样频繁的发生在中外历史上罕见。唯一的解释是人民不能通过一个讲理的地方解决他们的争讼。讲理的地方本是“肃静”的法院,可是在中国,“人民法院”管不了人民的案件。法院解决不了案子,人民自然就走上街头。
(三) 面对维权案,司法部门无能为力
“维权”是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的一个流行的政治词汇,有“维权律师“维权律师”,还有各行各业的维权,比如“农民维权”、“工人维权”“企业维权”、最近还有“宝宝维权”等等。维权是老百姓维护自己宪法和法律之下的权利和利益不被侵犯的行为。前面提到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都是维权的特别表现形式。这里讨论的维权案重点是意图通过法律程序或采取其他合法和理性维权行为,比如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出来后,一些受害者父母组织的“结石宝宝维权”行为。
面对这些维权案件,司法部门受到极强的政治控制,他们采取不立案的方式回避这些敏感案件,意图让“党”和行政部门解决这些问题。比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出来后,法院不受理有关民事赔偿诉讼,甚至不出具任何司法文书。石家庄的一家法院曾解释说“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这里最后的上级是党的政法委员会或政治局。
因为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是法律事先确定的,法院不受理案件的决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是立案的管辖有争议,法院也要通过正式的裁定才符合法治的精神。不准下级法院受理。其次,法院拒接受理案件也剥夺公民的法定诉讼权。
最为重要的是,政治控制法院的立案和审理背后反映了一个“圣王贤人”政治的哲学。很多人也许没有感觉到这个“圣王贤人”哲学的实质就是否定了“圣王和贤人”之外的人,包括专业训练出来的法官都是无能的。我们个人承认并依赖或推崇这种“圣王贤人”政治的哲学,就是否认我们自己,承认自己是下等人。
(四)强拆民房,无法无天,千年未有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还从没有出现过在全国范围内官员和开发商联合起来通过国家权力来剥夺老百姓房子的境况。“我的房子丢了。”这是中国现在流行的一个段子。在正常社会里,只有人和动产或动物丢了之说,没有听说房子丢了。
上海王水珍案件:
上海最早一批反对强制拆迁的人群中,有一个叫王水珍的人。上海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她的房子在2003年7月15日要拆迁,同时给她60天的上诉期。可是,通知后不到10天,其房子就被拆了。当时,王家没有一个人在家,等他们下班回来,发现房子不见了,被强拆了。王水珍于是不停的上法庭,上访,结果两次被判刑,共被关押三年半。有一次,王水珍是在法庭帮助另外一个拆迁户进行辩护的时候,警察当着法官的面将其带上手铐,带离法庭的。法官对此完全噤声。这是中国没有权威表现的另一类型案子。
审理王水珍的一个法官还有点人性,坦白告诉王水珍,她也没有办法,上面要这么判,她只有执行。
在全国各地,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件法院根本就不受理。
(五) 程序规则不明,审判不公
李庄案件是中国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李庄因为为在打黑中被打中的黑老大龚钢模作辩护律师,而被控“律师伪证罪。”李庄一案从其被逮捕到二审结案不到两个月,可谓神速。二审开庭10分钟李庄认罪并声称“永不翻案”,可是二审法庭继续审理,李庄的律师还在做无罪辩护。二审法庭以李庄的认罪态度好,减刑为一年半。可是一宣布刑期,李庄就跳上来抢过麦克风,大声呼叫“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此案的戏剧性可见一斑。
李庄审理中有如下问题:第一,政治和行政干预。李庄在一审庭上说,警员在审讯中告诉他,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并劝其早些认罪。所谓的“大三长”是指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当然这“三长”显然是中共政法委书记召集开会的。谁都知道“打黑”是一场政治运动,有其强烈的政治目的和安排,不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如果李庄的被捕是“大三长”会议的结果,那么他有可能成为一个为了胜利完成打黑运动而揪出来的典型“黑律师”。
在此案的审理中,重庆市高级法院的院长钱峰为下级法院的审理的合法性进行辩护也是破坏司法独立的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关于李庄的案件,重庆的法院是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时间来审理的。钱锋院长的评价本身就是司法不独立的自白。我们讲司法独立指的是法官的独立,法院的独立(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独立)和司法独立(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和政 党的独立)。没有这三个独立,法律的正义就无法实现。钱峰院长没有出席开庭,也没有旁听(实际上不应当旁听),那么他的判断本身就是不全面的。如果他事先 参与的案件的讨论甚至看阅了案卷,那么他就不当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审理。上级法院法官只有案件上诉到他那一级的时候,才能对案件按照程序审理。上级法院如果 事先干预,那么下级法院就成了个摆设,下级法官也是一个没有头脑的简单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如果上级法院事先涉及案件,那么上诉审就不可能保持公正和独立。如 果上级法院事先说下级法院审理的某个案子程序合法和适当,那么上诉审也变成多余了。虽然李庄案件一般不会上诉到重庆高级法院,但是从原则上,作为重庆第一中级法 院的上诉审级,高院的法官和院长不应当对下级法院的审理发表意见。再说,高院有可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审理此案的,比如通过申诉等。
第二,法院在审理中大量采用“听说”的材料做证据,比如在一审中,检方提供了19个人的证言,可是无一证人到庭作证,法院还是采信检方的证据。
第三,法院只采信检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和辩护律师地位低下。李庄案的一审法庭的判决书列举了公诉人提出的33项证据。法庭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认为这些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除了一项法医鉴定外不予采信。法庭这种全面接受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做法本身,就是偏袒检方。
中国的律师被认为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定义本身有缺陷。律师应当是法律的实施者,性质上是执法人员。在美国法律程序中,被告的律师和政府(检方)的律师的地位平等,都是实施法律的一部分,都是“officer of the court”。如果律师只是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自然就很容易将律师看作是“讼棍”。中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专门针对“讼棍”的。其实,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也有伪造证据的问题。为什么不规定“检察官伪证罪”?美国杜克大学所在的地方检察官在2007年就在杜克大学四名运动员的强奸案中隐瞒一个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被迫辞职。当时DNA的检查结果表明,所谓被害人内裤上的精液与四名被告无关。可是检察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告的律师。为此,该检查官受到查处,最后辞职。这是一个成熟社会所应具备的正义程序。
(六)以“黑”制“黑”
重庆的“打黑”与“黑打”以及王立军事件最典型的说明了中国式权威体制的失败。重庆市在其市委领导下展开了一场所谓“打黑除恶”的专项运动,动用公检法的力量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打黑运动一开始的两个月,重庆当局就逮捕1544名涉黑嫌疑人,后来多名涉嫌腐败的警方人员、中共及政府官员落网,包括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
重庆当局在打黑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做法已经陆续曝光。打黑的领导者薄熙来和王立军自身也落网。这两个人杀人越货,无所不为。薄熙来的妻子毒杀了英国商人海伍德。薄熙来的罪状将会在审判中有更多的曝光。王立军本人因害怕薄熙来的迫害而逃到美国领馆寻求庇护。最近资料披露,他专横跋扈,任意践踏下属,无法无天。他还刻意导演一个所谓千人围剿一个地下兵工厂的打黑战斗。这一切都说明,重庆的“打黑”就是通过国家的权力来任意打击异己并实现自己政治企图的“黑打”。
重庆的“打黑”和“黑打”不是重庆一个地方现象,它是制度的产物。现在虽然“黑打”的头头包括薄熙来和王立军都被处理或正在处理中,但是,中国现在的权力体制必然还会制造出大大小小的重庆“黑打”现象。
六 结论和出路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宪法不等有有宪政,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司法机构不等于有司法权威。中国现在的体制还是传统以皇权为中心的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只不过当代的皇权从原来的一个皇帝改为“九个”或“七个”集体的皇帝而已。
这种权威体制实际上没有权威,只不过是强权体制而已。被统治者是在枪口的强迫下而“服从”的。这种体制的出路只能是造反、起义、或政变。中国的历史就是这么一个造反、起义、或政变的历史。中共当代的政变已经发生了许多起。“打到四人帮”是政变,胡耀邦和赵紫阳下台是政变,最近的薄熙来垮台也近似政变。“造反”的端倪已呈现,2008年有贵州的瓮安人民造反,2009年湖北的石首人民造反,2011年有广州的乌坎、2012年有四川的什邡,和江苏的启东人民造反。这些在中共当局那里被称作为群体性事件。
为了让中国人走向一个和平理性的社会,我们只有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要在中国建立这个司法权威,我们必须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并且一旦下放不可任意收回。对此,有很多人甚至学者都怀疑,中国的基层法官、律师、检察官们能胜任吗?如此,我们必须破除“列宁式精英政治”观。
传统的精英政治是柏拉图理想的贵族政治,即“优秀的”人以公利为目的的统治。这种精英政治在现实中不存在。本文提到的“列宁式精英政治”观,指的是列宁的“群众、党、和领袖”的关系理论。这个理论将群众分为阶级,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成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个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中,群众成为明智未开的一群,需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无产阶级在改造世界的时候,首先要改造自己),党则是先进分子所组成,领袖则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所以,党和领袖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
在过去几十年里,学术圈子里很少有人用这个列宁主义精英政治观。但是,很多学者则用另外一个类似伊赛亚•伯林的“积极自由”的说法来为专制主义辩护,即中国人普遍文化水平低,文化素养不够,需要领袖们告诉他们如何实现自由和幸福。于似乎,人民大众的自由被他们剥夺了。这种剥夺类似家长对18岁下未成年的教育和控制。家长经常以可口可乐有太多的糖分而剥夺孩子喝可口可乐的自由。在家庭关系中,这种剥夺具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孩子确实是不成熟,父母具有监护权。可是这套理论不能适用在社会,因为社会上的领袖不能将人民群众当成未成年人。我们必须相信人人生而自由并具有天赋人权和智慧,且是自主和自治的,能够对自己、家庭和群体、乃至国家的事务做出合理而恰当的判断和选择而无需某一个政党或先锋队来灌输或教育。
列宁式精英政治观不排除,我们就不可能有人民陪审团,也就不可能将社会的纷争,不论大小都交给基层组织去解决。
我们要清楚看到,“列宁式精英论”是个假命题。在现实中,当权者知道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有智慧有能力解决问题。所以,当权者害怕失控,最后不但失去自己的利益,也丧失自己的领袖地位。比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出来后,中央有关部门就下令,不准法院受理有关毒奶粉案件的诉讼。上级有关方面的考虑得很清楚,他们害怕这个事件通过诉讼抖露出更多的问题,老百姓会拿他们那些当官的试问。这是中国当代精英政治观的实质。当然,有很多人被宣传灌输了,认为这种观点有道理。
社会的统治当然是通过一群精英们来实现的。但是,我们所需要的精英,其概念和范围和列宁式精英观是不一样的。在“列宁式精英论”中,中国的精英现在是按照下列结构而组成的:
精英=7(政治局常委委员)+18(其他政治局委员)+1(中央部门领导)+1(省级领导)+1(市级领导)+1(县级领导)+1(乡镇)+1(办事人员)
这个精英政治结构的特点是,第一,单线式权力结构,即从政府的基层办事人员到中央领导;第二,范围有限。从上到下不超过31人。(实践中,一个案件的处理超过31人,原因是腐败。)我们讲的一般精英政治,则是社会上横向的不同行业里精英,其数量几乎是无限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交由基层法院来处理,并且媒体公开,律师可以不受限制的介入。那么,有很多律师会出面,律师是精英,有媒体出面,记者是精英,专家会出面,专家是精英。除此之外,还有各行各业的许多聪明人都会出来发表意见和提出解决问题方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些精英们当然有能力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说到底,建立司法权威就是实行民主。民主的简单和直接的含义是人民用选票来选择政府精英。这个民主的过程也包括人民通过投票权将解决社会纷争的权力交给法官,同时其他社会精英(比如律师)包括民众(比如陪审团)也参与定案的过程。当今,建立司法权威就是将社会纷争的决定权交给各级法院和法官。分权放权是中国政治改革首要任务。
最后修改2013年3月25日於纽约皇后区
来源:李进进博客
本文在2012年10月“纪念胡赵基金会”在纽约举办的“胡赵精神与中国宪政转型”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后收入香港“晨钟出版社”2013年2月出版的《僵局,“破局”与中国民主转型:2012纽约胡赵精神与宪政转型学术研讨会论文辑要及现场辩论实录》一书
提要
一个社会要有权威,否则无法维持秩序和解决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问题。权力并不等于权威。权威必须要有道义的基础,其核心是人民对强制权力的认同和服从。这就是人们常提到的合法性问题(legitimacy)。权威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是革命的权威;第二是创制和立法的权威;第三法律适用中的权威,即将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个案中来,解决社会纷争。
本文讨论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权威,即在法律的适用中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权威来解决日常性的社会纠纷。历史上有两种权威体制来解决社会的纷争。一种是以皇权为中心的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另一种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具有许多优越性。只有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威,社会才能真正得到公平和正义,才能长治久安。
中国社会当前的状况是,有政府但是没有权威,有宪法无宪政,有法律无法治,有司法却无正义和公平。我们只有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威,政府的权力才是有效而且被人们服从,社会才有公平和正义。
目录
一 最牛钉子户和权威
二 强制+道义+服从=权威
西方的理论
孟子论权威
三 司法权威: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
专制主义的司法行政合一的权威体制
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
四 中国当前的权威体制
五 中国政府面对的挑战和困境
(一) 上访成“灾”
(二) 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
(三) 面对维权案,司法部门无能为力
(四)强拆民房,无法无天,千年未有
(五) 程序规则不明,审判不公
(六)以“黑”制“黑”
六 结论和出路
一个社会要有政府,政府要有权威。没有权威则无法解决民生、社会发展、和维持公共秩序。权力并不等于权威。中国当今看起来有强大的军队、庞大的警察队伍、和严丝入扣渗透到街道居委会的共产党的组织,可是这严密的权力机器却不能有效地拔出拆迁中的钉子户和阻挡住成千上万的的上访人群。
一 最牛钉子户和权威
位于浙江温岭火车站前的“站前大道”,一幢4间、5层的楼房孤零零地赫然矗立在这条宽阔的柏油路中间,车辆不得不绕着这幢房子通行。看看网上流行的照片,这个房子的边墙已被拆的残桓断臂。房主罗保根和他的家人照样住在这个楼的中间。这个状况已经持续了数年。
罗保根所在的下洋张村属于温岭市大溪镇。2008年,因“站前大道”建设,罗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罗保根的房子当时建好还不到10年,通知拆迁时,他家房子刚重新装修好不久。罗的房子从建成到装修,前后共花了60多万。而按房屋拆迁政策,平均每平方建筑面积补偿仅275元, 加上内装璜补助,获得补偿款仅26万多元。他说,“现在至少要花费80万才能建好,但政府只给26万补偿,根本建不起也买不起安置房。” 可是该村已签订拆迁协议451户530间,占拆迁户数的98.3%;已拆迁406户484间,占88.4%。但是,罗不同意,政府也没有强拆他的房子。此房直到2012年11月30日,经罗同意才予以拆除。
无论从政府或开发商来看,让一个房屋立在马路中间达数年之久,而且其建设计划无法如期正常进行,本身表明了这个社会没有权威。 换句话说,政府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罗的个人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首先,他的房子被建筑马路包围,成为一个孤房,其生活质量可想而知;其次,他的财产权没有得到适当的赔偿。他也没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像这样的钉子户,在全国可能有上百起或千起。这个案例还只是当局没有强制拆迁的案例。事实上,还有许多是当局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就将房子给拆了。
最牛钉子户、强制拆迁造成的上访人群将中国政府的权威一扫而光。从这里开始,我们思考应当如何建立权威。
二 强制+道义+服从=权威
西方的理论
在西方国家,自十六世纪霍布斯、洛克、休谟以来,政治哲学家们已经对政治权威作了透彻研究。在他们看来,权威必须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创制和强制执行规范,并被统治者(subjects )非强迫性地予以服从。韦伯讲的规范系统,就是权威强制性的外在形式。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于社会强制性规范的创造和认可,它是权威存在的道义基础。服从(obedience) ,不是为了避免处罚,而是人们对社会的契约(洛克和卢梭)或合理的共识(罗尔)。
孟子论权威
西方这个以合法性和道义为基础的权威理论,在孟子那里也有过类似的论述。《孟子•万章上》对尧舜的让贤和禹的传子有精辟的论述。孟子认为,尧不是以天下与舜,而是“天与之”。这里的天就是老百姓的民意。孟子举例说,尧传舜,舜为了避嫌而躲到山里去,好让尧的儿子接管。可是老百姓还是到舜那里去讴歌,去断讼。等舜死了,禹避舜之子于阳城,但“天子之民从之。”后来,禹推荐益,禹死后,人们却向禹的儿子启朝觐讼狱。老百姓认为启是“吾君之子”而讴歌之。益在辅佐禹的时候,政绩不佳,老百姓不接受之。孟子在这里是说,权威是以老百姓的认可和服从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这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谈论统治的合法性以及权力来源的论述,具有民主的意识,比我们所认识到的孟子的民本思想还要进一步。但是,孟子的民主意识也就只是停留在此,中国千年来的学者也没有给予充分认识。
三 司法权威: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
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有三个阶段,即革命,创制和立法,以及法律的适用。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权威有着不同的形式。革命无疑是最大的权威。革命是破坏旧秩序的最好手段。第二个形式是创制和立法。当一个旧的秩序被打破以后,社会需要宪法和法律,如刘邦打下咸阳后的“约法三章”。权威的第三种形式是法律的适用,即将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个案中来,解决社会纷争。新秩序创立后,创制规范和执行规范则是一个共同体维持秩序的常规性工作。社会每时每刻每分钟都发生着纷争。解决这些纷争,就得将规范适用到每一个具体的个案。这就是法律的适用。
本文讨论的是权威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即在法律的适用中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权威来解决日常性的社会纠纷。
在解决日常纷争的权威结构上,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中国传统的以郡县制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二是西方传统的由法官来主导由法律专业人士和人民陪审团参与的独立司法权威体制。
专制主义的司法行政合一的权威体制
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以中国秦汉以来的郡县制为典型代表,郡县的首长县令或县长。在汉代,满万户者,其长官为令,不满者称长,为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这个地方制度在形式上到了民国结束了。但是在实质意义,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一直延续至今。今天的中国大陆,县里虽有法院,检察院和县长之分,但是,他们都是在中共党的领导下的一般分工。中共的县委决定县里的一切。我们都知道,县里的第一把手是县委书记。
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不可能建立一种持久的有道义的权威。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是以皇权为中心的,是专制主义制度。专制主义如想实现社会正义,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神的统治,二是贤人统治。神的统治只存在信仰中。在现实中,我们只看到教皇国的恶人统治。欧洲的文明史,不包括古希腊的历史,只不过两千五百年左右,其中以上帝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中世纪竟占去了整整一千年,这一千年大家都知道是黑暗的统治时期。
权威最理想的状态是贤人政治,即让最优秀的人来实行社会治理。但是,闲人政治的前提条件是“公利”,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为人民服务”。古希腊的柏拉图宣扬贵族政治就是是希望少数优秀的人以公利为目的的统治。可是,贵族的铜臭味一样的让人呼吸不过来,在现实中以私利为目的的寡头政治是常态。
孟子很伟大。他提出了社会统治必须要有合法性,即君王要人民拥戴和服从,前述《孟子•万章上》讲到的尧舜禹的让贤便是如此。为此,他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子、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但是,孟子遇到了现实中的君王不贤的现实,所以他到处游说,劝他们贤,甚至骂那些君王是“率兽食人”。可见,贤人政治不可得,因为人性恶,非本善。如果以人生七十年为单位来计算,一个人一生能有遇上一个贤人君主就非常幸运了。中国历史上的尧舜禹贤等连续有三代贤人,可能是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的例外。尧舜禹后就产生了桀纣。一个社会产生桀纣是常态。就当今历史来看,就算毛泽东前半生是尧舜,后半生则是地地道道的桀纣。专制主义在中国就是朝廷不停的政变或人民造反,然后再来短时间的和平治理的恶性循环。所以革命变成了正义的权威,连孟子都为杀暴君辩护(“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孟子•梁惠王下》)。
中国历史上以皇权为中心的文官制度,在有些人心目中是完美的权威体制。但是在理论和现实中,一种有道义的权威即便短暂的存在,也无法维持良久。首先,在理论上,这个道义的权威必须假定皇帝就是正义本身。所以,不论下面文官犯什么罪过,百姓受到如何的冤屈,都可以从这个假定的正义源头皇帝那里获得正义。中国历史上“喊冤”的制度和当今“信访”制度都来自这个假定。如前所述,这个假定根本就不能成立。偶尔有一两个“正义”的皇帝,那皇帝也没有能力来管那么多的冤屈。其次,假定皇帝是昏君,县令和大臣们是正义和廉洁的,这些正义和廉洁的文官,在昏君面前也如同鸡蛋碰顽石。我们在史书上看到的都是尔虞我诈、宫廷政变、和惨无人道的杀戳。
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最大的弱点是没有程序上的保障。所以在日常的法律适用中,该制度造成制度性的冤假错案。比如,中国人熟知的昆曲“十五贯”讲述的就是一个典型的屈打成招的案子,还有近代的“小白菜和杨乃武”构陷案,都是县官判的冤假错案。现代中国在重庆上演的打黑案子,包括文强案、龚钢模案和李庄案,都在不同程度上是冤假错案。我们说是制度性的冤假错案,主要指的是这个制度没有给当事人程序性正义的保障。
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
西方传统的独立司法权威体制,在权威的行使上,不是由一个行政长官独断一切,而是由律师、人民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同时在程序上,司法权威体制要求比较严格,追求程序正义。
我们假定一个社会的法律以公正或正义为目标。为了实现正义,一个裁判官必须做到以下三点要求:第一,他们不得有私利或受到有利益的第三者的影响;第二,纷争的双方应当有同等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意见;第三,要在抽象的规范和适用的个案之间达成一个理性的桥梁,即在案件的事实的判定和适用的法律之间找到合理并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解释。
前面两个要求就是我们常讲到的自然正义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头一个原则,衍生出一个司法独立的要求。很多人以为,这个程序正义只是类似于法律上的法官回避的规定。实际上不是那么狭窄。如果一个人自己制定规范或法律,同时有执行或适用法律,那么,他同样是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个政治长官或行政长官可以根据需要来随时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在当代社会一个行政长官肩负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的时候,这个问题特别突出。以环保争议的案子为例。一个当地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可以允许一个有毒的项目在本地开发。而当地的老百姓则考虑自身的环境安全。如果一个地方的官员既制定政策,又执行政策,而且还通过权力阻止人们用司法的程序或操控司法程序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那么那个地方官员就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没有程序正义,造反就会产生。四川什邡和江苏启东2012年发生的抗议活动就是缺乏程序正义而产生的必然后果。反过来,如果四川什邡和江苏启东的老百姓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来伸张自己环境保护诉求,那就不会出现人们冲进县委大楼并将县委书记的衣服扒掉的一幕。
同样还有一个司法腐败的问题。如果一个判官受到亲戚朋友的影响或在金钱之下为第三者牟利,那么法律的正义就不能实现。
第二个程序规则,即“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在西方有了好几千年的传统。苏格拉底受审的时候,苏格拉底虽然选择了死亡,他还是给予了充分的陈述或辩护的机会。在圣经里,耶稣受难前,彼拉多还是给耶稣陈述的机会,只是耶稣不回答。当代的美国已经发展成一系列程序规则,包括辩护权,不得强迫认罪,米兰达规则,排除听说证据规则等等。这些规则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的审判。
第三个要求则来自于英美普通法中的遵守先例的原则(Stare decisis)。我们在解决了排除政治干预和保证公平的审判以后,我们还面对一个适用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司法的合理性问题产生于抽象的规范和具体个案之间的沟壑。规范是抽象的。从抽象的规范适用到具体的个案,期间有着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情况。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可是这“三章”要适用到个案中,就不是那么容易。就“杀人者死”这个规范来说,至少我们要确定什么是生,比方说堕胎是不是杀人,就有着争议。如果一方欺负一方,另一方在自卫中将施害者着刺死,比如中国现代的邓玉娇案件,邓玉娇是否是杀人犯?如此等等,我们需要在规范和个案之间搭建一个理性的桥梁。这个桥梁如何搭建?英美法中通过法官的判例建立这种理性桥梁。判例就是高一级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一些事实的判定和法律的适用做出充分的解释,并建立一些规则。高级法院将这些有影响力的判决公布出来,对本院和它的下级法院的判案有约束力。
判例就是对案件的事实判定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说理和演绎,在说理中建立遵守先例原则,在说理中搭起了抽象的规范和个案之间的桥梁。
在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下,法律和个案之间的桥梁是当权者的武断和政治的需要。这种武断造成了不公平和非一贯性,使得人们对权威缺乏足够的预期。人民对这样权威不是服从,而是畏惧和逃避。
比如在现代的中国,在1980年偷盗一万元的盗窃犯可能至多判三年,在同样的情况下,在1983年的严打中,该被告可能判无期甚至死刑。这是不公平的。在理论上,这种不公平用所谓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予以解释。这就造成了法律的双轨制,在一般法律之上还有一个适合当时需要的政策规范。
比较起来,司法权威体制比起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权威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它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国家权力中的政治斗争。这样,革命就可以避免。社会秩序的三个阶段(革命、创制和法律适用)就不会恶性循环。
美国历史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治斗争的案子。在那个案子中,联邦党人的总统亚当斯在卸任前的午夜任命了一批法官,其中包括有马伯里。可是委任状却没有来得及发出。新当选的杰弗森总统指令新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委任状。这实际上是两党的权力斗争。新当选的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也是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不久任命的。他是杰斐逊的死敌。他宣布了马伯里的任命为有效,可是却无法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指令。最后,他选择了宣布司法法违宪的做法,从此确立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有人说马歇尔是没有办法的政治妥协或玩游戏,但是,二百多年后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马歇尔的智慧,而是他追求正义的凛然之气。美国的政治从此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美国二百多年的政治稳定,就是通过司法诉讼而不是警察或国安或国保的队伍来实现的。
美国当代最大的总统选举之争,戈尔和布什的选举之战,最后也是法院给了断的。
第二,它可以有效解决重大社会争议。比如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410 U.S. 113 (1973年)解决了美国有关堕胎的争议。在那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萨斯州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形成的判决意见将孕期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生命的呈现状态不一样。头三个月为第一个阶段,因为婴儿还不能具有脱离母体的存活性,所以可以自由堕胎的。怀孕的第二个三个月,大法官们认为应当是限制性许可堕胎,但是最后三个月,除非母亲有着生命的危险,堕胎是被禁止的。德州的法律没有确定这些具体的阶段,笼统的禁止堕胎,因而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条款。
美国妇女通过“罗诉韦德案”一案得到了相对的堕胎的自由。这个自由不是法官随意给予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了一个阶段后,美国争取妇女权利的人们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结果。这涉及到宗教的争论。美国是基督教为主的国家。基督教和天主教反对堕胎。一方面一些妇女要求堕胎,一方面传统的观念和法律反对堕胎。社会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结论。这个争论最后通过法律诉讼交到了九个大法官手里。九个大法官就要通过他们的智慧找到处理这个社会纷争的路子。他们要听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最后,大法官们找到了一个妥协的办法。这就是人的理性。而这个理性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彰显的。因为这个判决讲道理,所以人们服从。一个有道义和服从为基础的权威就是这样产生的。尽管美国社会还是有一些人反对堕胎甚至采取极端的办法,但是自“罗诉韦德案”后,美国社会对于堕胎还是有了尺度,不再有大的纷争。
第三,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有明了的途径和适当的预期,并且有效率。法治社会相对于专制社会看起来是没有效率的。其实不然。法治社会一样可以通过司法权威极其有效地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
美国夏沃案件
特丽•夏沃(Theresa Marie Schiavo),原名特丽萨•辛德勒(Theresa Marie Schindler,简称特丽,Terri ),出生在宾西法利亚州费城郊区的一个天主教家庭。1990年2月24日半夜,也就是2月25日的凌晨,特丽的丈夫发现她摔倒在地的声音。他打了911紧急电话。当救护人员到达时,特丽的心脏已经完全的停止跳动(Cardiac Arrest, 不同于Heart Attack〕。经过抢救,包括电击,特丽•夏沃的脉搏恢复了跳动。但是今后十多年,虽经各种治疗和努力,她再也没有恢复知觉。她一直靠体外的进食管维持生命(Percutaneous Endoscopic Gastrostomy, PEG)。1998年5月她丈夫迈可尔向皮内拉斯县法院提出拔掉特丽•夏沃人工进食管(PEG〕的要求。县法官在2000年2月1日公布了长达11页的判决书,批准了特丽•夏沃丈夫的请求,同意拔掉她的进食管。特丽的父母反对,此案于是上诉到佛罗里达州第二上诉法院 。该院在2001年1月24日维持县法官的判决。特丽父母要求重新审理的请求也被否定。2001年4月24日,初审法官葛里尔根据第二上诉法院的命令,下达了停止对特丽•夏沃进行人工进食的命令。这是特丽•夏沃第一次被拔掉进食管。
代表保守的一方又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让特丽恢复进食管。法院最后还是维持初审法官的判决。最后,保守的佛罗里达州众议院通过了一个议案,授权州长可以在某种案子中行使“一次性的停止执行”命令(One-time stay in certain cases)。2003年10月21日,佛罗里达州参议院也通过了此案,州长签署了该法,该法完成立法手续,编号为佛罗里达州法律Chapter 2003-418, 以下简称“特丽法Terri’s Law”。布什(小布什的弟弟)州长于是依据此法下令恢复对特丽•夏沃的人工进食,同时任命了一位监护人。特丽的丈夫于是开始了“特丽法”违宪诉讼,最后这个法律被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县法官葛里尔在2005年2月25日下令,特丽•夏沃的监护人,即她的丈夫迈可尔•夏沃可以在20005年3月18日下午1时拔掉特丽的进食管。佛罗里达 州第二上诉法庭于2005年3月16日维持了的命令。于是,特丽的人工维持生命的营养进食管在2005年3月18日最后一次被拔掉,并导致了她的死亡。
在州的“特丽法”被判定违宪及布什州长关于接上特丽的进食管的命令无效之后,布什州长还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特丽的父母和那些“选择生命”的人们还诉诸了其他法律手段,企图来挽救特丽的生命。但所有的法律诉讼全都失败。最后,2005年3月18日,特丽的进食管再次被拔掉。这样,特丽的父母和那些“选择生命”的人们就不得不求助美国国会。美国国会正好是共和党的天下。虽然保守派的议员们有许多是律师出生也明知美国宪法关于分权的理论,但从信奉的一些宗教和政治上的需要,他们还是要插上一手。
2005年3月18日,在特丽的进食被停止后,3月19日和20日,议员们取消了“复活节”的度假,在周六和周日连续工作,讨论有关特丽的立法。最后,参众两院达成一致,在半夜通过了关于特丽的法律,授权美国联邦法院在佛罗里达州中部地区的地区法院,有按照美国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审理和判决有关特丽•夏沃案的管辖权,同时授予特丽父母有诉讼人的地位。美国国会这样立法是因为过去联邦法院一直以无审判管辖而否定特丽父母的法律诉求。布什总统在21日的半夜从德克萨斯州赶回白宫等待签字,最后在星期一的凌晨一点钟,即国会通过后的40分钟内签署了该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特丽的生命与立法和诉讼在法律程序中赛跑。保守派试图通过国会立法授权联邦法院特别受理这个案子,使得特丽的进食管尽快恢复。所以在布什总统半夜签署法律后,特丽父母的律师就在早上8点钟来到佛罗里达州美国联邦法院在佛罗里达州坦帕市的地区法院。杰姆斯•怀特莫尔(James d. Whittemore)受理了此案。 效率之快可见一斑。这是因为人命关天。夏沃已经被断食断水有三天的时间了。可是遗憾的是,怀特莫尔法官在第二天就拒绝了特丽父母的法律要求。布什总统和他的弟弟佛罗里达州州长也爱莫能助,不能命令行政当局采取措施恢复特丽夏沃的进食。此案于是又上诉到在亚特兰大的联邦第11巡回上诉法庭(Docketing No. 05-11556)。上诉法庭否决了特丽父母的上诉。案子又走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3月23日拒绝受理此案。此后,特丽的父母,部分国会议员等又动用了其他法律手段,包括要求重审,要求州法院在联邦诉讼中停止执行命令等,结果全部被驳回。最后一个法律诉讼文件是2005年3月30日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拒绝调卷令(certiorari)和停止令(order of stay)。她的父母于是表示放弃诉讼。实际上,特丽的父母已经用尽了所有的法律手段,在美国诉讼历史上极其罕见。特丽•夏沃于2005年3月31日9时零5分去世。
那么夏沃死后的那些为夏沃的生命奔波的民众反应如何?他们还继续在临终医院外坚持抗议。最后一位在抗议者莉莎•威尔逊在2005年5月17日撤出。
通过夏沃案件,我们看到了美国司法的权威及其效率。美国的司法权威如此之大,以至于几个小小的县级法官就把不可一世的美国总统,美国国会,州议会和州长 打垮。尽管此案在7年中涉及了好几个法院,最后到州和联邦的最高法院,但是本案所执行的是两个县级法官和一个联邦地区法官最初作出的判决。一个是佛罗里达 州皮内拉斯县县法官葛里尔(GREER)同意特丽•夏沃的丈夫迈可尔•夏沃停止对特丽人工进食的法律请求的判决,一个是皮内拉斯县县法官贝尔德 (BAIRD)关于佛罗里达州“特丽法”违宪的判决。另一个具有影响的初级法官的判决是美国联邦地区法官怀特莫尔(WHITTEMORE)否定特丽父母关于停止执行县法官命令的 判决。他们是美国州和联邦的低级法官,最多是七品芝麻官。让人值得回味的是,是谁给了这几个县级法官如此之大的权威?为什么美国的总统、州长和老百姓, 包括那些热忱的选择生命的示威者也最后不得不尊重这几个“七品芝麻官”的决定?答案是社会有一个独立的讲理的司法制度而人们又理性的服从和尊重这个制度。
第四,司法权威体制可以公平而有效的制裁腐败。我们可以通过咱们中国人自己的案子—台湾陈水扁案来说明。
首先陈水扁贪腐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独立。扁案始于扁在任期间。早在2006年,台湾“高检署”在侦结公务机要费案时,检察官认定陈水扁涉嫌贪污和伪造文书罪嫌,需等陈水扁遭罢免或卸职后再侦办。这里必须指出,台湾的高检署是独立于总统,依法办事的。同时,这样处理反映出台湾的精英和民众既尊重了国家的宪法和国家首脑,同时又没有放弃法律的严肃。陈水扁卸任后,即被台湾检署列为被告,并被依法羁押。
其次,陈水扁案的审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陈水扁案按照一般法律程序进行,即由台北地方法院处理。相对中国大陆,不同级别的领导有不同等级法院来处理,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奚落。在法律诉讼中,陈水扁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他的辩护律师完全是独立和自由的。控辩双方都依法相斗。地方法院曾将判定羁押陈水扁的理由不成立,当庭释放陈水扁。控方两度抗诉,后成功说服法院再度羁押陈水扁。相比之下,在大陆,一个高官的处理,都要有政治局或常委来开会决定,哪有法治可言。
最后,陈水扁个人的言论自由和他的党和“粉丝”们的言论自由仍然得到保护。他们的反抗声音并没有妨碍司法的正义。当陈水扁被羁押并带上手铐的一瞬间,他高举起手铐,大声呼叫:“这是政治迫害”。台湾的媒体都播送了这个情节。他的支持者可以在法庭外抗议。台湾的司法部门没有因为这些“杂音”或“噪音”或反抗声而退让。台湾社会也没有因为这种“吵闹”受到影响。社会还是稳定的。陈水扁最后还是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这种审判的结果是让人“服”,陈水扁的朋友和敌人都服。正如前面分析,“服”是权威的基本要素。相比重庆的“打黑”,被“打黑”的人受到刑讯逼供,司法审判也是按照重庆党委书记的旨意进行。这种“打黑”的结果就是个“不服”,于是社会权威建立不起来。没有权威的社会,就只有造反。群体性事件就是造反的雏形。
四 中国当前的权威体制
现代的权威体制,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起来的。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在1954年宪法确定的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制度在理论上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全国和地方人大各级选举产生并监督各级国家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人民法院”同世界各国法院的功能一样是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创制源于前苏联,是国家的公诉人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公安部门是国家的一般警察机构,国家安全部门是专门针对所谓国家安全的警察部门。
在法治的原则下,社会的正义最终是通过法院将国家的一般法律适用于个案的争讼上予以实现的。司法独立指的是法院和审理案件的法官独立。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政党或社会团体都不应当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三十年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口号,后来改“法制”为“法治”并在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记入宪法。但是中共始终坚持党的利益高于人民的利益,党的政策高于法律。最近中共又提出了所谓的“三个至上”理论原则,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是实质,是根本,也被认为是“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原则。
在这个“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之下,中国目前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存在有”党“和国家两套机构和法律规范。除了国家法律和国家司法机关之外,中国还有一套非宪法系统的政治规范和机构。中共中央在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之外还不时地以“中共中央文件”“通知”等形式制定各种政策。中央纪律委员会直接以“双规”的方式关押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中共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政法委员会”具体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执行中共中央的政策、决定。在这两套规范中,非宪法体系的党的政策规范和党的机构居于支配地位。这就是所谓“党的一元化领导“。
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中国没有司法独立可言。中国宪法虽然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但是法院和检察院不能独立于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党”通过直接任命法官和检察官以及通过其“政法委”来指导他们办理具体的案件来实现党对司法的绝对控制。
五 中国政府面对的挑战和困境
中国目前的政府体制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无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实现法律的正义。
(一) 上访成“灾”
“信访”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的一个新词汇,指的是人民“来信”和“来访”,作为一种制度最早确立于1951年的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以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党”的机构都设立了“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单位。这里讲的人民“来信”“来访”绝大多数是“个人”或“群体”向“党”和政府关于他们利益受到不公正待抱怨或申冤。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从信访量的大小可以看到民众的不安和社会的不公平。据研究2003年中国的信访成为“洪峰”时期,公民来信来访共达1272.3万人(件)次。根据中国2004年人口统计年鉴,2003年年末中国人口为122927万人。以此计算,在2003年每一百零一个中就有一个”信访“人员。这100:1的人口上访比例自身说明中国社会的不和谐。而对于来自人民的抱怨,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比例则只有千分之二。尽管如此,信访的群众仍然”络绎不绝“,北京还出现了”信访村“。年各种上访人员中包括有农民,城市居民,退休工人,退伍军人,公安干警,法官,现在还包括“信访”办公室主任。国家信访局承认自2005开始,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 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等五大问题成为现阶段信访的重点。有许多上访者常年累月奔波于地方和京城之间,其间苦难自不必多言。
因为信访的现象“妨碍国家的和谐和稳定”,于是出现了反制信访的各种方法,比如“截访”,即当地政府派警察将本地的上访人员以各种强制性的方法遣送回本地,和“贿访”,即基层政府到上级信访部门通过给钱进行销号。另一方面,许多上访者又被送进劳动教养场所或精神病院。居然还有法律系的教授说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访人员是精神病患者。
对人民群众的上访,一方面中共当局依然保留这种中国传统的“皇权之下觅”青天的人治制度,另一方面又以劳动教养等法律手段来制裁上访者。中国的司法系统对于“信访”各种申冤和因信访产生的侵权行为爱莫能助。
(二) 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众闹事”、“聚众闹事”,以前称之为“群众性治安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有些官方学者说“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实群体性事件是官方对民众抗议、示威、骚乱等事件的委婉称呼。因此,“群众性事件”绝大多数是“维权”事件。
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2008年和2009年都突破了9万起。进入2008年下半年,在举办北京奥运前,中国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严重的警民冲突与群体性事件,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最突出的例子是瓮安、孟连、陇南、和石首事件。 2008年的贵州瓮安县人民不满当地腐败和公安的野蛮,群起将县公安局大楼给烧了。2009年6月,湖北石首的民众因不满公安处理一个尸体而围堵县城,居然将几千名武装警察打的素手无策。2011年又有广东的乌坎事件,2012年有四川的什邡和江苏的启东事件。
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有些人们选择了造反行为。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游行、静坐、示威”等行为。由于当局打压这种正常的表达行为,当事人则采取在敏感街道上“散步”或长途“旅游”等方式进行。
群体性事件在世界各地都时有发生,但是像当今中国这样频繁的发生在中外历史上罕见。唯一的解释是人民不能通过一个讲理的地方解决他们的争讼。讲理的地方本是“肃静”的法院,可是在中国,“人民法院”管不了人民的案件。法院解决不了案子,人民自然就走上街头。
(三) 面对维权案,司法部门无能为力
“维权”是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的一个流行的政治词汇,有“维权律师“维权律师”,还有各行各业的维权,比如“农民维权”、“工人维权”“企业维权”、最近还有“宝宝维权”等等。维权是老百姓维护自己宪法和法律之下的权利和利益不被侵犯的行为。前面提到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都是维权的特别表现形式。这里讨论的维权案重点是意图通过法律程序或采取其他合法和理性维权行为,比如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出来后,一些受害者父母组织的“结石宝宝维权”行为。
面对这些维权案件,司法部门受到极强的政治控制,他们采取不立案的方式回避这些敏感案件,意图让“党”和行政部门解决这些问题。比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出来后,法院不受理有关民事赔偿诉讼,甚至不出具任何司法文书。石家庄的一家法院曾解释说“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这里最后的上级是党的政法委员会或政治局。
因为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是法律事先确定的,法院不受理案件的决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是立案的管辖有争议,法院也要通过正式的裁定才符合法治的精神。不准下级法院受理。其次,法院拒接受理案件也剥夺公民的法定诉讼权。
最为重要的是,政治控制法院的立案和审理背后反映了一个“圣王贤人”政治的哲学。很多人也许没有感觉到这个“圣王贤人”哲学的实质就是否定了“圣王和贤人”之外的人,包括专业训练出来的法官都是无能的。我们个人承认并依赖或推崇这种“圣王贤人”政治的哲学,就是否认我们自己,承认自己是下等人。
(四)强拆民房,无法无天,千年未有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还从没有出现过在全国范围内官员和开发商联合起来通过国家权力来剥夺老百姓房子的境况。“我的房子丢了。”这是中国现在流行的一个段子。在正常社会里,只有人和动产或动物丢了之说,没有听说房子丢了。
上海王水珍案件:
上海最早一批反对强制拆迁的人群中,有一个叫王水珍的人。上海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她的房子在2003年7月15日要拆迁,同时给她60天的上诉期。可是,通知后不到10天,其房子就被拆了。当时,王家没有一个人在家,等他们下班回来,发现房子不见了,被强拆了。王水珍于是不停的上法庭,上访,结果两次被判刑,共被关押三年半。有一次,王水珍是在法庭帮助另外一个拆迁户进行辩护的时候,警察当着法官的面将其带上手铐,带离法庭的。法官对此完全噤声。这是中国没有权威表现的另一类型案子。
审理王水珍的一个法官还有点人性,坦白告诉王水珍,她也没有办法,上面要这么判,她只有执行。
在全国各地,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件法院根本就不受理。
(五) 程序规则不明,审判不公
李庄案件是中国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李庄因为为在打黑中被打中的黑老大龚钢模作辩护律师,而被控“律师伪证罪。”李庄一案从其被逮捕到二审结案不到两个月,可谓神速。二审开庭10分钟李庄认罪并声称“永不翻案”,可是二审法庭继续审理,李庄的律师还在做无罪辩护。二审法庭以李庄的认罪态度好,减刑为一年半。可是一宣布刑期,李庄就跳上来抢过麦克风,大声呼叫“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此案的戏剧性可见一斑。
李庄审理中有如下问题:第一,政治和行政干预。李庄在一审庭上说,警员在审讯中告诉他,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并劝其早些认罪。所谓的“大三长”是指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当然这“三长”显然是中共政法委书记召集开会的。谁都知道“打黑”是一场政治运动,有其强烈的政治目的和安排,不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如果李庄的被捕是“大三长”会议的结果,那么他有可能成为一个为了胜利完成打黑运动而揪出来的典型“黑律师”。
在此案的审理中,重庆市高级法院的院长钱峰为下级法院的审理的合法性进行辩护也是破坏司法独立的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关于李庄的案件,重庆的法院是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时间来审理的。钱锋院长的评价本身就是司法不独立的自白。我们讲司法独立指的是法官的独立,法院的独立(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独立)和司法独立(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和政 党的独立)。没有这三个独立,法律的正义就无法实现。钱峰院长没有出席开庭,也没有旁听(实际上不应当旁听),那么他的判断本身就是不全面的。如果他事先 参与的案件的讨论甚至看阅了案卷,那么他就不当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审理。上级法院法官只有案件上诉到他那一级的时候,才能对案件按照程序审理。上级法院如果 事先干预,那么下级法院就成了个摆设,下级法官也是一个没有头脑的简单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如果上级法院事先涉及案件,那么上诉审就不可能保持公正和独立。如 果上级法院事先说下级法院审理的某个案子程序合法和适当,那么上诉审也变成多余了。虽然李庄案件一般不会上诉到重庆高级法院,但是从原则上,作为重庆第一中级法 院的上诉审级,高院的法官和院长不应当对下级法院的审理发表意见。再说,高院有可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审理此案的,比如通过申诉等。
第二,法院在审理中大量采用“听说”的材料做证据,比如在一审中,检方提供了19个人的证言,可是无一证人到庭作证,法院还是采信检方的证据。
第三,法院只采信检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和辩护律师地位低下。李庄案的一审法庭的判决书列举了公诉人提出的33项证据。法庭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认为这些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除了一项法医鉴定外不予采信。法庭这种全面接受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做法本身,就是偏袒检方。
中国的律师被认为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定义本身有缺陷。律师应当是法律的实施者,性质上是执法人员。在美国法律程序中,被告的律师和政府(检方)的律师的地位平等,都是实施法律的一部分,都是“officer of the court”。如果律师只是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自然就很容易将律师看作是“讼棍”。中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专门针对“讼棍”的。其实,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也有伪造证据的问题。为什么不规定“检察官伪证罪”?美国杜克大学所在的地方检察官在2007年就在杜克大学四名运动员的强奸案中隐瞒一个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被迫辞职。当时DNA的检查结果表明,所谓被害人内裤上的精液与四名被告无关。可是检察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告的律师。为此,该检查官受到查处,最后辞职。这是一个成熟社会所应具备的正义程序。
(六)以“黑”制“黑”
重庆的“打黑”与“黑打”以及王立军事件最典型的说明了中国式权威体制的失败。重庆市在其市委领导下展开了一场所谓“打黑除恶”的专项运动,动用公检法的力量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打黑运动一开始的两个月,重庆当局就逮捕1544名涉黑嫌疑人,后来多名涉嫌腐败的警方人员、中共及政府官员落网,包括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
重庆当局在打黑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做法已经陆续曝光。打黑的领导者薄熙来和王立军自身也落网。这两个人杀人越货,无所不为。薄熙来的妻子毒杀了英国商人海伍德。薄熙来的罪状将会在审判中有更多的曝光。王立军本人因害怕薄熙来的迫害而逃到美国领馆寻求庇护。最近资料披露,他专横跋扈,任意践踏下属,无法无天。他还刻意导演一个所谓千人围剿一个地下兵工厂的打黑战斗。这一切都说明,重庆的“打黑”就是通过国家的权力来任意打击异己并实现自己政治企图的“黑打”。
重庆的“打黑”和“黑打”不是重庆一个地方现象,它是制度的产物。现在虽然“黑打”的头头包括薄熙来和王立军都被处理或正在处理中,但是,中国现在的权力体制必然还会制造出大大小小的重庆“黑打”现象。
六 结论和出路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宪法不等有有宪政,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司法机构不等于有司法权威。中国现在的体制还是传统以皇权为中心的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权威体制,只不过当代的皇权从原来的一个皇帝改为“九个”或“七个”集体的皇帝而已。
这种权威体制实际上没有权威,只不过是强权体制而已。被统治者是在枪口的强迫下而“服从”的。这种体制的出路只能是造反、起义、或政变。中国的历史就是这么一个造反、起义、或政变的历史。中共当代的政变已经发生了许多起。“打到四人帮”是政变,胡耀邦和赵紫阳下台是政变,最近的薄熙来垮台也近似政变。“造反”的端倪已呈现,2008年有贵州的瓮安人民造反,2009年湖北的石首人民造反,2011年有广州的乌坎、2012年有四川的什邡,和江苏的启东人民造反。这些在中共当局那里被称作为群体性事件。
为了让中国人走向一个和平理性的社会,我们只有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威体制。要在中国建立这个司法权威,我们必须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并且一旦下放不可任意收回。对此,有很多人甚至学者都怀疑,中国的基层法官、律师、检察官们能胜任吗?如此,我们必须破除“列宁式精英政治”观。
传统的精英政治是柏拉图理想的贵族政治,即“优秀的”人以公利为目的的统治。这种精英政治在现实中不存在。本文提到的“列宁式精英政治”观,指的是列宁的“群众、党、和领袖”的关系理论。这个理论将群众分为阶级,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成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个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中,群众成为明智未开的一群,需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无产阶级在改造世界的时候,首先要改造自己),党则是先进分子所组成,领袖则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所以,党和领袖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
在过去几十年里,学术圈子里很少有人用这个列宁主义精英政治观。但是,很多学者则用另外一个类似伊赛亚•伯林的“积极自由”的说法来为专制主义辩护,即中国人普遍文化水平低,文化素养不够,需要领袖们告诉他们如何实现自由和幸福。于似乎,人民大众的自由被他们剥夺了。这种剥夺类似家长对18岁下未成年的教育和控制。家长经常以可口可乐有太多的糖分而剥夺孩子喝可口可乐的自由。在家庭关系中,这种剥夺具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孩子确实是不成熟,父母具有监护权。可是这套理论不能适用在社会,因为社会上的领袖不能将人民群众当成未成年人。我们必须相信人人生而自由并具有天赋人权和智慧,且是自主和自治的,能够对自己、家庭和群体、乃至国家的事务做出合理而恰当的判断和选择而无需某一个政党或先锋队来灌输或教育。
列宁式精英政治观不排除,我们就不可能有人民陪审团,也就不可能将社会的纷争,不论大小都交给基层组织去解决。
我们要清楚看到,“列宁式精英论”是个假命题。在现实中,当权者知道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有智慧有能力解决问题。所以,当权者害怕失控,最后不但失去自己的利益,也丧失自己的领袖地位。比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出来后,中央有关部门就下令,不准法院受理有关毒奶粉案件的诉讼。上级有关方面的考虑得很清楚,他们害怕这个事件通过诉讼抖露出更多的问题,老百姓会拿他们那些当官的试问。这是中国当代精英政治观的实质。当然,有很多人被宣传灌输了,认为这种观点有道理。
社会的统治当然是通过一群精英们来实现的。但是,我们所需要的精英,其概念和范围和列宁式精英观是不一样的。在“列宁式精英论”中,中国的精英现在是按照下列结构而组成的:
精英=7(政治局常委委员)+18(其他政治局委员)+1(中央部门领导)+1(省级领导)+1(市级领导)+1(县级领导)+1(乡镇)+1(办事人员)
这个精英政治结构的特点是,第一,单线式权力结构,即从政府的基层办事人员到中央领导;第二,范围有限。从上到下不超过31人。(实践中,一个案件的处理超过31人,原因是腐败。)我们讲的一般精英政治,则是社会上横向的不同行业里精英,其数量几乎是无限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交由基层法院来处理,并且媒体公开,律师可以不受限制的介入。那么,有很多律师会出面,律师是精英,有媒体出面,记者是精英,专家会出面,专家是精英。除此之外,还有各行各业的许多聪明人都会出来发表意见和提出解决问题方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些精英们当然有能力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说到底,建立司法权威就是实行民主。民主的简单和直接的含义是人民用选票来选择政府精英。这个民主的过程也包括人民通过投票权将解决社会纷争的权力交给法官,同时其他社会精英(比如律师)包括民众(比如陪审团)也参与定案的过程。当今,建立司法权威就是将社会纷争的决定权交给各级法院和法官。分权放权是中国政治改革首要任务。
最后修改2013年3月25日於纽约皇后区
来源:李进进博客
Labels:
宪政
学界激辩:奥巴马用无人机击毙奥拉基合理吗?
纽约时报中文网 MARK MAZZETTI, CHARLIE SAVAGE, SCOTT SHANE 联合报道 2013年03月25日

Khaled Abdullah/Reuters 也门沙波瓦省的一台汽车残骸。这证明了美国无人机打击具有多大的毁灭力量。
华盛顿——2011年9月末的一个早上,一队美国无人机从沙特南部偏远地区的中情局(CIA)简易机场起飞。这些无人机越境进入也门领空,很快就在焦夫省沙漠中的一队卡车上空盘旋着。也门是一个穷国,这里曾因培育阿拉伯马而闻名。
一群刚吃完早饭的男子匆忙钻进他们的卡车。其中一人是出生于新墨西哥州的激进教士安瓦尔·奥拉基(Anwar al-Awlaki),他从一个互联网仇恨言论传播者,变成了基地组织(Al Qaeda)也门分支的高层人员。另一人是萨米尔·汗(Samir Khan),他也是美国公民。他从北卡罗来纳州搬到也门,参与制作这一激进组织的英语网络杂志《激励》(Inspire)。

Left, Linda Spillers for The New York Times; right, WBTV, via Associated Press
安瓦尔·奥拉基(左)是也门基地组织成员,他是美国一次无人机袭击的目标。那次袭击也造成这一组织英语在线杂志负责人萨米尔·汗死亡。二者都是美国人。

Khaled Abdullah/Reuters
一次误袭
2011年10月14日,遭美国无人机袭击的地点。这次袭击造成十几人死亡,其中包括奥拉基之子。

Doug Mills/The New York Times
2011年9月30日,奥巴马在弗吉尼亚州阿灵顿,两侧分别是副总统拜登(左)和海军上将迈克尔·马伦。

Bell County Sheriff’S Department
胡德堡枪击案
2009年11月,尼达尔·马利克·哈桑少校在德州胡德堡开枪打死13人。调查人员发现,哈桑此前与奥拉基有电子邮件往来。

U.S. Marshals Office, via E.P.A.
“内裤炸弹”事件
2009年12月,奥马尔·法鲁克·阿卜杜勒穆塔拉卜在航班即将抵达底特律时,试图用内裤炸弹炸机未遂。他在这次自杀式爆炸袭击任务前,曾前往也门向奥拉基寻求帮助。 其中两架“捕食者”(Predator)无人机将激光束对准卡车照射,标示目标,而大一些的“死神”(Reaper)无人机则瞄准目标。“死神”无人机的飞行员在数千英里外遥控操作,他们完成瞄准后,就发射了导弹。
多年认真细致的情报工作,奥巴马总统的律师们的激烈讨论,五角大楼和中情局之间的角力(这两个部门都在也门上空进行无人机战争),都在这一刻走向高潮。自美国内战以来,这似乎是美国政府首次不经审判,就将一名美国公民当做战时敌人故意杀死。
18个月后,尽管奥巴马政府努力对此事保密,但追杀奥拉基的决定,还是成了新的公共关注及辩论的对象,其导火索是奥巴马提名自己的反恐顾问约翰·O·布伦南(John O. Brennan)出任中情局局长。
上月,一份非机密的美国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白皮书”泄露了出来。这份文件是在杀死奥拉基和萨米尔·汗几个月后,在内部辩论应当透露多少内容时拟定的,总结了奥巴马政府抽象的法律主张。它的曝光促使公众要求提高透明度,导致上周参议院出现13个小时的拖延战术,暂时推迟了布伦南的任命确认。有人大声质疑道,如果总统能以秘密 情报为依据,在海外杀死美国公民,他的权力界限在哪里?
对36名现职及离职的法律和反恐官员以及外部专家进行采访后,打死奥拉基行动的筹备阶段的线条得到梳理,在对美国历史和法律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这件事上,奥巴马政府当时面对的法律、情报及军事挑战的细节更加完整了。它凸显出,在秘密面纱背后进行战争、依赖美国政府极少承认的空中打击和少数官员才能过目的复杂法律依据,这一切是多么危险。
2011年9月30日的导弹袭击打死了奥拉基——奥巴马政府的律师认为,他是恐怖组织领导人,打死他是正当合理的。这次袭击也杀死了萨米尔·汗,尽管官员们判断,他不是一个足够大的威胁,没有理由专门把他列为攻击目标。次月,另一次无人机袭击误杀了奥拉基16岁的儿子阿卜杜勒拉赫曼 (Abdulrahman)。他进入也门沙漠地区是为了寻找父亲。短短两周内,美国政府在也门杀死了三名美国公民,其中只有一人在事先拟定的目标名单上。
不断演变的威胁
2009年11月,当军医尼达尔·马利克·哈桑少校(Maj. Nidal Malik Hasan)被指控在德克萨斯州胡德堡开枪打死13人时,奥拉基终于得到了他似乎寻求已久的东西——全球声名。调查人员很快发现,哈桑曾与奥拉基有过电子邮件往来,尽管奥拉基的回复谨慎而含糊。但是,枪击案发生四天后,奥拉基就消除了世人对其立场的任何怀疑。
“尼达尔·哈桑是个英雄,”他在自己读者众多的博客中写道,“他是一个有良心的人,无法忍受身为穆斯林、却在与穆斯林作战的军队服役的矛盾。”
虽然这话让人不寒而栗,但它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情报机构加强了对奥拉基的监视,他们截获的通信内容显示,奥拉基在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恐怖组织以也门为大本营的一个分支——的影响力日益增加。
2009年末,美国事隔八天在也门进行了两次无人机袭击。在12月24日的第二次袭击中,导弹击中了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正在开会的领导人。当时新闻报道称,奥拉基是攻击目标之一,报道误称他已被杀死。
实际上,这个分支的其他高层官员才是此次袭击的具体目标,而奥拉基之死将只是附带损害——可以合法地辩称这只是为了达到军事目的而引起的附带死亡。尽管奥拉基似乎非常危险,但当时的证据证明他只是个煽动者;反恐分析员尚未得到确凿证据表明,奥拉基“已参与行动”。
这种局面马上就会改变。就在次日,23岁的尼日利亚人奥马尔·法鲁克·阿卜杜勒穆塔拉卜(Umar Farouk Abdulmutallab)在航班即将抵达底特律时,试图将飞机炸毁,但没有成功。法庭文件称,这名使用内裤炸弹炸机未遂的嫌犯告诉联邦调查局 (FBI)人员,他去也门找到自己的网络英雄奥拉基,奥拉基和他讨论了“殉道与圣战”的问题,并批准阿卜杜勒穆泰拉卜执行自杀式任务,帮他准备了一段殉道 视频,还指示他要在美国领土上空引爆炸弹。
法律困境
戴维·巴伦(David Barron)和马丁·莱德曼(Martin Lederman)遇到了一个问题。作为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的律师,他们接到一个任务,即说明下述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在无法将其抓获的情况下故意杀死奥拉基,尽管他有美国公民身份。无论是根据国际 还是国内法律,这个问题都引发错综复杂的潜在障碍,而奥拉基的下落随时可能被找到。
据熟悉这项法律分析的官员透露,两名律师全力以赴地投入这个项目,迅速完成了一份简短的备忘录。其初步结论是,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奥拉基是合法的 打击目标,因为他在美国与基地组织的战争中是参战者,也因为他对美国构成了特定的威胁。他们用这种重叠的推理来证明国防部或中情局都可合法发起攻击。国防 部通常是在国会授权范围内使用军事力量打击基地组织,而中情局作为一个文职机构,通常在总统安全权力衍生的“国家自卫”框架内运行。
他们也分析了其他法律主体,看其是否意味着袭击不可允许,最终得出否定的结论。例如,也门政府已允许美国对也门领土上的目标进行空中打击,只要美国不承认其角色,因此这样的袭击不会侵犯也门主权。
尽管美国宪法通常要求政府在经过司法程序后才能处死美国公民,但最高法院已裁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当警察为了保护无辜路人而撞击车辆,以防发生高速追车的情况——没有必要获得法官的事先批准;这两名律师得出结论,奥拉基构成的战时威胁使其算得上这样的特例,因此他的宪法权利并不禁止政府在不经审判 的情况下击毙他。
但几个月后,巴伦和莱德曼开始感到不安。他们告诉同事,他们没有充分考虑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读了一个法律博客的博文之后,该文关注的是一部禁止美国 人在海外杀害其他美国人的法令。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有更多时间,他们开始起草第二份更全面的备忘录,扩展并完善了他们的法律分析,他们还迈出不同寻常的一步,研究并引用了大量情报报告,这些报告支持这样一个前提:奥拉基确实在策划袭击活动。
在研究这条极少被援引的海外谋杀法令时,巴伦和莱德曼发现了某地区法院1997年的一项判决。涉案的一名女子被控在日本杀死自己的孩子。法官裁定, 这部简短的海外谋杀法令需要被理解为包括国内谋杀法律的例外情况。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国会并无意图将可被证明为正当或可辩解的杀人行为定性为犯罪。”
巴伦和莱德曼主张,政府在战争或国家自卫中击毙敌方领导人,不是非法“谋杀”。通过这一论证,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海外谋杀法令不会成为袭击的障碍。他们没有付诸于布什式的理论,这些理论曾被他们谴责为全面的总统战争权力,无视国会限制。
这两名律师将在2010年秋季回到学术界,他们在当年夏季完成了第二份奥拉基备忘录,其论证得到奥巴马政府律师的广泛赞同。第二份备忘录增加到了大 约63页,但依然只严格针对奥拉基的具体情况,批准对奥拉基使用致命武力,但没有分析在其他情况下杀害公民是否受到法律允许,如基地组织的低级成员。
近三年后,这项法律分析的一个版本在“白皮书”中公诸于世,“白皮书”删去了有关奥拉基的内容,但保留了一些痕迹,如讨论一个非特定的“高级行动领导”。脱离了原来的上下文,并被误解为一份关于政府杀害公民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的一般声明,其无据可循的论证导致了普遍的困惑。
日益加强的情报
现在,律师们已两次提供建议称,在不能抓获的情况下可以杀死奥拉基,但美国政府对他在也门的藏身地仍一无所知。2010年上半年,中情局刚刚开始加强在也门的情报搜集工作,而沙特间谍尚未深深地打入也门激进组织内部,不足以得知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领导人的行踪。
奥拉基似乎大部分时间藏身于也门首都东南几小时车程外的沙波瓦省,这里是基地组织的地盘,也是他的家族所属的势力强大的部族奥瓦利克人 (Awaliq)的传统领地。长期担任也门总统的阿里·阿卜杜拉·萨利赫(Ali Abdullah Saleh)是一个机警的人。一名也门官员称,萨利赫与部族头领进行了谈判,后者提出软禁奥拉基。这些商谈最终不了了之。
此外还有其他问题。2010年5月,美国的一次导弹袭击灾难性地误杀了也门的一名副省长,惹恼了萨利赫总统,并事实上暂停了这场秘密战争。五角大楼在也门的下次袭击要等到数月之后。
中情局和五角大楼利用空中打击行动暂停的机会,在也门国内发展了更多的消息源。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加紧了对也门的手机监听,并渗透进计算机网络以截获电子讯息。美国国防情报局(Defense Intelligence Agency)的一名前分析员称,各部门意识到,对“内裤炸弹”事件震惊的奥巴马总统正密切关注这场追捕行动,于是它们竞相将有关奥拉基的点滴情报塞进总 统的每日情报简报。
同时,中情局还静悄悄地开始在沙特阿拉伯建造自身的无人机基地。
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学者格雷戈里·约翰逊(Gregory Johnsen)著有《最后的避难所:也门、基地组织以及美国在阿拉伯半岛的战争》(The Last Refuge: Yemen, al-Qaeda, and America’s War in Arabia)。他称,2010年末或2011年初,也门军警包围了奥拉基据报藏身的沙波瓦省小村庄。但挨家挨户搜查后,并没有找到他。
在白宫,失望情绪开始加重。
步步逼近
就在追捕行动展开之际,2011年初席卷阿拉伯世界的反抗风波冲击也门,强人总统开始丧失对权力的掌控。
同年6月,火箭弹击中萨利赫藏身的总统府房间,致其重伤,事实上终结了他的统治。
萨利赫权势被削弱,使美方在搜寻奥拉基方面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到了那时,美国和沙特间谍已策反了多名激进组织成员,使其成为线人,协助指引美国的空中打击。
追捕这名教士时,中情局所做的最不寻常的事,是跟丹麦情报机构合作,利用改信伊斯兰教、并与奥拉基交上朋友的丹麦人莫滕·斯托姆(Morten Storm)。有个女子答应做奥拉基的第三位妻子。斯托姆把一个跟踪装置放在该女子的箱子上。当奥拉基谨慎的助手把箱子扔掉时,这个计划失败了。
2011年5月,就在美军突击队在巴基斯坦发动突击、击毙本拉登几天后,美国陆军及海军秘密突击部队的大本营——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Joint Special Operations Command)得到杀死奥拉基的最佳时机。当时他在沙波瓦省一带活动。无人机及海军陆战队的“鹞”式攻击机向他的卡车开火,但他侥幸逃脱,藏身于一个洞穴。据普林斯顿大学专家约翰森称,奥拉基告诉朋友们说,此事“让我更加确定,人没到该死的时候,是不会死的”。
2011年9月下旬,中情局在沙特阿拉伯的基地终于准备就绪。奥巴马的反恐顾问布伦南指示,追捕奥拉基的主要责任移交中情局。9月6日出任中情局局 长的戴维·H·彼得雷乌斯(David H. Petraeus)下令,把几架无人机从巴基斯坦调拨到沙特阿拉伯。官员们称,9月中旬,美方的网就越收越紧——凭借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内部的中情局内线及时更新的情报。也就在那时,另一个人开始寻找奥拉基。
就在奥拉基成为世界上头号恐怖分子之一、受到大力追捕的时候,他16岁的儿子阿卜杜勒拉赫曼过着正常的青少年生活。他热衷于体育和音乐,还会定期更新自己的Facebook页面。但是,现在他偷偷离开了位于也门首都萨那的家,给母亲留下了一张道歉纸条,说自己去寻找父亲了。
然而,当这名少年前往沙巴瓦的时候,他的父亲已离开这里,去了数百英里之外的焦夫省。奥拉基在萨米尔·汗的陪同下,一直在这个崎岖不平的地区搬来搬去,不敢在某一处停留太久。
他不知道,中情局的内线正在报告他的去向。9月30日早上,根据告密者提供的线索,无人机群飞抵焦夫省上空。导弹摧毁了车队。
然后,10月14日,一枚似乎以埃及裔的基地组织人员易卜拉欣·班纳(Ibrahim al-Banna)为目标的导弹,击中了沙巴瓦一个简陋的户外餐厅。情报有误:班纳并不在那里,而在大约十几名死者当中,就有年轻的阿卜杜勒拉赫曼·奥拉 基,他与恐怖主义毫无关系,绝不会被刻意列为攻击目标。
这是一个不幸的错误,对奥巴马政府来说,还是一场公关灾难。它进一步搞混了之前攻击安瓦尔·奥拉基的道德清晰度,并使人们更加怀疑美方有关无人机外科手术般攻击精度的断言。让事情更糟的是,最初有匿名官员表示,阿卜杜勒拉赫曼·奥拉基的年龄为21岁,促使他悲痛的家人公开他的出生证。
科罗拉多州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示,他出生在丹佛。在被自己政府的导弹杀死时,如果是在美国,他才刚刚达到驾车年龄。
本文最初发表于2013年3月9日。
翻译:纽约时报中文网
Khaled Abdullah/Reuters 也门沙波瓦省的一台汽车残骸。这证明了美国无人机打击具有多大的毁灭力量。
华盛顿——2011年9月末的一个早上,一队美国无人机从沙特南部偏远地区的中情局(CIA)简易机场起飞。这些无人机越境进入也门领空,很快就在焦夫省沙漠中的一队卡车上空盘旋着。也门是一个穷国,这里曾因培育阿拉伯马而闻名。
一群刚吃完早饭的男子匆忙钻进他们的卡车。其中一人是出生于新墨西哥州的激进教士安瓦尔·奥拉基(Anwar al-Awlaki),他从一个互联网仇恨言论传播者,变成了基地组织(Al Qaeda)也门分支的高层人员。另一人是萨米尔·汗(Samir Khan),他也是美国公民。他从北卡罗来纳州搬到也门,参与制作这一激进组织的英语网络杂志《激励》(Inspire)。
Left, Linda Spillers for The New York Times; right, WBTV, via Associated Press
安瓦尔·奥拉基(左)是也门基地组织成员,他是美国一次无人机袭击的目标。那次袭击也造成这一组织英语在线杂志负责人萨米尔·汗死亡。二者都是美国人。
Khaled Abdullah/Reuters
一次误袭
2011年10月14日,遭美国无人机袭击的地点。这次袭击造成十几人死亡,其中包括奥拉基之子。
Doug Mills/The New York Times
2011年9月30日,奥巴马在弗吉尼亚州阿灵顿,两侧分别是副总统拜登(左)和海军上将迈克尔·马伦。
Bell County Sheriff’S Department
胡德堡枪击案
2009年11月,尼达尔·马利克·哈桑少校在德州胡德堡开枪打死13人。调查人员发现,哈桑此前与奥拉基有电子邮件往来。
U.S. Marshals Office, via E.P.A.
“内裤炸弹”事件
2009年12月,奥马尔·法鲁克·阿卜杜勒穆塔拉卜在航班即将抵达底特律时,试图用内裤炸弹炸机未遂。他在这次自杀式爆炸袭击任务前,曾前往也门向奥拉基寻求帮助。 其中两架“捕食者”(Predator)无人机将激光束对准卡车照射,标示目标,而大一些的“死神”(Reaper)无人机则瞄准目标。“死神”无人机的飞行员在数千英里外遥控操作,他们完成瞄准后,就发射了导弹。
多年认真细致的情报工作,奥巴马总统的律师们的激烈讨论,五角大楼和中情局之间的角力(这两个部门都在也门上空进行无人机战争),都在这一刻走向高潮。自美国内战以来,这似乎是美国政府首次不经审判,就将一名美国公民当做战时敌人故意杀死。
18个月后,尽管奥巴马政府努力对此事保密,但追杀奥拉基的决定,还是成了新的公共关注及辩论的对象,其导火索是奥巴马提名自己的反恐顾问约翰·O·布伦南(John O. Brennan)出任中情局局长。
上月,一份非机密的美国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白皮书”泄露了出来。这份文件是在杀死奥拉基和萨米尔·汗几个月后,在内部辩论应当透露多少内容时拟定的,总结了奥巴马政府抽象的法律主张。它的曝光促使公众要求提高透明度,导致上周参议院出现13个小时的拖延战术,暂时推迟了布伦南的任命确认。有人大声质疑道,如果总统能以秘密 情报为依据,在海外杀死美国公民,他的权力界限在哪里?
对36名现职及离职的法律和反恐官员以及外部专家进行采访后,打死奥拉基行动的筹备阶段的线条得到梳理,在对美国历史和法律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这件事上,奥巴马政府当时面对的法律、情报及军事挑战的细节更加完整了。它凸显出,在秘密面纱背后进行战争、依赖美国政府极少承认的空中打击和少数官员才能过目的复杂法律依据,这一切是多么危险。
2011年9月30日的导弹袭击打死了奥拉基——奥巴马政府的律师认为,他是恐怖组织领导人,打死他是正当合理的。这次袭击也杀死了萨米尔·汗,尽管官员们判断,他不是一个足够大的威胁,没有理由专门把他列为攻击目标。次月,另一次无人机袭击误杀了奥拉基16岁的儿子阿卜杜勒拉赫曼 (Abdulrahman)。他进入也门沙漠地区是为了寻找父亲。短短两周内,美国政府在也门杀死了三名美国公民,其中只有一人在事先拟定的目标名单上。
不断演变的威胁
2009年11月,当军医尼达尔·马利克·哈桑少校(Maj. Nidal Malik Hasan)被指控在德克萨斯州胡德堡开枪打死13人时,奥拉基终于得到了他似乎寻求已久的东西——全球声名。调查人员很快发现,哈桑曾与奥拉基有过电子邮件往来,尽管奥拉基的回复谨慎而含糊。但是,枪击案发生四天后,奥拉基就消除了世人对其立场的任何怀疑。
“尼达尔·哈桑是个英雄,”他在自己读者众多的博客中写道,“他是一个有良心的人,无法忍受身为穆斯林、却在与穆斯林作战的军队服役的矛盾。”
虽然这话让人不寒而栗,但它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情报机构加强了对奥拉基的监视,他们截获的通信内容显示,奥拉基在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恐怖组织以也门为大本营的一个分支——的影响力日益增加。
2009年末,美国事隔八天在也门进行了两次无人机袭击。在12月24日的第二次袭击中,导弹击中了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正在开会的领导人。当时新闻报道称,奥拉基是攻击目标之一,报道误称他已被杀死。
实际上,这个分支的其他高层官员才是此次袭击的具体目标,而奥拉基之死将只是附带损害——可以合法地辩称这只是为了达到军事目的而引起的附带死亡。尽管奥拉基似乎非常危险,但当时的证据证明他只是个煽动者;反恐分析员尚未得到确凿证据表明,奥拉基“已参与行动”。
这种局面马上就会改变。就在次日,23岁的尼日利亚人奥马尔·法鲁克·阿卜杜勒穆塔拉卜(Umar Farouk Abdulmutallab)在航班即将抵达底特律时,试图将飞机炸毁,但没有成功。法庭文件称,这名使用内裤炸弹炸机未遂的嫌犯告诉联邦调查局 (FBI)人员,他去也门找到自己的网络英雄奥拉基,奥拉基和他讨论了“殉道与圣战”的问题,并批准阿卜杜勒穆泰拉卜执行自杀式任务,帮他准备了一段殉道 视频,还指示他要在美国领土上空引爆炸弹。
法律困境
戴维·巴伦(David Barron)和马丁·莱德曼(Martin Lederman)遇到了一个问题。作为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的律师,他们接到一个任务,即说明下述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在无法将其抓获的情况下故意杀死奥拉基,尽管他有美国公民身份。无论是根据国际 还是国内法律,这个问题都引发错综复杂的潜在障碍,而奥拉基的下落随时可能被找到。
据熟悉这项法律分析的官员透露,两名律师全力以赴地投入这个项目,迅速完成了一份简短的备忘录。其初步结论是,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奥拉基是合法的 打击目标,因为他在美国与基地组织的战争中是参战者,也因为他对美国构成了特定的威胁。他们用这种重叠的推理来证明国防部或中情局都可合法发起攻击。国防 部通常是在国会授权范围内使用军事力量打击基地组织,而中情局作为一个文职机构,通常在总统安全权力衍生的“国家自卫”框架内运行。
他们也分析了其他法律主体,看其是否意味着袭击不可允许,最终得出否定的结论。例如,也门政府已允许美国对也门领土上的目标进行空中打击,只要美国不承认其角色,因此这样的袭击不会侵犯也门主权。
尽管美国宪法通常要求政府在经过司法程序后才能处死美国公民,但最高法院已裁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当警察为了保护无辜路人而撞击车辆,以防发生高速追车的情况——没有必要获得法官的事先批准;这两名律师得出结论,奥拉基构成的战时威胁使其算得上这样的特例,因此他的宪法权利并不禁止政府在不经审判 的情况下击毙他。
但几个月后,巴伦和莱德曼开始感到不安。他们告诉同事,他们没有充分考虑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读了一个法律博客的博文之后,该文关注的是一部禁止美国 人在海外杀害其他美国人的法令。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有更多时间,他们开始起草第二份更全面的备忘录,扩展并完善了他们的法律分析,他们还迈出不同寻常的一步,研究并引用了大量情报报告,这些报告支持这样一个前提:奥拉基确实在策划袭击活动。
在研究这条极少被援引的海外谋杀法令时,巴伦和莱德曼发现了某地区法院1997年的一项判决。涉案的一名女子被控在日本杀死自己的孩子。法官裁定, 这部简短的海外谋杀法令需要被理解为包括国内谋杀法律的例外情况。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国会并无意图将可被证明为正当或可辩解的杀人行为定性为犯罪。”
巴伦和莱德曼主张,政府在战争或国家自卫中击毙敌方领导人,不是非法“谋杀”。通过这一论证,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海外谋杀法令不会成为袭击的障碍。他们没有付诸于布什式的理论,这些理论曾被他们谴责为全面的总统战争权力,无视国会限制。
这两名律师将在2010年秋季回到学术界,他们在当年夏季完成了第二份奥拉基备忘录,其论证得到奥巴马政府律师的广泛赞同。第二份备忘录增加到了大 约63页,但依然只严格针对奥拉基的具体情况,批准对奥拉基使用致命武力,但没有分析在其他情况下杀害公民是否受到法律允许,如基地组织的低级成员。
近三年后,这项法律分析的一个版本在“白皮书”中公诸于世,“白皮书”删去了有关奥拉基的内容,但保留了一些痕迹,如讨论一个非特定的“高级行动领导”。脱离了原来的上下文,并被误解为一份关于政府杀害公民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的一般声明,其无据可循的论证导致了普遍的困惑。
日益加强的情报
现在,律师们已两次提供建议称,在不能抓获的情况下可以杀死奥拉基,但美国政府对他在也门的藏身地仍一无所知。2010年上半年,中情局刚刚开始加强在也门的情报搜集工作,而沙特间谍尚未深深地打入也门激进组织内部,不足以得知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领导人的行踪。
奥拉基似乎大部分时间藏身于也门首都东南几小时车程外的沙波瓦省,这里是基地组织的地盘,也是他的家族所属的势力强大的部族奥瓦利克人 (Awaliq)的传统领地。长期担任也门总统的阿里·阿卜杜拉·萨利赫(Ali Abdullah Saleh)是一个机警的人。一名也门官员称,萨利赫与部族头领进行了谈判,后者提出软禁奥拉基。这些商谈最终不了了之。
此外还有其他问题。2010年5月,美国的一次导弹袭击灾难性地误杀了也门的一名副省长,惹恼了萨利赫总统,并事实上暂停了这场秘密战争。五角大楼在也门的下次袭击要等到数月之后。
中情局和五角大楼利用空中打击行动暂停的机会,在也门国内发展了更多的消息源。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加紧了对也门的手机监听,并渗透进计算机网络以截获电子讯息。美国国防情报局(Defense Intelligence Agency)的一名前分析员称,各部门意识到,对“内裤炸弹”事件震惊的奥巴马总统正密切关注这场追捕行动,于是它们竞相将有关奥拉基的点滴情报塞进总 统的每日情报简报。
同时,中情局还静悄悄地开始在沙特阿拉伯建造自身的无人机基地。
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学者格雷戈里·约翰逊(Gregory Johnsen)著有《最后的避难所:也门、基地组织以及美国在阿拉伯半岛的战争》(The Last Refuge: Yemen, al-Qaeda, and America’s War in Arabia)。他称,2010年末或2011年初,也门军警包围了奥拉基据报藏身的沙波瓦省小村庄。但挨家挨户搜查后,并没有找到他。
在白宫,失望情绪开始加重。
步步逼近
就在追捕行动展开之际,2011年初席卷阿拉伯世界的反抗风波冲击也门,强人总统开始丧失对权力的掌控。
同年6月,火箭弹击中萨利赫藏身的总统府房间,致其重伤,事实上终结了他的统治。
萨利赫权势被削弱,使美方在搜寻奥拉基方面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到了那时,美国和沙特间谍已策反了多名激进组织成员,使其成为线人,协助指引美国的空中打击。
追捕这名教士时,中情局所做的最不寻常的事,是跟丹麦情报机构合作,利用改信伊斯兰教、并与奥拉基交上朋友的丹麦人莫滕·斯托姆(Morten Storm)。有个女子答应做奥拉基的第三位妻子。斯托姆把一个跟踪装置放在该女子的箱子上。当奥拉基谨慎的助手把箱子扔掉时,这个计划失败了。
2011年5月,就在美军突击队在巴基斯坦发动突击、击毙本拉登几天后,美国陆军及海军秘密突击部队的大本营——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Joint Special Operations Command)得到杀死奥拉基的最佳时机。当时他在沙波瓦省一带活动。无人机及海军陆战队的“鹞”式攻击机向他的卡车开火,但他侥幸逃脱,藏身于一个洞穴。据普林斯顿大学专家约翰森称,奥拉基告诉朋友们说,此事“让我更加确定,人没到该死的时候,是不会死的”。
2011年9月下旬,中情局在沙特阿拉伯的基地终于准备就绪。奥巴马的反恐顾问布伦南指示,追捕奥拉基的主要责任移交中情局。9月6日出任中情局局 长的戴维·H·彼得雷乌斯(David H. Petraeus)下令,把几架无人机从巴基斯坦调拨到沙特阿拉伯。官员们称,9月中旬,美方的网就越收越紧——凭借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内部的中情局内线及时更新的情报。也就在那时,另一个人开始寻找奥拉基。
就在奥拉基成为世界上头号恐怖分子之一、受到大力追捕的时候,他16岁的儿子阿卜杜勒拉赫曼过着正常的青少年生活。他热衷于体育和音乐,还会定期更新自己的Facebook页面。但是,现在他偷偷离开了位于也门首都萨那的家,给母亲留下了一张道歉纸条,说自己去寻找父亲了。
然而,当这名少年前往沙巴瓦的时候,他的父亲已离开这里,去了数百英里之外的焦夫省。奥拉基在萨米尔·汗的陪同下,一直在这个崎岖不平的地区搬来搬去,不敢在某一处停留太久。
他不知道,中情局的内线正在报告他的去向。9月30日早上,根据告密者提供的线索,无人机群飞抵焦夫省上空。导弹摧毁了车队。
然后,10月14日,一枚似乎以埃及裔的基地组织人员易卜拉欣·班纳(Ibrahim al-Banna)为目标的导弹,击中了沙巴瓦一个简陋的户外餐厅。情报有误:班纳并不在那里,而在大约十几名死者当中,就有年轻的阿卜杜勒拉赫曼·奥拉 基,他与恐怖主义毫无关系,绝不会被刻意列为攻击目标。
这是一个不幸的错误,对奥巴马政府来说,还是一场公关灾难。它进一步搞混了之前攻击安瓦尔·奥拉基的道德清晰度,并使人们更加怀疑美方有关无人机外科手术般攻击精度的断言。让事情更糟的是,最初有匿名官员表示,阿卜杜勒拉赫曼·奥拉基的年龄为21岁,促使他悲痛的家人公开他的出生证。
科罗拉多州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示,他出生在丹佛。在被自己政府的导弹杀死时,如果是在美国,他才刚刚达到驾车年龄。
本文最初发表于2013年3月9日。
翻译:纽约时报中文网
Labels:
宪政
订阅:
博文 (Atom)